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考试重点(分则)
合同法司法考试 重点背诵 复习 精心排版 打印版word资料31页

合同法重点背诵第一章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二、合同法广义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指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我国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了新合同法,并于当月公布,于当年10月1日实施。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不调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
三、合同法的本质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
地位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相结合;2、充分体现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方法语言日趋规范。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的民事主体受法律的约束。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具体表现: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具体内容: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⑤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它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
3、公平原则包含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
合同法分则练习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A.买卖合同成立时B.买卖合同生效时C.标的物交付时D.买方付清标的物价款时2.甲供电人与乙用电人签订了一个供用电的合同,甲的工作人员丙按照甲的安排在没有通知乙的情况下中断供电,此时乙的损失由()承担。
A.甲B.乙C.丙D.甲和丙3.下列各项中,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的是()。
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但该财产已交付并办妥产权转移手续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但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但该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性质D.受赠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4.甲企业于2006年1月1日从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
期限为1年零9个月,但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在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甲企业支付利息的期限为()。
A.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B.每季度的最后1日支付C.前6个月的最后1日支付2/3的利息,借款期限届满时支付剩余的1/3利息D.在届满1年时支付一次,剩余9个月期限届满返还借款时再支付一次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以上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6.甲乙双方达成一份合同。
其要点为:甲方按照乙方指定的型号和技术要求向指定的丙购进一套设备,交付乙方租赁使用,设备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租赁期满,设备仍归甲方所有。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属于()。
A.租赁合同B.融资租赁合同C.买卖合同D.租买合同7.甲企业与乙加工厂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乙企业为甲企业加工一批生产用配件,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加工厂将该配件的辅助工作交给丙企业完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该辅助工作由丙企业向甲企业负责B.丙企业完成的工作成果由乙加工厂向甲企业负责C.乙工厂不得将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D.乙加工厂对辅助工作的质量不负责任8.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权。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500吨物资,双方未就所有权转移另行约定,那么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刻为( )。
A.500吨物资交付时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生效时C.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成立时D.乙公司向甲公司付讫货款时2.2020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于5月30日到甲公司的库房提取所购全部物资。
乙公司由于自身缘故至6月30日才去提取该批物资,但6月25日甲公司的库房因洪水被埋住,致使乙公司应提取的全部物资毁损。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承担该批物资毁损、灭失风险的起始时刻是( )。
A.5月30日 B.5月20日C.6月30日D.6月25日3.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 )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A.3个月 B.2年c.1年D.6个月4.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必须在自明白或者应当明白撤销缘故之日起()内行使。
A.3个月 B.6个月C.1年 D.5年5.王某为做生意向其朋友张某借款1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
王某还款时,张某索要利息,王某以没有约定为由拒绝。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关于王某是否支付利息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王某不必支付利息B.王某应按当地民间适应支付利息c.王某应按同其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D.王某应在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的范围内支付利息6.甲企业于2020年1月1 El从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
期限为1年零9个月,但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在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情形下,甲企业支付利息的期限为( )。
A.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B.每季度的最后1 日支付c.前6个月的最后1日支付2/3的利息,借款期限届满时支付剩余的1/3利息D.在届满1年时支付一次,剩余9个月期限届满返还借款时再支付一次7.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提早偿还贷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运算利息的方法是( )。
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

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一、买卖合同1、买卖合同的特征: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同时,买卖合同确立了有偿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74条)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75条),如赠与合同、易货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及借款合同。
2、第133条的所有权移转规则。
(1)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中的"标的物"应作狭义解释,指动产。
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2)第133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两种情形:A、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
B、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在此之前虽出卖人早已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但所有权为出卖人所有(第167条及第134条)。
(3)第133条中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自行特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移转。
此种情形多发生在特定物买卖中。
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移转。
交付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臵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
此为交付的常态。
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A、送货上门。
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B、上门提货。
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支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C、代办托运。
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
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2)观念交付。
第十章合同法分则的练习与答案

