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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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企业员工被告:某企业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基本事实:李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某企业,担任技术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在李某入职后,企业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5年1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此后,李某多次与企业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但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5年3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企业是否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案例分析1. 企业是否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及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李某在被告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符合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

企业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但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续签,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忘记给员工续签合同辞退

忘记给员工续签合同辞退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在此,我代表公司就近期因忘记续签合同导致员工辞退的事件,向大家作出如下说明:一、事件背景近日,我公司在履行合同管理职责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未能及时与某位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未续签,则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将自动解除。

因此,该员工在合同到期后,已经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二、事件处理1. 发现问题:在合同到期后,我部门负责人发现员工合同未续签,立即上报公司领导。

2. 调查原因:公司领导对此事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发现是工作人员在合同到期前未能及时完成续签工作。

3. 处理措施:为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公司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要求其深刻反省,加强合同管理意识;(2)为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3)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合同管理培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三、反思与改进此次事件暴露出公司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为此,我们进行以下反思与改进:1. 加强合同管理意识:提高全体员工对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2.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流程。

3. 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4. 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合同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合同及时签订、续签。

四、总结此次事件虽然给公司带来了一定的损失,但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最后,对于因此次事件给员工带来的不便,我们表示诚挚的歉意。

同时,也感谢各位同事的关心与支持。

敬请谅解!敬请关注!公司人力资源部[[今天日期]]。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案例分析pptxxx年xx月xx日CATALOGUE 目录•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案例分析01劳动合同解除张三和李四因公司业务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总结双方协商一致案例分析王五因患病需长期治疗,公司依法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总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律规定,并提前告知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案例分析赵六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并提前三十日告知公司。

总结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劳动者单方解除02劳动合同终止小明与A公司签订的3年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

案例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协商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双方未能在期限届满前协商一致,则劳动合同终止。

分析期限届满终止案例小明在A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小明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一些特定的事由出现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事由包括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工作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

如果约定的事由出现,劳动者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约定事由出现终止B公司在进行清算后,宣布解散并注销,其员工小李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终止?案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主体消亡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在B公司清算解散并注销后,小李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但是,在此之前,小李应当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分析用人单位主体消亡终止03案例分析上海某公司解除不合格员工劳动合同案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案例一北京某公司解除违纪员工劳动合同案案例二广州某公司解除欠薪员工劳动合同案案例三案例二重庆某公司终止违纪员工劳动合同案案例一深圳某公司终止到期劳动合同案案例三厦门某公司终止破产清算员工劳动合同案劳动合同终止案例分析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公司人事部门处理劳动纠纷案例参考

公司人事部门处理劳动纠纷案例参考

公司人事部门处理劳动纠纷案例参考目录案例一: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员工能够要求双倍经济补偿吗? (1)案例二:如何安排新春招聘工作? (2)案例三:违法辞退决定被撤销未工作期间工资应全额支付 (6)案例四:合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被缺席裁定支付工伤待遇 (7)案例五:员工未及时续签合同单位称合同自动终止 (8)《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9)案例一: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员工能够要求双倍经济补偿吗?【案例简介】2010年4月,王某被某公司聘为行政经理,双方于签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10年4月1日到2012年3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而王某却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

2013年3月25日,王某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请问,王某的仲裁申请能够得到支持吗?案例解析:王某的仲裁申请是能够得到支持的。

王某与公司的签订的合同,2012年3月31日到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并没有与王某续签合同。

2012年4月1日到2013年3月25日期间内,王某和公司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实际上相当于是劳动关系续延了1年,公司应该依法与王某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享(3篇)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争议案件仍层出不穷。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劳动法律案例,分析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劳动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8年5月招聘了小王担任销售岗位,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小王业绩不佳为由,未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019年1月,小王因个人原因离职,并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

【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向小王支付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三、案例二:加班费如何计算?【案例背景】小李于2017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

公司规定,员工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加班2小时。

小李于2018年6月离职,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加班费。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公司安排小李每周加班2小时,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小李加班费。

