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专发(2011)124号关于印发2010官方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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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专发〔2011〕124号

转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现将《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条件报送拟确认为官方兽医人员名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上报确认为官方兽医: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包括编制部门正式批复的派出机构)编制内人员;二是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2012年1月1日以后调入或者录用的人员,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

格。

(二)目前没有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勤人员,以及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均不得报送确认为官方兽医。

二、严格按照程序确认官方兽医资格

(一)符合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的人员,须填写《官方兽医资格确认表》,按“动物检疫”或者“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标注执法岗位。

(二)县(市、区)农业局负责官方兽医资格的初审。初审合格的,单位统一出具在“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以及属于编制内人员的证明材料。《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官方兽医人员名单汇总表》以及书面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于12月10日前报设区市农业局。设区市本级人员的官方兽医资格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初审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设区市农业局负责官方兽医资格的复审。复审合格的,将《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统一填报的全市《官方兽医人员名单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与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一并于12月15日前报省农业厅。同时通过农民信箱发送《官方兽医人员名单汇总表》电子文档。

省农业厅对审查合格的人员将发文确认其官方兽医资格,并

报农业部备案。官方兽医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行政执法证件方可执法。

联系人: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方兰勇、陈媛;

联系电话:7 86757900

附件:1. 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2. 官方兽医人员名单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农业部文件

农医发[2011]25号

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局(农业、农牧)厅(局、委、办):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官方兽医队伍,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能力,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现就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重要意义

官方兽医制度是新型兽医制度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明确提出要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当前,我国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日益繁重。为切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必须抓紧明确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兽医工作人员的官方兽医资格。为此,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从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稳妥措施,全面推进。

二、官方兽医资格条件和确认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确认官方兽医资格。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一是属于编制内人员;二是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2012年1月1日以后,调入或者录用的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勤人员,不得确认为官方兽医。官方兽医调离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的,应当取消其官方兽医资格。

符合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的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由县、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发文确认其官方兽医资格。官方兽医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行政执法证件方可执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确认的本行政区域内官方兽医人员名单汇总报农业部备案。

三、进一步强化官方兽医监督管理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官方兽医综合考核评价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全面加强对官方兽医行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完成执法工作情况的监督考核。要建立健全官方兽医教育培训制度,全面贯彻落实《2010-2014年全国官方兽医教育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官方兽医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等方面培训,深入推进官方兽医专业化培养,全面提升官方兽医队伍综合素质。

四、切实加强对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组织领导

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求高,难度大。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集中力量,积极稳妥地做好确认工作。要依法妥善处理好官方兽医和协助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兽医专业人员的关系,确保动物检疫工作依法正常有效开展。此轮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原则上应当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深入研究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全面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综合能力。

附件: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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