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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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XX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和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第二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士学位的评审确定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为学士学位评定的办事机构。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第三条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按下列七个学科门类授予:文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和艺术学。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学生在学期间,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品行端正,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取得毕业证书,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一)学位课程(非英语专业不含大学英语课程、英语专业不含第二外语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实习实践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二)学位外语(英语专业考试语种为第二外语)考试合格。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严重违背学术诚信,因考试作弊或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二)在学期间,补考课程(不含缓考的课程)门数超过15门(不含15门,同一门课程不累计计算)者。

(三)超过六年修业年限(在部队服役者除外)者。

(四)未获得本科毕业证者。

(五)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取得毕业证书,但因不符合第四条之规定,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其学士学位: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一)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复试资格。

(二)在全国大学生各类学科竞赛(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主办)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三)在全区大学生各类学科竞赛(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主办)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四)自治区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由劳动部门主办)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五)在公开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注明第一作者单位)发表学术论文(与本专业知识密切相关)或获得专利等相应成果。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六)社会体育、音乐学和美术学专业学生分别在参加各类自治区级及以上文体比赛中获奖(包括自治区大学生运动会单项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八名;自治区级文艺展演或文艺汇演二等奖级以上奖励,国家级文艺展演或文艺汇演三等奖级以上奖励;自治区级书画作品、设计作品二等奖级以上奖励,国家级书画作品、设计作品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七)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外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等级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

(八)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提前授予学位。在规定时间内(在校就读至少三年)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标准,取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授予,所授学位证书的时间按实际获得时间填写。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

第八条延期授予学位。在有效学习年限的第五年、第六年(在部队服役者除外)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标准,取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授予,所授学位证书的时间按实际获得时间填写。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学士学位审核和评定工作程序

(一)学士学位审核和评定工作在每年的4月中旬—5月中旬进行。

(二)学位办公室对所有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

(三)学位办公室将初审结果汇总成册,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审定。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审定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五)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办公室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

第十条凡发现有错授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授予结果持有异议的学生,可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定。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

第十一条若学士学位证书损毁遗失,学生可向学院申请开具书面证明其获得过学士学位证书,并注明证书编号。学院不予补发学位证书。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

第十二条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在毕业离校前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可撤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收回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

第四章证书的管理与制作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保管、打印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发放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证书盖“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钢印、“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公章和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院长印章并署“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全称。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

第五章学生申诉

第十五条对未获得授予学士学位并提出申诉的学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审核,确定申诉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反映情况属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给予纠正。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自治区学委办公室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新规定,学院将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从20XX年级学生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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