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及厂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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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及厂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租赁合同。

一、机械设备及厂房概况:

1、机械设备见附件设备清单

2、甲方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平面图见附件红线部分)。

3、该厂房内安装有供加工设备的动力装置及照明、供水设施。

二、租赁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厂房仅作为机械加工厂房使用。

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厂房的用途。

3、本租赁机械设备仅限于在甲方指定的厂房内使用。

三、租用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甲方拥有租赁设备及厂房的所有权。

2、乙方仅在租赁期限内并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该租赁设备的使用权。

四、租赁期限及续租:

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至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将设备完好返交给甲方办理退租手续,若乙方继续使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15日内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五、租金计算机结算方式:

1、设备租赁期间原则上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6小时,确因工作所需应通知甲方。

2、租赁费计费方式:

2009年租金¥500000元(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其中机械设备租金¥375000元,厂房租金125000元)2010年租金¥1000000元(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其中机械设备租金¥750000元,厂房租金250000元)2011年租金¥1500000元(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其中机械设备租金¥1125000元,厂房租金375000元)

3、若租赁在合同期内提前结束,租金按以下结算:每月16前退租的,交半月租金;15日后退租的,交正月租金。

4、租金在每年6月、12月底前各结算一次,结算后15天内乙方付清租金。

六、设备租赁的维修保养和费用:

1、设备在租赁期间内由乙方使用,乙方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应做好日常维修、保养,保持设备良好,每月按

照甲方有关规定进行保修,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2、在设备保修期(指新设备)发生故障,属于制造厂商责任的,由甲方通知厂商解决。

3、租赁过程中如乙方使用不当、管理不当造成的责任事故应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七、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在移交设备时甲方应保证机械设备的正常使用。

2、甲方保证电力供应,电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数量计量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权利、义务:

1、租赁期间,设备在厂房的安全由乙方负责,如发生盗失、损坏由乙方赔偿(包括设备的一切零部件)

2、在设备租赁期间,乙方应赔偿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第三方损失。

3、设备租赁期内,发生各类机械事故,乙方均应即时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4、乙方在租赁期间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设备厂房。如乙方因管理及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如不能修复应予以甲方经济赔偿。

5、接受甲方设备管理和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即时处理。

6、除厂房内已有设施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租赁期满,乙方拆除添置设备时,不得损坏厂房结构,经验收认可,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7、乙方应保证厂房所属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门窗、墙面灯具、玻璃、照明线路等)的完整,损坏应即时更换或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8、甲方负责大修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大修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大修而产生的一些后果由乙方负责。

9、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厂房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租赁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设备上随意增加和扣除部件,不得以租赁设备进行出售、转租或抵押,否则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

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将厂房(含附属设施及土地)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九、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些争议,甲、以双方应根据《合同法》

及其他法律有关条款有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设备所在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解决,发生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本租赁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作出的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至设备完全交还甲方并结算完租金后,本合同自动废止。

甲方:乙方:

(公章)(公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设备及工具移交清单

共计:21台

贵阳航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安大宇航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代表签字(盖章):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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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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