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权力事项公示
最新税务局法制股工作总结范文
201X年即将过去,法制股在州局法制科的指导下,在市局党委的领导下,在各股室、所、稽查局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顺利完成了今年的依法行政等各项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现将今年来法制股的工作总结如下:一、依法行政工作有序实施(一)健全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
为保证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法制股积极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带领和指导的依法行政工作。
督促本局严格落实局长办公会议、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以及局务会前学法制度,使会前学法工作常态化,不断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工作的积极性。
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法制股负责做好了会议纪要。
(二)认真制定本单位的学法制度,积极组织法律知识培训。
一是加强对最新颁布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的学习,及时通知给相关业务部门按照政策规定执行,保证了执法的规范性。
二是利用在周一例会、职工大会等时机,会前组织职工集中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
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依法行政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三)依法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
继续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建立了《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法制部门开展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局务会讨论决定。
(四)继续认真落实法律顾问制度。
通过制定并落实法律顾问制度,聘请了一名律师担任的法律顾问。
按照落实税务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程序性要求,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积极探索税收执法重大事项审批制度、定案制度和税收执法情况分析制度,不断加强对内部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五)认真建立科级干部法治档案。
根据《中共省委关于印发<省依法治省纲要>的通知》要求,法治档案是年度法治考核的有效载体,是领导干部年终述法的重要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事项清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1.03.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21.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
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常务会有关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
现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予以发布,自2021年4月1日
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布的案件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案件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前款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国税局加强税收执法力度,维护税收法制秩序
国税局加强税收执法力度,维护税收法制秩序2023年,税收执法成为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税收执法力度,维护税收法制秩序,成为了税收执法工作的主要方向。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收执法的重要性税收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税收执法则是税收制度的坚实保障。
税收执法能够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维护平等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确保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此,加强税收执法是保持税收制度健康运转的必要手段。
二、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近年来,税收执法对一些违法企业的处置方式,存在不当硬化、过度扣缴、力度不足等问题,导致很多企业甚至个人产生负面情绪,对税收执法产生疑虑。
此外,税收执法人员素质与能力管控不严等问题也影响了税收执法的有效性。
三、加强税收执法的方法和途径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确保税收法制秩序,需要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 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教育,提升其综合素质和法律素养。
2. 注重制度建设,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体现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行政。
3. 强化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税收诚信推进机制和信用惩戒机制,促进税收诚信文化建设。
4. 加大对“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加强社会参与和监督税收执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社会力量同舟共济,加强参与和监督。
政府可以建立一些税收执法民主监督机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与社会各界深入沟通交流,让纳税人更深入地了解税收制度和税收执法过程,提高整个社会对税收执法的认知度和对税收稳定的保障能力。
六、结语税收执法是国家税收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一项复杂且繁琐的工作。
只有加大对税收执法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建设,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机制,全面提高税收执法效率和质量,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成效。
国家税务总局将不断加强税收执法工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税收支持和保障。
文秘知识-税务总局将推行执法权力清单制度 精品
税务总局将推行执法权力清单制度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该局今年将率先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
税收执法权力事项,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税务行政审批、税务行
政处罚、税务行政征收、税务行政强制等税务行政权力。
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包括三项工作内容:清理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编制税收
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公开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
在这三项工作中,清理执法
权力事项是基础,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是重点,公开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是结果。
按照工作安排,国税总局机关和各省税务局将统一部署、上下联动、同步开展、分级清理、分级公开。
北京大学刘剑文、人民大学莫于川等知名法律学者认为,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
度是税务部门的“自我革命”,是税务部门对全社会作出的自我权力约束的庄严承诺,
充分展现了税务总局“壮士断腕”的改革气魄。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要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加强权力监督、切实便民服务等多个视角进行理解,其根本价值在
于使行政权力的边界清晰化,将权力放在阳光下,抑制权力自我扩张和滥用,约束行政权
力的运用和运行,从而使权力更好地服务于权利。
公开税收执法权力清单,把权力清单
制度落到实处,也是税务部门打造诚信政府、透明政府,提高行政公信力、优化税收遵
从环境的有力举措。
税收执法权力清单类似于“权力正面清单目录”,要深入研究清单
的定性、定位和法律效力等问题,要贯彻信赖保护、有利解释等法律精神,要体现服务
便利、提高效能等基本原则。
2019年03月23日。
国税总局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国税总局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在税收领域,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确保税收执法公正、保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国税总局作为我国税收管理的最高权威机构,负责推动税收执法的规范化和完善化,其严格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决心和行动,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税收法治建设。
