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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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策划分项表范本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策划分项表范本
同上
序号
项目
名称
法律依据
对被许可人数量无限制;每次不超过1个月用量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纳税人开票软件情况讲明;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1、具备计算机开票硬件、软件和治理人员等条件;2、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算机开具的发票。”
同上
同上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部门规章。《发票治理方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治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能够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能够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县级以上国税机关
1、纳税人提出申请;2、国税机关受理、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
对被许可人数量无限制;每次印刷量不超过1年用量
按照国税机关批准数量印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申请人要求自印发票的情况讲明(详见附件二、附件三);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2、财务和发票治理制度健全;3、自觉依法纳税;4、年发票使用量较大:手工版发票在1000本以上、电脑版发票在10000份以上、卷式发票在1000卷以上的。
主管国税机关(指省或市、县国税局所属主管税务分局)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2、国税机关受理、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
对被许可人数量无限制;每次不超过10份。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纳税人需要拆本使用的情况讲明;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4、发票领购簿。
1、办理税务登记和具有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2、发票使用量微小,每月不足10份。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国发〔2020〕1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国发〔2020〕1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现予公布。

另有20项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务院2020年9月13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序号事项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落实股比限制要求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2.加强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测,督促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国税局行政许可事项是什么?

国税局行政许可事项是什么?

国税局⾏政许可事项是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政许可事项⽬录的公告》规定,税务⾏政许可事项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对纳税⼈延期申报核准、对纳税⼈变更纳税定额核准、增值税专⽤发票最⾼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外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式核定和⾮居民企业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企业所得税审批。

在我国,缴税是国家公民应尽的义务。

纳税⼈上交的税款将交到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税局⾏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政许可指的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税务活动的⾏为。

税务⾏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1、是依申请的⾏为,税务机关不因纳税⼈从事某项活动⽽主动批准,必须先有申请才有许可,这与税务机关依职权的⾏政⾏为如主动对纳税⼈进⾏纳税检查有区别。

2、是⼀种经依法审查的⾏为。

3、是⼀种外部⾏政法律关系。

4、是⼀种要式⾏政⾏为,要遵循⼀定的程序,并以正式的⽂书、格式、⽇期等形式予以批准。

税务⾏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和管理的审批;对防伪税控系统最⾼开票限额的审批;票代售许可。

(⼀)实施机关(⼀)税务⾏政许可由具有⾏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律不得实施⾏政许可。

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税务机关是否具有⾏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政许可的⽂件确定。

(⼆)没有法律、、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政许可。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统⼀负责受理⾏政许可申请、送达⾏政许可决定。

(⼆)实施程序税务⾏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执⾏。

上述⽂件没有规定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地⽅税务局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

(⼀)公⽰许可事项。

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录和申请书⽰范⽂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3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
教育部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24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教育部
25
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
教育部
26
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
科技部
卫生部
27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国防科工委
信息产业部
148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信息产业部
149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150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151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15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信息产业部
153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认定
商务部
181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司法部
74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审批
司法部
7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6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司法部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7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司法部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8
公证员执业审批
司法部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85
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人事部
86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对被许可人数量无限制;每次准购一本。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纳税人基本情况及到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或货物情况;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4、纳税人所在地国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申请人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提供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县级以上国税机关。
一般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提出申请,报县级国税局审批。
对被许可人数量无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最大限额审批表》;3、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1、企业年度销售总额较大,且单笔销售业务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不便于拆分开票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其他发票由省国税局指定。
1、印刷企业提出书面申请;2、省国税局依法受理(包括“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和“受理”,下同)、调查核实;3、省国税局通过招标作出许可决定;4、省国税局发放发票准印证。
全省暂定39个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企业书面申请报告;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财务报告表及固定资产情况明细表;5、企业的各项配套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废票处理制度、安全制度。
2、企业单台(件)设备销售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且不可拆分开票;
3、没有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
长期有效
注:1、按照许可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本表“有效期”一栏所列示的时效,仅指被许可人在许可期内“批准条件”未发生变化,未发生依法应当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未发生依法应当取消其许可权的违法情形。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5.代理委托书;
6.代理人身份证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他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按政府采购合同或招标公告确定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4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全省国税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全省国税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全省国税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全省国税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6年5月9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现将全省税务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修订重新予以公告。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全省税务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应当在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开。

