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相关内容【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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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相关内容【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票据权利是票据债权人只凭票据就可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 的权利。产生的依据是票据行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属票据固 有的权利。它表现在票据上,须凭票据才能行使,行使该权利能直接达 到票据目的。下面来具体学习关于票据权利的相关内容。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 1.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2.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 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二、票据权利的丧失补救: 1.挂失止付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 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 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
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付 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 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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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 权利的,《票据法》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其仍享有民事权 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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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票据权利只能在票据当事人中行使‚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 基本当事人,持票人有权向处于自己前面的任何票据活动阶段的当事人 追索,而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同时出票人签发票据时必须将必须记载事 项填写在票据上‚之后该票据上所确定的票据种类、金额和支付日 期等,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否则被更改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上的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又须以票据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只有享 有票据权利的人才能享有票据法上的权利、行使票据法上的权利。从这 个方面看,票据权利是票据法上的权利的基础。这一点也是需要必须要 认清楚的地方。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 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 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 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 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 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 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三、票据权利的时效: 1.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见票 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 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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