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及海事监管模式改革实施方案
船舶签证制度的历史划分(1952-2017)
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海上交通安全法》进行了修正,同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下发了《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 年 3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下发了《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从规范层面,正式取消了国内航行的海船、内河船的进出港签证制度。
存在了半个多世纪的船舶签证制度, 如何寻求一个无限接近客观公正的评判,是一个巨大而艰难的课题。
对一项制度的评判首先应当了解其历史发展阶段,而不能只看一个时间点。
船舶签证制度自1952 年至今,历经三次存废六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实施了半个多世纪。
它从行政许可逐步演变成监管制度,其功能也从单一的适航性审查逐步集聚港航规费征收、违章监管、宣传服务等多位功能。
船舶签证制度的历史渊源依据现有史料,船舶签证制度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楚怀王赐给儿子鄂君启的舟、车铜质符节,该符节称为“鄂君启节”,其目的是方便鄂君启在楚国域内免税从事水路经商活动,该免税通行凭证,用铭文错金详细规定了车船数目、行程期限、运载物类等,它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行船通行凭证。
至唐代,诞生了中国历史上海事管理机构的雏形——“市舶使”,行使船舶检查之责。
宋代(公元971年),正式设立专职海事管理机构——市舶司,船舶始发港市舶司签发的“公据”或“公屏”,其内容与今天的《船舶签证簿》中的内容有较多相似之处。
明代由于实行海禁,市舶司职责发生转变,主要是辨勘合、禁通番、征私货和平交易四个方面。
清代由海关统一掌管,民国初年由航政局对国内船舶查验签证。
船舶签证制度的历史划分(1952-2017)DOI:10.16831/ki.issn1673-2278.2019.09.027The historical partition of ship visa scheme77中国海事海事博览Maritime Browse变革年代:初创到短暂废止(1952-1958)新中国成立后,在立法层面对海事进行规范始于195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通知
海船舶 [ 2 0 1 2 ] 7 6 3号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新疆 生产建设兵 团海事局 ,各
直属海事局 : 为规范国际航行船舶进 出 口岸查验 和国内航 行船舶进 出港签证 等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行 为 ,强化代理人 ( 包括代理机构和个 人代理 )的守法经营意识 和责任 意识 ,维护水上 安全形 势稳定 ,更 好地服务航 运经济发展 ,现就船舶 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 信管理有
各 单位要针对部分 代理从 业人员守法 意识淡薄 、责任心差 、业 务水
平低 的情况 ,督促代理单 位组织开展专业 知识 培训 ,使其掌握 与船
舶 进出港许可业务 相关 的海事法律法规 和相关要求 ,提高业务 能力
和 责任 意识。
四 、强化船舶进 出港许 可业 务代理 的 日常监 管。各单位要督促 代理人建 立 、健全业务代理档案 ,真实完整地记 录其 船舶进 出港许
各单位可 结合本 辖区的实际情 况 ,研究制订具体的措施 ,确保工作
取得实效 。在工作 中如有 困难和问题 ,请及 时报部海事局 。
附件 1
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 管理工作指南
为规 范国内航行船舶进 出港签证 ( 以下简称 “ 船舶 签证 ” ) 和国
际航行船舶进 出口岸查验 ( 以下简称 “ 船舶查 验” ) 代 理人 的代理行 为 ,促进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实施 ,制定 本指南 。
4 . 联 系方式 。
( 三 )船舶查验代理机构 1 .《 工商 营业执照 》复印件 ( 同时交验正本 ) ; 2 .《 国际船舶代理经 营资格登 记证 》 复印件 ( 同时交验正本 ) ;
上海海事局:“放管服”改革成效明显
危 险品 船 等 ) 、 船龄、 缺 陷和 滞 留情 况作 为 风 险评 估 的
参数 , 将 被举 报 船 舶 、重 点跟 踪 船 舶 等 列为绝 对 优 先监
下, 接得 住 , 前 提 是要 发 挥立 法 的引领作 用 , 做 到于 法有
督对象, 合 理 调 配 行政 执 法 资 源 , 提 高检 查 的针 对 I '  ̄ g n
效 率 。这一举 措使 船 舶 风 险 评 级 实现 了从单 一 化 向多元
化 的转 变 , 使 得船 旗 国 监督 检 查 由 “ 汗水 型 ” 转向 “ 智 慧
据。 五年来 , 上海海事局积极参与上级立法, 承接 了《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船 舶 安 全监 督 规 则 》 等5 部 交 通 运 输部 规 章 的起 草 工作 , 并 以 此 为契 机 , 将 “ 放 管服 ”改 革 中积 累
清理 取 消 收费 , 激 发 企业 活 力。 近年 来 , 上海 海事 局
根 据 交 通 运输 部 、财政 部 的相 关 要 求 , 严 格 落 实惠 民举
1 6 …
办理 进 一步 加快 , 企 业 的活力进 一步 得到 释放 。 发 挥 立 法 引领 , 坚持 于法有据 。“ 放 管服 ”要 放 得
一 一 量 一 . , 一 ●
2 0 1 3 年 以来 , 上 海海 事局 在 交通 运输部 和 部 海事 局 的正 确 领 导下,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中央 和 国 务 院 关于 转 变
措 ,先后 取 消 了船 舶 证 明签 证 费 、船 舶 申请 安 全 检 查 复 查 费、油 污水 化验 费、海 事调 解 费 、 浮 油 回收 费、海 岸 电
海 自贸区和 国际航 运 中 心建 设 。 2 0 1 6 年 以来 , 通 过 废 止 文件 和 发 布 停止 实 施公 告 的形 式 , 先后 取 消 了上海 海 事
海事局XX年工作计划
海事局XX年工作计划XX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
工作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三化”建设为统领,以安全监管为中心,推进改革创新,推进职能转变,提高队伍素质,不断提升全面履职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xx 海事。
主要目标是:力争辖区不发生有海事监管责任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群死群伤事故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确保四项安全指标低位运行;社会满意度92以上;职工满意度95以上。
XX年xx海事要系统实施“123”工程。
即围绕一条主线:持续打造xx海事升级版;突出两个主题:抓基础、强基层;抓住三个重点:抓安全、抓队伍、抓作风。
重点抓好以下八个方面工作:(一)适应深化改革新常态,持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积极推进监管模式改革。
