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对人格权侵权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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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一)

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一)

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一)一、绪言尽管存在诸多非议,但近年来的势态发展仍然清晰地表明,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将秉持2002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九编制”体例进行创设1]。

继较早之前已经完成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之后,2007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2010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亦陆续颁行,人们的目光自然聚焦到除总则之外唯一剩余的工程:人格权法。

虽然权威机关尚未明确表态是否或者何时启动立法,但制定一部可能再创一项世界第一的有关人格权的单行民事法律的意图已经非常明朗。

而且,在已经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除了在第2条一般条款中列举了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并概括规定“……等人身、财产权益”;以及在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外,其他并无专门的有关人格权的条文设计,此举被认为显然是仍为人格权的单独立法留有余地。

无论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毫无疑问地,如何处理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将是未来可能进行的人格权法立法无法回避的问题。

和主流观点一样,笔者也认为侵权责任法替代不了人格权法律制度。

因为侵权责任法不是规范权利规则的法,不具有确认和规范权利的功能。

但是,同样不容否认的是,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利的保护法,主要保护包括人格权在内的绝对权。

由此,对人格权的侵害在性质上都是一种侵权行为除加害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以外,受害人的“人身权益”主要通过侵权责任法获得救济;除去法定权利之外,大部分人格利益(最典型者如个人隐私)的损害,是在立法缺乏规定的情况下,通过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实现救济。

而另一方面,人格权范围的扩大,也历来被作为侵权责任法保障范围扩张的例证。

毫无疑问,侵害人格权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是、甚至只能是侵权民事责任。

尤其是因侵害人格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更是极大地丰富了侵权法中损害赔偿的内容。

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作者:姚辉编辑:凌月仙仙一、绪言尽管存在诸多非议,但近年来的势态发展仍然清晰地表明,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将秉持2002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九编制”体例进行创设[1]。

继较早之前已经完成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之后,2007 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2010 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亦陆续颁行,人们的目光自然聚焦到除总则之外唯一剩余的工程: 人格权法。

虽然权威机关尚未明确表态是否或者何时启动立法,但制定一部可能再创一项世界第一的有关人格权的单行民事法律的意图已经非常明朗。

而且,在已经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除了在第2 条一般条款中列举了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并概括规定“……等人身、财产权益”; 以及在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外,其他并无专门的有关人格权的条文设计,此举被认为显然是仍为人格权的单独立法留有余地。

无论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毫无疑问地,如何处理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将是未来可能进行的人格权法立法无法回避的问题。

和主流观点一样,笔者也认为侵权责任法替代不了人格权法律制度。

因为侵权责任法不是规范权利规则的法,不具有确认和规范权利的功能。

但是,同样不容否认的是,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利的保护法,主要保护包括人格权在内的绝对权。

由此,对人格权的侵害在性质上都是一种侵权行为除加害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以外,受害人的“人身权益”主要通过侵权责任法获得救济; 除去法定权利之外,大部分人格利益(最典型者如个人隐私) 的损害,是在立法缺乏规定的情况下,通过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实现救济。

而另一方面,人格权范围的扩大,也历来被作为侵权责任法保障范围扩张的例证。

毫无疑问,侵害人格权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是、甚至只能是侵权民事责任。

尤其是因侵害人格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更是极大地丰富了侵权法中损害赔偿的内容。

九级赔偿标准

九级赔偿标准

九级赔偿标准九级赔偿标准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不同等级的损害赔偿所做出的具体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九级赔偿标准将不同等级的损害分为了九个级别,并对每个级别做出了相应的赔偿额度规定。

下面将对九级赔偿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第一级,轻微损害。

轻微损害是指对他人的身体、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造成的轻微损害,如轻微伤害、轻微财产损失等。

根据九级赔偿标准,对于轻微损害,赔偿额度为100元至1000元不等。

第二级,轻伤害。

轻伤害是指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微伤害,需要一定的医疗治疗或休养。

对于轻伤害,赔偿额度为1000元至5000元不等。

第三级,一般伤害。

一般伤害是指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损害,需要较长时间的医疗治疗或休养。

对于一般伤害,赔偿额度为5000元至20000元不等。

第四级,较重伤害。

较重伤害是指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需要长期的医疗治疗或休养。

对于较重伤害,赔偿额度为20000元至50000元不等。

第五级,重伤害。

重伤害是指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需要长期的医疗治疗或休养,甚至导致永久性伤残。