在税收管理中,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的执行者和主导者,负有维护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职责。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税收执法过错的情况。
这可能是由于工作失误、不当操作、滥用职权或其他原因引起的。
而一些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往往会给纳税人造成经济损失、影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污名化纳税人。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税总局决定严格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
首先,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能够增强税务机关的法律意识,推动税收执法规范化。
税收执法不仅是履行国家税收管理职责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国家税收执法权力的正当行使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则,否则将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严格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可以让税务机关意识到自身的法律责任和约束,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素质,有效地遏制执法过错的发生。
其次,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于纠正不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具有明显作用。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能够倒逼税务机关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
追责机制的建立,可以加大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感和权力正确运用的自觉性,有效防止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执法过错进行追责,也能促使税务机关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税务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改善服务质量,推动税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此外,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还能构建公正税收执法的社会信任。
税收执法公正是维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基础。
税务机关严格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能够有效地树立公正执法的形象,增强纳税人对税收执法的信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提升工作站位(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服务人民、依靠人民,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并着力健全体制机制,推动新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新部署,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新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国务院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税收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关切,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规范内部流程,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公开力度,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02•【文号】国税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办公厅)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3.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4.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二日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一)领导简介: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简历等情况;(二)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机构设置情况;(三)主要职能: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工作职能;(四)行业概况:全国税务系统基本情况介绍;(五)工作计划: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六)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七)税收政策法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八)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九)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二)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十四)税务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十五)人事管理事项: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务员招录等;(十六)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考试考务通知、各科考试大纲及转发人事部考试结果公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公告事项;(十七)重大项目:金税工程等重大项目执行情况;(十八)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十九)其他工作。
(完整版)税务局三项制度介绍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在作出重大税收执法决定前,必须经过法制 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工作制度。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税收执法决定。
第二条 法律规定区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执法事项,经一般程序作出的执法决定为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律未区 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执法事项,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进行重大调整的决定为重大税收执法决定。上述税收执法决 定包括但不限于税款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一般反避税调查调整等事项。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法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采用文字、音像等记录方 式,对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文书送达、执行、归档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税收行政执法行 为的记录适用本制度。
法制审核
4.拟作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决定,具体审核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5.拟作出核准类税收减免的决定 6.特别纳税调整 7.拟作出出口退税的决定 8.拟作出纳税担保确认的决定 9.拟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决定 (二)行政许可 1.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审核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2.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行政处罚 1.拟作出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处罚决定 2.拟作出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 3.依据《陕西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规定,适用“从重、加重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等 次的处罚决定
全过程记录
(三)“免填单”服务事项的表证单书,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制作,经纳税人核对后,由受理部门保存 ; (四)税务人员接收或留存纳税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核 对一致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于何处; (五)税务人员应当规范操作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六)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办税服务厅的影音监控设备应在工作时间全程开启,完整记录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全过程。 评估约谈室、稽查询问室、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室等场所的影音监控设备应当在实施相关税收行政 执法事项时开启,事项结束后关闭。