第九章第十章合同法分则的练习与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A.收讫货款时B.标的物交付时C.合同生效时D.合同签订时2.甲、乙企业于2004年5月6日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6月10日前到甲企业的库房领取全部货物,但由于乙企业的原因,乙企业于6月20日才领取该批货物,但6月15日甲企业的库房发生火灾,致使部分货物受损。
根据有关的规定,乙企业应当自()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A.6月6日B.6月10日C.6月15日D.6月20日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时,出卖人能够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者解除合同。
该一定的比例是()。
A.20%B.30%C.50%D.51%4.甲某因身体不便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赠与邻居乙某,让乙某上班使用,并保证自行车没有任何问题,乙某同意。
第二天乙某上班路上因自行车刹车不灵造成摔伤,对此()A.甲某不承担责任B.甲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乙某自行承担责任D.此事造成赠与合同无效5.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该法定期限为()。
A.自当事人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B.自当事人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撤销原因之日起3个月内C.自当事人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D.自当事人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撤销原因之日起2年内6.甲某与乙厂签订赠与合同,甲某赠与乙厂一台设备,合同订立后,由于甲某发生经济困难,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乙某以签订了合同为由,要求甲某立即交付设备,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甲某应将设备交付给乙厂,否则即违约B.甲某能够撤销该赠与行为C.该撤销行为属于法定撤销情形D.该赠与行为成立,乙厂能够要求甲某交付设备7.甲企业于2005年1月1日从乙银行贷款5000万元,期限为1年零9个月,但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在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甲企业2005年支付利息的期限为()。
合同法中的复习重点

二、复习重点(一)合同法中的复习重点从以上合同法分值分布的三个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的复习重点如下:合同的一般理论:这一章中的考试重点主要有:合同的分类,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原则。
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是合同之债的开始,这一章的考点主要有:(1)要约规则。
考生应学会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和反要约。
(2)承诺规则。
这部分考生应当学会判断一项意思表示是否构成一项承诺,掌握好承诺的要件。
(3)格式条款。
重点掌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2012年卷三第1题)(4)缔约过失责任。
这一部分仅仅死记硬背是不够的,一定要真正理解,学会判断的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究竟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侵权责任,(2010年卷三12题)明确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信赖利益。
合同的效力:这一部分和民法通则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章多有交叉,注意差别。
(1)可撤销合同.要掌握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学会判断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2010年卷三第5题、2009年卷三56、2008卷三63)(2)无效的合同。
掌握合同无效的情形会判断那些合同是无效的(2011卷三1、2012卷三52)(3)无权处分(2011卷三58、2012卷三86)合同的履行:(1)债的履行原则和不履行。
此处主要掌握诚信原则,不履行的四种表现形式(2)第三人代为履行。
应掌握向第三人履行以及由第三人履行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违反约定时谁承担责任。
(3)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首先应掌握他们各自的构成要件及行使规则。
尤其要掌握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这在司考中几乎是年年都会涉及的,属于必考点,考生一定要熟记。
(4)债的保全。
包括撤销权和代位权,这也是几乎每年都考的考点,考生一定要掌握他们各自的要件,能判断什么情形下可以行使。
对于《合同法解释二》增加的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的程序性规定都有要予以特别重视。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债的让与和债务承担,这两部分内容重点主要是掌握这两种情形下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分则重点法条精读已整理

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总则篇第一章一般规定【重点法条】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意思分解】122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
3(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农村承包经营权合同。
4(1)企业承包经营协议;(2)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重点法条】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5~66条。
【意思分解】1 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
2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
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
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遣赠的,视为放弃。
《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法分则

第四章合同法分则一、单项选择题1、甲乙签订租赁房屋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在乙租房的第2年,出租人甲欲卖掉其房屋,甲的孙子丙也想要购买。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在同等条件下,乙有优先购买权B、不管是否同等条件,丙都有权优先购买C、在同等条件下,丙有优先购买权D、不管是否同等条件,乙都有优先购买权2、下列情形中的租赁合同,属于定期租赁合同的是()。
A、甲将1台机器租赁给乙,双方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为20年B、甲乙签订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且不能通过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租赁期限C、甲乙订立口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D、甲将一私房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现租期已届满,甲未收回房屋,乙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3、关于职务技术成果,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B、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C、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D、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4、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100元。
对此,下列选项表述错误的是()。
A、甲与乙订立的是代理合同B、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属于甲C、如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100元费用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公司以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换取甲公司的一整套价值850万元的手机生产流水线,150万元的差价由甲公司以现金补足。
第10章合同法分则