对于重伤害,赔偿额度为50000元至100000元不等。

第六级,特别重大损害。

特别重大损害是指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导致永久性伤残或死亡。

对于特别重大损害,赔偿额度为100000元至200000元不等。

第七级,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对他人精神健康造成的损害,如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额度为10000元至50000元不等。

第八级,名誉权、荣誉权、人格权损害。

名誉权、荣誉权、人格权损害是指对他人名誉、荣誉、人格造成的损害,如诽谤、侮辱等。

对于名誉权、荣誉权、人格权损害,赔偿额度为10000元至50000元不等。

第九级,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是指对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害,如财产损失、财产毁坏等。

对于财产损害,赔偿额度为10000元至50000元不等。

总结。

九级赔偿标准对于不同等级的损害做出了具体的赔偿额度规定,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申请人格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申请人格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申请人格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人格权是指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的自然权利和人的普遍权利。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以德义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格权的保护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一系列权利。

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侵犯公民的人格权。

这一法律规定成为申请人格权保护的首要法律依据。

二、民法和侵权责任法在我国的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公民的姓名、肖像、隐私、名誉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具体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适用情况,明确了侵犯人格权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三、刑法刑法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法律,针对严重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刑法做了相应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强奸、故意伤害、强迫传播性病等严重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刑法对此类犯罪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保障了公民的人格权。

四、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和侵犯个人隐私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我国先后出台了《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公民和法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违背其真实意愿,不得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则从法律层面上规范了个人信息的处理、使用、保护等方面。

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完善了人格权的保护,为申请人格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以上法律依据为申请人格权保护提供了确切的法律基础,公民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申请保护自己的人格权。

同时,还需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格尊严。

人格权纠纷法律规定(3篇)

人格权纠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人格权作为公民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之一,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保护。

人格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人格权而引发的民事争议。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有关人格权纠纷的法律规定。

一、人格权的定义与范围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2. 范围人格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涉及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是最基本的人格权。

- 姓名权、名称权:涉及个人和组织的标识,是个人和组织的身份象征。

- 肖像权:涉及个人形象,是个人形象和尊严的体现。

- 名誉权、荣誉权:涉及个人和组织的声誉,是个人和组织的荣誉象征。

- 隐私权:涉及个人信息的秘密,是个人隐私的保护。

二、人格权纠纷的类型人格权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如故意伤害、医疗事故等。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如冒用他人姓名、侵犯企业名称等。

- 侵害肖像权:如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恶意毁损他人肖像等。

- 侵害名誉权、荣誉权:如诽谤、侮辱、诬告陷害等。

- 侵害隐私权:如非法获取、泄露他人隐私信息等。

三、人格权纠纷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

- 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人应当消除对被侵权人名誉的影响,恢复其名誉。

- 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

2.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四、人格权纠纷的解决途径1. 自行协商当事人可以就人格权纠纷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和解协议。

2. 调解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多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多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多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形式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2.“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中叙明”。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的种类及其适用方式的规定,民事主体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些法律后果具体体现为本条所称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本条承继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立法技术上,本条沿用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集中规定民事责任的种类及其适用方式,这是对我国既有民事立法经验和司法经验的承继。

《民法典》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联动适用

《民法典》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联动适用

《民法典》⼈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联动适⽤《民法典》⼈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联动适⽤——从体系的⾓度把握《民法典》适⽤中的⼏个重点问题(四)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苏发钧律师⼈格权编是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才制定的,属于新法,共6章51条,故先就《民法典》关于⼈格权的主要规定略作介绍。

⼀、⼈格权的保护范围1、具体⼈格权《民法典》共确认了10项具体⼈格权,总则编第110条第1款进⾏了列举,分别是:⽣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前9项具体⼈格权规定在⼈格权编,婚姻⾃主权规定在婚姻家庭编。

