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授权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中远船务授权检验员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完善质量管理网络,充分发挥生产单位质量检验员的作用,规范质量检验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本文件适用于集团所属各企业生产部门和外包、外协单位的内部检验员,不适用于各所属企业质量管理部的质量检验人员。
3、定义3.1 授权检验员由企业生产部门或外包、外协单位考核、推荐,经各企业质量管理部培训、考试合格,具备检验能力和资格,授权从事本部门/单位产品检验的人员。
4、职责4.1 各企业质量管理部负责对授权检验人员的培训、考试、资格确认,授权及资格的取消。
4.2 由各企业生产部门或外包、外协单位负责对授权检验人员的考核、推荐与管理。
4.3各企业质量管理部负责对授权检验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对授权检验人员的考核、资格评定和登记管理。
4.4 授权检验员履行以下职责:4.4.1 按图样、工艺文件及有关检验标准对本企业施工的产品做好内部检验,正确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
4.4.2 按检验工作的管理要求,做好各项检验记录,保证具有可追溯性。
4.4.3 做好本企业的现场施工质量监督,制止各类违章行为和不良施工习惯。
4.4.4 执行公司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保证施工程序和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5、资格条件被授权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5.1 热爱检验工作,具有较强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遵章守法、办事公平、公正合理。
5.2 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工艺技术和管理要求。
5.3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从事各项检验记录的填报和质量信息反馈的能力。
5.4 经所在部门/单位考核能胜任检验工作者。
5.5 经质量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
6、培训6.1 培训内容a)《船舶建造质量检验》有关内容。
b) 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与作业指导书有关内容。
c) 《中国造船质量标准》选编。
6.2 培训目的a) 熟悉、了解本专业管理要求。
b) 熟悉、掌握本专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和检验程序,能按检验程序进行检验。
检验人员安全操作管理制度模版

检验人员安全操作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规范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操作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合同工等,并适用于所有工作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度的具体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任务执行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确保自身的安全以及他人的安全。
第二章人员安全操作管理要求第五条人员在进行工作前,应对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计划。
第六条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正确使用,确保个人安全。
第七条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流程进行操作,禁止随意变更和逾越操作程序。
第八条在使用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时,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并保持设备的正常维护和保养。
第九条在工作场所,不得饮酒、吸烟、赌博及进行其他危险行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第十条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向上级报告,确保自身的安全和周围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人员安全操作违规处理第十一条发现人员有违规操作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做好相应记录,上报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安全管理部门将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人员安全操作培训和演练第十四条公司将定期组织人员安全操作培训,包括安全操作流程、应急措施、个人防护知识等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将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演练,提高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和处置能力。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其他未尽事宜,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总结本制度的出台是为了确保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通过对人员安全操作管理的要求,规范人员的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维护公司的生产秩序和人员的安全。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由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核安全局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和管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
国家核安全局认为有必要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其他无损检测方法的人员的考核和管理也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可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核准资格或认可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组织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负责组织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的资格,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报考资格审查、考试和鉴定工作。
第七条鉴委会成员组成至少应包括核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工业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代表,以及核安全和核工程方面的专家,其中绝大多数成员应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
鉴委会的成员名单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将审批中心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组织制订考试大纲,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证书颁发以及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评估中心应当有与拟进行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评估活动相适应的评估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等技术储备。
工程检验人员管理制度

工程检验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工程检验人员管理工作,提高检验质量,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有效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工程检验工作的人员,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工程检验人员。
第三条工程检验人员的条件1. 工程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工程知识,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 工程检验人员应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具备勤奋、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
3. 工程检验人员应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准确把握检验工作的要求和标准。
第四条工程检验人员管理措施1. 岗前培训:新上岗的工程检验人员应接受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包括工作流程、标准规范、安全规定等内容,通过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