【例题· 多选题】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某住宅小区的 广告中,宣称其“容积率不高于1.2”、“绿化率50%” ,但是,该小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 绿地面积问题作约定。甲公司交房时,购房者乙却发现 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化率只有20%,并且在调查后 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根据合同法律 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和乙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 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0年) A.合同无效 B. 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 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并请求甲公 司赔偿损失 D.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 赔偿金 【答案】 BC
6.试用买卖 (1)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 的,视为购买; (2)买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的,视为 购买; (3)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试用以外的行为(如出租、出 售),视为同意购买。 7.招标投标 (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 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 (2)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 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A.该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B.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C.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D.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 【答案】ABC
(6)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 ①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分析贷款合同未能订 立的原因,在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由该当事 人赔偿损失。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 同也应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 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人和买受人。
合同法分则考试重点、难点(山西对口考试)

分则: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他方,他方接受标的物并支付又称分期履行买卖,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定期为能结束双方之间合同关系出卖人先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样品: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或由生产商.使用部门加工,设计而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由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并由买受招标人对自己所需要的标的物事先公开要求,使众多的投标人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指定物品或由财产所有权转让给最高应而向买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合法的物品,现金或某种权利赠送给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之期,赠与人撤销其作出的赠与承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取得贷款人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团定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承旅客运输合同的简称,指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接约定货物运输合同的简称,指稍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委托承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接力运输,将托运人的货而托运人只与其中一个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运输方托运人或旅客与多式联运人达成的,由托运人或旅客使用同一运输凭证,而承运人使用两种以上不又称寄托合同,寄有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有人交付的保又称委任合同,指双方的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1)买卖合同是卖方移转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6)买卖合同为有名2)单务性(3)诺成性1)撤销赠与是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完全是根2)赠与人行使赠与撤销权的时间界限是赠与财产所有权移转之前(3)赠与人撤销赠4)赠与的撤销受法律保护1)附随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约定的(2)这种负担有一定的限度,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3)一般情况下,赠与人没有履行其赠与义务的也不得要求受赠人履行相应的义务(4)赠与所附义务,在义务的履行上,法律不做规定(5)义务的履行方式上依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6)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非(1)借款合同是移转货币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2024年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第一章合同的基本理论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协议,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具有协商一致的基础;•合同是为了产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是形式多样的,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3. 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意愿,确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1. 合同成立的要素•意思表示;•客体;•客体的合法性;•客体的数量等于书面约定或者口头约定的数量。
2. 合同的订立•客观要件的订立;•费用和合同履行规定的订立;•合同形式的规定。
3. 合同成立的时限和地点合同的成立时限和地点应当经过当事人约定,若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根据常规结论来确认。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和解除1. 合同效力的原则合同效力的原则是按照合同的法律约定,确保合同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2. 合同效力的时间合同效力的时间是从合同达成的时间开始,到合同履行完毕或者解除合同为止。
3.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应当经过当事人共同协商,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的方式可以是履行义务、免除义务、代替履行义务等。
3. 合同履行中的损害赔偿当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违约行为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消失1. 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包括履行完毕、解除合同、因为某种情况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法律规定等。
2. 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要遵守合同法律规定,确保消失的方式和时间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第六章合同的附则1.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当合同出现漏洞时,可以通过补充和修改合同的方式来解决。
2.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合同法分则考试重点、难点(山西对口考试)

