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过错追究责任是什么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稳定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税收执法的公平性和准确性,需要建立一套相应的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办法。
本文将探讨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重要性,阐述其内容和实施原则。
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重要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建立与实施,对于维护税收执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有助于提高税收执法的准确性。
税收执法涉及复杂的法律规定和专业知识,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疏漏和错误。
通过建立追究责任的办法,可以强化税务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促使其在工作中更加慎重和精细,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
其次,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有助于确保税收法律的公正执行。
税收执法的公正性是税收制度建设的核心要求之一。
如果执法人员过错行为不受惩罚,将严重损害税收法律的公信力。
通过实施责任追究办法,可以传递出执法机关严肃执法、公正执法的信号,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最后,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有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执法的错误和过错可能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影响纳税人对税收制度的信心。
通过追究责任,可以对错误的执法行为予以纠正,修复因过错行为给纳税人造成的损失,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内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主要包括责任追究程序和责任追究标准两个方面。
责任追究程序是指在发现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审查和处理的一系列程序。
这些程序包括收集相关证据、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进行事实核实、权衡证据和证人证词的可信性,最终依法做出责任认定和处罚决定。
责任追究标准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对税收执法过错行为进行界定和评估的标准。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标准应当明确规定各类过错行为的界定和处罚范围,保证执法责任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界定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税收执法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尽量减少主观认定的空间,确保标准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辽地税发[1999]4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执法过错追究制度(1999年12月13日辽地税发[1999]4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要求税务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全省地方税务系统执法过错(以下简称“执法过错”)的追究。
第三条执法过错是指税务人员在税务执法活动中造成过错,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决议等,损害或侵犯了国家利益或纳税人及其他涉税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以下范围:1.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税务执法监督检查或其他途径依法确定的违法行政行为。
税务执法过错追究(以下简称“过错追究")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过错责任的判定,对过错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处罚)。
第四条过错追究应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过错追究机构为县(分局)以上税务机关设立的执法过错追究委员会。
分管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地税机关领导任主任,法规、监察审计和干部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过错追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监察审计部门负责。
执法过错追究委员会受理执法过错的案件,调查审理执法过错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受理责任人不服处分的上诉、申辩。
第六条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过错之一的,有权部门要责令其改正,并对负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责任追究:1.违反法规,擅自决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和补税的;2.违反规定的执法程序及擅自扩大执法范围的;3.不出具执法文书或出具的执法文书不规范的:4.实施的税务检查或采取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当,给纳税人人身及财产造成伤害和损失,致使税务机关依法赔偿的;5.违反国家税收管理体制,抢拉税源、混淆入库级次的;6.玩忽职守,执法不严,对税务案件或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不及时查处或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的;7.超越法律规定范围委托组织实施执法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其受到损失的;9.其他应追究责任过错的。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原则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原则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原则是指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如果税务部门的执法行为存在过错,其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应由责任人承担。
这一原则是加强税收执法的监督与管理,保障纳税人和其他涉税人员的权益,防止税务部门滥用职权、违规执法、侵害纳税人和其他涉税人员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原则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违法性质确定原则:针对税收执法人员的行为违反法规,应严格界定其违法性质。
2. 责任标准明确原则:根据税收执法人员的实际执法情况,对其是否构成过错进行评估,并依法明确责任标准。
3. 责任倒推原则:根据税收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行为,进行责任倒推,明确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4. 严惩从重原则:对于严重影响税收执法公正性、涉及重大利益或导致财政损失的行为,应严格依法惩处。
总之,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原则是加强税收执法监管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执法过错管理与追究办法
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行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各级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职权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责任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所属单位及税收执法人员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责任认定及执法质量评价。
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的结果是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的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是指税收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针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给予相应的内部行政处理。
第六条依据本办法开展的对税务机关和人员的税收执法质量评价是对税收执法情况的专项评价,统一纳入税务系统绩效指标体系中,适用绩效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过罚相当、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税收执法全过程进行监控,开展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信息系统。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工作与其他工作的统筹协调,提高监督质效,注重成果共享,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成立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负责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的组织领导。
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
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是国家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涉及到国家财政的稳定和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
税收执法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影响到国家税收收入的增长和税收法律的有效性。
因此,税收执法考评和过错责任追究是保障税收执法质量和效果的有效手段。
税收执法考评是针对税务机关的工作质量、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问题进行评估的一个过程。
税务机关应该根据税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考评指标和标准,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考评。
