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件会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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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侵权责任法规定,以下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A. 故意损害他人财产B. 过失损害他人财产C. 无因管理他人事务D. 正当防卫答案:A、B2. 侵权责任法中,以下哪些情况可以免除侵权责任?A. 正当防卫B. 紧急避险C. 无过错责任D. 意外事件答案:A、B、D3. 根据侵权责任法,以下哪种情况下,侵权人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A. 侵害他人名誉权B. 侵害他人肖像权C. 侵害他人隐私权D. 所有上述情况答案:D4. 侵权责任法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A. 财产损害B. 人身损害C. 精神损害D. 财产损害且损害可以恢复答案:D5. 侵权责任法中,以下哪些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A. 产品责任B. 环境污染责任C. 医疗事故责任D. 所有上述情况答案:D二、简答题1. 简述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过错。

2. 侵权责任法中,什么是无过错责任?答: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

3. 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答: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以下条件: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 侵权责任法中,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答: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具体承担方式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法律规定来确定。

5. 侵权责任法中,特殊侵权行为有哪些特点?答:特殊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侵权行为通常涉及特定的领域或行业;侵权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的身份或地位;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特殊性,如产品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意外伤害赔偿条例

意外伤害赔偿条例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伤害杀人等涉嫌人身的暴力犯罪引起的赔偿(附带民事赔偿)均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范围,有关赔偿项目和标准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意外险与侵权人是否双赔

人身意外险与侵权人是否双赔

人身意外险与侵权人是否双赔如果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人身意外险与侵权人可以双赔,即被保险人获得人身意外险赔偿后,还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赔偿。

关于人身意外险与侵权人是否双赔的问题,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人身意外险与侵权人是否双赔1、如果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人身意外险与侵权人可以双赔,即被保险人获得人身意外险赔偿后,还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2)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保险金可否作为遗产被继承1、根据《保险法》规定,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时,保险金可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遭受第三人侵害时,在获得人身伤害险赔付后,仍然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所以人身意外险与侵权人可以双赔。

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3篇)

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偶然防卫是指在不具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由于某种原因,偶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了阻止或反击,从而保护了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刑法中,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偶然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偶然防卫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概念偶然防卫是指在不具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由于某种原因,偶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了阻止或反击,从而保护了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 构成要件(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是偶然防卫的前提条件,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或者尚未开始,就不能构成偶然防卫。

(2)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且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偶然防卫的情况下,防卫行为仍然要符合刑法规定的必要限度。

(4)防卫人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识:这是偶然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区别,偶然防卫的主观上并不具有防卫意识。

三、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1. 无罪或免除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偶然防卫,如果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且防卫人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识,则可以认定为无罪或免除处罚。

这是对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的基本规定。

2. 轻微伤害的民事赔偿如果偶然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轻微伤害,防卫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是对偶然防卫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补偿方式。

3. 责任追究与从轻处罚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偶然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且防卫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轻处罚。

这是对偶然防卫行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一种处罚方式。

4. 自首与立功对于偶然防卫行为,如果防卫人主动投案自首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案例:甲在与乙发生争执的过程中,乙突然拿出匕首刺向甲,甲在慌乱中抓起一把椅子砸向乙,乙倒地不起。

事后,甲发现乙已死亡。

对法律的误解案例分析(3篇)

对法律的误解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王,男,25岁,某市某小区居民。

一日,小王在家中休息,突然听到邻居小李在楼下大声喧哗。

出于好奇,小王下楼查看,发现小李正在与邻居老张发生争执。

原来,小李认为老张在装修过程中噪音过大,影响了他的正常休息。

小王见状,上前劝架。

在劝架过程中,小王误将小李推倒,导致小李摔倒在地,腿部受伤。

事发后,小李报警,小王被警方带走调查。

二、法律误解分析1. 误解一:劝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小王认为,自己在劝架过程中将小李推倒,是为了保护老张的人身安全,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小王与小李之间并未发生直接的不法侵害,而是因为劝架行为导致小李受伤。

因此,小王的劝架行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

2. 误解二:误将小李推倒属于意外事件小王认为,自己在劝架过程中误将小李推倒,属于意外事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王在劝架过程中未能正确判断情况,导致小李受伤,存在过错。

