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基坑监测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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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基坑监测招标
文件
(招标投标)基坑监测招标
文件
XXXX基坑监测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XXXXX基坑监测工程
招标人:XXXXX置业有限公司
日期:2010年5月日
总目录
第一节投标人须知2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
二、投标人须知5
第二节合同条款24
第三节投标文件的格式31
㈠投标函格式33
㈡投标承诺书34
㈢投标报价表35
㈣技术部分格式36
第一节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鉴于XXXXXXXXXXXXXX作为招标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已具备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的条件,且已有用于该招标工程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2、本招标工程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3、利益冲突
投标人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不得有任何的从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招标工程项目说明及要求
4.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4.2本招标工程项目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4.3本招标工程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
4.4施工监测内容:建筑物垂直度观测和建筑物沉降观测,根据《建筑物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岩土工程监测规范》(YS5229-96)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
4.5基坑监测内容:根据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需进行以下项目监测:
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坡顶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监测;
(2)地下管网、地表裂缝监测;
(3)坡顶建、构筑物、地面道路变形监测;
(4)锚杆拉力及预应力损失值监测;
(5)土体及支护结构深层水平位移观测(测斜);
(6)地下动态水位监测;
4.6基坑监测制度
4.6.1基坑施工之前,监测单位须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审定。
4.6.2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时段、报警值、监测结果的分析要求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4.6.3基坑施工过程中,监测单位对基坑、支护构件、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进行动态监测的结果,必须作出分析,监测分析报告经监测人、监测项目负责人、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提供施工、监理、设计、招标人。
4.6.4基坑监测结果报告必须包括监测项目、允许值、报警值、数据分析、变形—时间曲线、以及监测结果评述。
4.6.5监测数据接近或超过报警值时,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工程参建关各方报告和安监站报告。若出现险情,监测单位首先口头报告再作书面报告签字确认,招标人必须及时组织有关各方采取应急措施和抢险。
4.7基坑监测项目、测点布置和监测要求
4.7.1基坑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精度要求和报警值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4.7.2基坑监测项目:包括基坑边坡土体顶部水平位移、深部土体位移和支护结构侧移、监测范围内建(构)筑物的沉降和倾斜、地下管线变形、锚杆或土钉锚固力、支撑及立柱变形,其中基坑边坡水平位移、测斜、沉降监测为必做项目,其它监测项目视基坑侧壁安全等级选做。
4.7.3测点布置:各监测项目的基准点须布置在基坑工程影响范围以外的稳固的基础上,距离基坑边不得小于3~5倍基坑开挖深度,测点密度必须满足规定要求。
4.7.4监测频率:在土方开挖期间对于基坑边坡土体顶部水平位移、和支护结构侧移必须每2天观测不少于一次。当基坑开挖深度增大、连续降雨或发现变形发展较大时,必须加大监测频率;当变形急剧发展或出现破坏预兆时,必须对变形连续监测。
4.7.5监测时限:监测工作必须从基坑开挖之前进行,直至完成地下室结构施工至±0.000和基坑与地下室外墙之间的空隙回填,但对于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的变形监测应适当延长。
4.7.6监测预警值:各监测项目的预警值由招标人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监测单位根据有关规范并结合基坑开挖深度、周边环境特点有针对性地设定,包括总量控制和增量控制。
4.7.7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反馈。监测单位对所测各项目数据应进行分析,包括总量和增量变化,对可能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并作出警示。监测成果资料应及时反馈,对于异常情况首先口头通知后立即以书面报告形式通知并签字确认。
5招标范围、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及承包方式
5.1本招标工程项目工程质量标准: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
5.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
5.3本招标工程项目要求工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
6资金来源
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7现场踏勘
7.1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7.2参加现场踏勘等咨询活动不是强制性的,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7.3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7.4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项目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