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陈村镇勒竹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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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社章程(参考样本).doc

股份合作社章程(参考样本).doc

顺德区乐从镇罗沙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股份合作经济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跟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乐从镇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全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本股份合作经济社地址:乐从镇罗沙大道忠信段6号。

第三条本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股份社”)在镇党委、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并自觉接受镇政府、村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股份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股份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股份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股份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六)为本股份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股份社享有下列权利:(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二)由本股份社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股份社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组织章程;(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责任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村集体经济开发公司章程

村集体经济开发公司章程

村集体经济开发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村集体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依法组建的村级经济组织,是村级集体经济统一管理的重要载体。

公司的设立旨在发展村集体经济、提高村民经济收入。

第三条公司的名称为“XXX村集体经济开发公司”,简称“XXX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区域为XXX村,根据需要,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扩大经营区域。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目标是: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村级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公司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推动村级产业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农村电商发展、村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以及承担其他村级经济管理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七条公司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在公司的发展和经营中拥有最终决策权。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和合作社代表自愿组成,共同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

第九条公司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由董事会决定人选。

第十条公司设立工会和共青团组织,为员工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公司经济运作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计。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公司员工和合作社代表组成,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公司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推动村级经济的有序发展。

第十四条公司依法开展各类经济合作活动,包括农业、农村电商、环保、文化创意等领域。

第十五条公司有权与其他农村企业、合作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进行合作,共同开展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要积极引进高科技、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提升村级产业竞争力。

第十七条公司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为农民提供贷款、理财等金融服务。

第十八条公司要注重环境保护,积极推动绿色发展,不得从事破坏环境的经济活动。

第十九条公司要加强村民培训,提高农民的职业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和报告,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含股民登记、方案、制度)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含股民登记、方案、制度)

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组织建设,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及其《施行细则》[2000]第96号,以及榆林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某区某乡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住所:某区某乡某村第四条本社由张三等个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本社经某区农业局登记。

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六条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股份多少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金管理、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资源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股东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由理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某乡政府和某区产改办审核,在某区农业局登记后生效。

第二章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第十一条本社的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及销售、农业观光旅游、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土地整理、产权交易(产权评估、抵押、流转)等第十二条本社登记资本为1748 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第十三条股东资格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

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1、按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时的村民及其家庭成员人口设“人口股”。

2、按原村民承包的林地、土地设“耕地股”。

3、按村民占有集体资产份额的多少设“集体股”。

第十四条本社共有股东1580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1748万元(其中人口股847万元,占50%,土地股699万元,占40%,集体股175万元,占10%。

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组织、管理、运作等各方面的事项。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是由自愿结合的农民、农民合作社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共同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组织的范围、目的等事项,应当依法登记并公示。

第三章注册会员第五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注册会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同意加入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三)认同并履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章程。

第六条注册会员应按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要求缴纳一定额度的注册资金。

第七条注册会员享有以下权益:(一)参与决策;(二)按照投资比例分配收益;(三)依法继承、转让其股份。

第八条注册会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二)按时交纳合理的经营和管理费用;(三)履行其他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相关的义务。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九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是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注册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财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由注册会员选举产生。

第五章经营与分配第十二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根据市场需求,组织会员共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经营所得按照注册会员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章退出和转让第十五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注册会员可以根据章程规定,在符合退出条件的情况下自愿退出。

第十六条注册会员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注册会员。

第十七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应当对注册会员退出和股份转让进行合理的审查和管理。

第七章解散和清算第十八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可以根据章程规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符合解散条件的情况下决定解散。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范本(标准版)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范本(标准版)

甲方:乙方:签订日期:第1页,共16页章程本企业是依法设立的股分合作制企业。

本企业股东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

全体股东(职工)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

本企业是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为本企业行为准那末,企业全体股东(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企业名称和住所一、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企业住所: 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街(巷)___号________房第二条企业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_______________。