因此,小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误解三:小李受伤应由老张承担赔偿责任小李认为,自己在与小王发生争执时,是老张引起的噪音过大,因此应由老张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小王与老张并未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是小王的劝架行为导致了小李受伤。

因此,小李的赔偿责任应由小王承担。

三、案例分析总结通过对“小王误将邻居打伤案”的法律误解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小王的劝架行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

2.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理解与适用

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理解与适用

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理解与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与侵权责任的构成及其各要件密切相关: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不构成侵权的,行为人即不承担责任;构成侵权,但对于造成损害同时另有原因力存在或受害人有过错行为的,减轻侵权人责任。

一、行为无违法性的判断及具体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行为的违法性”。

笔者认为,主张“违法性”已经包含在“过错”概念之中或者认为“过错”要件吸收“违法性”要件的观点,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否定“违法性”的客观存在。

更何况如果否定违法行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就无法处理因果关系这一客观要件。

虽然人们对于如何判断行为的违法性尚有争议,但违法行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逻辑和法理上都无疑问。

从逻辑上说,既然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行为人如能证明自己行为无违法性,就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从立法层面看,《侵权责任法》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实际上就是认为这两种事由阻却违法,不构成侵权,故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正当防卫可以针对不法行为人的行为或工具实施。

第二,在明知加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情况下,防卫人一般应选择躲避的方法,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能进行正当防卫,并且其防卫的方式应受到严格限制,仅以制止侵害行为为限。

[1]第三,对于不法行为人故意驱使其饲养动物实施不法侵害的,受侵害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第四,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那么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为了保全较大价值的权益而损害较小价值的权益是紧急避险的实质内容,能够通过紧急避险予以损害的可以是他人的财产权益或避险人自己的财产权益,一般不能通过损害他人的人身权益来紧急避险,但在特殊情况下损害他人的人身权益保全较大价值的权益也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意外事件法律纠纷案例(3篇)

意外事件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王某,女,30岁,某市某区居民。

双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王某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2019年6月15日,李某家中发生火灾,导致房屋严重损毁。

火灾原因经消防部门调查,认定是李某家中电线老化短路所致。

火灾发生后,王某立即通知了李某,并要求李某承担房屋损毁的赔偿责任。

李某认为,火灾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房屋损毁的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1. 关于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火灾的发生是由于李某家中电线老化短路所致,并非自然现象,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2. 关于李某是否应当承担房屋损毁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保证租赁物的安全使用。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有瑕疵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由于李某未能尽到保障义务,导致火灾发生,造成房屋损毁,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能尽到保障房屋安全的义务,导致火灾发生,造成房屋损毁,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李某赔偿王某房屋损毁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本案涉及的是意外事件法律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以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火灾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是保障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典》对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以下将从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 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损害赔偿的前提,只有存在侵权行为,才能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精神损害。

3.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如果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侵权人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侵权人有过错过错是指侵权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道德义务或者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过错是侵权责任承担的基础。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1. 物质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他人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物质损害赔偿包括以下内容:(1)直接损失: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

(2)间接损失: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

2.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人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非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包括以下内容:(1)精神痛苦: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心理创伤、精神痛苦等。

(2)社会评价降低: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社会地位、名誉、信誉等受到损害。

(3)其他精神损害: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其他非财产权益的损害。

3. 赔偿费用赔偿费用是指侵权人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四、损害赔偿的方式1. 现金赔偿现金赔偿是指侵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的方式。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侵权行 为,加害人可以主张免除 责任。
自甘风险
自愿参与
受害人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娱乐等活动,加害人可以主张自甘风险抗辩。
风险自负
受害人明知存在风险而自愿承担,加害人可以主张免除责任。
职务行为
执行职务
加害人因执行职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可以主张免除责任。
授权行为
加害人因授权行为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可以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具体情形
意外事件的情形多种多样,如交通事 故、医疗事故等。在判断意外事件时, 需要考虑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意外 事件的构成要件。
特殊的抗辩事由
03
法定免责事由
01
02
03
受害人过错
如果受害人的行为存在明 显过错,加害人可以据此 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三人过错
如果侵权行为是由第三方 造成的,加害人可以主张 免除或减轻责任。
适用限制
不得违反法律原则
01
抗辩事由的适用不得违反法律原则,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等。
不得滥用抗辩权
02
当事人不得滥用抗辩权,故意制造抗辩事由以逃避法律责任。
受诉法院自由裁量权限制
03
在适用抗辩事由时,受诉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
行裁量,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THANKS.
VS
具体情形
不可抗力的情形多种多样,如地震、洪水 、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暴乱等社会 事件。在判断不可抗力时,需要考虑其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故意、非过失、非可 归责于任何人的事件。在侵权责任中, 如果损害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则侵 权人可以主张意外事件进行抗辩,免 除自己的责任。

