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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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检察机关督促修复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西藏检察机关督促修复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西藏检察机关督促修复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行为)公益诉讼正文西藏检察机关督促修复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西藏雅鲁藏布江中游河谷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黑颈鹤国家保护区)于2003年6月由国务院批准建立。

2017年,南木林县4.6万亩人工种草(一期)建设项目在艾玛乡、茶尔乡、土布加乡3个乡6个片区实施,规划开垦土地4.6万亩,实际平整改良土地2.4万亩。

其中A区东片区(艾玛乡)2020年停止种草,改为万亩马铃薯种植。

项目投入国有资金近3亿元。

2021年经国家森林督查停工后,被破坏的土地一直未修复。

南木林县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监管职责,造成黑颈鹤国家保护区生态环境被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3年7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线索,因案情复杂,涉及历史遗留问题,需与跨层级、多部门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等因素,决定交由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日喀则市检察院)办理。

2023年9月14日,日喀则市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检察机关多次与日喀则市林草部门、南木林县政府沟通,通过调取涉案区域近十年土地统计数据、实地勘察、询问走访、查阅资料,开展磋商座谈,查清案件事实,明晰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

经查明,涉案区域原有土地多为灌木林地、未成林封育地和内陆滩涂,长有沙生槐等原生植物。

项目建设单位未经草原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即开工建设。

项目实施后,进行土地平整、深耕深翻,修建水塘、机耕道、机井等水利设施,抽取地下水和雅鲁藏布江水灌溉等。

根据核点以及卫星遥感监测,项目用地均位于黑颈鹤国家保护区内,截至2023年2月6日,项目疑似耕作总面积约2.4万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等规定,日喀则市检察院于2023年10月10日、2024年2月8日分别向南木林县林草、自然资源、建设规划、农业农村、水利部门等多家行政机关公开宣告送达6份检察建议,建议按照各自职责及时修复保护区生态、撤销许可、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国有财产。

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乡村振兴助力脱贫攻坚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乡村振兴助力脱贫攻坚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乡村振兴助力脱贫攻坚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2.24•【分类】其他正文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乡村振兴助力脱贫攻坚典型案例1.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贫困人口赡养政策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2.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保护箬阳茶质量与品牌行政公益诉讼案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废弃农资包装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一师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农业残膜污染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5.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黑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6.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7.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垃圾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8.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灌溉渠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9.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村旱厕行政公益诉讼案10.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11.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12.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农村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13.江西省鹰潭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农村饮水安全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14.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毓秀苗族乡饮用水源地行政公益诉讼案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萨吾尔山冰川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贫困人口赡养政策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精准识贫扶贫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贫困人口赡养【要旨】针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贫困人口赡养政策实施中存在的监管漏洞,检察机关督促乡镇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取消不符合政策条件人员的申领资格。

通过释法说理、签订承诺书、劝诫、调解、支持起诉等方式,督促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1. 污染物排放案:某化工厂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大量排放有害废气和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产整改,并赔偿环境损失。

2. 水资源保护案:某矿山长期非法取水,导致附近水源枯竭,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用水。

居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取水,恢复水源,并赔偿受害者。

3. 野生动物保护案:某商家非法捕捉和贩卖珍稀野生动物,严重破坏生态平衡。

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提起诉讼,要求查封违法商家,并救助并放归被捕动物。

4. 森林破坏案:某开发商非法砍伐森林,建设违法项目,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环保志愿者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森林植被,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5. 城市垃圾处理案:某城市垃圾处理公司违法倾倒垃圾,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居民联合起诉,要求关闭违法垃圾处理场,修复环境,并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

6. 大气污染案:某煤矿企业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大量排放有害气体,引发周边地区严重大气污染。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关闭违法企业,清理污染,修复生态环境。

7. 河流污染案:某化工厂非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河流水质严重恶化,影响渔业和居民生活。

当地居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停产整改,恢复河流水质,并赔偿受害者。

8. 自然保护区侵占案:某企业非法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破坏珍稀植物和野生动物栖息地。

自然保护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保护区生态,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9. 土壤污染案:某工业园区企业长期违法排放有毒废物,导致周边土壤严重污染,威胁附近农田和居民健康。

农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关闭违法企业,清理污染,修复土壤。

10. 生态破坏案:某旅游开发商在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建设,破坏珍稀植物和动物栖息地,影响生态平衡。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生态平衡,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这些典型案例展示了全国范围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多个方面,涉及大气、水、土壤等环境问题,涉及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以及开发建设对环境的破坏等。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推介材料范文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推介材料范文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推介材料范文一、案例背景。

