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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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丁方:身份证号:

戊方:身份证号:

己方:身份证号:

以上各发起人(以下简称为“发起人”)经友好协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设公司”),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发起人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新设公司的中文名称为:有限公司。

2.新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3.新设公司的住所:

4.新设公司的经营宗旨:

5.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二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

1.新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2.各方出资信息如下:

甲方出资人民币(大写)______(¥:),占出资总额的 %;

乙方出资人民币(大写)______(¥:),占出资总额的 %;

丙方出资人民币(大写)______(¥:),占出资总额的 %。

丁方出资人民币(大写)______(¥:),占出资总额的 %;

戊方出资人民币(大写)______(¥:),占出资总额的 %;

己方出资人民币(大写)______(¥:),占出资总额的 %;

3.以上甲方的出资义务由其他各方按本协议约定比例代替其履行,其他各方代替甲方履行出资义务后,即视为甲方已实际履行对新设公司的出资义务。其他各方代替甲方履行出资义务所支付的款项视为对甲方的赠予,均不再向甲方索要。

4.各方须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天内,将货币出资按本协议约定存入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实物出资的,须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均承诺《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项下的资产权属清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或第三者权益,办理产权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第三条公司注册办理

1.发起人一致同意由方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并负责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2.办理设立公司的相关费用由新设公司承担。若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由发起人按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第四条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发起人的权利

(1)发起人按投入新设公司的出资额占新设公司实缴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2)发起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新设公司新增资本时,发起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如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分担。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发起人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4)发起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新设公司利益的发起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法律、行政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发起人义务

(1)发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本协议的约定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发起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新设公司承担责任。发起人在新设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发起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其持有新设公司的股份,除共同出资人一致同意外,发起人在新设公司登记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份额。

(4)新设公司发给发起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

依据。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3.发起人责任

(1)在新设公司续存期间,发起人不得单独或与其它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机构、个人进行相关合作从事与新设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业务。

(2)发起人如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其应出资额的 %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发起人支付违约金。发起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应出资额的 %向其他发起人支付违约金,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发起人在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发起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出资的利润,分担共同出资的亏损。

发起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出资承担责任,发起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新设公司承担责任。

发起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发起人的共有财产,由发起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出资于新设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发起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六条事务执行

1.发起人委托甲方作为新设公司事务执行人,代表全体发起人执行新设公司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新设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新设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新设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新设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新设公司所产生的收益,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发起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事务执行人有义务向其他发起人报告共同出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事务执行人执行共同出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发起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发起人承担;

4.事务执行人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发起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发起人可以对事务执行人执行共同出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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