分则: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他方,他方接受标的物并支付又称分期履行买卖,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定期为能结束双方之间合同关系出卖人先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样品: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或由生产商.使用部门加工,设计而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由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并由买受招标人对自己所需要的标的物事先公开要求,使众多的投标人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指定物品或由财产所有权转让给最高应而向买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合法的物品,现金或某种权利赠送给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之期,赠与人撤销其作出的赠与承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取得贷款人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团定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承旅客运输合同的简称,指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接约定货物运输合同的简称,指稍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委托承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接力运输,将托运人的货而托运人只与其中一个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运输方托运人或旅客与多式联运人达成的,由托运人或旅客使用同一运输凭证,而承运人使用两种以上不又称寄托合同,寄有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有人交付的保又称委任合同,指双方的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1)买卖合同是卖方移转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6)买卖合同为有名2)单务性(3)诺成性1)撤销赠与是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完全是根2)赠与人行使赠与撤销权的时间界限是赠与财产所有权移转之前(3)赠与人撤销赠4)赠与的撤销受法律保护1)附随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约定的(2)这种负担有一定的限度,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3)一般情况下,赠与人没有履行其赠与义务的也不得要求受赠人履行相应的义务(4)赠与所附义务,在义务的履行上,法律不做规定(5)义务的履行方式上依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6)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非(1)借款合同是移转货币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习题与答案(新)

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九)合同法(买卖合同)习题与答案单项选择题1.甲、乙企业于2004年4月1日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4月10日前到甲企业的库房领取全部货物,但由于乙企业的原因,乙企业于4月20 日才领取该批货物,但4月15日甲企业的库房发生火灾,致使部分货物受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企业应当自( )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A.4月1日B.4月10日C.4月15日D.4月20日1.「答案」B「解析」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多项选择题1.甲、乙企业于2001年4月1日订立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企业于2001年4月10日交付货物,乙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支付方式,付款期限为4年。
2002年4月10日,乙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一期货款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企业可以要求乙企业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货款100万元B.甲企业可以解除合同C.如解除合同,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D.如解除合同,甲企业可以要求乙企业支付货物的使用费1.「答案」ABCD「解析」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7.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一批大米。
在下列情况下,甲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的有( )。
A.乙公司因正在进行某项技术改造工程而暂时无法按期发运大米B.乙公司因正在办理与另一企业的合并事宜而暂时无法按期发运大米C.乙公司因正在联系大米货源而暂时无法按期发运大米D.甲公司因正在进行一场意外火灾后的恢复工作而无法接受乙公司的交货7.「答案」ABC「解析」D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一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复习重点

合同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合同法概述【考核知识点】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法的概念和性质。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合同的分类。
【考核要求】一、了解1.合同法的立法状况。
二、理解1.在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三、熟悉1.熟悉合同的本质和地位四、掌握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的分类。
3.够清楚地区分各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合同,并根据各类合同性质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4.掌握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考核知识点】1.合同订立的概述。
2.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3.要约。
4.承诺。
5.特殊的缔约形式。
6.合同的内容。
7.缔约过失责任。
【考核要求】一、掌握1.掌握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合同成立的要件。
2.掌握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3.掌握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内容。
4.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规定。
5.掌握合同的特殊缔约形式的主要内容。
6.掌握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和法律调整。
7.掌握合同的内容。
8.缔约过失的概念。
9.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类型及其损害赔偿范围。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考核知识点】1.合同效力概述。
2.合同的生效要件。
3.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4.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5.合同效力未定及其补正与表见代理。
6.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考核要求】一、熟悉1.熟悉并理解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要件、特征、种类及约束力。
2.熟悉合同效力补正与追认的主要内容。
二、理解1.理解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的内容。
2.理解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
三、掌握1.掌握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和权利义务的约束力的主要内容。
2.区别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两个不同概念。
3.掌握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概念。
4.掌握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概念和原因。
5.掌握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
6.掌握表见代理的概念特点及特点。
7.掌握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考核知识点】1.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法考试重点(分则)