第2页,共16页第三条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_____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股东姓名: (自然人股东填写)股东姓名 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 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 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 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 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 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第3页,共16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 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股东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股东填写)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股东的权利:1.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2.企业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3.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第4页,共16页6.有依法分得企业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7.有参预修改章程的权利。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勒竹社区居民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勒竹社区居民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首辅工程设计有限 公司
2.3
2022-10-13
TOP2
关于【2022 勒竹四小园板块建设 首 辅 工 程 设 计 有 限
工程设计】中选结果的公告
公司
0.8
2022-07-28
TOP3
勒竹社区更美村部分道路提升改 首辅工程设计有限
造工程设计
公司
\
TOP4
勒竹社区金华村部分街巷提升改 首辅工程设计有限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勒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小于 1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 的 100.0%。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0 个。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1 日 生成
2/11
1.4 行业分布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勒竹社区居民委员会 -
一、采购需求1.1 总体源自标近 1 年(2022-03~2023-02):
项目数(个)
16
同比增长:33.3%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7.42
同比增长:795.3%
平均金额(万元)
¥0.74
同比增长:79.1%
1.4.1 重点项目
(1)工程造价服务(10)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勒竹社区更美村部分道路提升改 深圳群伦项目管理
造工程
有限公司
0.3
2022-08-03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1 日 生成
3/11
重点项目

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为标准本股分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开展 , 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制,根据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暨 " 三变〞改革工作〔简称产改〕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本社于****年**月** 日成立。

本社名称: **县**镇**村股分经济合作社本社住所: **县**镇**村本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等〕,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分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辟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开展与效劳、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本社受上级党委、政府和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视,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经济合作社经营性净资产。

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集体产权制度暨"三变〞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不包括安置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津贴费、社会保障费用〕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经清产核资后,原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总资产****元,负债****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元,其中经营性净资产***元,非经营性资产****元。

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给有资格的股东享有。

本社依据"**县**镇**村集体产权制度暨"三变〞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年**月**日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成员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分。

股权界定基准日为****年**月**日**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

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

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集体经济股分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股分合作社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股分经济合作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组织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组织名称:本组织地址:第三条本组织是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成员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本组织所有。

第四条本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

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组织承担责任,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组织的基本职能:资源开辟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

第六条本组织在XX 村党支部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X 镇党委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折股第七条折股量化资产为经营性净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含尚有的集体土地) 及其他在建未完工项目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八条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本组织实际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33671.9312 万元(原值)。

第九条改制后,今后本组织的集体土地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三章股分量化第十条本组织股权依据《XX 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2022 年9 月23 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村集体产权制度暨“三变”改革权益分配、股民资格、村民待遇资格认定办法》 (2022 年11 月26 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权享受对象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分。

第十一条本组织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二条本组织总股数为21430 股,其中股民持有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50%、村民持有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30%;集体股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20%。

顺德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顺德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顺德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居)民委员会资产办、股份合作经济社、村小组}将本组织拥有所有权的资金、土地等生产资料,以及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通过借贷、发包、出租、转让、出让、流转、转租等形式与其他公民、法人、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和涉及重大事项变更须重新签订合同或有补充协议的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凡以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对外发生上述第二条所述的经济活动,应当签订经济合同,并依照程序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

除即时清结的交易外,经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拟、制定各类经济合同范本,对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合同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各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区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制定适用本镇(街道)的实施细则;(二)指导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项;(三)负责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审查;(四)负责所有经济合同的登记备案以及合同管理;(五)检查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并定期组织考核;(六)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采取其他方式,核查、跟踪、反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履行情况;(七)定期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况。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签订、履行等重大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敦促改正等。

第六条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合同前,应核实当事人的经营资质、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

不与无经营资质的当事人签订合同,也不与公开渠道公布的失信当事人签订合同。

同等条件下,签订合同时应优先考虑本村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示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住所:第四条本社由、、、、等个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本社经工商局登记注册。

经营期限为年(或长期)。

第六条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第十一条本社的经营范围:(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本社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第十三条股东资格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

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1、2、3、……。

第十四条本社共有股东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万元(其中人口股万元,农龄股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变更)登记表》。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股东的权利1、年满18周岁有人口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年月日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第三条本社是由原村经济合作社改制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综合性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五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六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镇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股权设置与量化第七条经清产核资查并依法调整账户后,截止年月日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总资产元,负债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元,其中经营性净资产元。

可以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为元。

(不确值的村不需要写)第八条本社设人口股。

股权总数为股,股份合作制改革时每股金额元。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登记表》。

第九条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本社颁发。

股权证书是对股东股权的确认,股东必须认真保管,股东变更、股权证书遗失、股权证书所载股份发生变动的,都要及时申请补办或变更。

第十条股东可以依法可继承和内部转让。

股东发生股权继承、转让,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人口股分为社员股东和非社员股东,非社员股东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年满18周岁的社员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三)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四)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五)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六)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七)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xx镇经济联合总社章程

xx镇经济联合总社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的前身是人民公社体制时期的xx 人民公社,从19 82 年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改称本社。