【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向小李支付了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加班费。

四、案例三:劳动合同解除后,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案例背景】小张于2016年1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

2019年4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案例分析及启示(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及启示(3篇)

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员工众多,劳动关系复杂。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开始采取一系列裁员、降薪等手段。

这导致公司与部分员工产生劳动纠纷,其中一起典型的案例就是某员工劳动合同纠纷案。

二、案例经过2018年,某公司一名员工张先生(化名)因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与公司产生纠纷。

张先生于2010年入职该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张先生续签,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先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于是,张先生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裁决公司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 案例评析(1)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了法律规定。

(2)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裁决正确。

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认为,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违法,支持了张先生的仲裁申请和诉讼请求。

(3)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

本案中,张先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1. 企业应加强劳动法律知识的学习,确保依法用工。

企业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在招聘、用工、解雇等环节依法操作,避免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 未续签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 未续签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未续签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许多人知道首次入职后,如果未书面签约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二倍工资,但并不知道当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但未续签合同时,能否索要二倍工资?以下案例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为广大劳动者答疑解惑。

【案例1】继续用工未续签合同,公司应当支付二倍工资肖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虽然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肖女士仍在公司原岗位工作,公司也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甚至还按照原劳动合同支付了工资。

直到9个月后,2023年5月20日,公司才让肖女士离职。

肖女士想知道:可以向公司要求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吗?【点评】肖女士可以向公司要求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有人据此认为,类似情况下应视为已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其实不然。

由于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用工属于重新用工,新的“用工之日”相对于重新用工而言,不再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一日为用工日。

上述规定中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内涵只是视为双方具有接受原条件诸如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的合意,而这个合意并不等于双方续签了新的书面劳动合同。

既然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就应当依法向肖女士支付二倍工资,且起始日期为原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第二天。

【案例2】员工拒不续约仍被留用,公司应当支付二倍工资2022年8月,胡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

公司提出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时,胡女士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

此后,公司也没有坚持她一定要续签劳动合同。

2023年5月17日,公司基于业务方向调整和精简人员的需要,决定辞退胡女士。

202X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处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纠纷需提防.doc

202X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处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纠纷需提防.doc

202X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处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纠纷需提防202X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2X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消息,的及时更新哦。

202X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处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纠纷需提防明明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可是不少员工“被迫”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的相关待遇难道只能按照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待吗?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此时单位是否可随时解除用工关系且不按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待?员工工作年限满10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单位认为其工龄只能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这种认识对吗?针对这些似是而非的问题,劳动者在主张权益时应当提防如下四个误区:误区一: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就得按固定期限对待【案例】张才与公司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要求张才继续签订2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X年5月15日,该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在结算工资时,公司同意按照6年工龄支付张才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对此,张才提出其第三份劳动合同虽然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在第三份劳动合同到期后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应当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补偿。

张才认为,公司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其支付12个月的赔偿金,而非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既然可以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在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时,就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如何赔偿8篇

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如何赔偿8篇

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如何赔偿8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曾经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合同已于______年______月到期,经双方友好协商,因未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宜,现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双方确认,劳动合同到期时未进行续签的事宜,甲方已经明确告知乙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因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解决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

二、赔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到乙方在甲方公司的工作表现、工作年限等因素,甲方同意对乙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赔偿内容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金额将根据乙方的工龄、基本工资等因素进行计算,确保补偿金额公平合理。

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离职证明,协助乙方办理失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3. 对于乙方在甲方公司工作期间所产生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甲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相应费用。

4. 甲方应当在乙方离职时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用等。

四、协议执行1. 双方确认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已充分了解并达成共识。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法律适用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双方确认,本协议是对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事宜的所有补偿安排,除此之外,双方不存在其他未解决的争议。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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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案例简介:张某于2006年7月3日进入某酒店担任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3日至2008年7月2日。