构建“教育、制度、责任、诚信”四位一体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积极准备并妥善实施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后有关安全监管措施的调整,有效运行船舶报港平台;探索实施诚信管理体系,引导船舶自觉遵章守纪;探索建立大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船籍港管理信息、船员档案信息、船舶动态信息报告等与地方海事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着力增强船舶和船员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相应调整海事管理职责,不断优化海事管理模式,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2.着力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实行以风险为对象的安全管理方式,实施航段风险分级和船公司分级管理;编制形成典型案例的安全风险辨识手册、风险评估技术指南和应急预案操作手册,逐步构建起安全风险的管理技术体系;在全局的风险防控中,运行挂牌、跟踪、督办、销号的全过程跟踪整改制度。
3.提升电子巡航效能。
进一步完善全时电子巡航、高峰现场巡航、夜间错时巡航“三位一体”巡航新模式;落实电子巡航工作指南;加大监督考核力度,推行奖惩机制;全面实行电子巡航系统有声巡航;加大远程监控、远程纠违力度;探索建立太子矶水道电子监控管理和现场联动管理机制,试运行交管(控制)段。
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
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正文:---------------------------------------------------------------------------------------------------------------------------------------------------- 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同意《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由你们发布施行。
具体实施办法,由你们依照本《通告》制定。
附: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国务院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六日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近年来,在沿海一些地区,不法分子利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危害了海上治安,妨碍生产、运输的正常进行。
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坚决清理、取缔“三无”船舶。
特通告如下:一、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二、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
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应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AIS在海事智能信息化监管中的应用及存在问题探讨
AIS在海事智能信息化监管中的应用及存在问题探讨刘政训;张海博【摘要】随着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在船舶上的广泛应用,AIS设备已然成为海事主管机关跟踪和掌握船舶动态最主要的手段之一.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船舶AIS设备在实际应用中显现出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AIS的身份信息与实船完全不符、单一船舶有多重AIS身份、多艘船舶拥有同一个AIS身份等多样的问题.因此,海事部门作为主管机关有责任不断优化管理理念,探索更为有效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杜绝船载AIS信息混用的现象,规范船载AIS设备的使用,提高AIS高质量数据的应用,持续推动智慧海事发展,切实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期刊名称】《中国海事》【年(卷),期】2019(000)008【总页数】4页(P45-48)【关键词】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智慧海事;信息应用【作者】刘政训;张海博【作者单位】金山海事局,上海金山 200540;金山海事局,上海金山 2005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75.7一、船载AIS设备在智慧海事系统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自2017年船舶进出港签证取消之后,海事管理机构获取辖区船舶的动静态信息的主要手段转移到船舶AIS设备系统上,相关海事智能船舶指挥系统、监控系统和搜救系统的建立和使用都要依赖船舶AIS信号的正常使用和捕获。
目前,船舶AIS 系统已经成为海事管理机构跟踪掌握辖区船舶动态的“千里眼”和“顺风耳”,因此船舶正确使用和显示本船的AIS信息在智慧海事系统建设中起到关键作用。
可以想象,如果在一个辖区内有部分船舶没有正确使用或显示本船的AIS信息,特别是船舶身份信息的话,那对整个辖区船舶监管系统会造成多大的混乱,甚至可能引起整个系统失控。
“A”船不是“A”船而是“B”船、“内河船”不是“内河船”而是海船、“渔船”不是“渔船”而是商船、甚至“船”不是“船”而是一个“渔标”,这些混乱的情况都取决于船载AIS设备静态信息的是否准确的输入和显示。
外来文件清单
2016.1.1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7
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海船员2012 (678)号
中国海事局
2012.10.1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8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625号
国务院
2013.1.1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2011年修正案的通知 海船舶(2012)798号
68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中国海事局
2010.4.12
海事局
指定人员/安监室
69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
海事局
2012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海船员(2016)521号
中国海事局
2016.9.21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1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
上海海事局
2011.1.8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2
老铁山水道船舶安全航行特别管理规定(试行)
辽宁海事局
2010.7.2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3
关于实施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和长山水道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中国海事局