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本公告《甘肃省税务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主管税务机关”系指县(市、区)税务局;承担本辖区全部或部分税源具体征收管理职责的市(州、区)税务局;承担本辖区部分重点税源具体征收管理职责的省税务局。

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一览表.doc

行政许可一览表.doc
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 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三十九 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 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 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 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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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 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 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公司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第一百八十九条公 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 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 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 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 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 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 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 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
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当场
作出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定或者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
在5日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内一次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告知申
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
有限责 请人需
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任公司 要补正
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
和股份 的全部
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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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 院
2006 年 1 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
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 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 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 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 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 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 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6(0)10
【摘要】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

【总页数】3页(P83-85)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行政许可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告;税务行政审批制度;目录;审批制度改革;税务行政许可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J],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4号 [J], 无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J], 无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
第10号 [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税局行政许可项目

国税局行政许可项目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
(一)行政许可名称: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7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8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9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二)行政许可名称: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拆本使用发票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5条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三)行政许可名称: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使用计算机开票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7条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四)行政许可名称: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9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6.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和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2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6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就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一)统一编制清单。

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

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2022年,税务总局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处理表

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处理表

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处理表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的数量和范围都在不断扩大,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效率和规范性,行政机关需要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分类处理,实行清单式管理,将那些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审批事项交给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者在网上实现自助办理,从而实现行政审批的效率化、便民化和规范化。

二、分类原则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原则如下:1. 办理的主体按照主体分为个人申请、企业申请、政府申请三大类。

2. 办理级别按照行政审批的级别分为省级、市级、县级三大类。

3. 行业类别按照行业分类分为工商类、建设类、交通类、水利类、环保类、文化类、教育类、医疗卫生类等八大类。

4. 办理方式按照办理方式分为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电话办理、邮寄办理等多种形式。

三、分类处理表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处理表如下:办理主体办理级别行业类别办理方式说明个人省级工商类网上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注销等个人市级教育类网上或电话办各类考试报名、证书颁发等个人县级医疗卫生网上或窗口办诊疗、挂号、检查等企业省级环保类网上、窗口办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颁发等企业市级交通类窗口或邮寄办路线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企业县级建设类网上或电话办规划审批、建筑设计审查等政府省级文化类窗口或邮寄办电影放映许可证、文艺演出票务备案等政府市级水利类窗口或邮寄办水资源、水土保持、水利设施建设等审批政府县级教育类窗口或邮寄办学校、幼儿园、社区教育设施建设等审批四、总结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处理表是行政机关实现清单式管理的重要工具,能够有力地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规范性,更好地为企业和群众服务,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当然,随着行政审批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进,分类处理表也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更新,以适应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县以上税务机关
6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9月29日财税[1988]255号)第32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需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当地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该《决定》取消了5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即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拆本使用发票(已取消)
使用计算机开票(已取消)
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已取消)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3Leabharlann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仅限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其他发票由省级税务局指定。
2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25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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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办人身份证件;
4.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5.代理委托书;
6.代理人身份证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
5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区县税务机关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
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非居民企业,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
能够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5.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6.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7.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
8.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在购买标书时提出申请
2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无数量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3.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材料;
4.经办人身份证件;
5.代理委托书;
6.代理人身份证件。
——
无数量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
6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4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按政府采购合同或招标公告确定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无数量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无数量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6.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7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
无数量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无数量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7.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8.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9.资产负债表;
10.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
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附件2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关
条件
数量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期限
1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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