今天给大家讲一个超酷的公益诉讼案例。

在咱们[具体地名],有这么一个地方,以前那可是一片青山绿水,大家都喜欢去那儿玩耍,呼吸新鲜空气,感受大自然的美好。

但是呢,随着一些企业的“野蛮生长”,这个美好的地方开始变了样。

原来啊,有几家工厂偷偷地把污水直接排到了附近的河流里。

那河水可就遭了殃,原本清澈见底能看到小鱼小虾游来游去的,慢慢地变得又黑又臭,河面上还漂浮着各种垃圾。

而且呢,河边的树林也受到了影响,有些树木开始枯萎,就像生病的老人一样没了生机。

这可不仅仅是风景不好看的问题了,这关系到整个地区的生态环境,还有老百姓的健康呢。

二、公益诉讼的提起。

这时候,咱们的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就坐不住了。

这些环保卫士们就像超级英雄一样,决定要为这片土地和这里的居民做点什么。

他们经过一番详细的调查,收集了各种证据,什么工厂排污的照片啊,河水污染检测报告啊,一大堆。

然后呢,就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

你想啊,这就像是在法庭上和那些破坏环境的“坏蛋”进行一场大战。

公益诉讼的诉求很明确,就是要求这些工厂停止排污,治理已经被污染的河流和环境,还要赔偿因为他们的污染行为给公共环境造成的损失。

三、案件审理过程。

在法庭上,那场面也是相当精彩。

公益诉讼的一方,拿出了满满的证据,条理清晰地阐述着这些工厂的污染行为对环境和公众利益造成的巨大危害。

那些工厂呢,一开始还想狡辩,找各种借口,说什么他们也没办法啦,处理污水成本太高啦之类的。

但是在铁证面前,他们的那些理由就显得很苍白了。

法官们也是明察秋毫,认真地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这个案子可不是普通的案子,它关系到整个地区的环境和大家的未来啊。

所以,审理过程非常严谨,每一个证据、每一个法律条款都要仔细推敲。

四、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正义的天平倾向了公益诉讼的一方。

法院判决那些工厂必须马上停止非法排污行为,要按照规定的环保标准建立污水处理设施。

而且,还得对已经污染的河流进行治理,要让河水重新变得清澈起来。

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检察院诉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矿山修复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检察院诉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矿山修复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检察院诉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矿山修复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XX(行政行为)公益诉讼•【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朗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行政机关应依法积极履行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职责,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采取积极措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正文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检察院诉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矿山修复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05年10月,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取得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某铬铁矿采矿权。

在采矿期限内,某矿业公司造成矿区环境损害面积达14亩,停止开采后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造成矿区岩石裸露、水土流失、生态环境破坏。

被告某自然资源局于2017年7月23日向某矿业公司发出限时整改紧急通知,要求其立即开展环境恢复工作,但该公司未对破坏地区进行治理恢复。

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4日向某自然资源局送达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管职责,但该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案涉矿区进行恢复治理,检察机关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自然资源局应依法积极履行对案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职责,其通过下发文件的方式要求某矿业公司开展环境恢复工作效果不明显,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采取积极措施,案涉矿区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始终未能开展,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遂判决确认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评论【典型意义】西藏林芝地区资源丰富、拥有我国最大的原始森林,是世界生物多样性最典型的地区之一,素有“西藏江南”“雪域明珠”的美誉。

案涉矿区开采期间造成的环境损害面积较大,地表植被和区域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公益诉讼法律案例(3篇)

公益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本案涉及某市一家大型化工企业,该公司长期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损害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多次举报无果的情况下,当地环保组织决定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二、案情简介1. 原告:某市环境保护协会(以下简称“环保协会”)2. 被告:某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3. 诉讼请求:- 判令化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判令化工公司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 判令化工公司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 判令化工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争议焦点:- 化工公司是否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化工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否对环境造成了损害;- 环保协会是否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三、法院审理1. 证据审查:- 环保协会提供了化工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相关证据,包括监测报告、现场勘查照片、举报信等;- 当地居民提供了因环境污染导致的身体不适、农作物减产等证据;- 环保部门对化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2. 案件认定:- 法院认为,环保协会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认定,化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并对环境造成了损害;- 法院认为,化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最高检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检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检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哎呀呀,今天咱们来说说这最高检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你知道吗,这可太重要啦!就好比是社会的守护者在行动!
比如说,有个关于环境污染的案例,那简直就是对我们美丽家园的伤害呀!想想看,好好的环境被破坏得一塌糊涂,这怎么能行呢?那些违法的家伙们,就好像是闯进了我们家园的捣蛋鬼!而最高检呢,就是那个勇敢站出来要把捣蛋鬼赶出去的英雄!
还有一个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呢!消费者们本来开开心心买东西,结果被不良商家给坑了,这得多气人呀!这时候最高检出手啦,就像是为消费者们撑起了一把坚实的保护伞,让那些不良商家无处遁形。