其实,具体⼈格权还不⽌这10项,现就其余⼏项新型⼈格权予以简要说明:(1)⾏动⾃由权。

⼈格权编第1003条、第1011条规定的⾏动⾃由权,安排在⽣命权、⾝体权和健康权⼀章⾥⾯,其实它应该是⼀项独⽴的⼈格权。

⾏动⾃由权是指⾃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的意志和利益进⾏⾏动和思维,不受⾮法约束、控制或者妨碍的⼀种具体⼈格权。

(2)性骚扰。

⼈格权编第1010条规定的性骚扰,到底侵犯了⼀种什么⼈格权,众说纷纭。

个⼈认为,性骚扰侵犯的是性⾃主权的部分权益。

所谓性⾃主权,是指⾃然⼈依照⾃⼰的意志⽀配性利益,不受他⼈⼲扰、限制、强制的⼀种具体⼈格权。

完整的性⾃主权既包括第1010条规定的消极的⼀⾯,即被骚扰者有权被动地拒绝;还包括积极的⼀⾯,即⼈格权编没有规定的⾃然⼈也有权主动地追求,当然,如果这种主动追求“违背他⼈意愿”,⼜会构成对他⼈的侵权甚⾄犯罪。

(3)信⽤权。

⼈格权编第1029条和1030条关于信⽤权的规定,放在名誉权⼀章⾥⾯,严格地讲,信⽤与名誉不同,信⽤权应该是单独的⼀项⼈格权。

信⽤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经济能⼒、诚信品质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种具体⼈格权。

(4)姓名权扩张保护。

⼈格权编第1017条将姓名权和名称权的保护,扩张适⽤到具有⼀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使⽤⾜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1993年12月2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一部民法通则。

该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侵权行为的后果和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重要内容。

下面分别进行具体阐述:一、侵权行为的种类侵权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事侵权行为包括:损害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利、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损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事侵权则是指侵犯刑法规定的罪行的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等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后果对于民事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法规定了一种损害赔偿的方式,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而对于刑事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赔偿损失的责任。

侵权人应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等。

(二)消除侵害的责任。

侵权人应当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和声誉。

(三)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如果侵权人的行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特别严重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法规,它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侵权行为的后果和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的规定为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说明》中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说明》中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说明》中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2.1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说明》中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说明(2002年12月1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为加强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侵权责任制度。

草案规定: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侵权人有过错的,受害人不必证明侵权人的过错;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草案并规定: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没有配偶、子女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已经死亡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应当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同时应当合理确定赔偿标准。

草案规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或者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针对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情形,草案规定:1.法人的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法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

2.网站经营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或者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仍不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网站经营者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要求提供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的注册资料,网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旅馆、银行的客户以及列车的乘客,在旅馆、银行、列车内受到他人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无法确认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旅馆、银行、列车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尽到保护义务的,不承担责任;未尽到保护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1)第一章一般规定 (1)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2)第一节归责原则 (2)第二节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2)第三节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责任 (3)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5)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6)第一节监护人责任 (6)第二节用人者责任 (6)第三节网络侵权责任 (7)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8)第五节学生伤害事故 (9)第五章产品责任 (9)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0)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11)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12)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12)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3)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13)第十二章适用效力 (14)第十三章其他规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侵权债权】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三)胎儿的人格利益;(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依据

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依据

一、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依据1、 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依据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如何计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

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规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民法典侵权违约赔偿

民法典侵权违约赔偿

民法典侵权违约赔偿侵权和违约行为是民法领域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类型,其所造成的损害需要通过赔偿来弥补。

民法典对于侵权和违约行为的赔偿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是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方面的侵害。

在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方面,民法典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 直接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当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他人损害时,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当包括损失的直接损失、合理支出的费用和因此而导致的利益损失三个方面。

2. 间接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可能并非直接导致他人损失,而是通过其他因素间接导致损失。

此时,侵权人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额度和方式可能会有所差异。

3. 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在某些侵权行为中,可能会涉及到合同关系。

此时,侵权人不仅需要承担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违约责任方面,民法典对于违约的成因、赔偿金额和方式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违约行为的赔偿责任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履行、违约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等行为而造成对方合法权益受损。