敬老院意外事故免责协议

敬老院意外事故免责协议

甲方:[敬老院名称]乙方:[入住老人或监护人姓名]丙方:[监护人姓名或紧急联系人]鉴于甲方为[敬老院名称],是一家提供专业养老服务的机构;乙方因年老体弱,需要入住甲方敬老院接受养老服务;丙方作为乙方的监护人或紧急联系人,同意乙方入住甲方敬老院。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协议标的本协议标的为乙方在甲方敬老院居住期间,因意外事故发生的责任承担问题。

二、免责范围1. 甲方对乙方在敬老院居住期间因以下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1)乙方自身健康状况恶化导致的疾病或伤害;(2)乙方自行外出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事故;(3)乙方违反甲方规定,自行操作设施设备导致的意外事故;(4)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的意外事故;(5)乙方在甲方规定的娱乐活动、体育锻炼等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2. 甲方对乙方在敬老院居住期间,因他人故意伤害、侵权行为或第三人责任导致的意外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责任承担1. 若乙方在敬老院居住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甲方应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通知丙方。

2. 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事故处理,并承担乙方在事故中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合理损失。

3. 若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意外事故,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乙方遭受损失,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协议期限]。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监护人(签字):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丙方(签字):________紧急联系人(签字):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2019法考必备考点: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

2019法考必备考点: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

2019法考必备考点: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一)过失相抵1、过失相抵,又称混合过错,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也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例如,甲在施工时不慎失手将几块墙砖从五层楼上扔出去,恰好砸中来监察施工的乙,由于乙同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导致乙被砸伤致死,此即属于过失相抵的具体情形之一。

3、过失相抵的适用存在一定的限制。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当侵权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时,不适用过失相抵。

另就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而言,其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的情形,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但是涉及过失相抵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存在如下几种状况:(1)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适用过失相抵。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0条的规定,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不适用过失相抵。

(2)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才适用过失相抵。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2条和第78条的规定,对于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只有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才适用过失相抵。

此外,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96条第3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3)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过失相抵。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经营者能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此外,依据《民用航空法》第157、161条规定,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能够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二)受害人故意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

意外伤害赔偿标准

意外伤害赔偿标准

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意外伤害是指在日常生活、工作或其他活动中,因为意外事件导致身体受到损伤的情况。

对于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我国,意外伤害赔偿标准主要是由《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规定的。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意外伤害赔偿的相关标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侵权责任法》对于意外伤害赔偿的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因意外事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则规定了对于因意外事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这些法律规定为意外伤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因意外事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的赔偿。

此外,对于因意外事件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法给予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

这些规定明确了意外伤害赔偿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因意外事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治疗费用等因素来确定的。

这些规定为意外伤害赔偿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指导。

最后,对于意外伤害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具体的案件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责任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标准。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总的来说,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是由《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规定的,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考虑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各种因素来确定赔偿标准。

希望本文能够对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有所了解,对于相关法律问题有所帮助。

法律讲堂之生命的意外(2篇)

法律讲堂之生命的意外(2篇)

第1篇一、引言生命,是地球上最宝贵的财富,是每个人最宝贵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意外事件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权益,我国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篇法律讲堂将围绕生命的意外,探讨相关法律法规,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知识普及。

二、意外事件概述1. 意外事件的定义意外事件,是指在不可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事件,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2. 意外事件的分类(1)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滑坡等。