2008年,酒店恰逢经营管理调整,管理人员频繁更迭,张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仍在酒店工作,酒店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2009年8月4日,酒店发现张某的劳动合同早已在一年前到期,马上书面通知张某续签二年期劳动合同,张某于2009年8月5日回复酒店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9年8月25日,酒店书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告知张某若未及时与酒店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酒店将在一个月后解除劳动关系。

2009年9月25日,酒店单方面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张某不服,于2009年11月1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2008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仲裁庭审中,酒店辩称:酒店方因管理疏漏未及时发现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但酒店并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发放张某的工资,酒店在2009年8月发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后,两次书面通知林某续签劳动合同,已尽诚信义务,但张某却利用酒店的疏忽大意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酒店经综合考虑,只希望与张某签订二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酒店认为张某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请求仲裁庭驳回张某的申诉请求。

争议焦点: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是否应续签劳动合同?未续签劳动合同有何责任?2、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解除、终止?3、二倍工资是否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案例分析: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是否应续签劳动合同及其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案例及答案

劳动合同案例及答案

劳动合同案例及答案一、案例简介张某于2010年1月1日进入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

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3年1月1日续签了为期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4500元。

2014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张某继续在公司工作。

2015年6月1日,公司以张某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应当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先后与张某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张某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因此,公司在第三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公司应当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在未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以其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由于公司未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答案: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真实案例及分析范文(3篇)

法律真实案例及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员工张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该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8000元,并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月薪的80%。

201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 公司是否未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2. 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3. 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是否成立。

三、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1. 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规定;2. 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3. 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成立。

据此,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1. 维持公司未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2. 驳回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针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或者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本案中公司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公司未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实用案例:合同期满无续签纠纷案

劳动法实用案例:合同期满无续签纠纷案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一起合同期满无续签纠纷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担任软件工程师。

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但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

五个月后,原告因薪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事实进行了陈述,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原告提交了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继续在被告处工作的证据,证明了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则提交了关于薪资问题的内部规定和原告在职期间的绩效评估,以证明原告不符合获得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案例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但被告无需支付原告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虽然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且被告未对原告的劳动行为提出异议,因此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此外,原告未能证明其符合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若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因此,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虽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且被告未对原告的劳动行为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纠纷-合同到期未续签未离职,诉双倍工资纠纷案例

劳动合同纠纷-合同到期未续签未离职,诉双倍工资纠纷案例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也要赔偿双倍工资吗?案情简介: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朱某2014年开始,在北京某公司工作。

入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到2016年5月31日终止。

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公司因为对朱某比较满意,要求朱某继续留在公司上班,岗位与待遇均不变。

这样朱某又在公司干了一年。

到2017年5月,朱某与公司部门主管发生矛盾,一气之下,向北京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各项共计5万余元。

裁判结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公司应从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第二个月开始,向朱某支付双倍工资,共计11个月双倍工资。

后公司又向法院提出起诉,经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该项裁决。

理由: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签。

一方面,倘若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的字面意思理解,显然不能适用于本案。

朱某入职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到2016年5月底合同到期时,用工已经超过了一年。

既不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属“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规范单位用工,强制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但入职时要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留用员工,也要与其续签。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同样也属于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无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没有得到保障,因此本案中,公司同样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如何赔偿3篇

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如何赔偿3篇

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如何赔偿3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曾经签订过劳动合同,且当前该劳动合同已到期,双方未进行续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的赔偿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双方明确,由于各种原因,劳动合同到期后未能及时续签。

为明确双方权益,就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相关赔偿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二、赔偿原则1. 甲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乙方因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而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2. 赔偿金额应参照乙方的工龄、基本工资、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计算。

3. 赔偿方式应合法、公平、公正,确保乙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赔偿内容及标准1. 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赔偿: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 工资收入赔偿:按照乙方的基本工资标准,结合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支付相应的工资损失赔偿。

3. 其他损失赔偿:如乙方因未续签劳动合同而导致的其他实际损失(如社保、公积金等),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四、赔偿方式及期限1. 甲方应在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将赔偿金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2. 赔偿金支付完毕后,双方应办理相关手续,确认赔偿事宜已了结。