2. 职业素养培养:工程检验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3. 工作督导: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定期对工程检验人员进行工作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 考核评价: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定期对工程检验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和激励。
第五条工程检验人员的职责1. 工程检验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工程检验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参与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接受贿赂和利益。
3. 工程检验人员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相关人员开展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4. 工程检验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素质水平,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和手段。
第六条工程检验人员的权利1. 工程检验人员有权要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 工程检验人员有权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参与工程项目的决策和管理。
3. 工程检验人员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作待遇和福利,按规定享受相关的保险和社会福利。
第七条保密制度工程检验人员应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不得利用工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陕西省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上岗资格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提高检验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该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从事机动车检验的机构,以及从事机动车检验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机构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检验人员”是指机动车检验机构从事机动车检验的所有检验项目以及相关的技术人员。
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微机操作员、废气检测员、设备维护员、网络维护员等。
第四条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负责全省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上岗培训、考核及上岗证发放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检验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证书规定范围内的检验工作。
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未获得上岗证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第六条机动车检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按照机动车相关标准、规范以及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与其聘用的检验人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注明聘用期限等相关条款。
第二章检验人员基本条件第八条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基本条件:(一)应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检测业务;(二)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以及中级以上工程技术类职称,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也可由具有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人员担任;(三)熟悉机动车的理论和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四)有三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经历。
第九条检验人员基本条件:(一)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二)了解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三)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的操作规程;(四)了解机动车技术相关标准,掌握检验项目的技术标准及本机构的检验工艺流程;(五)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微机操作员应当熟练使用、管理计算机;(六)引车员应当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七)外观检验员和底盘检验员还应当熟悉相应的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如下:
1. 资质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并通过国家相关机构的考试和评审。
2. 培训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接受规定的培训,包括理论和实践操作培训。
3. 删除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在丧失相关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应及时取消其人员管理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4. 监督检查: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执行工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5. 奖惩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限制或吊销人员管理资格等处罚措施。
6. 保密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秘密的信息进行保密。
7. 知识更新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
8.责任追究:对于因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错误操作或失职行为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及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以上是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的一般要求,具体实施细则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
检验检测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1、公司检测试验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承担检测试验工作。
2、检测试验人员实施任何一项检测试验时,首先要熟悉掌握该项检测试验所用设备、仪器、化学试剂及器皿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
3、检测试验人员进入检测场所时必须佩戴好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严禁穿拖鞋、背心、短裤和酒后进入检测试验现场,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 50 元。
4、检测试验人员,必须要学习、了解掌握相关专业的安全知识和自主保安常识,严格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否则不得进行检测试验。
5、检测试验人员在进行登高作业时必须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登高作业安全措施》,项目经理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并逐人签字认真执行。
6、各项目部经理是检测试验安全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检测试验现场一切《安全措施》的制定及落实。
7、各项目部制定的《安全措施》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公司对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负责监督管理。
8、各实验室、项目部在检测试验工作现场必须指定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监督检测试验过程中的安全行为;在未作指定时均由项目部或实验室负责人兼任。
9、检测试验工作需要临时雇佣人员的,必须要与其签订短期劳动协议,保证合理用工和雇佣人员的安全。
10、实习期间的新员工进入检测试验场所,必须指定专人监管指导;保证实习期间新员工的人身安全。
