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考试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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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考试复习要点

1、法律体系: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

2、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结构形式:宝塔形梯形

宝塔形:基本法律→不同层次专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一个个具体问题作出补充规定

梯形:若干个并列的专项法律→对每部专项法律再配置相应的不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补充→形成若干相互联系而又相对独立的小体系。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的是梯形结构。

3、我国建设法规由五个层次组成

⑴、建设法律

⑵、建设行政法规

⑶、建设部门规章

⑷、地方性建设法规

⑸、地方建设规章

4、建设法规立法原则

⑴、市场经济规律原则(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确立建设市场体系的统一

性和开放性、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立法本身具有完备性)

⑵、法制统一原则(建设规规系统内部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对低层次的法规、

规章具有制约性和指导性,与地位同等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有关内容应相互协调,具不应互相矛盾。)

⑶、责、权、利相一致原则(在享有法规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

定的义务。)

5、施工许可范围

⑴、建筑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⑵、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

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⑶、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工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

工程不适用《建筑法》;

⑷、军事房屋建设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办法执行;

6、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

①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前申领施工许可证;

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就绪后组织施工之前申领施工许可

证;

7、施工许可证的申领程序

领申请表→持印鉴的申请表和许可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自收到符合条件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不齐全限期补证,审批时间自文件补证齐全后相应顺延→不符合要求,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

领施工许可证。

8、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现场己经基本且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需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下列条件之一,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无效

①按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

②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

③肢解发包工程。

④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己经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①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②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③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⑴、施工许可证的期限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时开工的,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毎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筑工程自颁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不论何种原因,均需在9个月内开工,否则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施工许可证废止后,建设单位需按规定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

⑵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

中止施工:建筑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

恢复施工: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后,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而继续施工的一种行为。

☐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0、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⒈发包与承包的概念

☐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通过合同委托承包方为其完成某一工程的全部或其

中一部分工程的交易行为。

☐工程发包方一般为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承包方一般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设备供应或制造单位。

☐发包与承包实际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签订的书面承包合同加以规定。

☐⒉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招标发包可以发挥两个积极作用:①业主可以避免或减轻发包工程的风险,有效地控制工期、质量与造价;②可以促使承包人不断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努力降低工程成本,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直接进行协商,以约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等其他条件的交易方式。

☐⒊建设工程发承包应当遵循的原则。

☐①《建筑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②《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⑵承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方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搅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搅工程。

☐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⑷禁止转包,依法分包

☐1)转包: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承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让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让给其他单位的承包行为。

☐转包是法律完全禁止的。而分包则是允许的。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的,按转包工程处理。

☐2)分包:建筑施工企业将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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