(2)事故: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工伤等。

(3)疾病:突发性疾病、慢性病等。

(4)其他:自杀、他杀、意外伤害等。

三、法律对意外事件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关于意外事件损害赔偿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规定,因意外事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规定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法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针对火灾事故,规定了火灾事故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法规定,火灾事故的赔偿责任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依法确定赔偿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针对工伤事故,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意外事件的赔偿1. 赔偿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意外事件的赔偿范围包括:(1)医疗费:包括因治疗意外事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护理费:因意外事件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人员,应当支付护理费。

(3)交通费:因治疗意外事件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4)误工费:因意外事件导致不能正常工作,应当支付误工费。

侵权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侵权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侵权⼈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为了保护被权利受到侵犯⼈的利益,我国法律对于侵权⾏为作了严格的规定。

但如果侵权⼈是善意的呢?虽然做出了侵权⾏为,但是侵权⾏为是意外发⽣并且对社会没有危害性呢?对此,我国法律也有相关规定,以下就是店铺⼩编查找出的相关内容。

⼀、侵权⼈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1、⾃助⾏为,通说是指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的权利,在情势紧急⽽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给予救助时,依靠⾃⼰的⼒量对他⼈的财产或⼈⾝⾃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暂时的相应措施的⾏为,属于典型的⾃⼒救济。

2、相关权利(权⼒)的⾏使,包括公权的⾏使和私权的⾏使。

如救⽕中拆除易燃物,⽗母对⼦⼥的管教。

3、受害⼈的同意,也称受害的承诺。

但受害⼈的同意的适⽤不得违背相关强制性或禁⽌性规定。

4、⾃⽢风险,指受害⼈明知其从事的活动有⼀定的风险,但⾃愿去冒险,当风险出现时,就应⾃⼰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责任。

⼈们时下风兴地的驴⾏或⾃助游是常见的⾃⽢风险的例⼦。

另外,体育竞技活动中,当参与者受到⼈⾝伤害时,⼀般情况下,由参与⼈个⼈承担责任,其他⼈⽆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5、可预见利益,具体指因过失造成损害,超过正常的可预见范围的,加害⼈不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

6、意外事件,与不可抗⼒相⽐较,意外事件的发⽣绝对不可以被预见,⽽不可抗⼒有时可以预见的。

⼆、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章有集中规定。

如下:第⼆⼗六条被侵权⼈对损害的发⽣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的责任。

第⼆⼗七条损害是因受害⼈故意造成的,⾏为⼈不承担责任。

第⼆⼗⼋条损害是因第三⼈造成的,第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条因不可抗⼒造成他⼈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的⼈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民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是指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权益受到损害,侵害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在侵权责任关系中,违法行为人与受害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

法律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过错原则侵权责任的主体是过错责任。

即侵权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是无过错的,则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责任的实质是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人应该向受害人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以恢复其合法权益。

4.多倍赔偿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责任可以适用多倍赔偿原则。

当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违反法律明文规定时,法律可以规定侵权人需要支付超过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金。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侵权责任的首要要件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包括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

2.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必须导致他人权益的损害。

如果行为没有造成他人的损害,即使是违法行为,也不会构成侵权责任。

3.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必须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侵权责任的种类民法典中规定了几种常见的侵权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行政侵权责任和刑事侵权责任。

这些责任的适用范围和追究方式不同。

1.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在侵权行为负有过错的一方需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诉讼途径来追究。

2.行政侵权责任行政侵权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侵权责任的追究主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

3.刑事侵权责任刑事侵权责任是指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构成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侵害人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侵权责任的追究是由司法机关进行的。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共分为六章,包括了总则、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赔偿标准、抚慰金、诉讼时效等内容,下面将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司法解释。

该条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立法依据和目的,即在依法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第二条本解释所称人身损害,是指对自然人身体、健康、生命造成的直接侵害,包括当事人死亡、受伤、伤残,以及其他身体损伤等。

该条定义了人身损害的范围,其中明确了人身损害的涵盖范围,包括了死亡、受伤、伤残和其他身体损伤等情形。

第三条侵权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以犯罪的判决、裁定为由认定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在民事诉讼中提供相关依据。