2013.1.1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80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交通部2013年第16号令)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沪海危防[2011]60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海危防〔2011〕60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现将《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海船舶[2011]211号)(以下简称《细则》)、《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1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关于执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1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上海海事局报检中心和各海事处依据职责具体负责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第四条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上海港前,按照《细则》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与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图说海事“十三五”
“十三五”期间,海事系统经受住新冠肺炎疫情考验,聚焦服务国家和区域战略落地,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海事力量。
落实“放管服”改革,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服务船员“口袋工程”。
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累计为企业减负约275亿元,推进“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海事为民温度更暖。
落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海事基层执法机构、航海保障与船检体制等改革任务,内生动力有效激发。
2017年5月19日,京津冀三省市船检机构签署“落实京津冀三省市船检机构协同发展”合作备忘录。
2019年11月4日,长三角海事一体化融合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在上海海事局召开。
2019年10月10日,海事“一网通办”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实现海事网上政务服务统一实名身份认证,让企业和群众网上办事“单点登录、一次认证、全国漫游”。
2017年,舟山海事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为行政相对人答疑解惑。
2019年5月20日,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司等单位联合开展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走进北京市第八中学附属小学,为该校500 多名师生讲解了详细实用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
2017年3月22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通知,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内河航行的船舶以及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进出港实施报告制度,这标志着船舶签证制度成为历史,船舶进出港管理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开启了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管理的新时代。
图说海事“十三五”构建海事公共服务体系 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彰显人民满意新作为“十三五”这五年,注定极不平凡。
“十三五”时期的中国,既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又处在由大到强的关键性阶段。
五年攻坚克难,五年勇毅前行,推动了当代中国发展闯关夺隘,成就了波澜壮阔的东方传奇,在新时代中国发展征程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章。
“十三五”期间,海事系统在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三化”为统领,全面履职、砥砺奋进,为护航新时代中国发展征程贡献了海事力量,彰显了作为担当。
国家铁路局解读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所涉及的规章修正案
国家铁路局解读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所涉及的规章修正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7.1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所涉及的规章修正案国务院目前共发布了四批行政许可清理决定,其中涉及我部职责是取消行政许可11项,下放6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我部对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和修订、废止。
其中以修正案形式完成了11件次规章的修订工作,废止了6件铁路规章。
现对其中主要的修正案和废止情况作如下解读: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等4件规章的修订国务院以国发[2013]19号文公布的第一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中,涉及我部的是取消了5项审批项目,设立这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3件行政法规《国际海运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员条例》已做了相应修改,删除了相关条文。
按照国务院要求,所涉及的规章也要相应地修改。
(一)关于《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2003年第1号)的修订这部规章的修订主要是针对取消的“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两个许可项目。
一是将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由事前审批改为了事后备案,并按照确保行业管理不缺位、市场秩序不混乱的要求,将原来的许可条件内容以行为规范和管理要求的形式予以了保留;二是删除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的条款。
另外,“对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是此前国务院清理行政许可时予以取消的,此次修订一并删除了这一许可项目的相应条款。
该规章修正案以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9号部令公布。
(二)关于《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的修订该规章的修订针对的是“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许可项目的取消。
主要是将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由审批制管理调整为备案制管理,并在罚则中对未按规定备案的情形明确了相应的处罚。
游艇和休闲船舶的海事监管信息化解决方案分析
游艇和休闲船舶的海事监管信息化解决方案分析杨芝龙李引罗朱晓卉摘要:从大鹏半岛游艇和休闲船舶管理现状出发,针对深圳辖区游艇和休闲船舶的海事监管难点,从信息化监管的角度,提出定位仪、基本数据建库、平台智能管控、平台短信警告威慑一整套技术解决方案,以实现对游艇和休闲船舶海事监管手段的全天候、全方位的监管覆盖,提高深圳辖区水上休闲活动的海事安全管理水平。
