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管理人员签证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07.26•【文号】交海发[2013]442号•【施行日期】2013.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航运公司: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3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适用本办法。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第四条船东应当提供保持海员健康的起居舱室环境。
第五条船东应当确保以下船舶设备、设施和建造要求持续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取得船员舱室设备的证明文件:(一)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二)通风和供暖;(三)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四)卫生设施及更衣室;(五)照明;(六)餐厅;(七)医务室。
第六条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每周对起居舱室进行检查,确保起居舱室保持健康、卫生和安全舒适的状况,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七条船东应当为海员免费提供船上的娱乐和福利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8.14•【文号】交通部令第7号•【施行日期】198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1989年8月14日交通部令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海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条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或其授权的港务监督(下称颁发机关)颁发。
海员证在国外的延期和补发,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
第四条海员证颁发给在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和由国内有关部门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
第五条中国海员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有损祖国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海员身份以外的活动。
第二章申请与颁发第六条申请海员证的中国海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二)经批准,有具体的工作任务;(三)经过海员专业技术训练,具有相应的证书。
第七条拟派往外国籍船舶上的中国海员申请海员证,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经过不少于六个月的海员职业培训,或毕业于航海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二)具有三年以上相应专业服务资历。
第八条海员证由海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并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海员证申请表》,提交海员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光纸)两张;(二)提交有效的办理海员证的海员出境批件;(三)交验船员服务簿;(四)交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培训单位签发的海员专业训练证明;为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申请海员证,还需提交海员聘用合同或雇用合同副本。
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1989年8月14日交通部第7号令发布同年12月1同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海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条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或港务监督(下称颁发机关颁发。
海员证在国外的延期和补发,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
第四条海员证颁发给在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上工作的中国海员和由国内有关部门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
第五条中国海员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
有损祖国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海员身份以外的活动。
第二章申请与颁发第六条申请海员证的中国海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二经批准,有具体的工作任务;(三经过海员专业技术训练,具有相应的证书。
第七条拟派往外国籍船舶上的中国海员申请海员证,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经过不少于六个月的海员职业培训,或毕业于航海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二具有三年以上相应专业服务资历。
第八条海员证由海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并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海员证申请表》,提交海员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光纸两张;(二提交有效的办理海员证的海员出境批件;(三交验船员服务簿;(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培训单位签发的海员专业训练证明;为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申请海员证,还需提交海员聘用合同或雇用合同副本。
第九条办理海员证的海员出境批件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审批机构签发批件时,应同时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第十条颁发机关接到办理海员证的申请后,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或申请手续不全的,不予办理海员证。
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