11、员工进入检测试验场所,必须听从各级安监人员的指挥;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检测试验;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人员,致使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应按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提高无损检验工作质量,保障核设施运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人员培训和资质认定1. 人员培训无损检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无损检验技术理论和实践操作能力。
培训内容应涵盖无损检验方法、仪器设备及安全规范等方面。
2. 资质认定无损检验人员需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无损检验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资质认定标准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定。
三、人员管理1. 身体条件无损检验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体检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健康标准执行。
2. 培训记录单位应建立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记录档案,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及成绩等信息,以便进行信息查询和跟踪。
3. 考核评价无损检验人员应被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技术知识掌握程度、实际操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等方面。
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用、岗位晋升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1. 安全意识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高度的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2. 技术要求无损检验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类无损检验方法,并且了解相关仪器设备的原理和操作。
在进行检验工作时,要做到准确、可靠,并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3. 报告编制无损检验人员应按照规定标准编制检验报告,保证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读性。
报告应包括检验结果、异常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处理建议等内容。
4. 保密责任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保密意识,严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与检验工作相关的任何信息。
五、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纪律处分。
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应移送相关执法机构处理。
六、附则1. 本办法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用以规范和管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工作,并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定,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安全。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是针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办法。
下面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基本原则《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公正、公开、严格的管理原则。
(二)职业道德、技术能力、作风纪律三位一体的考核管理制度。
(三)依法依规、权责明晰、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四)技术创新、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的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
二、目的和范围《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无损检验人员的工作,保障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包括人员的培训、考核、聘任、监督等方面。
三、人员聘任和管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要求相应机构聘请资格符合《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评定规定》要求的人员从事无损检验工作。
并要求相应机构应建立无损检验人员档案,保存无损检验人员的证书、技术资料和考核记录等信息,以方便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职业道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要求无损检验人员要具备职业道德,遵循职业规范,诚实守信,保守机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机密信息。
五、规范操作《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要求无损检验人员必须对无损检验方法和设备有充分的了解,遵循相应的操作规程、试验要求和安全规定,保证无损检验的质量和效果。
六、资格认定和考核《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要求无损检验人员必须定期接受技术培训和考核,确保技能符合要求并不断提高,同时也要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无损检验人员进行考核,以确保其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符合要求。
七、监督管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无损检验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无损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受控编号:Q/XCMG01446—2007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管理办法A 版文件说明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管理办法1 目的和范围为适应公司质量体系运行与二级质量体系建设的发展要求,加强对产品质量特性的监视和测量,防止不符合要求产品的非预期使用和交付,落实对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于公司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2质量监督检验岗位职能划分2.1根据质量职能要求,我公司质量体系质量监督检验岗位主要分为:质量保证部专职质控员、分厂专职检验员和认可检验员,共同组成公司的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2.2专职质控员由质量保证部聘用,专职检验员和认可检验员由各分厂聘用,报质量保证部确认,质量监督检验员统一由管理者代表授权,专职检验员和认可检验员行政上由分厂直接指挥和管理,业务上受质量保证部指导和监督。
3质量监督检验岗位职能及权限3.1 质量保证部专职质控员工作职能3.1.1负责原材料、采购件等理化分析和进厂检验、驻厂检验及质量抽查。
3.1.2负责整机\成品装配、调试、入库、出厂检验、试验。
3.1.3 负责产品实现各过程的抽查\监控和精密检测\无损检测\三坐标检查。
3.1.4负责参展产品/新产品的检验;负责产品及关键过程、质量控制点的质量抽查。
3.1.5 负责所在区域产品实物质量动态和工艺纪律执行的监控,按要求统计上报质量动态信息和报表。
3.1.6专职质控员有权制止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工艺纪律、程序文件等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规范及流程的行为。
3.1.7专职质控员有权制止不合格零部件或整机的进厂、转序、入库、出厂。
3.2分厂专职检验员工作职能3.2.1由分厂技术厂长\专职质管员统一领导,业务受质量保证部指导和监督。
3.2.2负责对本区域产品(不含下料件)的完工检验和本分厂内关键过程、质控点的首件/完工检验; 负责所在区域产品实物质量首件、过程的巡查监控。
3.2.3负责军品过程首件检验与完工检验,负责本分厂工装成品检验和定期检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要求制定的。
下面是一个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的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障核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持有相应的证书。
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核安全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职业资格认定由国家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二)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三)通过国家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第七条资格认定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不同级别具备不同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要求。
