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自备应急电源安全使用协议(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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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自备应急电源安全使用协议
供电方:*供电公司
用电方:*县公安局
为了加强对客户自备应急电源的管理,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客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对用电方自备应急电源使用中的责任和义务,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和用电方的安全用电,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经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用电方基本信息
用电方名称:*县公安局户号:********
用电地址:*县*镇***广场边
二、用电方自备应急电源情况
三、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用电方选用的自备应急电源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二)用电方新装自备应急电源组投运前,应向供电方办理相关手续,经供电方同意并且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用电方如需变更自备应急电源(包括拆除自备应急电源、更换接线方式、拆除或更改闭锁装置等),应向供电方办理相关手续,经供电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用电方自行负责自备应急电源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自备应急电源处于安全、正常状态。(五)用电方自备应急电源未经供电方许可不得并网运行。如需并网运行,用电方必须向供电方提出申请,经供电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六)用电方自备应急电源必须装设切换装置和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倒送电。启用自备应急电源需供电时,必须确保自备应急电源回路与外部电网有明显的断开点。
(七)用电方应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备应急电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
(八)用电方要制订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操作、维护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九)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的自备应急电源运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供电方持证检查人员进入用电方进行检查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并派员随同。
(十)供电方检查发现用电方自备应急电源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向用电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电方应按要求完成整改。
四、违约责任
(一)用电方未执行本协议或有关规定,或因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人身和设备事故的,由用电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用电方自备应急电源向供电方电网倒送电导致的一切后果全部由用电方承担。
(三)用电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管理的义务,导致自备应急电源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供电方有权按规定程序对用电方中止供电。
(四)签订供用电合同和客户自备应急电源安全使用协议后,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发生下列行为的,除立即拆除接线外,用电方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500元的违约使用费:
1、擅自引入自备应急电源;
2、擅自安装自备发电机组;
3、将自备应急电源转供其他客户。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供用电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供电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经供电方、用电方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不再重新签订,本协议继续有效。
供电方:(签章)用电方:(签章)
法人或授权代理人:法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