这难道不是大快人心的好事吗?
再想想,如果没有最高检民事公益诉讼,这些问题可能会一直存在,那我们的生活还能安宁吗?这不就像是我们的家没有了坚固的门锁,谁都可以随便闯进来捣乱一样!最高检就是用法律的力量,为我们筑起一道道防线。

每一个典型案例都是一个生动的故事呀!都在告诉我们,正义是不会缺席的!最高检就是在用行动证明,他们会为了我们每一个人的权益而努力奋
斗!这真的是太让人安心啦!我们应该为有这样的守护而感到庆幸,不是吗?所以呀,我们都要多多关注和支持最高检民事公益诉讼,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美好和公正!
我的观点就是:最高检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它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都应该积极看待并给予肯定。

青藏高原地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分析

青藏高原地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分析

青藏高原地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分析
张寒冰
【期刊名称】《黑龙江环境通报》
【年(卷),期】2024(37)2
【摘要】在2023年新颁布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对青藏高原地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由于涉及的范围广泛,本文主要集中关注和研究青海省以及西藏自治区两地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两地为代表来探索青藏高原地区有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运行实况。

对其所收集的典型案件,结合现实情况从相关的法律条文及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出发,立足于青藏高原地区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特殊性,对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运行现状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

【总页数】3页(P142-144)
【作者】张寒冰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3
【相关文献】
1.环境公益诉讼证明标准降低之探析——基于近十年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
2.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历程及典型案例分析——以“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为例
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功能反思与制度拓新——基于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修复典型案例的分析
4.海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检察建议的阙如与拓新——基于海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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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发布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发布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发布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0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区高法院区司法厅联合发布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案例一某工程公司与某市人社局某市政府行政确认案【裁判要旨】劳动者依法享有申请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责任,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基本案情】2020年8月,某工程公司与某集团分公司签订《某县给排水及电路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后某工程公司将该合同的劳务施工部分分包给辜某。

辜某在施工中从高处坠下,住院后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

辜某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某工程公司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某工程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某工程公司所称其与辜某属于劳务分包并非劳动关系,故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其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某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某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为用工单位违法分包情形下认定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典型案例。

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这既促进了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也能更好保障因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高标准农田公益诉讼案例

高标准农田公益诉讼案例

高标准农田公益诉讼案例
一、案例概述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一些地方的农田保护工作出现了疏漏,导致高标准农田被非法占用、破坏,严重影响了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某市检察院针对一起高标准农田被非法占用的案件,提起了公益诉讼。

二、案例过程
在本案中,某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厂。

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规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和粮食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

检察院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检察院申请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及时制止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

同时,检察院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案件的快速处理。

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

三、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标准农田公益诉讼案件。

通过本案的办理,检察院有效地保护了高标准农田资源,维护了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

同时,本案也体现了公益诉讼在推进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四、案例结论
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说明了公益诉讼在保护高标准农田中的重要作用。

在今后的工作中,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高标准农田的保护力度,切实维护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

同时,要积极宣传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提高社会各界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

岗巴县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岗巴县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岗巴县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本网消息9月17日下午,由岗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并获当庭宣判。

经依法查明,被告人非法持有藏式土枪,并分别在2013年和2019年在岗巴县哪啦山和昌牧草场猎杀了一只岩羊和一只藏原羚。

经鉴定两只动物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只动物的物种整体价值均为25000元/只。

岗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还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随即向岗巴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办案过程中我院承办人充分考虑被告人普某某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有自首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身患不宜羁押严重疾病,在刑事方面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并处罚金;民事公益诉讼方面,请求判令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万元,其中3000元以现金赔偿,7000元以巡山、以案释法、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等方式开展公益劳动替代赔偿,且按照当地林业和草原局护林员工资标准来折抵赔偿,同时被告人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中,岗巴县人民检察院落实领导带头办案制度,副检察长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行检察职责,分别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方面进行举证,岗巴县人民法院采纳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普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并支持了岗巴县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所有公诉请求。