关键词:海事监管;游艇和休闲船舶;GPS定位仪;平台智能管控DOI:10.16176/ki.21-1284.2019.08.007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颁布和《广东自贸区粤港澳游艇“自由行”实施方案》获批,深圳作为区域四大中心城市发展的核心引擎,提出了要建设国际游艇旅游自由港的目标,促进滨海旅游业高品质发展,加快“海洋-海岛-海岸”旅游立体开发模式。
目前东部海滨海上休闲活动成为广大市民新的热门活动,大量客流的需求使得经营海上休闲活动的游艇和休闲船舶数量井喷式增长,给水上安全监管带来了巨大压力。
二、大鹏半岛游艇和休闲船舶管理现状目前深圳海上休闲旅游主要集中在东部大鹏半岛大约150公里的海岸线上。
根据统计,在每年的5—11月深圳海上旅游旺季,平常每天约有5万人次,节假日高峰时段每天高达30万人次前往海滨游玩,造成东海海上旅游资源极其紧张。
截至2019年4月,据统计在深圳本地海事机关注册的活动游艇有540余艘,活动休闲船舶有830余艘,还有部分渔船、渔业休闲娱乐船舶、未正式登记的村民自有船舶也参与海上经营活动。
这种现状导致东部海滨海上安全管理压力日趋增大,海事监管压力陡增。
(一)船舶经营海上休闲活动基础配置薄弱由于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我市海上休闲船舶经营活动在安全和管理方面存在比较大的问题:一是存在船舶证照不齐的现象。
仅在大鹏半岛就存在大量证照不齐的当地居民自有船舶,其中大部分船只是渔业用途的玻璃钢快艇,游客安全得不到保障。
二是经营拉客活动的驾驶员存在着无证驾驶的现象,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均不能保证。
2024年三无船舶整治行动方案
2024年三无船舶整治行动方案一、背景三无船舶是指无船舶所有权、无船舶登记和无船舶属籍的船舶。
这类船舶往往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给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整治。
二、整治目标1.消除或淘汰所有三无船舶,确保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2.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机制,预防三无船舶问题再次出现。
三、整治措施1.建立三无船舶信息登记库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收集、整理和登记全国范围内的三无船舶信息,建立信息登记库。
各地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向信息登记库报送相关数据,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加强执法力度加大海事执法力度,建立海事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协同作战。
对发现的三无船舶进行全面排查,依法进行处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提供补助政策针对拥有三无船舶的船主,制定相应的补助政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贴或优惠政策,鼓励其淘汰或改造三无船舶。
同时,政府还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机会,帮助船主更好地进行船舶更新和改造。
4.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海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港口、船舶建造、修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对涉及船舶登记和造船维修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强对三无船舶的管理和监督。
5.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三无船舶的宣传,提高船主和相关从业人员对三无船舶整治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向公众普及三无船舶的危害和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鼓励船主和从业人员自觉抵制三无船舶,增强全社会对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6.加强国际合作积极与国际组织和海事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跨国或国际航运企业的监管和管理。
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或国际范围内的三无船舶问题,维护全球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四、预期效果经过2024年三无船舶整治行动的实施,预计将取得以下效果:1.消除绝大部分三无船舶,确保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2.建立健全的信息登记和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三无船舶问题的发生;3.提高全社会对三无船舶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形成共同抵制三无船舶的良好氛围;4.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或国际范围内的三无船舶问题,维护全球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进出中国沿海港口水域深吃水船舶监督管理的通知-海通航〔2011〕5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进出中国沿海港口水域深吃水船舶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进出中国沿海港口水域深吃水船舶监督管理的通知海通航〔2011〕574号沿海主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引航站,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各直属海事局:近年来,因航运企业、港口调度、引航站等对航道实际水深掌握不准确,导致一些深吃水船舶在进出中国沿海港口水域时富裕水深不足,搁浅事故多发,给港口经营企业和船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加强对进出中国沿海港口水域深吃水船舶的监督管理,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方面在认定港口水域航道水深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发行的海图(包括电子海图)水深为法定的航行参考依据。
水深变化快、测量频度大,且无法及时更新海图或电子海图水域的水深认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最新测量的结果为准。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协商当地港口、航道等部门,结合水文地质条件,结合港区、航道淤浅和疏浚情况,合理确定扫海测量频率。
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对深吃水船舶进出本辖区吃水受限水域实施严格控制,水深控制标准要在海事管理机构出版发行的海图水深基础上,充分考虑船型、潮高、航速、底质和淤浅等因素,切实保证船舶留有安全的富裕水深。
四、疏浚和新建航道验收后,各业主单位应主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扫海、测量。
水深测量结果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外公布。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结束——。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5.23•【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2024年三无船舶整治行动方案
