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相关内容【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票据结算方式在使用中的差异比较【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一、票据签发的前提条件不同 1、出票前要求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资金的票据:银行汇票、银 行本票、支票。 办理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时,企业、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 请书,并将款项存入银行,银行在受理申请书并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 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 支票是企业、单位在银行存入足额的资金后,先从银行预领支票,发 生经济业务时,由企业、单位在额度内自行签发。 2、出票前并不要求在银行存有足够可处分资金的票据:商业汇票。
自允许票据在经济主体之间使用和流通以来,票据所具有的支付、流 通和信用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及时促进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转移债 权,及时结清债务,约期付款,规范商业信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 会资金使用效益,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对促进我国经济建设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不同的票据在使用中有许多不同之处,本文就票据使用中应注意 的问题加以详细说明。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往来票据的种类及使用【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往来票据的种类及使用【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往来条据的种类、特点、使用范围和书写规范
(一)借条 借条又称借据、借款据或者借款凭证。借条付无需归还的款项和确认以往债务 外,其他款项支付皆可以用借条。在会计实践中,款项付出时如当时难 于确定其使用性质,会计人员应坚持要求收款人出具借条。收款人使用 白纸书写借条时,“标题”可直接写“借条”,“借据”或“今借到”。 (二)领条 领条是确认应领款项(或物资,下同)已实际领取的原始凭证。通常 情况下,领条表示两重含义:一是应领款项已收到;二是所领款项属于 收款人应得,无需归还。因此,会计处理上,领条或用于报销。或用于 冲销往来或代办收付。 领条也有两种形式,一是以白纸由收款人直接书写或单独出具:二是 印制有固定格式的原始凭证,付款时由收款人签字领取。后一种多为多 人式的,而且不一定使用“领条”这一名称,职工工资表、取暖费发放 表等均属这类领条。以自纸直接书写领条时,通常标题为“领条”、“今 领到”。而且必须在领条正文写明领款原因。 实践中,业务人员还可能从出纳员处领取已盖印章的空白转 账支票、 填有数额的银行汇票等。其实质属借,但习惯上往往出具领条或收条。 (三)收条 收条是在不宜使用借条、领条的情况下,收款方出具的确认已收到款 项的原始凭证。收条一般用于预收账款、接受投资、接受捐赠这类收
(四)收款收据 收款收据是印有固定格式的用以确认应领、应收或借入款项已经收到 的原始凭证。诸多种类条据中,收款收据现时使用最多,包含业务内容 最广泛,因使用不当而引发的纠纷也最多。收款收据被应用于借、领、 收、欠以及销售等各方面业务事项。但根据收款收据持据方可否凭据报 销这一特点进行分类,收款收据可分为往来性收据与发票性收据两大 类。在目前,我国规定发票性收据只限用于规费|生收款和非营利性行政 事业单位代办费收款。 会计人员在出具或受理收款收据时,必须注意如下事项: (1)应严格划清往来性收据与发票性收据的界限。凡属往来性收据性 质的,均不得记入成本费用;凡属发票性收据眭质,除单位内部费用收 付外。所用收据均必须套印主管财政机关的监制章,否则不得作为发票 性收据使用或收受,违者。税务机关将不给在税前扣除甚至处以补税罚
实务中票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票据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权利,维护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实务角度出发,对票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票据的定义与种类(一)票据的定义票据,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由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1. 汇票: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 本票:出票人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 支票: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 托收凭证:委托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收取一定金额的票据。
三、票据的法律规定(一)出票1. 出票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出票人应当真实、合法地填写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等。
3.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资金支持的票据。
4. 出票人应当妥善保管票据,不得遗失、毁损。
(二)承兑1. 承兑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承兑人应当真实、合法地填写承兑日期、金额等。
3. 承兑人不得拒绝承兑。
4. 承兑人应当妥善保管票据,不得遗失、毁损。
(三)付款1. 付款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付款人应当根据票据记载的金额、期限、付款地点等,及时、足额地支付票款。
3. 付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
4. 付款人应当妥善保管票据,不得遗失、毁损。
(四)追索权1.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因票据到期未获付款,依法向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或者前手追索票款的权利。
2.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票据到期未获付款;(2)持票人持有合法的票据;(3)持票人未超过追索时效。
3. 追索权行使的方式:(1)向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或者前手发出追索通知;(2)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票据权利的丧失1. 持票人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票据丧失,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恢复票据权利:(1)向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或者前手发出追索通知;(2)向法院提起诉讼。
简述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
简述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1.引言1.1 概述票据权利是指持有人根据特定票据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
票据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作为一种货币的替代品,被广泛应用于商业和金融交易中。
持有票据意味着持有人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并享受由票据所赋予的权利。
在现代经济中,票据权利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金融交易的基础,也是经济活动中的关键要素之一。
票据权利的存在为商业交易提供了更加便捷和安全的方式,使得交易各方能够更加高效地进行资金流动和资产转让。
票据权利的种类较为丰富,常见的有承兑汇票、支票、本票和债券等。
不同类型的票据权利赋予持有人不同的权益和权利。
例如,承兑汇票赋予持有人在到期日可要求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支票则赋予持有人以检查票据的形式取款的权利。
理解和应用票据权利对于个人和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商业交易中,了解自身享有的权益和权利,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并提升交易的安全性。
同时,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在进行投资和融资决策时也需要考虑票据权利的相关因素,以最大化自身的利益和风险管理。
