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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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制定的税收规 范。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稽查工作规 程》。
法定程序: (1)由总局局务会决定; (2)总局局长签署命令; (3)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和全国性报纸刊登。 B、地方政府税收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较大的市的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 法规,制定的地方税收规范。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如何解决
▪ c.制定程序
▪ (3)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 A备案审查 ▪ B文件清理 ▪ C后评估 ▪ D异议处理
A、主要指国家税务总局为指导税法执行或实施税收行政措施而作出 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规章以下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B、不是法律渊源(《立法法》没有设定); 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
▪ 如果对同一事项的处理,特别法的规定与一般法的 规定不同,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处理。
▪ 注意: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是有条件的,只有 当特别法与一般法属于同一效力等级的时候,以及 上位法授权或允许下位法作出特别规定的时候,才 执行这一规则。
二、税收执法的法律适用
▪ (一)法律适用的范围 (二)适用税收法律的原则即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三)税收执法适用法律中的税法优先即税收优先 的原则 (四)法律适用的具体化
需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应承认其效力。 合法、有效,指有上位法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合理、适当的裁判。 例:法院对总局187号文件、192号文件效力的审查。
6.适用法律的关系
A、国际税收条约、税收协定效力高于国内法 B、税收法律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 收法规、税收规章 C、税收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上述法律规范的效 力。
3.税收优先权与其他民商法律规范中优先 权的关系
税收优先权与其他民事债权优先权的基础 不同,前者是基于国家债权与一般民事债权 设定,后者是基于同等民事债权设定。因此, 前者应先于后者实现。
《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与税 收优先权的关系。
(四)法律适用的具体化:具体行政行为援引 法律问题
1.要明确条、款、项、目。 2.对定性和处理要分别援引相关法律条款。 3.根据法律级别由高向低援引法律条款。
一、法的适用
▪ (一)法的适用的概念和原则 ▪ 1.概念 ▪ 各种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运用国
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者组织,用来 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 ▪ 2.法的适用原则 ▪ a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c事实求是,有错必究原则
▪ (二)法的适用模式 ▪ 1.调查、分析事实 ▪ 2.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 ▪ 3.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选择作出明确解释 ▪ 4.作出法律决定 ▪ 5.将适用的法律文书送达给有关人员或单位 ▪ 6.执行法律文书 ▪ 7.检查监督
(二)适用税收法律的原则,即法律冲突的适用规 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2.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3.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不同级别的法律冲突 A、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原则上适用 上位法。 B、现实:许多税收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 作出,应优先适用上位法。
2.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同级别的法律冲 突
▪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 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 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 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税收优先权 A、指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纳税人的财产不足以同 时缴纳税款和其他债务时,应当优先征收税款的原则。即税 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优先于罚款,优先于没收违法所得。 B、税收是权利,是债权,是国家债权,是公权利。 国家债权优于一般民事债权。 法律另有规定,是指其他法律明确设定的可以先于税收 的情形,如《破产法》。 C、税收优先权的实现。与司法部门间缺乏有效的实现 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869号复函具体明确:税 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 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人民法院应 当协助税务机关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一)法律适用的范围
1.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国际税收条约和税收双边协 定
2.税收法律 3.税收行政法规 4.税收规章 5.税收规范性文件
1.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国际税收条约和税收双边协定 A、《征管法》第九十一条:税收条约、协定与
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办理; B、《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
美国泛美卫星公司不服北京国税局对外分局征 税决定案。
美国泛美卫星公司根据与中央电视台签定、履行 的“卫星传送服务协议”,从中国境内取得收入, 中国税务机关有无征税权?其收入性质是什么?按 什么征税?