岗巴县人民检察院对普某某提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推进岗巴县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射杀和猎杀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现象,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且通过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提出赔偿损失诉求,让其同时受到刑事、民事双重严厉惩罚,加大违法成本,以警示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让人们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不可为、不能为,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

2021年公益诉讼十大精品案例

2021年公益诉讼十大精品案例

2021年公益诉讼十大精品案例摘要:一、2021 年公益诉讼十大精品案例评选背景二、评选过程中备受关注的案例三、2021 年公益诉讼十大精品案例名单四、这些案例对于公益诉讼的意义和影响正文:一、2021 年公益诉讼十大精品案例评选背景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制止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诉讼活动。

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不仅维护了公共利益,而且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了社会治理水平。

为了推动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鼓励各地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2021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了公益诉讼十大精品案例评选活动。

这次评选活动旨在表彰在公益诉讼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检察院和优秀案例,进一步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评选过程中备受关注的案例在评选过程中,全国各地的人民检察院积极参与,申报了大量的优秀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多个领域,充分体现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广泛应用和重要作用。

经过层层筛选,初评专家从众多的案例中评选出了100 件进入线下终评的案例。

这些案例各具特色,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其中,一些案例在评选过程中备受关注,如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等。

三、2021 年公益诉讼十大精品案例名单经过专家评审团的综合评议,最终评选出了2021 年公益诉讼十大精品案例。

这些案例分别是:1.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案2.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国有资产保护公益诉讼案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5.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医疗废物处置公益诉讼案6.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校园安全公益诉讼案7.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8.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耕地保护公益诉讼案9.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虚假广告公益诉讼案10.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出租车行业公益诉讼案四、这些案例对于公益诉讼的意义和影响2021 年公益诉讼十大精品案例的评选,是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实施成果的一次全面展示。

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问题与困境——以大通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问题与困境——以大通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问题与困 境----以大通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两件公益诉讼案为例I 拉毛扎西**作者单位: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检察院。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一)基本案情:2018年1月19 H 16时许,赵某某在大通县长宁镇上鲍村东山自家坟地烧纸时,不慎将周围草丛引燃,并蔓延至山顶,导致未成林造林地 起火。

经县林业调查队对火情的调查,过火面积104亩;过火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

烧毁林木状况:未成林造林地,坡度15。

,坡向西,苗木平均损失率70%,烧 毁樟子松6240株、青杨6136株。

锦鸡儿11417从,平均高10厘米;沙棘862株,平均高100厘米;草本烧毁78%,翌年可自然恢复。

苗木合计损失208393元。

同时认为赵某某失火案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修复重 植费用为21.71万元,包括恢复造林工程费用20.68万元。

诉讼过程:大通县检察院于2018年4月18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 赵某某恢复植被,或赔偿被烧毁林地的重植费用21.71万元。

诉讼结果:大通县人民法院经公开调解,双方达 成如下协议:赵某某对大通县长宁镇上鲍村东山失火 林地实施恢复重植,重植面积92亩,造林树种为:胸径2.5厘米以上青杨雄株及苗高80厘米以上上樟子松,青杨雄株和樟子松各占50%。

于2019年5月底前 重植完毕,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重植完毕或虽已重植,但经验收不合格,则由赵某某赔偿林地重植费用21.7万元。

(二)基本案情:2018年3月2日15时许,张某某在大通县桥头镇向阳堡村“西基坡”坟地上坟烧纸时,不慎引燃周围草丛,导致未成林造林地和荒山荒 坡起火。

经县林业调查队对该失情的调查,该失火案 造成过火面积183亩,其中桥头镇向阳堡村阳坡面积83亩(荒山荒坡83亩,树种为沙棘),朔北乡下吉哇村阳坡100亩(未成林造林地面积79亩,树种为祁连 圆柏;荒山荒坡面积21亩,树种为沙棘),合计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13.1631万元。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一、背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旨在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本文将以一起“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检察机关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某品牌化妆品存在质量问题。

经调查,该品牌化妆品存在以下问题:1. 产品成分与宣传不符,含有违禁成分;2. 产品功效夸大,误导消费者;3. 产品包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消费者使用时受伤。

消费者协会将此事反映给当地检察机关,请求依法介入调查。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该案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条件,遂决定提起公益诉讼。

