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权概述PPT(2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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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诉讼 的司法程序
1、人民检察院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 务犯罪案件侦查,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向人民 法院提出公诉。
2、法院审理。程序同一般刑事案件的司法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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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税法解释权
一、税法解释权概述
税收执法权
一、税收执法权概述
1、概念。税收执法权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 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征收税款的权力。它是税权 的核心,是直接调整政府和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关系 的过程。
2、特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税务机关和纳 税人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在税收执法机关的划分)
1、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主管职能机构全面 执行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 制定发布税收规章;对国家税 务局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对地 方税务局系统实行双重领导和 监督。

4、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的案件,原告可选其一提起诉讼; 5、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6、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
定管辖。
7、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报ຫໍສະໝຸດ Baidu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四、税收司法程序 (一)税收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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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1、税法解释权是唯一的三权共同包含的一
种税权。在许多国家只有司法机关才有税法解释权。 2、税法解释权是一种抽象行为。我国的行
政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不受理当事人对抽象行为 的行政诉讼申请。
3、税法解释权以授权解释为主,而且以国 家行政机关所作的税收立法解释为主。目前,主要 由国务院以及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立法解释权。
2、税收司法权在仲裁税收争议、审理税收 违法犯罪案件程序的不同阶段,分别行使税收司 法权。
目的,防止税收司法权被滥用。
二、税收司法权的划分
1、税收刑事诉讼案件1996年前,人民检察院侦查 并向法院起诉法院审判1996年后,公安机关侦察人民 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
2、税收行政诉讼案件和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人 民法院行使税收司法权。
1、税务机关将认为有偷、抗、骗税等犯罪的 违反案件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受理后,立案侦查确认犯罪事实 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须追究刑事 责任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审判。刑事诉讼程序 实行两审终审制;
5、当事人一审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人 民检察院可按法律程序抗诉;
6、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定都是 终审判决或裁定;
海关—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工作 税收征管管理范围
海关系统实行垂直领导; 独立实行职权。
关税、增值税、 消费税。
5、香港税务局——特别行政区主管税务税收征收管 理范围工作的职能机构区内各项税收
三、税收执法的具体活动 1、办理税务登记; 2、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3、授权纳税申报; 4、组织税款入库; 5、开展税务稽查; 6、受理税务行政诉讼; 7、应诉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8、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2、国家税务局系统—省级主管国税的主管中央税和共享税工 作;
执行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范性文件。
3、地方税务局系统——主管地方税工作的 职能机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省级地方税务局接受 双重领导,以省级政府为主;省级以下税务局采 取垂直领导;执行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 方性税收法规、地方税税收规章、地方性税收规 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定义
税法解释权是指国家机关对税收法律规范性 文件及条文、概念、术语所作的说明和对税收法律 规范性文件的全部内容或部分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规 定。
税法解释权与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 收司法权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包含关系。没有税法 解释权,税权三权都是不完整的,无法有效地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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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人民检察院侦查法院审 判。
三、税收司法权管辖 (一)税收刑事案件管辖
全国性重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性重大 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级 可判死刑、无期、 别 外国人犯罪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
1、原则上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 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
7、判决或裁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应当交付 执行。
(二)税收行政诉讼的司法程序
1、起诉。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 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决定不服,必须在 法定期限年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清税款,然后向 上级税务机关提请复议,对上级税务机关所作的复 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税 收行政诉讼。
(2)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税收行政诉讼。
2、法院受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受 理的裁决,原告不服,可上诉。
3、案件审理。准备工作、组成审判庭、开 庭审理。
4、判决。这是法院运用国家的审判权,对 税收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司法决定。
5、执行。法院或有关行政机构,对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决强制付诸实施。
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由上级法 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或移送他院。
(二)税收行政案件的管辖 级别——同上
1、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复议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地 3、因不动产提起的税务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税收执法的管辖 1、地区管辖。 2、级别管辖。
第四节 税收司法权
一、税收司法权概述 (一)定义。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有关税务 刑事诉讼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权力。
行使主体:国家司法机关客体:税收争议 和税收犯罪行为
(二)特点。
1、税收司法权是由不同的税收司法机关, 在仲裁税收争议、审理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程序 中,分别行使税收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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