对于违约行为的赔偿责任,民法典做出了如下规定:1. 直接违约行为的赔偿责任:当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对方损失时,违约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的金额应当包括损失的直接损失、合理支出的费用和因此而导致的利益损失三个方面。

2. 间接违约行为的赔偿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违约行为虽然并非直接导致对方损失,但是通过其他因素间接导致损失。

此时,违约责任人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额度和方式可能会有所差异。

3. 合同约定和法定赔偿: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交易情况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和金额。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那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适用法定赔偿责任。

民法典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重点条文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

【条文理解】人格权主体享有禁止他人对自己的人格权进行非法干预或侵害的权利。

作为一种对世权,人格权可以对抗任何不特定人的非法干预,当其受到非法干预或侵害时,人格权主体有权依法主张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在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情形下,权利人还有权采取积极的措施要求个人信息的更正、更新等。

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义务人因为违反义务而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排除妨害,并要求义务人承担责任。

一、民事主体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意义(一)各国立法、司法普遍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尊重与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不断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是现代民法关注的重心。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格权作为私法的重要制度,受到各国立法机关的重视,保护人格利益的法律、法院判例迅速增多。

随着人格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具体人格权类型也不断增多。

1900年《德国民法典》中仅规定了姓名、身体、健康和自由等具体人格权,但随后几十年来,判例和学说逐渐承认了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尊重私人领域的权利和尊重个人感情的权利等。

尽管其中一些权利是在一般人格权的解释下产生的,但名誉权和隐私权等逐渐成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

德国联邦法院在一系列的案件中甚至承认一般人格权,主要表现在对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保护上,此类人格权实际上是为人格权的保护设立了兜底条款。

1983年12月15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作出了一个里程碑式的决定:对抗不受限制的搜集、记录、使用、传播个人资料的个人权利也包含于一般人格权之中。

在美国法中虽然没有独立的人格权制度,但法院逐步发展出了民法隐私权概念。

从1968年到1978年,美国国会就制定了6部法律来保护个人的信息隐私。

解析人格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与重大损害

解析人格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与重大损害

解析人格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与重大损害引言:人格权纠纷案件是指因侵害个人人格权利而引发的争议。

侵权行为是人格权纠纷案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而重大损害是作为判定侵权行为的标准之一时,用于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以中国的案例分析标准格式,对人格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与重大损害进行深刻准确的分析,并引用最新的法条作为支持,以期为读者提供清晰的认识和深入的了解。

一、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人格权利的行为。

在人格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通常包括名誉权侵权、隐私权侵权、肖像权侵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条的规定,他人以违反法律、法规、办理规则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一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二是侵犯他人人格权利;三是侵权行为与人格权利侵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比如,某个媒体通过报道公开了某个人的个人隐私信息,侵犯了该人的隐私权,以及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害等。

为了准确划定侵权行为的界限,了解人格权的内涵十分必要。

人格权是个人享有的、与自然人直接相联系的,与人的尊严、自由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6条的规定,人格权包括人的生存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不同的人格权侵权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和相关法条进行认定。

二、重大损害的判定重大损害是在人格权纠纷案件中,用于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确定重大损害时,应当考虑被侵权人的人格权利受到的侵害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故意或过失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条的规定,重大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并非日常生活中难以避免或者应当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严重伤害。

重大损害的认定主要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如人格权受到的侵害程度、造成的精神损害、名誉受损程度等。

在法律的实践中,法院通常采用量刑标准来测定重大损害。

以公然侮辱、诽谤、祸害他人名誉等情形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

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

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其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在我国的民法系统中,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的确定依据为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构成民法典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民法中,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是按照“由侵权行为致使损害人合法权益,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来确定的,即由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该由侵权人来赔偿。

民法总则第七十七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为损害赔偿;侵权行为后果的赔偿范围,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受害人要求的损害赔偿补偿的代价范围包括受害人经济损失、获得的利益减少或者丧失、精神损害等。

此外,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确定,该法规定,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依法支付损害赔偿金。

根据此法,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包括:对受害人经济损失的赔偿、对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应当赔偿的其他损害。

总之,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取决于各自的情况,但总的原则是由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依法支付损害赔偿金,以弥补损失。

侵权行为造成损失时,受害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及时提出索赔,以获取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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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纠纷的诉讼程序