同时,税务机关应该开展投诉收集工作,及时了解并处理纳税人的投诉和意见,为考评工作提供客观的数据和反馈。
税收执法考评的结果应该作为税务机关领导决策、人员评优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对于税收执法的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当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误、疏漏、不当行为等问题时,要依照税收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在过错责任追究方面,需要界定责任主体、追究标准、追究方式等方面的规范。
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包括明确税收执法过程中不同执法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了解和解决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制定追究过错责任的标准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除此之外,还需要建立有效的违规行为监控机制,避免执法人员的工作出现重大过失和失误。
税务机关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水平,增强其执法能力和法律意识。
针对执法人员的违规行为,应该进行准确、公正、严格的惩处,对于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甚至予以开除。
总的来说,税收执法考评和过错责任追究是推动税收执法质量和效果不断提升的关键保证。
通过建立有效的考评和追责机制,可以确保税务机关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推进税收执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效益化。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有那些税务人员法律责任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有那些税务人员法律责任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有那些? 我国税收征帐机关主要是税务。
财政,海关等部门,{征管珐]只适用于由税务局征收的那一部分。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根据征管法第60条和细则9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者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恶习者可处2000---10000元罚款。
民事法律责任属不属于税务违法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时须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违反民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总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虽然代表着企业从事各项活动,具有整体意志的属性。
但同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本身是自然人,作为自然人有着自己的个人利益,有着为私利行事的可能。
当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着整个企业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很难追究其作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因为当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企业与其他主体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民事责任是由企业来承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仅仅是企业的代言人而已。
但这并不是说企业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揭开法律面纱”即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和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新《公司法》第20 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里虽然是说股东应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上都是公司股东,故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但是代表股东履行职责,若发生上述行为,法定代表人作为国有投资股东指派的管理人员,其行为存在过错,也是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
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归责原则的表述
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归责原则的表述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归责原则是指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如果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因为过失或者疏忽导致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失,那么税务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对损失进行赔偿。
这个原则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税收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归责原则的表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一、税收执法过错的范围税收执法过错包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犯的错误、疏忽、违法行为等,这些行为可能会导致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比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征收税款时计算错误、漏税、错税等,或者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
二、税收执法过错的追究税收执法过错的追究是指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的错误、疏忽、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理。
税务机关应该对工作人员的过错进行调查、核实,并且依法进行处理。
如果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税务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对损失进行赔偿。
三、税收执法过错的归责税收执法过错的归责是指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进行归责。
税务机关应该对工作人员的过错进行认真的调查和核实,并且依法进行处理。
如果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税务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对损失进行赔偿。
同时,税务机关应该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以保证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综上所述,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归责原则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税收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税务机关应该认真贯彻这个原则,对工作人员的过错进行严肃处理,并且对纳税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以保证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关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关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某某局关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局内各单位、某某分局:
为强化我局税收执法监督,进一步标准税收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某某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方法》和国
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根本原那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以《某某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暂行方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法》为主要标准,以我省地税“新一代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及税收管理员平台为主
要信息平台,采取计算机筛选数据与人工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收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成心
或过失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局内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导致税收执法行为不当或违法应当承当的责任。
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
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那么。
二、组织机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区局领导班子成员、
人事监察、办公室、政策法规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
区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人事监察、办公室、政策法规等部门负责人
为成员。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人事监察,具体做好几项工作:1、
负责草拟和修改税收执法责任制追究制度;2、受理执法过错行为追究
线索;3、组织对执法过错事实的调查;4、对调查报告进行初审并提
出拟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议;5、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准备工作;6、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决定的送达及组织执行工作;7、处理其他与执法过