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船员在出境时所需的证件进行管理的规定。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法律,船员在出境时一般需要持有以下证件:
1. 护照:船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护照,其中包括个人的身份信息和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
2. 人员证书:船员出境前需确保持有有效的船舶人员证书,证明其具备适应船舶工作的能力和相应的培训和资质。
3. 签证:根据所前往国家的具体要求,船员可能需要申请和持有相应的签证。
签证可能包括旅游签证、工作签证等。
4. 港口登记卡:有些国家和港口要求船员在抵达时必须持有港口登记卡,以便能够顺利进入和离开港口。
此外,一些国家可能还要求船员在登船前接受体检或检疫,并持有相关的体检证明或疫苗接种证明。
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的具体执行和监管由各个国家的海事管理部门负责。
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罚款、禁止入境或其他处罚。
因此,船员在出境前应仔细了解目的地国家的入境要求,并准备好所需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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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外派管理规定办法
船员外派管理规定办法背景为了提高船舶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船舶公司经常需要在不同的港口或航线派遣船员。
为了确保外派的船员的安全、健康和权益,保障外派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船员外派管理规定办法。
定义外派:指船舶公司将从本岗位派遣的工作人员调配到其他岗位工作,包括因紧急情况需要突击组建某项工作组而另派往执行任务的人员。
外派人员:指船舶公司派遣到其他岗位工作的员工,包括船长、副船长、工程师、水手以及其他岸上职员。
管理规定外派资格1.外派人员应符合其职责、技能、经验、资历等方面要求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
2.外派人员在被派遣前,应按照国际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通过身体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等评估。
外派前准备1.外派人员应按照出发地和目的地的要求办理海关、签证、保险、医疗等手续,并在出发前进行文化、语言、法律等方面的培训。
2.外派人员应了解目的地的安全、保护、卫生等方面的情况,制定适当的应急预案。
3.船舶公司应提供充分的信息和指导,让外派人员了解目的地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强度、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情况,并明确工作责任、权利和义务。
外派期间1.外派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并且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航运安全规定、企业制度、劳动合同、安全生产规定等相关规定。
2.外派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并配合船舶公司安排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
3.外派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向船舶公司汇报工作进展、成果和问题,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改进和措施。
4.船舶公司应及时了解外派人员的工作情况,保障其安全、健康和权益,及时解决外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进行相关的规范和评估。
外派结束1.外派工作结束后,船舶公司应安排外派人员的回程,并在回程前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
2.船舶公司应及时对外派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分析工作成果、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并为外派人员提供必要的反馈和指导。
结论外派管理规定办法是船舶公司保障船员安全、健康和权益的重要措施。
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船舶海事签证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上运输事业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海事签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舶申办的海事签证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海事签证的主管机关。
各地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机构是海事签证的承办机关。
第四条签证机关在受理船方申办海事签证时,可对下列海事文书予以签证。
(一)海事声明、延伸海事声明;(二)海事报告;(三)与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文书。
第五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一)“海事签证”是指签证机关应船方申请办理海事签证时,对在第四条所列文书的内容进行初步核查,签注“准予备查”以证明船方确向签证机关申报过有关海事的公证性行为。
(二)"海事声明"是指船长就船舶遭遇恶劣天气或意外事故引起或可能引起的船舶、货物损害或灭失情况,在船舶抵港后递交的声明。
(三)“延伸海事声明”是指海事声明提出后,在合理时间内递交的更为具体、详细的补充声明。
(四)“海事报告”是指船舶发生事故后,向签证机关递交并要求办理签证的书面报告。
第六条船舶申办海事签证,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24小时内递交当地签证机关,在港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当地签证机关。
(二)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引起船舶或货物受到损害的,必须在开舱卸货前,将申报文书递交给签证机关或先行将其内容用电报、电传等形式通知签证机关。
(三)申报文书一式不得少于三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并分别加盖正、副本章)。
