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的清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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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的清算业务》
第二十七条【清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清算业务的规定。
现代社会各单位、集团和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和债权债务的转移,绝大部分是通过商业银行来实现的。因此,商业银行之间也随之而发生资金往来和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商业银行都在中央银行开立了存款账户,因此,商业银行之间发生的这些资金往来和债权债务关系,就可以通过中央银行划转结算。中央银行担负的资金清算职能,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节约社会劳动;有利于提高银行工作效率,增强银行信誉;有利于中央银行清晰地掌握全社会的金融状况和资金运动趋势,便于中央银行正确制定和执行金融政策,进行宏观金融监督和管理。
组织和管理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服务,一直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能。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联行清算改革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 1984年随着中国人民银行与工商银行的分设,改变了原来的一个大联行的做法,各专业银行自成联行系统,跨系统汇划款项采取相互代签报单,直接交叉发报,移卡清算资金的办法。1987年改为跨系统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
为适应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改变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系统内汇划款项事后清算汇差资金,出现一些行处占用应付汇差发放贷款,系统内汇差资金调度不灵和不能及时解付汇款等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联行制度进行了多次重大改革,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清算中心,并运用卫星通讯网开通了电子联行,目前,全国已有400个城市的人民银行开办了电子联行业务,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跨系统和系统内50万元以上有大额汇划款项均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或手工联行汇划并清算资金。这样,一是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二是有利于实行汇划款项与资金清算同步,变事后清算为事先清算;三是有利于畅通汇路,减少压票、退票,保证及时支付。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后,成为各金融机构的支付中介,对金融体系提供的支付清算服务目前主要体现在同城清算和异地清算。
(1)同城清算
①同城票据交换。票据交换,亦称票据清算,一般指同一城市(或区域)各金融机构对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通过票据交换所集中进行交换并清算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它是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票据交换业
务不仅涉及到银行间票据的交换与清算,而且还牵涉到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益等。
②资金清算。参加票据交换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主要采取下面两种资金清算方法:第一,全额清算。即参加票据交换的行处,将提出提入票据的应借和应贷差额分别进行汇总,然后通过人民银行向对方行清算资金。第二,差额清算。即参加票据交换的行处,将各自提出提入的票据金额进行轧差,得到应贷差额或应借差额,然后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清算。
③同城票据的微机清算。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金融业务的电子化工作也得到飞速发展。1987年以后,在结算业务多的大、中城市,人民银行开始建立清算中心,通过电子计算机处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使同城资金清算工作有了质的飞跃。
(2)异地清算
在我国,异地清算业是同现行的联行往来制度相联系的,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在联行转汇清算业务中的基本做法是:
①各商业银行全国联行跨系统和系统内大额汇划款项均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办理转汇并清算资金。
②商业银行全国联行跨系统和系统内未达到转汇金额起点的汇划款项、内部资金汇划款项和县以下全国联行通汇机构的汇划款项,仍分别通过商业银行跨系统和本系统联行划转。
③商业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暂不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划付,仍由各商业银行联行划付。
④商业银行必须在人民银行存款账户上留足备付金,人民银行收到商业银行的汇划凭证时,如其存款不足支付,应通知商业银行于一日之内补足,仍不能补足的,对不足部分退回凭证,不得在人民银行存款账户透支。
⑤商业银行办理转汇时,汇划金额一般不得转入同城票据交换差额内,可将有关汇划凭证连同转汇清单一并向人民银行提出信件交换或单独提交。但人民银行划拨解付款项,可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办理。
(3)电子联行业务
全国电子联行往来是指经总行核准发有电子联行行号的行与行之间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进行异地资金划拨的账务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