在总结中,票据权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商业交易中具有重要意义。
理解和应用票据权利对于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利益以及实现有效的经济活动至关重要。
只有充分发挥票据权利的作用,才能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并促进社会的繁荣。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下面对每个部分进行简要介绍。
引言部分首先对票据权利进行概述,说明票据权利的定义和种类。
接着介绍文章的结构,简要说明正文将会讨论票据权利的定义和种类,结论部分将强调票据权利的重要性和应用。
最后,明确文章的目的是通过简述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为读者提供对该领域的初步了解。
正文部分将围绕票据权利的定义和种类展开讨论。
首先,详细阐述票据权利的定义,包括其内涵和外延。
此外,还可以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票据权利的具体规定,以及票据权利在商业领域中的应用情况。
接着,对票据权利的种类进行详细解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票据、所有权票据和代理权票据等。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票据权利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票据权利考点15: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一)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第一顺序权利)(二)票据追索权,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是第二顺序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一)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二)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三)因欺诈、偷盗、胁迫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一)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二)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三)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示】学习以上知识点后,环球网校小编建议考生做题巩固一下学习的内容!看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多选题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所述票据丢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B.转账支票C.现金支票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答案】BCD【解析】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第四章 票据权利
第四章票据权利第一节票据权利概述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性质上属于债权;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收款人或者持票人;2、特征:(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其一、债的不履行状态,除债务人破产外只用履行延迟,不存在履行不能;其二、便于担保人替代履行,票据关系中,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均有担保付款的责任;其三、便于债的法定抵销;其四、在我国适用于代位权的行使;注意:只有当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2)、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票据权利以票据为其载体,以票据权利为内涵,两者相结合,权券一体,票据权利因票据的制成而产生,又因票据的毁灭而消灭,票据权利的主张、行使、处分与票据不能分离,主张自己享有票据权利的,必须占有票据;注意:(1)、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承兑、请求付款、行使追索权,必须提示票据;处分票据权利——转让票据权利、质押票据权利,必须支付票据(2)、票据权利与票据的不可分性还表现在票据权利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任何一个签名于票据上的债务人只对票载文义负责;(3)、票据权利具有双重性:为了确保持票人获得票据货款,各国票据制度均规定出票人、背书人应当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票据付款、当票据不获得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这便赋予了票据权利人的两重权利,即承兑或付款提示权及追索权;二、票据权利的分类1、主权利和从权利(分类标准:主从关系)概念:在票据关系中,因保证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为从权利,被保证之债为主权利;2、先序权利和后序权利(分类标准:权利行使先后)概念:两项相互的有关联的权利中,应先行使的权利为先序权利,在后一顺序行使的权利为后序权利;(1)、在票据权利中,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承兑的权利以及向承兑人、付款请求付款的权利为先序顺序,收款人或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为后序权利;(2)、《票据法》第三十六条: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票据法第三章票据当事人的权利
2.继受取得
(1)依背书转让或履行票据债务而取得。
(2)因税收、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票据的持有人,也可以合法 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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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得条件 • 1.债务人必须有合法的票据行为,即债务人 开出票据或转让票据必须依法进行。 • 2.债权人取得票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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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 《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 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 •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票据权利是票据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它是基于票据债务人的 票据行为产生的。 • 票据权利不同于票据法上的权利,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指根据 票据法的规定产生的权利,属于非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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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再追索权的行使 (1)再追索权是指清偿了持票人追索金额之后的汇 票债务人所行使的追索权利。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3款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 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2)再追索的内容: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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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行使追索权的具体内容 • •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 息; •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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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于追索权行使的消灭时效。 • 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 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 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或者被提起诉 讼之日起3个月。