错责任追究有关的事项。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5年3月22日国税发[2005]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给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第四条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简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追究形式第七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经济惩戒是指扣发奖金、岗位津贴。
第八条批评教育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轻,后果轻微的责任人。
该处理形式应当书面记载并附卷。
第九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后果较轻但是发生频率较高的责任人。
第十条通报批评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责令待岗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
待岗期限为一至六个月,待岗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二条取消执法资格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的责任人。
取消期限为一年。
被取消执法资格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取得执法资格。
第十三条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其所在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
批评教育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可以由本单位负责人作出。
责任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能够纠正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
税务执法过错追究的归责原则
税务执法过错追究的归责原则
税务执法过错追究的归责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对于税务执法活动失误或违法行为的问责和追究,包括一般决策、操作性失误和违法行为等。
归责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实事求是原则。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对税务执法过错进行认定,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开展问责和追究工作。
2. 民主协商原则。
税务机关在开展问责和追究工作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促进民主程序的实现。
3. 追溯性原则。
税务机关在处理税务执法过错时,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追溯和纠正。
4. 公开透明原则。
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执法过错问责和追究工作时,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5. 税务执法责任人原则。
税务机关履行问责和追究工作时,应当按照税务执法责任人的实际行为和失误程度,分别进行追究和问责。
总之,税务执法过错追究的归责原则是税务机关开展问责和追究工作的基本原则,它既是保证税务执法公正、严明的根本要求,也是促进税务公信力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措施。
税务机关在执行问责和追究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原则和程序规定进行,并加强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不断完善问责和追究工作的制度体系,提升税务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
国税总局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国税总局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在税收领域,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确保税收执法公正、保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国税总局作为我国税收管理的最高权威机构,负责推动税收执法的规范化和完善化,其严格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决心和行动,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税收法治建设。
在税收管理中,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的执行者和主导者,负有维护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职责。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税收执法过错的情况。
这可能是由于工作失误、不当操作、滥用职权或其他原因引起的。
而一些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往往会给纳税人造成经济损失、影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污名化纳税人。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税总局决定严格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
首先,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能够增强税务机关的法律意识,推动税收执法规范化。
税收执法不仅是履行国家税收管理职责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国家税收执法权力的正当行使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则,否则将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严格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可以让税务机关意识到自身的法律责任和约束,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素质,有效地遏制执法过错的发生。
其次,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于纠正不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具有明显作用。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能够倒逼税务机关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
追责机制的建立,可以加大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感和权力正确运用的自觉性,有效防止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执法过错进行追责,也能促使税务机关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税务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改善服务质量,推动税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此外,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还能构建公正税收执法的社会信任。
税收执法公正是维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基础。
税务机关严格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能够有效地树立公正执法的形象,增强纳税人对税收执法的信任。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一、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与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界定从字面上讲,“责任”一词有双重含义,一是指分内之事;二是指没有做好分内之事应当承祖的后果。
在法学理论中,有将法律义务与责任并提的情况,认为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在这里,“责任”相当于“义务”。
也有将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并提的情况,认为法律责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因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以法律制裁为实现形式的法律后果。
在这里,“责任”相当于“后果”。
根据上述理解,我们认为,所谓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即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在履行税务行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对国家和纳税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依法进行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进行税务行政复议、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等。
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则是为了保证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得以落实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如税务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制度、管理制度、评议制度、考核制度、激励与惩罚制度等。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则是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惩罚制度的具体化和进一步落实,是当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没有准确履行其执法责任时强制其承担相对应不利后果的一种执法监督制度,包括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执行以及相关的程序制度等。
只有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彻底的、认真的追究,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和落实。