(四)申报第四条所列文书时,应同时附送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件摘录或其影印件,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五)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
(六)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第七条申报文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一)船舶名称、国籍、船籍港、船舶登记号、所有人和经营人名称。
(二)船舶的主要技术资料,出发港和目的港,客货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最新】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二、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将第三款修改为:“其中第(二)项规定的船员适任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供”。
三、删去第十九条第四项中的“船员服务簿”。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2019年2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第三条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并公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签发机关)具体负责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签发第五条办理海员证可以直接向签发机关申请,也可以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代为申请。
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远洋渔业公司或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外国培训合格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第二章培训合格证书第五条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以外的,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书包括以下培训合格证:(一)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四)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五)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六)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七)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八)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九)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十)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十一)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五)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六)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七)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八)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九)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二十)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培训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关于规范海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的规定
关于规范海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理海员出境证件的管理,保证我国国际海员的素质,适应国际化海员管理和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和交通部交安监发[1996]599《关于加强海员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具有护照性质并为船员出境执行任务专用的法定出境证件,证明合法持有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当时的职业身份为船员。
我国海员持海员证前往世界各国有效。
第三条凡出境在船上从事工作并编入船员名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应依法持有海员证。
第四条公民申请海员证,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称“港务监督局”)确认具有申请办理海员证资格的单位(以下称“申办单位”),向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申请办理。
第五条申请海员证的船员应满足的要求(一)申请海员证的船员应符合的基本要求:1.年满18岁至未满64周岁;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3.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的情形;4.没有下述情形或行为之一:(1)船舶处于险情时,擅自逃离船舶;(2)在航行肇事后逃逸并负有肇事责任;(3)不履行水上救助义务或拒不执行搜救指挥当局的命令;(4)因重大海上交通事故受到处罚且仍在处罚期内;(5)通过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或取得船员证件;(6)伪造、变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买卖或冒用船员证件;(7)未按规定向港务监督交回有关船员证件;(8)在境外不履行船员职务或拒绝遣返安排,且无合理理由;(9)在航次中擅自离弃正在服务的船舶,且无合理理由;(10)严重违反外事纪律。
5.持有港务监督签发的《船员服务簿》;渔船船员(包括渔工,下同)持有渔港监督签发的《渔业船员服务簿》;6.持有海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渔船船员持有渔港监督签发的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发布文号】交通部令第7号【等级】部门规章【发布机关】交通部【发布时间】 1989-08-14【生效时间】 1989-12-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海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条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或其授权的港务监督(下称颁发机关)颁发。