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会计实务》微表格:票据权利
①丁的票据权利如何?丁不享有票据权利。
②若丁赠送给不知情的戊,戊票据权利如何?戊是无对价取得,权利不得优于丁,戊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若丁有偿转让给不知情的庚,庚票据权利如何?庚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不受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享有完全票据权利。
具体情形
行使对象
起算日
时效
权利
远期商业汇票【不见票即付,到期才付】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年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银行汇票、本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除出票人)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
6个月
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即持票人仍可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意思是:为防止权利因时效而丧失,可以采取不断的进行诉讼、提出要求而使权利存续】
2.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请求作成拒绝证明的行为;【意思是:当我们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对方可以拒付,但是,对方得给个证明,方便我们将来行使追索权】
再追索权
前手
(除出票人)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
3个月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链接】持票人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教材P223】
③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和义务具体指哪些
票据权利和义务具体指哪些很多时候,我们国家会出现⼀些票据,那么对于票据的权利是怎样进⾏规定的,⼀般情况下,票据会具有哪些业务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关于这个问题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票据权利和义务具体指哪些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向票据债务⼈请求⽀付票据⾦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向票据债务⼈请求⽀付票据⾦额的权利它⾸先应当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付款⼈、承兑⼈)向其偿付,如果主债务⼈没有或⽆法(如账上⽆款⽀付或者破产等)偿付时,持票⼈才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背书⼈、保证⼈、出票⼈)向其偿付票款。
《票据法》第六⼗⼀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可以对背书⼈、出票⼈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前,有下列情形之⼀的,持票⼈也可以⾏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或者付款⼈死亡、逃匿的;(三)承兑⼈或者付款⼈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业务活动的。
第六⼗⼆条持票⼈⾏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权利取得票据权利与票据同时存在,不持有票据,就不能⾏使权利,凡是善意取得票据的⼈也就取得票据权利。
善意取得票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依票据上的转让⽅法⽽取得,即以背书或直接交付⽽取得。
(2)取得票据时⽆恶意、⽆重⼤过失。
(3)付对价。
权利丧失(1)票据记载不合格或已过期。
(2)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向持票⼈⽀付票据⾦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特定的票据⾏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票据权利是指持票⼈向票据债务⼈请求⽀付票据⾦额的权利它⾸先应当要求票据的主债务⼈向其偿付,如果主债务⼈没有或⽆法偿付时,持票⼈才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向其偿付票款。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叮咚~叮咚~叮咚~2017年的钟声已经敲响,不要迷糊了,清醒清醒!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可以提上日程啦!中华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第四章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复习哦,不要浪费网校的辛苦哦!今天我们17来学习知识点:票据权利。
祝大家学习愉快!【知识点】: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出票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转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国开 《经济法》简述票据权利的种类及主要内容
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内容涵盖广泛,包括了很多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而票据权利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牵扯到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往来和交易中的各种权益。
本文将从国开《经济法》中简述票据权利的种类及主要内容,以期为读者提供系统全面的信息。
一、票据权利的种类在《经济法》中,票据权利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种种类:1. 票据权利的基本种类:票据权利的基本种类主要包括汇票权利、本票权利、支票权利三种。
这三种基本种类的票据权利在法律上享有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了订立、背书、转让、保证等权利和责任。
2. 票据权利的衍生种类:票据权利的衍生种类主要包括了背书权利、权利转让、追偿权利等。
这些衍生种类的票据权利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可以实现票据权利的变现和转移。
3. 票据权利的附属种类:票据权利的附属种类主要包括了承兑权利、转让权利等。
这些附属种类的票据权利在经济合同和交易中起到了辅助和保障的作用,是票据权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在《经济法》中,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 票据权利的行使方式:票据权利的行使方式包括了背书、转让、保证等多种方式,这些方式的行使要根据法律规定和票据性质进行具体操作,从而保障票据权利的合法行使和有效实现。
2. 票据权利的权利人与义务人:票据权利的权利人主要包括了持票人、收款人、出票人等,他们在票据交易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尽相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益的保护和责任的承担。
3. 票据权利的转移和变现:票据权利的转移和变现是票据交易和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环节,通过转让和变现实现了经济资金的流动和使用,保障了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合法实现。
4. 票据权利的保障和救济:票据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是法律体系中的紧急措施和应急安排,对票据权利的保全和维护起着重要作用,保障了票据权利的实现和保护。
国开《经济法》中对于票据权利的种类及主要内容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阐述,揭示了票据权利在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和实用的信息,对于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的票据权利问题有较强的指导和参考意义。
票据权利
恶意取得票据