第八条资格认定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章绩效考核第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参加国家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的绩效考核。
第十条绩效考核主要评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技术能力、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绩效和晋升的依据。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二条对于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或者撤销其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有关解释权归国家核安全主管部门。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和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维护国家核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核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引言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性对于公众的健康和生命至关重要。
因此,无损检验作为保障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性的重要环节,必须得到高度重视。
本文旨在探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办法。
职业标准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无损检验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技能和知识,因此需要相关职业标准的制定。
据此,无损检测工程师是由国家发布的职业资格认证标准,应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能够独立地进行各种无损检验方法的检验工作。
同时,还需要进行定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以保证职业技能的持续和有效性。
培训和考核无损检验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以证明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培训内容应该包括理论知识,操作规程和特定设备的使用。
同时,培训机构需要具备资质的认证,以保证培训的质量和有效性。
考核应该包括理论和实践两部分,以保证掌握了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考核合格后,还需要进行证书发放,以证明其身份和职业能力。
管理机制无损检验人员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以确保其职责的履行和管理的有效性。
其中,一些重要的管理措施如下:1. 人员证书的管理无损检验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证书,且证书应与个人信息和职业技能相对应。
同时,证书管理应该建立准确及时的纪录,以便核查和管理。
2. 职业资格的审核企业应及时审核无损检验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认证情况,在有效期内及时安排复审和续证工作。
3. 安全意识教育定期开展无损检验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强化其对安全的认识和重视,提高其在实践中的安全意识。
4. 工作流程的监督对无损检验工作流程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
同时,应对检测工作进行安排和指导,确保其在实践中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结论随着国家对核安全工作的重视和建设的深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引人注目,相关人员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现。
建立完善的无损检验人员管理机制,不仅可以提高无损检验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还可以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安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标准版)

附件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根据行业特点,参照国际同行做法,经业内各检验检测机构共同协商约定形成的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目的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行为,明确、保障、维护、协调执业单位与执业者之间、执业单位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注册及执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各级各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考核,获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者。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由其执业单位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合法执业,其执业单位所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专业活动方被认可。
未经注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不能代表其执业单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第三条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管理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注册、执业活动,并应按特种设备发证机构的要求报告相关情况。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执业单位)聘用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后,应当及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告知(即执业注册)或变更执业单位(即变更注册)的手续。
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的内容包括:执业单位、执业人员基本信息,其能力所限定的执业范围或项目、执业注册期限等.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注册条件:(一)取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且该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执业单位,必须是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其核准申请已被受理的检验机构。
(三)执业人承诺恪守行规和职业道德准则,遵纪守法,能够承担、遵守各项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法规规定的岗位职责。
(四)与执业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或办理正式聘用手续;执业单位变更时,若原合同期未满,应当有与前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的相关见证文件.(五)无本办法之第十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况。
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目的:提高每一位检验员的品质意识、相互监督、相互激励、不断改善产品品质,加强产品品质的控制,从而体现检验报表的真实性,能更合理的调动检验员
9.1.2使用范围:品管部全体在线检验员
9.1.3职权归属:品管部
9.1.4考核周期:每天由巡检进行考核,一周汇总一次,由QA将汇总结果交给统计计算出一周的考核工资
9.1.5考核细则:(实行满分100分,扣分制)
9.2检验员考核工资计算标准及规定
9.2.1每月公司以当月个人的总工资的17%为检验员的考核工资
9.2.2考核以分三档方式进行计算:
第一档:一周考核分90分及以上人员拿到100%考核(1系数) 第二档:一周考核分70--89分人员拿到80%考核(0.8系数)
第三档:一周考核分69分以下人员或当周请假天数超过3天人员拿到60%考核(0.6系数)
9.2.3检验员考核计算实例:
9.2.4所有扣分全在当周体现。
例如:
5月份第一周生产的产品,在6月份第三周被检出单项不良超过2%
,即考核分在6月份第三周扣除。
6月份第一周出货的产品,在7月份第一周产生了客诉(因检验失误所造成),即考核分在7月份第一周进行扣除。
9.3在线检验员绩效奖励:
9.3.1绩效奖励金额:每月300-800元。
9.3.2绩效奖励考核标准:
9.3.2.1满足以下指标者奖励300元/月
9.3.2.2满足以下指标者奖励500元/月
9.3.2.3满足以下指标者奖励800元/月。
质量检验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质量检验人员管理考核办法1 总则为加强本公司检验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检验人员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及奖惩办法等相关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2 部门职责2.1公司质量部负责对公司质量系统检验人员的资质、授权、业务指导和检验印章进行管理.公司外协、外包、外购及总装分厂检验人员行政管理隶属公司质量部。
2。