2024年三无船舶整治行动方案1.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加,船舶作为海上运输的主要工具,需要不断发展和更新。
然而,在船舶行业中,存在着一些被称为“三无船舶”的问题。
所谓的“三无船舶”,指的是无船级社、无证书和无船检的船舶。
这些船舶存在安全隐患,并且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为了保障船舶运输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采取有效的整治行动。
2.问题分析2.1 无船级社无船级社指的是没有通过船级社的认证和注册的船舶。
船级社是对船舶进行认证和监督的机构,负责确保船舶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和规定。
无船级社的船舶可能存在船体结构强度不足、船舶设备不完善等问题,对船舶的安全性构成威胁。
2.2 无证书无证书指的是船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颁发证书。
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等,这些证书是船舶合法运营和安全性的保障。
无证书的船舶可能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3 无船检无船检指的是船舶没有经过定期的船舶检验和维护。
船舶检验是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无船检的船舶可能存在船体破损、设备老化等问题,对船舶的航行安全产生负面影响。
3.整治目标3.1 建立健全船舶整治机制,设立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整治行动;3.2 检查登记全面,确保所有船舶都经过合法审批和登记,具备相应证书和船级社认证;3.3 对存在问题的船舶进行治理和整改,提高船舶的安全性和环境友好性;3.4 促进船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船舶技术和设备的更新和创新。
4.整治方案4.1 加强立法和政策支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三无船舶的禁止和处罚措施。
加大对整治行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促进船舶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4.2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整治行动设立船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和具体实施措施。
该小组由相关部门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确保整治行动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有关航运公司,各直属海事局:为便利船舶进出港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决议,现决定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为做好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后的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内河航行船舶以及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实施进出港报告制度。
二、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和办理航行于长江、珠江、黑龙江、京杭运河的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的内河船舶和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http://180.169.34.36)或手机APP客户端(),按照《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附件1)的要求,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
未注册的用户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进行在线注册。
已注册过电子签证账号的船舶无需重新申请注册,使用原账号登陆和办理。
航行其他水域的内河船舶可根据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办理进出港报告。
三、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的配备和使用。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均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的核发、换发和补发。
《船舶登记簿》不再作为传播的法定文书。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海事管理机构要利用多种有效方式,全面宣传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便利措施、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操作流程以及行政相对人需要注意的事项,争取航运公司和广大船员的全力支持,确保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苏政办发[2010]145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45号)南通、盐城、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省海洋渔业局、安监局制订的《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渔船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而从事海洋渔业生产活动的船舶,属于社会船舶。
由于历史原因,我省仍有2800多条涉渔“三无”船舶没有纳入规范的安全监管范围,已成为当前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的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监管,有效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促进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4月15日,在全省集中开展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
具体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和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全面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确保符合条件的船舶全部纳入安全监管,确保不再出现新的涉渔“三无”船舶,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
二、整治对象在我省沿海海域进行渔业生产作业的“三无”船舶,以及船东户籍地为南通、连云港、盐城市的涉渔“三无”船舶。
船舶签证名词解释
船舶签证名词解释船舶签证是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进出港口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港口的行政行为。