三、检察机关履职过程1. 立案审查接到消费者协会的举报后,检察机关立即组成专案组,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该案涉及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条件。

2. 调查取证立案后,检察机关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通过走访消费者、查阅产品说明书、检验产品样品等方式,掌握了充分证据。

3. 沟通协调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与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化妆品生产厂商等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案件办理。

4. 公益诉讼起诉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5.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责,积极出庭应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案例评析1. 案例意义该案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

通过公益诉讼,成功维护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震慑了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了市场秩序的规范。

2. 案例特点(1)涉及面广。

该案涉及众多消费者,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广泛。

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9.0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以“守护群众美好生活,贡献公益检察力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1.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东江流域饮用水源行政公益诉讼案2.四川省宜宾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金沙江水域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3.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东洲河阿金沟段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4.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金塔县天亿化工有限公司、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董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5.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瓯江山福庄岩段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公益诉讼系列案6.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用物资废弃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7.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行政公益诉讼案8.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禁渔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9.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冷鲜禽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10.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11.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12.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等6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1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贸市场快检室未依法检测行政公益诉讼案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东江流域饮用水源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饮用水源保护一体化办案圆桌会议长效治理【要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多种违法情形,涉及相关主管部门职能交叉、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联合开展调查,运用圆桌会议方式厘清监管职责,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协同开展流域综合治理,并结合“回头看”,推动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问题。

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矿山环境资源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矿山环境资源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矿山环境资源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文章属性•【案由】XX(行政行为)公益诉讼•【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朗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行政机关在履行矿山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时,对环境监管和行政处罚措施履职不到位,经诉前程序仍未实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目的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正文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矿山环境资源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矿山资源履职尽责【基本案情】西藏自治区朗县金东乡秀沟矿区某矿业有限公司在停止开矿后一直未对造成损害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朗县自然资源局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28日对本案立案。

经调查查明,2005年10月,朗县矿业开发部将金东乡秀沟铬铁矿采矿权转让给某矿业有限公司,开采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0月14日。

此后仍在作业。

后因经济原因于2011年12月终止开矿。

期间,该矿业公司钻孔13处,矿洞未填埋,随意倾倒矿区废石造成周边草场植被掩埋,矿区直线距离约30公里左右山坡存在不同程度小塌陷。

朗县国土局于2010年正式成立,成立后未对涉案矿业公司采取任何行政措施督促其恢复矿区生态环境。

2017年9月4日,朗县人民检察院向朗县国土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督促矿业公司依法填埋矿洞、清理废石,恢复矿区草场植被,修复矿区地质环境。

2017年9月22日,朗县国土局书面回复朗县人民检察院称,由于2008年朗县国土资源局成立之初,矿产资源管理职责机构正在逐步完善之中,2010年6月朗县国土资源局正式成立正科级单位后,该矿点已停止生产,因其采矿证还在有效期内,故未下达停止生产处罚决定书。

对于督促矿业公司恢复矿区地质环境事宜,朗县国土资源局称已多次以书面形式督促矿业公司做好环境恢复工作,但始终不能与其负责人取得联系。

最高检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12.2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检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2018-12-25)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一、诉前程序典型案例1、重庆市石柱县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2、湖北省黄石市磁湖风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3、北京市海淀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5、福建省闽侯县食用油虚假非转基因标识公益诉讼案6、湖南省湘阴县虚假医药广告整治公益诉讼案7、浙江省宁波市“骚扰电话”整治公益诉讼案二、诉讼程序典型案例8、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诉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9、江西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郭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硫磺熏制辣椒民事公益诉讼案10、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诉李某等人跨省倾倒固体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诉前程序典型案例1、重庆市石柱县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省级院提办大检察官承办【要旨】在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工业园区,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地方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对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承担修复责任。

【基本案情】2009年4月7日,重庆市石柱县政府批复建立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环保部将该保护区列入了《2011年全国自然保护区名录》。

2011年6月2日,石柱县政府批复同意《西沱镇总体规划》,规划并开工建设西沱工业园区。

监督检查中发现,工业园区一至三期规划共重叠湿地保护区面积336.285公顷,占湿地保护区总面积比例为20.85%,工业园区的建设和运营占用部分滩涂,较大程度地、不可逆转地改变了工业园区与保护区重叠区域的生态系统的结构、性质与功能,对湿地生态系统和保护区内动物有一定影响。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3·15”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3·15”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3·15”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公布日期】2024.03.15•【分类】其他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3·15”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西藏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和社会关切,全面保障消费者权益。