海员证在国外的延期和补发,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
第四条海员证颁发给在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和由国内有关部门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
第五条中国海员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有损祖国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海员身份以外的活动。
第二章申请与颁发第六条申请海员证的中国海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二)经批准,有具体的工作任务;(三)经过海员专业技术训练,具有相应的证书。
第七条拟派往外国籍船舶上的中国海员申请海员证,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经过不少于六个月的海员职业培训,或毕业于航海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二)具有三年以上相应专业服务资历。
第八条海员证由海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并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海员证申请表》,提交海员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光纸)两张;(二)提交有效的办理海员证的海员出境批件;(三)交验船员服务簿;(四)交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培训单位签发的海员专业训练证明;为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申请海员证,还需提交海员聘用合同或雇用合同副本。
第九条办理海员证的海员出境批件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审批机构签发批件时,应同时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第十条颁发机关接到办理海员证的申请后,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海员申请签证流程
海员申请签证流程
一、准备申请材料
1.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海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船舶离港通知书
4.申请表格填写
二、选择签证类型
1.临时签证
2.长期签证
3.入境签证
三、前往签证中心
1.根据选择的签证类型,前往当地签证中心
2.排队领取申请号码
四、递交申请
1.递交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核对材料完整性
五、缴费
1.根据签证类型缴纳相应费用
2.获取缴费收据
六、签证面试
1.安排面试时间
2.准备相关问题的回答
3.接受签证官员的面试
七、签发签证
1.审核通过后,签证中心会签发签证
2.核对签证信息无误
八、领取签证
1.领取签证及相关文件
2.核对签证有效期和信息。
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范文(4篇)
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出境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船员,是指在我国从事航海职业、并持有有效出境证件的在籍船舶人员。
第三条凡已登记在册的船员,都应按照本规定办理出境证件管理手续。
第四条船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由船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相关单位和船员自身共同参与完成。
第五条所有船员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出境证件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章出境证件办理第六条船员出境证件办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船员本人准备所需证件材料,并填写出境证件申请表格。
(二)船员本人在指定时间前往船舶管理部门办理出境证件申请手续,并提交必需的资料和材料。
(三)船舶管理部门对船员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临时出境证件。
(四)船员在船舶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凭临时出境证件到公安机关办理正式的出境证件。
(五)公安机关对船员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正式的出境证件。
第七条出境证件办理所需的材料和资料包括:(一)个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二)个人最近一年内的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三)船舶管理部门出具的船员登记证明;(四)个人最近3个月的工作记录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五)其他必需的证明和材料。
第八条船员出境证件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之前需要重新办理出境证件。
第九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出境证件管理档案,妥善保管船员出境证件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十条船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要求,确保获得的证件真实有效,不得假冒、伪造或者过期使用。
第三章出境证件使用第十一条船员在跨境航行期间,应当随时携带和使用有效的出境证件,确保证件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船员必须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违反当地法律法规,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十三条船员离开船舶或者解聘时,应当及时归还出境证件,如证件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船舶管理部门进行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月30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第三条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并公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签发机关)具体负责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签发第五条办理海员证可以直接向签发机关申请,也可以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代为申请。