二、关于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问题税务行政执法过错,主要是指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没有准确履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损害了国家或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其表现形式是一定的过错执法行为,客观后果是使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准确的贯彻执行,使国家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引起税务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对应的责任,后果严重、触犯国家刑律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认定,二是对执法过错责任的划分及责任形式的认定。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问题探讨_1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问题探讨1999年10月,国务院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不断实践经验,充分发挥这两项相互联系的制度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正在加大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也正在着手制定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
这不仅有助于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国家税收法规的贯彻执行,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征纳关系。
但要使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发挥出积极的作用,离不开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推行。
有鉴于此,本文对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作一粗浅的探讨,以期引起界和实务界的重视。
一、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与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界定从字面上讲,“责任”一词有双重含义,一是指分内之事;二是指没有做好分内之事应当承祖的后果。
在法学理论中,有将法律义务与责任并提的情况,认为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在这里,“责任”相当于“义务”。
也有将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并提的情况,认为法律责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因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以法律制裁为实现形式的法律后果。
在这里,“责任”相当于“后果”。
根据上述理解,我们认为,所谓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即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在履行税务行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对国家和纳税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依法进行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进行税务行政复议、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等。
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则是为了保证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得以落实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如税务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制度、管理制度、评议制度、考核制度、激励与惩罚制度等。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则是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惩罚制度的具体化和进一步落实,是当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没有正确履行其执法责任时强制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一种执法监督制度,包括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执行以及相关的程序制度等。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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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程序和实施 第四章追究程序和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工作中通过评议考核渠道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及时提供给法制部门进行追 究。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发现的执法过错线索,应当以书面形式列明责任人及责任人所属单位、执法过错行
法制部门还可以通过财政、审计、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等各种渠道发现执法过错线索。 第三十条
追究程序和实施 第十六条 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对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由各级税务机关主管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 制机构)负责。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该责任人所在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人事、党委、法制、财务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工作中发现的执法过错线索及时提供给法制机构。 法制机构还应通过评议考核、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审计决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等渠道发现执法过 错线索。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掌握的执法过错线索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过错事实进行调查。 参加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应当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或者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 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机关处理。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现将局制定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 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第五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减免税申请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 (六)对达到立案标准未按规定立案的; (七)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
浅析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浅析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务执法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行政工作,它旨在维护税法的实施,保障税收的合法征收。
然而,在税务执法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或其他原因,可能会存在过错行为,给纳税人和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因此,税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非常重要,有助于保障纳税人权益,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素质和公正性。
本文将就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进行浅析。
首先,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一项法律制度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依法设立和实施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当税务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造成损害或违法行为,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其次,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保障纳税人权益的重要方式税务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保障纳税人权益的基础。
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如果税务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操作或以不当手段进行执法,往往会对纳税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通过追究税务执法过错责任,可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受到公正、合法的待遇。
同时,追究责任还能强化税务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推动税务执法工作向更加公正规范的方向发展。
再次,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需要建立完善的机制和程序为了有效追究税务执法过错责任,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机制和程序。
首先,应该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质和行业知识水平。
这样可以有效预防执法过错的发生。
其次,应该建立投诉举报机制,让纳税人能够便捷地向税务机关反映问题,同时,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案件。
最后,应当加强纪律监察,对涉及税务执法过错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罚,确保责任可以得到追究,同时也起到了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此外,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和救济在对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和救济。