第三条本社的名称:xx 市xx 镇经济联合总社。

本社住所:xx 镇。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津贴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社成员提供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二)本社兴建的建造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份,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顺德区陈村镇勒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顺德区陈村镇勒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顺德区陈村镇勒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自治,充分保证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居民会议是本社区最高权力机构,决定社区内所有事项;居民代表会议行使经居民会议授权事项。

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内事项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居务监督委员会是本社区的监督机构,受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委托,负责对居民委员会执行居务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第五条本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1人,妇女委员1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

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居民委员会成员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主任暂缺时,由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居民代表会议在现任委员中推选临时主持工作人选,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其主持工作。

居民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辞职时,由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暂时主持居务工作,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新的居民委员会成员。

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未能按时选举产生,自广东省统一换届时间结束之日起其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居民委员会成员缺位期间,由中国共产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暂时主持居务工作,直至选举产生新的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等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建设管理、农业服务、计划生育、公共福利、群众文体、社会建设等工作。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模版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模版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模版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合作社在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等方面的作用,以互利互惠、共同经营、集约利益为原则,依法设立本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条本合作社的名称为「**农业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种植、养殖、渔业、农副产品经销、机具器材和农业资料、化肥、农药、饲料等专业性生产、经销,自营或流通等合法商业活动。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地址为:****,注册资本为****元。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宗旨在于发挥互助合作的原则,加强会员之间的团结和合作,发挥会员自愿参与、自愿管理、自愿监督的优势,实现“自己的事情自己做、自己管、自己占”,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范围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股份方式组织成立,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

第七条本合作社的会员资格根据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由理事会审核通过,支付认购合同规定的认购款,购买本合作社的股份后才能成为合作社的会员。

每一名合作社会员应有1股认购,每股面值为****元;会员以自愿原则加入合作社,会员有权自愿退出合作社。

第八条本合作社的会员以个人和团体为主,暂不设法人会员。

限制外部股份转让的限制方式将在章程之外的其他制度文件中规定。

第九条本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分为: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其中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监督和控制本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章会员权利与义务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权利:(一)选举、被选举权利;(二)参与合作社利润的分配,并享有决定分配方式及比例的权利;(三)参与合作社的集体讨论和决定会议;(四)参加合作社的职工培训和技术服务活动;(五)监督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行为,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六)依法继承或转让本人股份数量;(七)按照章程等其他制度文件的规定享有其他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有下列义务:(一)履行认购合同和章程义务,缴纳认购和其他种类的款项;(二)按时参加年度会员大会和其他会议,行使会员权利;(三)认真评估合作社的经营收益及其他合法营运活动,并向理事会提出有关合作社利益的建议;(四)按照章程、其他制度文件和会议决策的规定,参加合作社的集体工作和管理工作;(五)依法保守合作社的商业秘密;(六)按照章程等其他制度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他的义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摘要:一、引言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定义和性质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宗旨四、社员资格及权利义务五、组织架构与职责六、财务管理七、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八、变更与终止九、附则正文:一、引言本文主要介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章程,包括其定义、性质、宗旨、组织架构、财务管理等方面,以便为合作社的运营提供指导和依据。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定义和性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由农村集体资产投资设立,以股份制为主要特征,以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宗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宗旨是:以农村集体资产为基础,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社员资格及权利义务1.社员资格:合作社的社员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入。

2.社员权利:享有合作社的财产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

3.社员义务:遵守合作社章程,参加合作社活动,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承担合作社风险。

五、组织架构与职责1.社员大会: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重大事项、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等。

2.理事会:合作社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决议,拟定合作社发展规划等。

3.监事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工作,保障合作社运行合规。

六、财务管理1.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准确。

2.合作社的经费来源包括:社员出资、政府补助、生产经营收入等。

3.合作社的盈利应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社员分红。

七、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1.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有利于发展的原则。