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远洋渔业公司或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提出申请。
第六条取得海员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申请办理海员证应当具备下列材料:(一)海员证申请表;(二)船员服务簿;(三)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证明材料;(四)申请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
委托相关单位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的,除上述材料外,被委托单位还应当提供委托书。
其中第(二)项规定的船员服务簿、第(三)项规定的船员适任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供。
第八条签发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核查申请材料,并通过出入境管理机构共享信息核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情形,在7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签发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第7号)制度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第7
号)制度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第7号)》。
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船舶签证的申请:船舶签证申请需由外国船舶经营者提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需要包括船舶基本信息、航线等内容。
2. 船舶签证的审批:交通部将根据申请者的资质、船舶情况和航线需求等要素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将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申请者。
3. 船舶签证的有效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具体有效期将由交通部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
在有效期内,申请者可依据签证进行相应的船舶经营活动。
4. 船舶签证的变更和终止:在签证有效期内,如果申请者需要变更船舶信息或航线,
需重新向交通部申请。
如果签证持有者停止或终止经营船舶的,应及时向交通部报告
并注销船舶签证。
5. 船舶签证的管理:交通部对持有船舶签证的外国船舶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包括船
舶运营状况的监测和评估,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等。
6. 其他规定:规则还对签证费用、违规行为的处罚和申诉机构的设立等方面进行了相
应的规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第7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管理外国船舶经营者签证的一项规章制度。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海船员[2012]170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0号)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以及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址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发证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可授权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其管辖范围内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二、船员参加《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相关项目的培训时,应满足《办法》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有关要求。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开展前将上述要求如实全面告知船员,并对船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有关项目的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后船员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三、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初次申请不需要海上服务资历的培训合格证书,可由船员培训所在的培训机构统一提出申请;(二)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可在申请适任证书时一并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签发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三)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船员服务单位所在地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航运公司: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3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适用本办法。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枸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第四条船东应当提供保持海员健康的起居舱室环境。
第五条船东应当确保以下船舶设备、设施和建造要求持续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的规定,并取得船员舱室设备的证明文件:(一)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二)通风和供暖;(三)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四)卫生设施及更衣室;(五)照明;(六)餐厅;(七)医务室。
