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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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5分左右)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一、申领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已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具备基本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大中型公用事业,成片建设住宅小区,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有的可以不委托)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满一年,到位不少于合同价50%,超过(大于等于)一年,不少于30%)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按规定办理消防,相对)
二、许可证例外工程:(不需要许可证)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3)临时性建筑(如工人宿舍,食堂)
(4)按照国务院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5)军用房屋建筑
三、许可证管理
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过期自行废止。9个月6个月
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应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办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三节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一、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起源于英国,我国于2002 年启动。
执业人员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后,按照规定注册,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执业凭证),否则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二、注册的种类及申请:
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变更注册。
自资格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提出初始注册,需接受继续教育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初始注册条件:
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无不予注册的情形。
变更注册: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在签到合同1个月内通过新受聘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注册后应延续有注册有效期。
因变更注册不及时影响建造师执业,导致项目损失的,由所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变更注册申请时应提交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4)工作调动证明
四、不予注册的情形(重点)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受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执业受到刑事处罚执行完毕未满5年
其他原因受刑事处罚决定之日未满3年
被吊销注册证未满2年
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年龄超过65周岁。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单位破产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单位要死了)
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注册有效期满且为延续年龄超过65周岁死亡或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五、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造师可以受聘具有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资质的单位执业
如果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其所受聘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
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检查工程项目负责人。
三种除外情形: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更换,下列情况应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可以换: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六、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从文件上签字盖章,保管使用证书,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接受继续教育,获得报酬,申诉。
五、建造师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要是行政处罚:警告,撤销或吊销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1至3万元的罚款,终身不予注册。
对注册执业人员为执法法律法规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5年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注册执业人员违法法律规定,因过程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在担任改单位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