香港的税收管理_香港税务局的执法权力与义务
误 在申请扣除额或免税额时作不正确 的声明 对其本人或其他人所须缴纳的 税款提供不正确的资料 未在规定的期 限内提交申报表 未将本人的应税收入 通知税务局
对于上述每一项行为 除了最高处 以第三级罚款外 可再处以少缴税款 3 倍的罚款 这种惩罚方式 必须由税务 局长或副局长亲自评定 税务局在实行 此类行政处罚时 应告知当事人违法的 事项和税务局即将实行的处罚 并告知 当事人有权就行政处罚提出不同意见 纳税人对税务局的处罚有异议的 可在 21 天内将意见书送达税务局
境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 涉及部门间 的配合问题 因此 仍有部分纳税人未 缴清税款便离开了香港 对于这些纳税 人 税务局可依法向其第三者追讨所欠 税款 所谓第三者 包括欠税者的债务 人 持有欠税人款项者或受欠税人委托 代为保管其款项者 替他人代管应偿付 给欠税人款项者 获他人授权付款给欠 税人者
税务局向第三者发出书面通知 同 时也会把该通知书的副本交给欠税人 令其将欠付或代管的款项用以缴纳欠税 人所欠税款 第三者接到通知后 必须 按时缴纳有关款项 如果无法按通知书 的规定付款 必须在接获通知书之日起 30 天期满后的 14 天内 向税务局书面 说明原因 否则将被予以处罚 此外 更 需负起缴纳欠税的责任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豫地税发[2007]75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的若干意见(豫地税发〔2007〕75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税务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在南阳市地税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特提出如下规范税务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作为基层地税机关税收执法的工作方法指导,规范基层执法实践,规避执法风险。
实践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一、关于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一)关于证据调取问题1.税务机关在调取证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时,应有不少于两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加,并由参与取证的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署姓名。
2.税务执法人员在调取书证时,如原件不便调取,可由相对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掌管这些书证的部门负责人复印有关书证,复印后,由上述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现存于某某处”等字样,并加盖该单位行政印章,或由上述经办人员签字(包括姓名和复印日期)并按指印。
若相对人是公民的,由本人按照上述要求,注明复印件出处,同时签字并按指印,严禁以私人印章代替签字。
对上述复印的书证,应由不少于两名的参与取证的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在对有关书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核实无误后,签署“调取人:××× ×××”的字样,并注明取证日期。
若复印的书证(如帐簿、凭证、合同等)数量较大、不便相对人逐页签字的,应由相对人分类予以装订,并分别制作封面说明,封面说明应包括书证的页数和书证所含项目的总金额,相对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封面说明上签字、盖章外还应在骑缝处加盖公章;相对人是公民的,也应在封面说明和骑缝处签字并按指印。
税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税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税务机构是国家税收管理的主要部门,其职责和权限对于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税收收入的稳定和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着重探讨税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分析其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税务机构的职责税务机构的职责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对纳税人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责:1. 税收政策制定和宣传:税务机构负责参与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建言献策,研究和提出适应国家经济发展需要的税收政策。
同时,税务机构还负责宣传税收政策,向纳税人解释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合规意识。
2. 纳税人登记管理:税务机构负责纳税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登记注册、变更和注销等事务的监管和管理。
通过纳税人登记管理,税务机构可以建立纳税人的基本档案,便于后续的税收管理和服务。
3. 征收管理和征纳合一:税务机构负责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包括对纳税人的应税项目进行核定、征收和监控等工作。
税务机构通过税收征收的全程管理,实现征纳合一,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
4. 稽查和执法监督:税务机构具有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稽查的权力,可以进行纳税人的财务审查、业务核实等工作,以确保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和缴纳行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同时,税务机构还承担税收执法监督的职责,对于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二、税务机构的权限税务机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和审批权限,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税收征收权力:税务机构具有对纳税人的直接征收权,包括核定纳税人的应税项目、征收税款以及进行税收核销等权力。
税务机构可以通过征收权力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正常流入,为国家财政提供稳定的税收资源。
2. 税收执法权力:税务机构具有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执法权力,可以对违法纳税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税务机构可以采取监察、稽查等手段,打击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纪律和社会公平正义。
3. 税收管理权力:税务机构负责对纳税人的全面管理,包括征纳合一、税收核销、纳税人登记管理等权力。
广州花都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任务细化分工
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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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众参与渠道
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纳税服务值班岗、设置意见建议箱,做好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加强纳税人需求征集工作,通过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纳税人座谈会、入户走访等方式收集纳税人需求。
办公室、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
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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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完善税务网站意见建议征集、公众留言办理、局长信箱等互动功能,依托纳税服务接待日等形式,扩大公众参与面。
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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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税收征管事项公开,及时发布欠税公告、非正常户公告、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布)公告、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限期申报公告、限期纳税公告、委托代征公告等。
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
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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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纳税服务公开范围
推进纳税人权利义务公开
积极宣传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重点宣传纳税人享有的申请减免税、延期申报纳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检举和取得赔偿等权利,使纳税人全面、准确了解其法定权利和义务。
政策制定部门
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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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政策制定部门
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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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作出后,及时全面公开决策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办公室