五、法律责任1. 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协议系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双方对协议内容已充分理解并自愿遵守。

劳务合同继续履行案例

劳务合同继续履行案例

一、基本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于2019年1月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原告王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上从事钢筋工工作,工期为一年,月工资8000元。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履行了工作职责。

然而,在合同到期后,被告某建筑公司未与王某续签合同,也未支付王某的工资。

王某认为,其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且某建筑公司并未提供合法理由终止劳动合同。

因此,王某要求某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劳务合同,支付其到期后的工资及相应的补偿。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 某建筑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劳务合同,支付王某到期后的工资及补偿?三、法院判决1. 关于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被告某建筑公司工作期间,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某已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某建筑公司也接受了王某的劳动成果,支付了相应的工资。

2. 关于某建筑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劳务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某建筑公司未与王某续签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继续履行与王某之间的劳务合同,支付其到期后的工资及相应的补偿。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劳务合同,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某已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某建筑公司也接受了王某的劳动成果。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注重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合法性,避免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同时,对于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知乎劳动法对公司未续签合同赔偿金案例

知乎劳动法对公司未续签合同赔偿金案例

知乎劳动法对公司未续签合同赔偿金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主在劳动合同到期或者雇员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未与雇员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6条和第63条的规定,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标准如下:
1. 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第一次:赔偿金不低于一个月的工资;
2. 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及以后:赔偿金不低于一个月的工资的两倍。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赔偿金标准是最低标准,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进行协商,双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以下是一个假设的案例示例:
某公司员工小明在公司工作了两年,他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但公司决定不续签他的合同。

小明的工资是每月5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明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续签合同赔偿金。

由于是第一次未续签合同,根据规定,赔偿金不低于一个月的工资,即5000元。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明有权要求公司支付5000元的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案例中的赔偿金额可能会受到具体情况的影响,比如小明在公司的表现、公司财务状况等因素都可能会对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产生影响。

进行细节上的判断和协商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劳动法相关机构以获得具体建议。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1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1

案例分析题背景材料:某公司招聘销售员,陆先生前去应聘,经洽谈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陆先生的工作岗位是销售部销售员;又约定:因公司经营需要或陆先生工作能力等原因,公司可以调动陆先生的工作岗位,陆先生对此可以提出异议,但在改变决定前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

合同签订后,陆先生开始上班。

半年后,公司因市场变化而调整经营范围,为此,需对营销人员结构作相应调整。

经部门列出的资料分析,公司对各营销人员的工作状态作了考核,经考核排列,陆先生的工作业绩排名最后。

于是,公司即通知陆先生调动其工作岗位至后勤总务部门,并要求择日报到。

陆先生认为公司调动其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未与本人协商,通知变更工作岗位不能成立,于是拒绝了公司的工作调动通知。

公司经多次通知陆先生去新岗位报到无效后,就以陆先生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对陆先生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陆先生不服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认为:自己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公司不经协商即通知调动岗位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有关规定。

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其原劳动关系。

而公司则认为:公司因经营情况变化而调整人员结构,调整陆先生的工作岗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陆先生不服从公司的安排违反了合同约定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问题:1、《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方面有哪些规定?2、公司调整陆先生的工作岗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什么?3、陆先进的主张是否合理,为什么?1、《劳动合同法》第3 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29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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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案例简介:张某于2006年7月3日进入某酒店担任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3日至2008年7月2日。

2008年,酒店恰逢经营管理调整,管理人员频繁更迭,张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仍在酒店工作,酒店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2009年8月4日,酒店发现张某的劳动合同早已在一年前到期,马上书面通知张某续签二年期劳动合同,张某于2009年8月5日回复酒店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9年8月25日,酒店书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告知张某若未及时与酒店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酒店将在一个月后解除劳动关系。

