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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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是职代会制度的两种基本组织形式。企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职责权利一致。
2、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专题会议,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企业工会可以根据职代会的授权,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职工公布,并提请下一次职代会确认。
4、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告知职工(代表),并将有关书面材料发给职工(代表)。
5、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分项表决,一般事项也可以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都应当经过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6、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的,企业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7、公司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