2.合作社的风险承担按照出资比例和合同约定承担。

八、变更与终止1.合作社的变更包括: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

2.合作社终止时,应依法进行清算,清偿债务,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给社员。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豪德助力车厂勒竹分厂(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查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豪德助力车厂勒竹分厂(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查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豪德助力车厂 勒竹分厂
企业信用报告Βιβλιοθήκη 本报告生成时间为 2018 年 09 月 16 日 17:24:58,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天眼查数据快照。
目录
一.企业背景:工商信息、分支机构、变更记录、主要人员 二.股东信息 三.对外投资信息 四.企业发展:融资历史、投资事件、核心团队、企业业务、竞品信息 五.风险信息:失信信息、被执行人、法律诉讼、法院公告、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股权出质、
5

4.5 竞品信息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6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五、风险信息
5.1 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6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2 失信信息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6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3 法律诉讼
序号 日期
1
2015-10-28
案号
类型
案件
操作
(2015)佛中法民 四终字第 1021 号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15-03-13
1.2 分支机构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北村村民自治章程(2016年)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北村村民自治章程(2016年)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北村村民自治章程(2016年)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北村村民自治章程(2016年)为了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保证村务工作正常开展,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北村村民自治章程(2016年),欢迎大家阅读。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北村村民自治章程(2016年)(本章程于2014年1月22日第六届第一次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生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保证村务工作正常开展,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四条村党组织是全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

村民委员会开展自治活动,必须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二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可以全体人员集中召开,可以分片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召开。

第六条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

村民代表由本村各村民小组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撤换、补选村民代表在原村民小组进行。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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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陈村镇勒竹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股份合作社的全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勒竹股份合作经济社名称缩写:勒竹股份社本股份合作社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勒竹金华路107号第三条本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股份社”)在镇党委、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自觉接受镇政府、村(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本股份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股份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股份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股份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六)为本股份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股份社享有下列权利:(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二)由本股份社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股份社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二)保护集体所有的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责任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本股份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

第九条股东大会是股份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居)“两委”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股份社章程;(二)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股份社股东的资格;(三)审议、决定股份配置、宅基地分配、征地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四)连片50亩以上非农用地出租、建筑面积5000㎡以上厂房物业出租、以及合同期限15年以上的股份社重大土地发包及物业租赁方案。

(五)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六)决定本股份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即股东户代表)的表决方式,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2/3以上的股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55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或罢免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成员;(三)审议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四)审议本股份社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方案;(七)审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八)审议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九)审议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和本股份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任期和报酬。

(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本股份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有效;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公示5天;公示期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5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一)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在15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可以在之后15日内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股份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名。

理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务,又不委托或指定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的,可由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出动议,经理事会其他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由指定的副理事长负责主持。

第十七条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股份社股东,年龄一般应在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三)起草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四)起草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并按决议组织实施;(五)起草集体资产量化处置(包括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六)拟定本股份社章程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七)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八)签订承(发)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监督、督促合同的履行;(九)接受、答复、处理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十)履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四)代表本股份社签订协议、合同;(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有1/3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理事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情况,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股份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是由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4人组成,设组长1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组长负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理事会成员之间、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二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于每月5日前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填写《理财报告书》,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租赁、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四)受邀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股份社股东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按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提出动议;(六)受理本股份社股东的委托,查阅财务账目、会计报表和原始凭证等,并根据查阅情况就股东提出的事项作出必要的回复;(七)协助镇政府或以上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八)协助理事会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九)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股份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依法保守本股份社商业秘密;(三)不侵占、挪用本股份社及股东的资产;(四)不擅自将本股份社资金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不擅自将本股份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六)不将本股份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四章股东第二十五条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凡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已一次性获配置本股份社股权,或经股份社遵循民主议事程序确认配置股权的个人,承认本股份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均为本股份社股东。

第五章股份配置及流转第二十七条固化股份社股权,股份社的股份按集体股占20%、个人股占80%的比例配置,个人股部分一次性配置给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并包括下列情况者:(一)户口仍在本村(居)委会的外嫁女及其子女;(二)本村(居)委会的五保户(其股权证不发至个人,由股份社托管;股份收益归集体,用于供养五保户;股份不能赠与、继承,其本人去世后,股份划归集体股)(三)本村(居)委会村民合法收养的子女;(四)本村(居)委会在读的大、中专学生;(五)本村(居)委会现役的义务兵(包括士官);(六)本村(居)委会未及时办理入户手续的婴儿;(七)本村(居)委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及其违反政策生育的子女(处罚期内不予股红分配,不得办理股份赠与);(八)本村(居)委会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服刑和劳动教养期内,其股权证由股份社托管,且不予股红分配、不得办理股份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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