3.后法优于前法原则----新旧法律规范冲突 A、基本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有特别规定
的除外。 B、具体运用:实体问题适用旧法,程序问题适用
A、指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 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B、一般规定:适用于一般情况的法律规 定。如《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提起的规 定。
特别规定:法律对于特殊事项作出的专 门的规定。如《征管法》88条对纳税争议提 起税务行政复议的规定。
A、在程序上适用这一规则,维护税务机关合法权益。
2007年12月11日A市(地级市)B区国税局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对某拉 丝厂进行纳税检查,经查该厂于2006年6月至10月,购买原材料取得增 值税进项专用发票6份,计增值税税款87189.39元,已全部入账并抵扣, 货款以现金支付。经查,此6份专用发票的票、货不相符。于是2007年 12月20日B区国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对该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不符、以现金 支付,不能作为抵扣凭证,补缴已抵扣税款87189.39元。限该厂于2007 年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该厂未缴分文税款,于2008年1月15日以事实 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B区国税 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按税务机关确定的 期限缴清税款,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13条的规定,于 2008于1月20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于2008 年1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 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 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B、在征税实体上的应用
一般需请示
▪ 李慧娟种子案
▪ “《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 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 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原 文如此,应为条款)自然无效……”
▪ 3.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规则
▪ 一般法是对一般人、一般事或更大范围内有效的法 律规范;
▪ 特别法是对人或事或时间更为特定化的法律规范。
1.税法优先的体现 A、《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于无 担保债权;
B、《征管法》第五十条税收代位权、 撤消权的设定;
C、《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D、《破产法》债务偿还顺序的设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 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 清偿:
▪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征管法》88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适用对象的不同:纳税争议 与处罚、强制措施; 什么是纳税争议?对《征管法实施细则》100条的理解。 “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 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 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 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等”的含义: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为明文 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所概括的情形应与列举事项类似事 项。 《征管法》88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对税收征管事项提起复 议作出的特别规定,《行政复议法》19条是对行政复议事项 作出的一般规定,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规则,应适用《征 管法 》。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税收执法的相关法律问题
培训中心 田素格 2010.7.6
基本内容
▪ 一、法理基础 ▪ 二、行政法基础 ▪ 三、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 ▪ 四、税务行政处罚 ▪ 五、税务行政强制 ▪ 六、税务行政执法证据 ▪ 七、税务行政救济 ▪ 八、税收的刑罚保障
第一章 法理基础
▪ 一、法的适用 ▪ 二、税收执法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例:a、泛美卫星案法院对总局《通知》和《批复》效力的认定。 b、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法院对国税发134号文件、187号
文件效力的认定。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
纪要》(2004年5月18日法[2004]96号通知印发)对规范性文件效力认 定的规定
▪ (三)法的适用的具体规则 ▪ 1.新法与旧法的适用规则 ▪ (1)法的生效 ▪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明文规定生效时间 ▪ 生效条件成就后成效 ▪ (2)法的终止:明示和默示 ▪ (3)法的溯及力
▪ 2.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适用原则 ▪ (1)矛盾比较明确、显性,按照“上位法优
于下位法” ▪ (2)矛盾属于隐性的,不明显的,税务机关
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 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美国泛美公司案中对中美税收协定的适用。
2.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制定。 现行税收法律:《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3.税收行政法规 A、国务院根据宪法和税收法律,制定的税收行 政规范。 B、范围及形式:
即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C、除外情形: a、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 b、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
有利的; c、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
规定的。
(三)税收执法适用法律中的税法优先,即税 收优先原则
1.税法优先的体现 2.税收优先权 3.税收优先权与民商法律规范中优先权的关系
▪ 5.税收规范性文件 (1)概念
▪ 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 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 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
▪ a具有规范性
▪ b具有执行性不具有创设性
▪ (2)制定
▪ a.制定主体: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
▪ b.制定原则:公开、统一、效能原则
a、为执行税收法律的规定而制Hale Waihona Puke Baidu的税收行政事 项。
即税收法律的实施细则,如:《征管法实施细 则》
b、依法制定的税收行政管理事项。 即税收单行法规,如《增值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 》
4.税收规章 包括部门税收规章和地方政府税收规章。 A、部门税收规章,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法
▪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
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
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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