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政许可项目公开信息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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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企业性质
企业类别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范围
出口产品种类
用途
随附文件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其他文件:
□ 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 药残/重金属残留监控制度
□ 饲养管理制度
□ 生产和加工过程中投入品查验登记及管理制度
□ 相关生产、加工设施的平面图和照片等。
申请人声明
我单位申请出口动物/非食用性动物产品注册,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保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相关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分支局意见
资料审核和考核意见:
局领导签字(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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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可供检验检疫机构核查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和投入品入、出库记录,加工、使用记录和相关的资料。
5.企业生产、加工设施的选址、布局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要求,有必要的防虫、灭鼠措施和设施。
6.须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存储库,原料库与成品库分开,不同产地、批次、品种的原料均须分开存放;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产品不能与检疫合格的产品混放。有专人负责保管。
7.具有对动物产品的包装物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能力。
8.要有与其生产加工相适应的废气废水废物处理设施,并提供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允许排放的证明文件。
9.有必备的防疫消毒器械、消毒药品和设施。
10.对从事生产加工的人员,具有防护知识培训计划和防护措施。
11.有规范的操作规程、流程和加工工艺。
【关键字】行政
行政许可项目公开信息表4
项目/子项名称
项目:进境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和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子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第三十二条:“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成立以企业负责人为组长的兽医卫生防疫领导小组名单,并设有专职防疫员;
(六)涉及环保要求的,须提供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复印件);
(七)厂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厂区全貌、厂区大门、防疫设施、主要设备、实验室、确保安全卫生质量的关键控制点部位的照片等);
(八)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生产、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
(九)各项工作管理制度:防疫工作管理制度、仓库防疫管理制度、车间防疫管理制度、突发疫情应急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原料等投入品和产品出入库查验制度、产品自检自控制度、不合格产品的管理制度和控制程序、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等;
数量
没有限制
程序
1.分支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
2.分支局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3.现场评审报告提交分支局后,在10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4.分支局准予注册登记的,颁发《出口动物及其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证》并将注册登记信息上报省局。
(十)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申请书
《出口动物及其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申请表》
备注
出口动物及其非食用性动业名称:(盖章)
产品名称:
申请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
申请单位名称
(中文)
申请单位名称
(英文)
申请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范围
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企业注册登记:非食用动物产品:非直接供人类或动物食用的动物副产品及其衍生物。
条件
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申请条件
1.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必须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物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完善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原料等投入品和产品的出入登记查验制度。
办理期限
1、分支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或者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2、分支局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组织评审组实施现场评审
3、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后提交评审报告,分支局在10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收费依据
和标准
不收费
需要提交
的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出口动物及其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申请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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