下面将从签证定义、目的、种类、流程、有效期、变更与取消、法律责任和与港口国监督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一、签证定义船舶签证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进出港口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港口的行政行为。
通过船舶签证,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进出港口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船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保障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
二、签证目的船舶签证的主要目的是对船舶的进出港口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以确保船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保障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
具体来说,签证的目的包括:1. 核实船舶身份和航行资格,防止假冒船舶或非法航行;2. 掌握船舶动态,防止船舶违章航行或违规操作;3. 督促船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和船员适任性;4. 保障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防止船舶造成事故或污染。
三、签证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船舶签证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常见的分类标准包括:1. 按签证目的:分为进出港签证和过境签证;2. 按签证时间:分为定期签证和不定期签证;3. 按签证方式:分为人工签证和电子签证;4. 按签证内容:分为全面签证和部分签证。
四、签证流程船舶签证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船舶提出签证申请:船舶在进出港口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签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2. 海事管理机构审查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核实内容包括船舶身份、航行资格、船员配备、货物装载等方面;3. 海事管理机构审批签证: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签证的决定。
如果准予签证,则签发相应的签证;4. 船舶遵守签证要求:船舶在进出港口期间,必须遵守签证要求,确保船上人员、货物和航行安全。
五、签证有效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根据不同的签证种类而有所不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船舶进出港签证取消后,取消海事人员的审批环节,改为系统自动信息收妥确认,直接由船舶电子签证改为船舶报告制。
考虑到内河水域海事管理机构的信息化水平实际状况,内河船舶报告制度分两步实施:逐步对内河干线船舶实施简易的船舶进出港报告,通过互联网、手机、传真或者船载AIS设备等实现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远程报送。同时加快内河船舶信息化建设工作,完善相关措施,尽快推行与海船一致的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管辖的四级高等级航道以外的支流,自行制定切合实际的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推进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在内河海事管理机构的广泛应用,畅通航行通告等海事信息发布机制。强化涉水部门的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主动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化合作,切实做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转变海事监管模式,是中国海事局响应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简政放权,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要求的重要举措,也将大大便利船舶进出港口,加快船舶周转;也将提高海事服务和监管能力水平,促进海事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引导航运业界回归安全本源,传递“自觉守法,高效便民”的理念,实现科学的海事监管。
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及海事监管模式改革实施方案
改革方案以便利运输、强化监管为宗旨,以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为基础,以实施信用管理为依托,以加强现场监督管理为保障,通过海事监管力量的优化配置和海事信息化建设成果的运用,推进海事监管模式转型升级。
方案共涉及以下九大方面工作:
(一)制定《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加快推进《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制定工作,力争与取消船舶签证工作同步实施,建立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实施船舶诚信管理制度。此外同步对《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建立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四)推行船舶诚信管理。
建立船舶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船舶实施分类分级管理。船舶综合质量管理与现行的诚信船舶和重点跟踪船舶管理相衔接,根据分级分类结果对不同船舶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五)落实企业责任主体。
切实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船舶开航前自查制度,要内容之一。
(六)建设船舶动态信息保障系统。
实现船舶动态全程监控。通过已建设的AIS岸基网络和船台设备的广泛配备和AIS公众服务平台等,实现对船舶位置的全程连续监控。建立完善的全国统一共享数据库。加快内河船员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建设应用,实现业务系统的统一应用和数据的汇聚集中,形成全国统一的共享数据库。推进海事业务系统的建设应用。完善船舶动态管理等信息系统,通过AIS、VTS等动态监控信息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信息的综合应用,合理确定重点监管目标,提高现场执法的针对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短途固定航线船舶可以视情采取定期船舶报告制,一天至少报告一次。
(三)强化船舶现场监督检查。
进一步规范针对船舶技术条件和安全状况的船舶安全检查,建立统一规范的船舶现场监督机制,确定科学合理的选船机制,明确开展船舶现场监督的条件、内容、范围、方式、频次、执法标准等。对于四类重点监管船舶、重点跟踪船舶、未进行进出港报告的船舶等,增加船舶现场监督频次、扩大现场监督范围。
(七)强化现场执法力量。
(八)优化规费征收机制。
引入委托收款、扩大定期结算、推进远程支付,扩大港口建设费代收范围,探索船舶港务费代收机制,充分发挥港口经营人和代理人的信息资源优势,将规费稽查融入船舶监督检查,节省海事执法资源,尽力减少规费的逃缴、漏缴。
(九)推进内河海事管理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