2009年9月25日,酒店单方面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张某不服,于2009年11月1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2008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仲裁庭审中,酒店辩称:酒店方因管理疏漏未及时发现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但酒店并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发放张某的工资,酒店在2009年8月发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后,两次书面通知林某续签劳动合同,已尽诚信义务,但张某却利用酒店的疏忽大意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酒店经综合考虑,只希望与张某签订二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酒店认为张某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请求仲裁庭驳回张某的申诉请求。

争议焦点: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是否应续签劳动合同?未续签劳动合同有何责任?2、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解除、终止?3、二倍工资是否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案例分析: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是否应续签劳动合同及其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显然,劳动合同法的立意十分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所以,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那么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系义务性法律规则,违反法定义务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需要适用责任性法律规则。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八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这里,对于“用工之日”的理解,不同的法律工作者甚至学者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工之日”系用工第一天,而续签劳动合同之前已经签订过劳动合同,故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继而得出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结论。

第二种意见认为: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完成,不存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续签宽限期,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再签订的即属于违法,应当承担违法责任。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商榷之处,首先,第一种观点的理解过于机械。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理解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所有书面劳动合同,包括首次订立和续签的情况,如果仅狭义理解为首次订立劳动合同,则会产生用人单位只要和劳动者订立过一次劳动合同,就可不再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悖《劳动合同法》关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

其次,第二种观点的理解过于理想。

续签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也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续签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在原劳动合同终止后续签。

如果把续签劳动合同的过程严格限定在原劳动合同期间内,可能因续签劳动合同时的地位不平等而造成劳动合同内容的不平等,也可能间接剥夺了双方在第一次劳动合同终止后重新合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合理衔接,而且用人单位一无“原劳动合同到期必须延续劳动关系”的义务,二无“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提前通知”的义务。

综上所述,笔者的结论是: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这样,既符合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也未影响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那么,如何把握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合理期限呢?这在实践中主要的争论是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第一个月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法律规则中,二倍工资应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续签劳动合同除在时间上、次数上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有所不同外,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实在没有必要设定新的法律规则来区别首次订立与再次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

因此,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完全可以适用于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在该条文的逻辑结构下,用人单位自原劳动合同到期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分析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处理,主要考虑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为: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

此情况下,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况,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此情况下,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支付二倍工资义务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此时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但不可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本案例中,酒店与张某应当续签未续签劳动合同已经超过一年,双方之间已经视为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酒店书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以张某拒绝与酒店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而解除张某的劳动关系,不能被仲裁所支持。

3、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是否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用人单位因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二倍工资中除正常工资外的第二倍工资仅以正常的一倍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其实质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

因此,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应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

综上,仲裁庭对张某与酒店的劳动争议作出了如下裁决意见:1、恢复劳动关系;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支付2008年11月2日至2009年7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对张某要求酒店支付2008年7月3日至2009年11月1日、2009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案例提醒: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具有动态性,周期变化性的特点。

用人单位应及时跟踪劳动合同签订等动态信息,避免疏忽大意造成诸如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等类似问题的发生。

同时,发生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应全面了解法律法规,主动承当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法律责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文/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韩琰夏丽琴)法条理解和仲裁适用之困惑张某与酒店所发生的争议是一个很典型的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争议案件。

正如上文所述,在实践中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1、“二倍工资”、第二倍工资与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带来了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是否应当适用仲裁特殊时效的问题。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点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显然,工资应当属于劳动报酬。

而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的是“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没有表述为“加付”一倍的工资,似乎第一倍工资和第二倍工资理应属于同一性质。

由此,似乎可以得出二倍工资系劳动报酬,进而应当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的结论。

但问题是工资总应当来自于劳动的付出或特殊情形下对劳动的补偿(如病假工资),并不应当来自于用人单位方的违法行为。

而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归属于法律责任章节,因此,未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当分为劳动者正常情形下应当获得的第一倍工资,以及因未订劳动合同而获得的第二倍工资。

第一倍工资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和履行而获得。

第二倍工资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而获得,属于用人单位违法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因此,未订劳动合同情形下的第一倍工资理应作为劳动报酬处理,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但第二倍工资理应不作为劳动报酬处理,进而不应当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而应当适用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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