该条规定了侵权行为人的证明责任,即侵权行为人如果以犯罪的判决、裁定为由认定不承担侵权责任的,需要在民事诉讼中提供相关依据。

第四条被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殡葬费、抚恤金。

该条阐明了被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了直接经济损失、殡葬费和抚恤金。

第二章责任承担第五条未成年子女构成侵权,对其不成年人的侵权行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了未成年子女构成侵权的责任承担,即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第六条提供者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及其行为所造成的伤害,适用侵权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及其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的情形,适用侵权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第七条非侵权行为人在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期限届满前,请求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及其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规定了非侵权行为人在证明期限届满前,请求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及其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章损害赔偿第八条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免责事由的法律后果(3篇)

侵权免责事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文将探讨侵权免责事由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侵权免责事由概述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2.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害人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3.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 被害人同意:在特定情况下,被害人同意他人侵害其合法权益,侵权行为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

5. 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某些侵权行为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

三、侵权免责事由的法律后果1. 侵权责任免除:在满足侵权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

具体表现为:(1)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人无需承担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2)不承担刑事责任:在侵权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3)不承担行政责任:在侵权行为同时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2. 侵权责任减轻:在部分侵权免责事由中,侵权行为人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具体表现为:(1)减轻损害赔偿金额:在满足减轻侵权责任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可以适当减轻损害赔偿金额。

(2)减轻恢复原状义务:在满足减轻侵权责任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可以适当减轻恢复原状义务。

四、侵权免责事由的适用条件1. 侵权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在侵权免责事由中,侵权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是适用侵权免责事由的前提条件。

2. 侵权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是适用侵权免责事由的基础条件。

3. 侵权行为与免责事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免责事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适用侵权免责事由的关键条件。

意外事件免责的法律规定(3篇)

意外事件免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意外事件免责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导致损害发生,依法免除其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意外事件免责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从意外事件的概念、免责事由、免责原则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意外事件的概念1. 意外事件的定义意外事件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法律上,意外事件通常包括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第三人行为、受害人自身原因等。

2. 意外事件的特征(1)不可预见性:当事人无法预见意外事件的发生。

(2)不可避免性:当事人无法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3)不可克服性:当事人无法克服意外事件带来的损害。

三、免责事由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2)政府行为:如政府命令、政策调整等。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2. 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意外事件主要包括第三人行为、受害人自身原因等。

(1)第三人行为:如第三方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害发生。

(2)受害人自身原因:如受害人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害发生。

3. 其他免责事由(1)受害人的同意: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前同意承担损害后果。

(2)受害人的自愿放弃:受害人自愿放弃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

四、免责原则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意外事件免责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实现公平。

2.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意外事件免责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滥用免责事由。

3.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在意外事件免责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五、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对意外事件免责的法律规定具有指导意义。

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6 条第1 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该条款中可以推知,我国法上的普通侵权责任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 、存在加害行为。

没有加害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彻底与人无关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海啸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也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保险法上保险赔偿金的给付、国家的救灾行为等,但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2、他人的民事权益被侵害。

加害行为人侵害的是他人的民事权益,而非自身的民事权益。

如:汽车的所有人因操作失误而损坏汽车,虽然也有损失,但他伤害的是自己的权益,只能自认倒楣,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3、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有加害行为,但是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后果并非是因该加害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如受害人故意),则行为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4、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或者过失。

否则,即便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存在因果关系,原则上也不产生侵权责任。

“行为”,是指受意思支配而表现出来的活动。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1、加害行为必须是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

若是由于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因未涉及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如因梦游而刺伤某人、驾车途中突发心肌梗塞导致车祸,因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支配,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加害人创造一种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则依然存在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3 条第2 款规定:“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故意识或者失去控创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加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

【案件事实】原告金德管业公司诉称:在北京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中不断发现有损金德公司良好形象的词语,并且数量不断激增,特殊是当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金德、金德管业、金德招聘”等词汇时,在百度搜索下方就会浮现“金德骗子、金德管业骗子、金德管业招聘黑幕”等严重影响金德集团公司良好形象的词汇,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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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件会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一、意外事件会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是法定过错责任,对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产生的损害不需要任何人承担责任,是“意外事件”就不应该认定为侵权(包括特殊侵权),因此首先要确定是侵权还是意外事件,两者不能并存。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减轻和免除侵权责任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受害人的过错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三人行为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正当防卫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侵权责任的承担,是否应当以侵权行为人具有过错为要件。

通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针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侵权之债而言的。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无过错责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平责任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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