第六条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每周对起居舱室进行检查,确保起居舱室保持健康、卫生和安全舒适的状况,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七条船东应当为海员免费提供船上的娱乐和福利设施。
船东为海员提供的船岸通信、电子、互联网和的投递,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
第八条船东应当为海员提供可阅读和集中学习的场所和设施。
第九条船东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在满足保安审查的条件下,保证船舶在港口停留期间允许海员的亲属和朋友登船探视。
第十条船东应当在满足船舶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允许海员的配偶陪同其航海。
海员的配偶应当投有充分的人身意外和疾病保险,船东应当为其获得这种保险给予必要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1999.11.17•【文号】海船员字[1999]594号•【施行日期】1999.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字[1999]594号1999年11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边防局(处),北京、深圳、天津、上海、厦门、广州、珠海、汕头、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有关港务监督,有关航运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海员出境证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签发《海员出境证明》的航运企、事业单位(名单见附件三),应当于2000年1月31日之前,按规定将《海员出境证明》申请表(见附录1)填写完毕,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附件:一、《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二、办理《海员出境证明》海事机构名单三、办理《海员出境证明》的航运企、事业单位名单附件一:《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员出境证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员出境证明》的申请、签发、使用、查验和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海员出境证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局”)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共同管理。
第四条《海员出境证明》由本办法确定的海事机构以及海事局和出入境管理局共同批准的单位签发。
第五条《海员出境证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同时使用。
第二章海员出境证明第六条《海员出境证明》系中国海员前往免办入境签证、在境外办签证和只办理过境签证国家(地区)以及前往或经由香港、澳门登轮时,向中国边防检查机关申请验放的必备证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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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船员现场业务协同船员管理人员工作指南2014年1月目录一、船舶船员协同管理下的船员资历的生成 (1)(一)场景一:船员在境内港口上下船 (1)(二)场景二:境外港口上下船 (2)(三)场景三:境内港口上船、境外港口下船 (2)(四)场景四:境外港口上船、境内港口下船 (2)二、船员业务审核时资历认可的要求 (2)三、船员派遣报备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 (3)四、海船船员管理系统资历有关功能操作步骤 (6)(一)船员动态管理 (6)1、船员任解职录入 (6)2、船员任解职作废 (8)3、船员任解职确认 (10)4、船员任解职查询 (12)(二)服务管理 (14)1、外派海员报备信息维护 (14)2、外派海员报备信息审核 (17)3、配员船舶及协议信息维护 (21)4、配员船舶及协议信息审核 (24)2013年4月1日船舶船员协同管理信息化项目顺利在全国推广应用,提升了海事现场监管水平,掌握了船员动态信息,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
为进一步做好船舶船员协同管理工作,促进现场业务协同工作有效、持续的开展,针对船舶船员业务协同应用中出现的问题,特编制本文档。
本文档重点介绍了船舶船员协同下船员资历的生成、变更和管理的管理要求和相关功能的操作指南,使船员业务管理人员知道应该怎么做,遇到的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本文档的预期读者是中国海事局船员业务管理人员。
一、船舶船员协同管理下的船员资历的生成船舶船员协同管理信息化推广应用后,船员任解职登记信息和派遣信息报备数据将成为船员资历的重要参考依据,船员服务簿上记载的资历仅作为参考,船员资历将通过船员上船信息、下船信息自动计算,船员上船或下船必须及时进行任解职登记或派遣信息报备,如登记或报备不及时将会给船员带来不利影响,比如下船时如果未及时解职,船员无法再次上其他船任职。
因此船员上、下船信息准确及时登记显得尤为重要,船员上下船员信息登记根据上船、下船的地点等不同分为四种场景(如图一)。
图一:船员任解职的四个场景(一)场景一:船员在境内港口上下船对于在境内港口上下船的情况,这部分船员上船任职信息和下船解职信息由海事现场签证人员在船舶动态系统登记。
船员资历=船员下船解职时间—船员上船任职时间。
(二)场景二:境外港口上下船对于在境外港口上下船的情况,这部分船员上船任职信息和下船解职信息由派出机构在派出船员上船或下船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船员电子申报系统数据的报备。
船员资历=派遣报备下船解职时间—派遣报备上船任职时间。
(三)场景三:境内港口上船、境外港口下船对于在境内港口上船任职、在境外港口下船解职的情况,这部分船员上船任职由海事现场签证人员在船舶动态系统中登记,船员下船解职信息由派出机构在船员下船解职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申报系统报备。
船员资历=派遣报备下船解职时间—船员上船任职时间。
(四)场景四:境外港口上船、境内港口下船对于在境外港口上船任职、在境内港口下船解职的情况,这部分船员上船任职由派出机构在船员上船任职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申报系统报备,船员下船解职信息由海事现场签证人员在船舶动态系统中登记。
船员资历=船员下船解职时间—派遣报备上船任职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外国籍或方便旗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的任解职信息,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上下船,均由派出机构在船员上船任职或下船解职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申报系统报备。