考点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律特征1、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2、最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3、诺成性合同4、通常为不要式合同二、交付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的认定:交付即转移占有现实交付——即时/送货/提货直接占有的移转,指在约定的交付地点,当事人基于移转直接占有的合意,将直接占有由一方移转给另一方。
观念交付——又称拟制交付、象征交付出卖人并不实际转移占有,而是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实物交付指定交付——指当事人在移转或者设立动产物权时,如果该动产由第三人直接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相对人,使相对人取得间接占有,代替实际交付。
占有改定——以间接占有以代替直接占有占有改定说白了,就是发生了“两件事”:第一件事,甲向乙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义务;第二件事,甲、乙之间又订立了一个借用合同,借用的标的物就是已经出卖的标的物。
(占有改定之日为交付之日)简易交付——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或设立前,如果权利人已经直接占有了该动产,从具有交付的合意,视为交付。
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视为交付——《合同法》第141条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如果货物“需要运输”的,则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即在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完成了现实交付。
三、风险负担除法定或约定外,采取交付主义。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考试重点

合同法考试重点一、合同的成立1. 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标的、合同的合法性、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 合同成立的程序: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3. 合同成立的效力:合同的生效、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的效力1. 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的时间。
2. 合同的无效:无效合同的情形、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3. 合同的可撤销: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撤销权的行使。
三、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适当履行、及时履行。
2.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3. 合同履行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
四、合同的变更与转让1. 合同的变更:变更的条件、变更的程序、变更的效力。
2. 合同的转让:转让的条件、转让的程序、转让的效力。
五、合同的解除1. 合同解除的条件:协商解除、法定解除。
2. 合同解除的程序:解除通知、解除的效力。
3.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解除后的返还义务、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
2. 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3. 违约责任的限制:免责条款、不可抗力。
七、合同的解释1. 合同解释的原则: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
2. 合同解释的规则: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目的的解释、合同背景的解释。
八、特殊合同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特点、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的解除。
2.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特点、租赁合同的履行、租赁合同的解除。
3.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特点、承揽合同的履行、承揽合同的解除。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1. 合同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的原则、协商解决的程序。
2. 合同争议的仲裁解决:仲裁的程序、仲裁的效力。
3. 合同争议的诉讼解决:诉讼的程序、诉讼的效力。
十、国际合同法1. 国际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合同的公平、合同的诚信。
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6)