A为某一票据的收款人,其所持有的票据被 B偷得,C明知B持有的票据为偷盗所得, 仍受让票据,C就是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
有票据权利
票据的取得
票据的取得应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否则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1. 恶意取得票据,指明知票据转让人不是票 据上的真正权利人,对票据没有处分权而 受让的行为。 2. 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指受让人虽不是明知, 但是凭在一般业务交往以及日常生活中所 积累的基本经验和习惯,稍加注意就可以 知道票据转让人没有票据处分权,但是因 为疏忽未加注意而受让票据的行为。
从而取得的票据权利。
票据的取得
票据的取得应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否则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1. 恶意取得票据,指明知票据转让人不是票 据上的真正权利人,对票据没有处分权而 受让的行为。 2. 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指受让人虽不是明知, 但是凭在一般业务交往以及日常生活中所 积累的基本经验和习惯,稍加注意就可以 知道票据转让人没有票据处分权,但是因 为疏忽未加注意而受让票据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分类
根据权利行使的先后顺序分: 1. 第一次请求权,一般称作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 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的委托人请求根 据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包括对汇票付款 人、支票付款行以及本票出票人的请求权。其他的 付款义务人可能是担当付款行、票据交换所等。 (票据上的主要权利) 2. 第二次请求权,一般称作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向 主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就可以向票 据的次债务人请求偿付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次要的、附条件的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
1.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 票,自出票日起2年 2.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 个月 3.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 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 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税会实务】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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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有权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向其偿付票款,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票款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向其偿付票款。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所谓提示票据就是向债务人出示票据供其观看,请求其付款。
持票人如未在票据法规定的时期内提示票据则发生其丧失追索权的效力。
按期提示票据既是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也是追索权的保全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作出的努力,如向法院提起诉讼中断时效、作成拒绝证书等。
所谓中断时效是指在票据有效期间内,持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前经过的票据生效时间无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比如某汇票从2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1个月。
2月26日持票人因某种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断时效,即以前的25天无效,从26日起重新计算时效。
所谓拒绝证书是证明待票人已有法定或约定期间内为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必要行为,但行为的后果被拒绝的证明书。
拒绝证书一般由持票人。
票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推荐阅读: ·小企业会计实务汇总 ·详解合法有效凭证的定义 ·会计特殊业务处理实务 ·做内外账,别人不知道一定是假的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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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以下几种票据无效的情形。 1.值得注意的是,在台湾地区的票据法中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 和数码不一致时,以中文大写为准,而票据仍然有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 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 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 对原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 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1.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 项:
票据的权利和义务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下列有关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介绍如下:1、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3、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1)持票人是票据收款人,收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有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3)凡是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但是,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4)凡是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
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有人根据票据法规定所享有的权益。
它是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凭证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为票据持有人提供了法律保护和便利。
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票据的权利人、票据的转让和背书、票据的支付和追索以及票据的保证等。
票据权利涉及到票据的权利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即为票据的权利人。
持票人可以是票据的原始权利人,也可以是通过合法的转让手段获得票据权利的人。
票据的权利人享有在票据到期日向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同时,票据的权利人还有权利要求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承担票据的保证责任。
票据权利还涉及到票据的转让和背书。
票据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进行转让,即持票人将票据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转让的方式可以是背书,也可以是让与等方式。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受让人的姓名,将票据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
通过背书,票据的权利可以得到有效的转移和确权。
第三,票据权利还涉及到票据的支付和追索。