二、船员业务审核时资历认可的要求(一)对于4月1日以前的资历,这部分任解职信息由相对人在外网录入,资历审核时需校验是否与服务簿一致。
(二)对于4月1日后刷卡或派遣信息报备的资历。
如果与服务簿上的记载的资历误差不大时,以系统记录为准,直接认可系统资历,不作为不符合许可的条件。
如果相差较大时,需要调查,调查的方法可通过动态系统查询当时船舶动态、当时在船船员名单,可电话咨询同船船员了解相关情况。
(三)为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系统对于4月1日之后的资历数据提供补、改功能,但无论是补还是改,均需填写非正常任/解职申请表,提供相应的服务簿、海员证(如有)、在船船员名单等证明材料,并且经过两级审核(系统需两级确认)。
三、船员派遣报备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一)船员外派上船、下船信息未及时报备处理方法船员派出机构应在船员上、下船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船员电子申报系统的“派遣信息报备”模块完成船员派遣信息的报备。
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报备或报备有误,需要填写非正常任/解职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经船员业务人员审核后方可通过补或改两种方式形成船员完整的资历。
1、补:使用“船员动态管理”下的“船员任解职录入”功能,进行补录信息,完成补录后提交确认。
审批者使用“船员任解职确认”功能,进行补录信息的确认。
详细操作说明见第四部分海船船员管理系统资历有关功能操作步骤。
2、改:对于外派海员或在中国籍船上任职且在国外上下船的船员通过“服务管理”中的“外派海员报备信息维护”功能,进行外派信息修改,修改上或下船任职日期,完成修改后提交审批。
审批者使用“服务管理”中的“外派海员报备信息审核”功能,进行补录信息审核。
详细操作说明见第四部分海船船员管理系统资历有关功能操作步骤。
对于在国内港口下船的船员,船员可就近在任意签证点、政务大厅、船员管理部门通过船舶动态系统通过非正常解职的方式解职下船。
船员管理部门、政务大厅等业务人员需申请船舶动态的船员现场监督管理权限。
(相关操作说明见船舶船员业务协同签证人员工作指南)。
(二)签证点登记船员任职职位选取错误的处理方法签证人员在给船员办理任职手续时,没有注意船员的担任职位(系统默认时证书的职位,实际上船员在船上不担任这个职位),后期发现船员担任的职位有问题(已产生了一段资历)。
海事业务主管核验相关资料属实后,通过传真的方式说明情况,由系统开发单位进行后台数据的处理。
(三)系统中两条时间冲突资历的处理方法(四)数据传输不及时处理方法船员现场刷卡信息未及时下发到船员电子申报系统、船员派遣报备信息未及时传输到船员管理系统或下发其他局电子申报库,与中创公司联系解决。
(五)船舶船员协同应用前后船员资历的来源对照表(六)为什么在【派遣船员上船报备】标签页中担任职务看不到厨工、服务员、水手等职务?答:中国籍船舶只需要报备担任适任证职务或见习职务的信息,如船长、大副、二副、见习三管轮等,外国籍船舶除以上信息外,还可以报备其他非适任证职务,如厨工、服务员、水手、政委等。
(七)为什么在【派遣船员上船报备】标签页中上船地点看不到境内港口?答:在中国籍船舶任职由境内港口上下船的船员通过签证点刷取身份证采集动态资历,所以在派遣信息报备菜单港口字典中看不到境内港口。
(八)为什么在【派遣船员下船报备】标签页中查不到现场采集的信息?答:此标签页下只能查询到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的船员信息,如果查询不到,可以先检查是否报备了合同或协议。
如果要在此菜单下解职掉现场采集的资历,还需要先报备公司与任职船舶的配员协议。
(九)输入身份证后弹出的适任证列表中没有船员所持的证书?答:请确认所持适任证书上的身份证与输入的身份证是否一致,如果不一样并确认两个身份证为同一人,请持有效证明材料去当地海事局办理人员信息合并,合并成功且数据传输到外网后再重新录入。
(十)由于种种原因,派遣信息没有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备或系统上线初期未及时刷取任职信息,导致办理证书资历不够,如何处理?答:填写非正常任/解职申请表,提供服务簿、海员证、在船船员名单等资料,经船员管理人员核实修改或补录。
(十一)船舶改名了,怎么处理?答:把之前的配员协议终止掉,重新录入一条新协议。
终止掉的协议不可再新增任职信息,但可以随时维护解职信息。
(十二)派遣船员上船报备,任职船舶报备错误如何处理?答:持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属海事机构,由所属海事机构船员管理部门在派遣信息维护功能中调整船员的任职船舶信息。
四、海船船员管理系统资历有关功能操作步骤(一)船员动态管理在船员动态管理中,包括1、船员任解职录入;2、船员任解职作废;3、船员任解职确认;4、船员任解职查询,这四个功能可以实现异常资历信息的补录、修改和作废等处理。
具备相应权限的海事业务人员可以使用。
1、船员任解职录入船员资历录入菜单下可以新增服务任解职信息,查询并修改待提交或者是审核退回的数据。
操作路径:船员动态管理-船员任解职录入操作步骤1)船员任解职录入查询点击菜单名打开船员任解职录入查询页面,输入身份证件等查询条件可以查询出已经录入但还未提交到审核节点或者是从审核节点退回的任解职信息,只能查询出本局录入的资历。
2)维护任解职信息点击当前页查询结果中的身份证号,跳转到一个弹出框的页面,在此可以对此节点的资历进行维护。
也可以直接点击“新增”按钮,跳转到弹出窗口添加资历信息或输入身份证后点击下方船员任解职近五年信息列表中的任职职务,修改已生效的资历。
维护资历信息时,系统会校验任解职时间与已存在的资历信息是否冲突,与持有的适任证信息是否一致。
不能跨专业任职,不能低级担任高级职务。
中英文船名可以模糊检索,选取船名后自动从系统中获取总吨、主机功率等信息。
如选中“生成见习资历”复选框,保存成功后,会自动生成高一级职务的见习资历。
3)删除任解职信息保存完任解职信息之后,点击当前页的“删除”按钮,可以执行删除操作,也可以关闭维护页面,在查询列表中点击“删除”链接,弹出对话框“确定删除此条记录?”确定,执行删除操作。
4)提交任解职信息在维护任解职信息页面中,点击“提交”按钮,可以将信息提交到审核节点,也可以关闭维护页面,点击查询列表中的“提交”链接,弹出对话框“确定提交此条记录?”,点击“确定”,执行提交操作。
2、船员任解职作废对于船员系统录入的任解职信息,经过确认后变为有效,不可再进行作废操作,外网申报的任解职信息可以进行作废,但也需要经过确认后才能正式变为无效。
操作路径:船员动态管理-船员任解职作废操作步骤1)船员任解职作废查询按照操作步骤打开菜单,进入船员服务资历作废查询页面,选择待作废资历查询条件可以查询出已经录入作废原因但还未提交到审核节点或者是从审核节点退回的资历信息,也可以选择正常资历查询条件查询出正常资历进行作废。
2)船员任解职作废查询出正常资历,点击“作废”链接或点击身份证号,弹出作废申请页面,录入作废原因,保存,信息变为待作废状态。
3)船员任解职作废撤销在作废申请页面保存完作废原因后,点击“撤销”按钮资历信息又会变为正常资历。
4)船员任解职作废提交在保存完作废原因后,直接点击“提交”按钮,信息就会被提交到确认节点。
也可以在作废查询页面中,查询待作废任解职信息,点击“提交”链接进行操作,弹出对话框“确定提交此条记录?”,点击“确定”,信息被提交到审核节点。
3、船员任解职确认确认节点可以查询出核对申请或作废申请的信息进行审核,对于核对申请的信息,确认通过后才变为有效状态,而作废申请的信息,确认通过后变为无效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