对于不同类型的税务执法过错,要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归责原则
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归责原则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归责原则是指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如果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过错,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追究归责的一项原则。
本文将就这一原则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收执法过错的分类税收执法过错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主观过错,即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失、疏忽、懈怠等。
还有一种是客观过错,即税务机关在执行税务规定时,出现了一些难以避免、不可预测的操作失误等。
对于主观过错,纳税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赔偿诉讼等方式进行争取权益。
而对于客观过错,纳税人应认真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同时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
二、税务机关追究过错的形式税务机关追究过错有多种形式,例如:行政责任追究、纪律处分、经济补偿等。
其中,行政责任追究是最常见的形式。
税务机关追究职务违法行为,有要求其撤销、改正行为和赔偿损失等。
同时,在涉及到减税、免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执法活动中,税务机关应尽量降低对纳税人的不利影响,减轻其税收负担。
这也意味着,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中应该致力于实现税收公正,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的绩效考核和监督,其追究过错的力度也需要得到提高。
三、强化风险管理,降低执法过错的风险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该引入风险管理的理念,有计划地完善税收执法的标准操作,明确执法职责和权利,制定操作流程;同时,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税收执法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减少过错。
此外,税务机关还应结合公众和纳税人意见,建立完善的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从而加强税收执法的公开和透明,防止执法过程中腐败的发生。
总之,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归责原则是执法机关努力实现税收公平和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重要保障。
税务机关应不断加强风险管理,促进规范权利、责任分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执法宣传教育,及时修订完善执法条例,以更好地实现税收执法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正化,为社会持续发展提供较为良好的税收宏观环境。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税收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失职、
失责、违法行为,致使政府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可以不仅制约税收行政执法机关的过错行为,杜绝错误税收行政执法,同时也是税收行政依法行政、加强税收行政执法效能的重要措施。
一方面,税收执法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增加了税收管理和执法部门的职能责任,建立健
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良好的风气,使各级管理和执法行政部门有责任感、担当精神
和执行绩效,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另一方面,税收执法的过错责任追究,可以促进行政责任的有效落实,并可以有效减
少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起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保证公平、快速、准确和有效地实施
司法行政。
此外,追究税收执法过错有助于严肃治理政府行政管理,提升政府纪律性,增强政府
的执行能力。
综上所述,税收行政执法机关的过错行为责任追究,不仅有助于税收行政管理机关依
法行政、加强税收行政执法效能,而且也有助于增强政府责任感,加强政府依法治国,维
护公共利益,倡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进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一、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与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界定从字面上讲,“责任”一词有双重含义,一是指分内之事;二是指没有做好分内之事应当承祖的后果。
在法学理论中,有将法律义务与责任并提的情况,认为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在这里,“责任”相当于“义务”。
也有将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并提的情况,认为法律责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因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以法律制裁为实现形式的法律后果。
在这里,“责任”相当于“后果”。
根据上述理解,我们认为,所谓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即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在履行税务行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对国家和纳税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依法进行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进行税务行政复议、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等。
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则是为了保证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得以落实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如税务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制度、管理制度、评议制度、考核制度、激励与惩罚制度等。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则是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惩罚制度的具体化和进一步落实,是当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没有正确履行其执法责任时强制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一种执法监督制度,包括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执行以及相关的程序制度等。
只有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彻底的、认真的追究,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和落实。
二、关于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问题税务行政执法过错,主要是指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没有正确履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损害了国家或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其表现形式是一定的过错执法行为,客观后果是使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使国家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引起税务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严重、触犯国家刑律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认定,二是对执法过错责任的划分及责任形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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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税收执法过错追究责任是什么
严格税收执法既是依法治税关键,也是依法治税的难点。
近年来市地税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取得了明显进展。
实施过错追究制度
合肥市地税局要求全体税务干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不得超越法律,自行设定权利豁免;不得非法剥夺他人权利,不得超越税法规定执法和任意解释税法,如不得要求纳税人承担额外的负担,不得滥用权力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且无权自行终局裁决;违法行政必须承担过错责任。
为此,市局先后出台了《合肥市地税局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合肥市地税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制度。
严格程序规范执法
首先,按照法定程序执法。
市地税局规定,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秩序进行执法和调查取证,不得任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而不顾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不得对违法行为先处罚后告知、不取证直接处罚等。
局里还规定如果在中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处罚无效。
同时规定按照法定时限执法,不能久拖不决,避免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配套建立税收执法默示制度,对于纳税人申请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创新机制科学高效
市地税局于1997年进行了税收征管改革,实行征管查专业化、集约化重组和职能分离,变综合性机构为专业性机构,变多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