持续开展
9
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
推进政策法规内容公开
在区国税局网页链接市国税局税收政策法规库,主动公开区国税局履职相关规范性文件。
人事教育科
20个工作日
26
加大人事管理信息公开力度,在机关网站上发布本级国税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及直属单位、各区国税局领导班子成员的任职信息。
人事教育科
持续开展
27
当前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当前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调研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做好税收工作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税务部门从严治队的治本之策。
税务干部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其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税收执法权力。
能否公平、公正行使权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直接影响到税务部门乃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组织收入任务的完成。
因此,重视和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既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
近年来,结合税收征管改革,各级税务部门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了各项监督制约制度,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有效地推动了依法治税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进程。
但仍有少数单位和干部对税收执法权监督存在着流于形式、重于应付、疏于落实等问题,导致了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本文旨在结合基层税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做一点探讨。
一、当前税收执法权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实行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中提出的,是促进依法治税、从头上预防和治理税务系统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的重要措施,是新时期做好税务工作的重要保证。
然而,由于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少数单位并未完全、真正地认识和重视税收执法监督这一系统工程的必要性和内在作用。
部分干部认为执法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业务部门关系不大,只要纪检监督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就行。
甚至还有人认为税收执法监督是束缚手脚,是对执法者的不信任,是对自己权力的削弱,进而对执法监督人员产生不重视、不理解、不配合;而纪检监督干部则认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是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事情,工作不能不做,但不能认真去做。
监督上级怕打击报复,监督同事怕影响关系,监督下级怕失去人缘,工作上存在畏难情绪。
加之个别领导干部没有把纪检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工作往往是安排部署多、检查落实少,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措施乏力,使税收执法权监督难取实效。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提升依法治税水平——石家庄市税务局不断深化
公民与法治| 2019.8上34府院天地法治巡览段瑞亮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升依法治税水平——石家庄市税务局不断深化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石家庄市税务局在河北省税务局和石家庄市委市政府的指导下,自2016年开始试点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被省局确定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试点单位,被市政府列为“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示范单位”。
2017年7月1日起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思路、整合优质资源、强化督导落实,使三项制度改革工作在全系统内不断深化推进,取得初步成效。
三项制度全面铺开全面谋划部署推行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石家庄市税务局成立了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13个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全系统推行工作。
同时,石家庄市税务局制定了《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了27项具体任务和相关工作要求,并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将各项工作任务逐项进行了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了责任主体,建立了清单式管理、项目化推进的落实工作机制,统筹对推行工作进行了组织部署和贯彻落实。
加强宣传营造推行氛围。
石家庄市税务局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对三项制度进行了宣传、解读,使全体税务干部认识到推行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强化对执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促进税务机关规范公正执法、提升税收执法公信力和纳税人满意度的有力举措。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全体税务干部对三项制度的正确认识,为推行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健全制度保障推行实施。
为确保三项制度统一规范实施,在市局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全系统形成了以《税收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三项制度为主体,以进一步细化的各项工作指引、目录清单为补充的制度体系,为三项制度的顺利推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税收执法权
海关—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工作 税收征管管理范围
海关系统实行垂直领导; 独立实行职权。
关税、增值税、 消费税。
5、香港税务局——特别行政区主管税务税收征收管 理范围工作的职能机构区内各项税收
三、税收执法的具体活动 1、办理税务登记; 2、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3、授权纳税申报; 4、组织税款入库; 5、开展税务稽查; 6、受理税务行政诉讼; 7、应诉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8、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3、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人民检察院侦查法院审 判。
三、税收司法权管辖 (一)税收刑事案件管辖
全国性重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性重大 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级 可判死刑、无期、 别 外国人犯罪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
1、原则上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 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
四、税收执法的管辖 1、地区管辖。 2、级别管辖。
第四节 税收司法权
一、税收司法权概述 (一)定义。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有关税务 刑事诉讼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权力。
行使主体:国家司法机关客体:税收争议 和税收犯罪行为
(二)特点。
1、税收司法权是由不同的税收司法机关, 在仲裁税收争议、审理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程序 中,分别行使税收司法权。
7、判决或裁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应当交付 执行。
(二)税收行政诉讼的司法程序
1、起诉。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 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决定不服,必须在 法定期限年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清税款,然后向 上级税务机关提请复议,对上级税务机关所作的复 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税 收行政诉讼。
企业税务信息公示要求
企业税务信息公示要求一、背景介绍企业税务信息公示是指企业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将与税务相关的信息进行公开,以增加税务透明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税收征管的有效进行。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税务信息的公示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和必要的要求。