持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日向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
票据到期后,持票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追索权。
在追索过程中,持票人需要提供相应的票据和证据,以证明自己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并且票据的支付条件已经成熟。
票据权利还涉及到票据的保证。
票据的保证是指出票人或承兑人对票据的支付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出票人和承兑人应对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保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票据在支付过程中发生问题,持票人可以依法要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履行保证责任。
票据权利是票据持有人根据票据法所享有的权益。
它涉及到票据的权利人、转让和背书、支付和追索以及保证等方面。
票据权利的确立和行使,为票据的流通和交易提供了法律保护和便利。
持票人通过行使票据权利,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也促进了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因此,对于票据持有人来说,了解和掌握票据权利的相关内容,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第四章 票据权利资料教程
则。 • ③认定善意的具体标准:背书连续,票据法第31条;
恶意,票据法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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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构成要件
• **典型案例13、14** • (4)须支付了相当的对价而取得票据。 • 物权法第106条;票据法第10、11条:对价要
件均具有独立性,非“善意”所能涵盖。
• 三、继受取得:从票据权利人处取得 • 如背书转让、无记名票据的交付、票据赠与、
继承和公司合并而取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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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 一、票据权利的行使 • 是持票人向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
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 狭义:请求付款、进行追索。 • 广义:还包括请求承兑、请求定期付款
• 一、概说:有全部消灭与部分消灭之别。 • 二、消灭事由 • (一)足额付款 • (二)被追索而为清偿 • (三)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 (四)保全手续欠缺:消灭追索权 • **典型案例15 • (五)其他:票据毁灭、混同、提存和免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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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难点问题
• 1、票据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区别及 联系?
• 第一债务人或主债务人,是票据权利人首先主张权利 的对象。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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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权利的取得
• 一、概说 • 二、原始取得 • (一)出票取得:不经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 • 1、票据形式合法。 • 2、票据取得行为合法 • (二)善意取得 • 1、概念:持票人从无票据处分权人手中善意且无过失
第四章 票据权利
• 第一节 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特点 •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 法定概念,票据法第4条第4款: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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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相关内容【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票据权利是票据债权人只凭票据就可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 的权利。产生的依据是票据行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属票据固 有的权利。它表现在票据上,须凭票据才能行使,行使该权利能直接达 到票据目的。下面来具体学习关于票据权利的相关内容。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 1.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2.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 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二、票据权利的丧失补救: 1.挂失止付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 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 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
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付 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 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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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 权利的,《票据法》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其仍享有民事权 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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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票据权利只能在票据当事人中行使‚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 基本当事人,持票人有权向处于自己前面的任何票据活动阶段的当事人 追索,而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同时出票人签发票据时必须将必须记载事 项填写在票据上‚之后该票据上所确定的票据种类、金额和支付日 期等,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否则被更改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上的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又须以票据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只有享 有票据权利的人才能享有票据法上的权利、行使票据法上的权利。从这 个方面看,票据权利是票据法上的权利的基础。这一点也是需要必须要 认清楚的地方。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 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 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 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 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 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 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三、票据权利的时效: 1.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见票 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 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