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6)
五、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1)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与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的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所签订的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人与承租人所签订的合同,这两个合同在效力上互相交错。
(2)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质。
(3)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性、要式、多务和有偿合同。
2、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的内容。
(1)出卖人依约向承租人(而非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第239条);(2)出卖人违约时,承租人得依约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出租人应当协助(第240条);(3)出租人依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的,未经承租人同意,出卖人与出租人不得变更合同(第241条)。
3、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性租赁合同的内容。
(1)出租人享有的特殊法律利益:A、出租人不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244条,
注意例外情形: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B、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246条);C、不承担维修义务(第247条)。
(2)虽然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负有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但该项义务是由出卖人作为出租人的履行辅助人完成的。
此时,承租人也可视为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出租人)受领辅助人来接受出卖人的履行。
(3)第249条出租人的解除合同权。
(4)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第242、250条)。
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分则:标的物的检验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分则:标的物的检验
(一)检验的时间
1.约定检验期的,应在检验期内检验。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依法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2.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
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可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的除外。
(二)检验出瑕疵时的处理
1.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在检验期内履行瑕疵通知义务,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怠于通知的,视为无瑕疵。
2.未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无瑕疵;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合理期间”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2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出卖人依约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的检验
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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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律特征1、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2、最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3、诺成性合同4、通常为不要式合同二、交付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的认定:交付即转移占有现实交付——即时/送货/提货直接占有的移转,指在约定的交付地点,当事人基于移转直接占有的合意,将直接占有由一方移转给另一方。
观念交付——又称拟制交付、象征交付出卖人并不实际转移占有,而是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实物交付指定交付——指当事人在移转或者设立动产物权时,如果该动产由第三人直接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相对人,使相对人取得间接占有,代替实际交付。
占有改定——以间接占有以代替直接占有占有改定说白了,就是发生了“两件事”:第一件事,甲向乙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义务;第二件事,甲、乙之间又订立了一个借用合同,借用的标的物就是已经出卖的标的物。
(占有改定之日为交付之日)简易交付——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或设立前,如果权利人已经直接占有了该动产,从具有交付的合意,视为交付。
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视为交付——《合同法》第141条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如果货物“需要运输”的,则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即在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完成了现实交付。
三、风险负担除法定或约定外,采取交付主义。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深度理解(1)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合同生效之后,消灭之前。
若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应按照《物权法》第244条或其他规则处理,不是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问题。
(2)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主要指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毁损、灭失。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毁损、灭失具有过错,则不属于风险负担问题,应当按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处理四、特种买卖1.分期付款买卖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样品买卖合同法168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说明的质量相同合同法169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的通常标准.3.试用买卖合同法170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
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合同法171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表示的,视为购买。
4.招标、投标买卖5.拍卖考点二租赁合同一、不定期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的情况:1、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232条)2、租期在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215条)3、期限届满,默式续租(236条)二、转租合法转租:①须经出租人同意。
出租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可明作出,也可默示作出;可事前同意,也可事后同意(即追认);既可以向承租人表示,也可以向第三人表示。
②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推定。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为同意转租。
该转租合同有效。
出租人不得以此主张转租合同无效或者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③超期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超期部分的转租合同无效。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5条规定,在合法转租中,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且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超期部分的租赁合同无效。
④次承租人的代位清偿请求权。
《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据此,如果承租人经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间支付租金,出租人解除与承租人间的租赁合同后,就有权基于所有权请求次承租人向自己返还租赁物。
非法转租:①非法转租合同无效。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将非法转租合同定性为无效合同,主要是为了审理案件的方便,此外还考虑到了租赁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信赖关系②出租人取得法定解除权。
该法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
出租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非法转租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权消灭。
③擅自出租他人之物④不当得利⑤返还原物请求权考点三分则其他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团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1)承揽合同具体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2)揽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3)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受定做人的指挥或管理(4)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5)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生属(6)承揽合同可能涉及原材料,也可能不涉及原材料,原材料可由定做人提供也可由承揽人自备(7)承揽合同一般包括内容: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严守标准和方法、费用与报酬、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
客运合同:旅客运输合同的简称,指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接约定运送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特征(1)客运合同通常采运票证的形式,未经许可的无票乘车者,不视为旅客(2)客票是客运合同的证明文件无记名如果可以自由转让而记名客票不得自由转让(3)对客运合同中一般允许旅客携带一定种类数量及体积的行李(4)客运合同一般包括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条款货运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简称,指稍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委托承运人将其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合同。
特征(1)除托运人和承运人之外,通常还有另外一个人,收货人。
(2)货物合同中往往存在托运单和损单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指双方的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特征(1)标的物是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2)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3)是以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相互信任为基础订立的合同(4)诺成、不要式合同(5)双务合同权利义务(效力)赠与合同(1)无偿性(2)单务性(3)诺成性赠与合同的撤销:(1)撤销赠与是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完全是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的决定,无需得到受赠人同意(2)赠与人行使赠与撤销权的时间界限是赠与财产所有权移转之前(3)赠与人撤销赠与后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4)赠与的撤销受法律保护附负担赠与合同:(1)附随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约定的条件,使受赠人承担的义务。
(2)这种负担有一定的限度,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3)一般情况下,赠与人没有履行其赠与义务的也不得要求受赠人履行相应的义务(4)赠与所附义务,在义务的履行上,法律不做规定(5)义务的履行方式上依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6)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非另外独立的部分。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点:1. 行纪人为得经营行纪业务的人2. 行纪合同中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3.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4. 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5. 行纪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1、利息。
(1)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无息借贷(2)约定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生产性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3)禁止性规定---禁止复利,禁止预扣利息2、合同的生效----均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单务、实践)情势变更原则(一)概念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通涨、政府发布命令、政策改变2、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3、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4、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5、使原合同的履行结果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