二、公示内容企业税务信息公示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纳税人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的公示;2. 纳税资质认定信息:包括企业的纳税资质认定证书、税务登记证、国家税务局认定的其他税务证明等信息;3. 纳税申报信息:包括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递交的纳税申报材料等信息;4. 税务登记变更信息: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变更等税务登记变更信息;5. 税务稽查信息:包括企业的税务稽查通知书、税务稽查报告等信息;6.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包括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通知书、罚款情况等信息;三、公示方式企业税务信息公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 网上公示:企业可以将相关税务信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网站进行公示,供公众查询;2. 公示栏公示:企业可以在公司注册地或者税务部门指定的公示栏上进行公示,方便身处当地的群众查阅;3. 电子公告公示:企业可以将相关税务信息电子化,并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发送给具体的利益相关方,确保信息公示的覆盖面和及时性。
四、公示的意义和影响企业税务信息公示的意义和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增加透明度:企业税务信息公示可以提高企业经营的透明度,让相关利益方了解企业纳税的情况,增加企业的信誉度;2. 规范经营行为:公示可以促使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经营,避免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3. 便于社会监督:公示可以方便公众和社会监督企业纳税情况,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4.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公示可以提高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税收征管效率,减少税务风险。
五、公示的注意事项企业在进行税务信息公示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准确性:公示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确保所公示的信息与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2.及时性:信息公示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公众和相关利益方能够及时获取最新的税务信息;3.保密性:公示的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税务部门权责清单运行情况汇报
税务部门权责清单运行情况汇报(实用版)目录一、引言二、税务部门权责清单的定义和作用三、税务部门权责清单的运行情况四、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五、总结与建议正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尤其是在税收领域,通过清理、规范和简化税收行政权力,提高了税收管理效率,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在这一背景下,税务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应运而生,成为推动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对税务部门权责清单的运行情况进行汇报,以期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为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提供参考。
二、税务部门权责清单的定义和作用税务部门权责清单是指税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自身行政权力进行梳理、归类和明确,以清单形式公布的一种权力运行规范。
其主要作用包括:1.明确税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强化依法行政意识;2.提高税收管理效率,降低税收行政成本;3.规范税务行政行为,减少税收执法风险;4.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税收治理透明度。
三、税务部门权责清单的运行情况自税务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各级税务部门积极推进清单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具体表现在:1.权责清单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部门都已制定并实施了自己的权责清单;2.权责清单内容不断完善,不仅包括税收征管、税务检查等核心职能,还包括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等辅助职能;3.权责清单制度运行日益规范,通过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公示、审核备案等机制,保障了清单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虽然税务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1.权责清单制定不够精细,部分权力运行流程不够明确,容易引发执法争议;2.权责清单更新不及时,未能充分适应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3.社会监督力度不足,对税务部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用有限。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权责清单制度,细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权力行使的条件、程序和责任;2.加强权责清单的动态更新,确保清单内容与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持一致;3.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加大对税务部门权力运行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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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1、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0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偷税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防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抗税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2、阻挠税务检查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0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止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6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13、非法印制发票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1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处罚种类: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2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15、金融机构拒不协助税收征管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3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5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1万元的罚款。
16、金融机构未登陆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及帐户帐号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2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陆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有关单位拒绝配合税务检查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8、税务代理人违法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税务代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9、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的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0、非法印制、转借、倒买、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1条:非法印制、转借、倒买、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未按照规定印刷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以及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述两种及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8条:私自印刷、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税务行政强制种类及依据1、加收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收保全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