2 事业部及子公司负责对本单位检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及日常专业知识培训、奖惩。
2.3各加工分厂负责对本单位零部件加工过程检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及日常专业知识培训、奖惩。
2.4 公司质量部可临时组织各单位质量检验员参加质量抽查、检验和试验等工作。
有权对各单位质量检验员直接进行奖惩.2。
5各单位对本部门质量检验员提出上、下岗建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质量部,经公司质量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 检验员岗位职责3。
1严格按“三按”(按图纸、工艺、技术标准)及检验指导书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对产品质量做出符合性判断.3.2 当好“三员”(产品质量检验员、质量管理宣传员、质量技术辅导员),履行预防、鉴别、把关、报告、监督的职能。
3.3 根据公司生产作业计划,搞好产品各工序的检验和试验并作好检验状态标识。
3.4 根据需要检测零部件和整机的质量特性,采用正确的方法对零部件和整机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对检验试验结果进行符合性判断。
3。
5根据程序文件的规定做好不合格品的处置,并视检验结果开据质量分析处理单、废品单、回用单并对不合格品做出检验状态的标识。
检验员负责对不合格品的返工、返修进行复验或验证。
3。
6对检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严重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终止违规行为。
3。
7 按照规定对检验的零部件和整机按要求作好检验或试验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规范性。
4 检验员的任职条件4.1 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熟悉并掌握所承担检验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及测试技能和专业知识。
检测试验人员岗位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简称检测试验员)管理,提高检测试验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试验员及施工项目部试验员。
第三条下列检测试验员应经全省统一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福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检测试验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检测试验或审核、签发检测试验报告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试验室负责人及检测人员。
第四条根据厅闽建综〔2012〕7号文件要求,《检测试验员证》考核发证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负责。
其中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考核及证件变更等动态管理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具体负责。
第五条施工企业施工项目部试验员,企业具备条件的可由- 1 -本企业自行培训、考核、发证(格式企业自定),并对证书负责;也可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全省统一考试,取得《检测试验员证》。
取得上述试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施工现场有关试验工作。
取得《检测试验员证》的人员信息统一纳入《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管理。
第六条检测试验员取证类别:(一)检测机构检测试验员考核取证类别: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静载、低应变、高应变、钻芯法、声波透射法检测;2.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3.建筑门窗、幕墙检测;4.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除焊接质量无损检验外);5.建筑工程材料检测;6.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7.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8.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9.市政工程材料检验及现场检测;10.市政桥梁工程检测;11.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12.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13.建筑安装设备检测;14.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15.防水材料试验。
煤质检验人员(兼职)管理办法

煤质检验人员(兼职)管理办法一、主要职责1、在公司效能监察组和发电部的领导下,完成来煤质检工作。
2、对所有到厂煤(包括火车来煤和汽车来煤),监督人工采制样全过程,指导采制人员采制样工作,及时反映煤质情况,定期对自筹煤、外省煤进行复样抽查。
二、工作程序1、接班时查看上一班的值班记录内容,了解上一班来煤和采制样情况。
2、接到来车通知后,安排采制人员准备好采样工具,规定采样方案,分配采制样工作。
3、现场监督采样人员是否按规定操作,查看煤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4、采样结束后,监督采制人员在采样桶上标好标记,防止混样,错样。
并监督将样桶运回制样室。
5、定时到机械采样点检查机械采样是否按规定投运,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班长和主管领导。
6、检查制样设备是否正常,是否清理干净,监督制样人员制样过程是否按国标操作,并指导制样工作。
7、认真作好交接班记录,向接班人员详细交待本班采样,制样情况,上级指示,注意事项等。
接班人员未到,不得擅离岗位。
三、考勤管理1、严格按照制定的排班表上班。
值班地点在采制化楼质检员办公室。
2、原则上不批准病事假,如有事情通过自行换班解决,并报发电部分管主任。
3、0—8班和8—16班后,当天休息,第二天回原岗位正常上班;16—24班,当天原岗位工作正常履行,第二天休息。
4、周五16—24班、周六全天各班次、周日0—8班和8—16班给予适当超时补贴,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
四、安全规定1、火车人工采样禁止边翻车边采样,采样全部结束后方可翻车。
采样前和采样进行中必须和燃运人员保持联系,必要时有人监护。
夜间火车采样时须带好个人防护用品和照明工具。
2、汽车采样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汽车碰撞,汽车卸煤时,人员不能站在汽车尾部位置,防止被煤流掩埋。
3、高于2米的煤堆原则上不取样,必须取样时应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防止煤堆塌落造成人员掩埋。
4、船上采样原则上白天进行,夜间不采样。
采样时应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防止煤堆塌落造成人员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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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人员管理制度
检验人员有入厂产品接收、拒收权,产品加工工序转序权、成品放行权及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判定权;因此,对质检人员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全体质检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和使用手中权限。
一.质检人员上岗位前必须经过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对质检人员实施日考勤,工作量统计,工作考评制度,主要检查检验准确性,质量记录及时性、完整性,考核服务态度,文明操作,团结互助和劳动纪律方面。
三.品质部每月对质检员验收的产品进行抽检,对其工作进行评价。
同时每半年组织对检验员进行复核。
四.定期对检验人员的质量意识,坚持检验原则进行检查,通过走访供方、工段及对库房产品抽查等方法,对质检员进行评价,对留有私情,私自放宽检验标准,弄虚作假者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五.检验员在复核中检验准确率小于90%,错检、漏检率大于5%应进行培训补课,经第二次复查仍达不到要求者,调离工作岗位。
六.质量复核也叫复核检验,是考核质检员工作质量,检验准确性和质量记录的正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1.检验准确性百分率
式中:d-检验员检出的不合格品数
k-复核员从不合格品中检出合格品数(错检数)
b-复核员从合适品中检查出不合格品数(漏检数),即检验员发现真正不合格品数/实际不合格品数。
2.错检率和漏检率
错检率
漏检率
式中:n-检验产品的件数
n-d-b+k是产品中实际存在的真正合格品数
k是检验员将合格品误判为不合格品数
b是漏检数。
3.复核检验一般由有经验的质检人员担任和品质部能信任的人员担任。
复查一般不通知本人,在其检验的产品中进行复检。
合格数和不合格数以质量记录为准,口头说明无效。
4.错漏检几种情况
a.检验人员对验收文件理解不正确,按不正确的理解作出错误的检验结论;
b.检验结果是正确的,检验人员作出了错误判定;
c.检验方法使用不当;
d.计量器具使用不正确;
e.违反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f.由于技术文件错误,包括管理混乱,把文件弄错造成的错检不属于质检员责任。
其余(a至e)均计入错漏检内容。
注:检验准确度、错检率、漏检率暂按上述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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