人格权侵权纠纷的诉讼程序

人格权侵权纠纷的诉讼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法律权益。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格权往往会遭受各种侵犯,这就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保护和维护。

本文将探讨人格权侵权纠纷的诉讼程序。

一、人格权侵权纠纷的定义和特点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与其人格尊严和自由相联系的法律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而人格权侵权纠纷是指在个人、社会或者国家的行为中,违反了他人的人格权,给其带来了损害,引发了纠纷。

人格权侵权纠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属于民事纠纷:人格权侵权纠纷是民事纠纷的一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2. 具有主体特殊性:人格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平等的。

因此,任何公民都可以作为原告来维护自己的人格权。

3. 目的是保护人格尊严和自由:人格权的侵犯会造成个人尊严和自由的损害,因此,人格权侵权纠纷的诉讼程序的目的是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人格权侵权纠纷的诉讼程序1. 提起诉讼:当个人的人格权受到侵犯时,他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提起诉讼时,原告应当明确指出被告侵犯了其哪种人格权,并提供相关证据。

2. 确定管辖权:人格权侵权纠纷的诉讼程序一般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在确定管辖权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选择,确保诉讼在合适的法院进行。

3. 调解和和解: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积极推动双方进行调解和和解。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法院将依法进行记录并进行处理。

4. 实质审理:如果调解或和解没有达成,法院将进行实质审理。

在实质审理中,法院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并进行法律的适用。

5. 判决和执行:在实质审理结束后,法院将作出判决。

根据判决结果,被告应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告不履行判决,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三、人格权侵权纠纷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说明人格权侵权纠纷的诉讼程序,我们以某明星肖像权案件为例进行分析:某明星在某大型电视剧中被未经允许使用了其肖像,并在剧中编造了一些不实的情节,导致明星的形象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和损失。

如何处理人格权侵权行为

如何处理人格权侵权行为

如何处理人格权侵权行为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精神、名誉、姓名、肖像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而人格权侵权行为则是指他人对个人的人格权进行侵犯或侵权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人格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对于受害者来说,如何处理这些侵权行为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和个人应对角度探讨如何处理人格权侵权行为。

一、法律角度处理人格权侵权行为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受害者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保护个人的人格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受害者可以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受害者发现自己的人格权被侵犯,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可以咨询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律师可以帮助受害者起草维权信函、提起诉讼等,为受害者争取合法权益。

3.提起诉讼如果侵权行为严重,受害者可以考虑提起诉讼。

在提起诉讼之前,受害者应该收集相关证据,如文字、图片、视频等,以证明自己的人格权被侵犯。

同时,受害者还应该了解诉讼程序和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个人应对角度处理人格权侵权行为1.保持冷静在发现自己的人格权被侵犯时,受害者应该保持冷静。

过度情绪化可能会影响受害者的判断和决策能力,因此,保持冷静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2.与侵权方沟通受害者可以尝试与侵权方进行沟通,表达自己的不满和要求。

有时候,侵权方可能是无意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格权,通过沟通可以解决问题,避免进一步的纠纷。

3.采取合理的行动如果沟通无果,受害者可以采取合理的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可以向相关平台投诉、举报侵权行为,要求平台删除侵权内容。

同时,受害者还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公开信等方式公开表达自己的不满和要求,引起公众的关注和支持。

4.加强个人保护为了避免人格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受害者可以加强个人保护。

例如,保护个人隐私,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定期检查个人社交媒体账号的隐私设置,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谨慎选择合作伙伴,避免与不良人士接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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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对人格权侵权赔偿的规定
(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节录)
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法释〔2001〕7号)(节录)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人格权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

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

1、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

2、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

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与姓名受同等保护。

法人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3、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

4、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誉。

5、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

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6、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三、侵害人格权的构成要件
1、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2、加害人存在主观故意
3、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如甲商场因怀疑乙偷拿商品,强行将乙带到办公室搜身,最终发现乙没有偷拿商品。

搜身时,除工作人员外没有第三人在场,商场工作人员也未对外透露,甲的行为没有侵害乙的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但甲侵害了乙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造成严重后果,乙有权以人格权遭受损害为由,请求甲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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