3月15日,在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5件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西藏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据了解,2023年至今,全区检察机关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275件。

其中,办理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41件、办理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4件,督促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食品、假药劣药。

目录1.江达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售卖未经检验检疫牦牛肉行政公益诉讼案2.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使用“生鲜灯”行政公益诉讼案3.丁青县人民检察院保障农村药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4.林周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卖平台监管经营不规范行政公益诉讼案5.林芝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销售“美瞳”隐形眼镜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达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售卖未经检验检疫牦牛肉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农产品安全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牦牛肉“益心为公”志愿者【要旨】针对未经检验检疫牦牛肉流入市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推动行政机关及时弥补监管漏洞。

【基本案情】江达县“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检察机关举报称辖区内售卖疑似未经检疫牦牛肉,流入市场的牦牛肉存在安全隐患,损害不特定人群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4年2月1日,江达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达县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举报后深入江达县辖区各大牦牛肉贩卖点位摸排查访,通过查看现场、询问相关人员、调阅资料、走访群众等,发现江达县辖区内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检疫牦牛肉的情形,遂依法立案办理。

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督促履行地热水资源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督促履行地热水资源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督促履行地热水资源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行为)公益诉讼正文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督促履行地热水资源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地热水资源保护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确认违法【基本案情】西藏自治区各地的地热资源开发普遍存在资源浪费、国家税费受损等问题。

其中,位于西藏自治区察雅县吉塘镇的吉塘温泉酒店,于2019年10月建成并对外营业。

该酒店使用的温泉水来自某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6月在察雅县吉塘镇卡仁村开采的一口温泉井,深度约1718米,水温50℃。

某投资公司将开采的地下温泉水出租给吉塘温泉酒店长期使用,双方于2022年1月1日签订五年温泉有偿使用协议。

两企业均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亦未缴纳水资源税费。

两公司的违法行为破坏地热水资源,造成国家税费流失,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自治区检察院)在指导昌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昌都市院)、察雅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察雅县院)履行职责中发现各地普遍存在上述公益受损问题,自治区检察院决定以事立案,通过分步推进、全系统监督,有效规范西藏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保障国家税费收缴。

针对吉塘温泉酒店和某投资公司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亦未缴纳水资源税费的违法行为,昌都市院立案调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地下热水(25℃以上)属于地热资源,属于地热资源,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

对地下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某投资公司开采的地热温泉属于地下热水范畴,该公司未经审批开采适用地热水资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2023年5月27日,昌都市院分别向察雅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税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察雅县自然资源局履行地热水资源监管职责,对违规开采使用地热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查处;建议察雅县水利局履行水资源监管职责,对违规取水用水问题进行查处,督促企业缴纳水资源费;建议察雅县税务局督促违法企业依法缴纳地热矿产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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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0年6月15日)野生动物是维护大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的重要基础。

人类大量猎捕野生动物、滥食野生动物,不仅是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也会使野生动物体内存在的有害生物或物质通过此途径传染给人类,造成疫病流行。

对此,检察机关将依法拿起公益诉讼的法律武器,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非法猎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职尽责,为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和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作出应有贡献。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案例督促昌都市农业农村局对野生保护鱼类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昌都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能过程中发现,昌都市卡若区海南街便民鱼铺和第一综合农贸市场均有大量出售“昌都鱼”、“花鱼”、“甲鱼”、“土鱼”等情况,经昌都市人民检察院委托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水产科学研究所依法对昌都市场上出售的“昌都鱼”、“花鱼”、“甲鱼”、“土鱼”进行专业性鉴定,“昌都鱼”属于濒危、国家二级、自治区一级野生保护鱼类;“花鱼”属于濒危、易危野生保护鱼类;“甲鱼”属于濒危野生保护鱼类。

“昌都鱼”、“花鱼”、“甲鱼”、“土鱼”均非昌都市管辖区域的土著鱼类,均属于雅鲁藏布江中游分布鱼类。

另查明,当地群众以每斤30元的价格购买“昌都鱼”后在扎曲河、昂曲河中放生。

【调查和诉讼】案件线索由昌都市人民检察院移交卡若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2019年6月3日卡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

经多次走访多家鱼铺、农贸市场,2019年6月12日卡若区人民检察院向昌都市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昌都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我市渔政执法,依法查处非法捕捞、销售、违规放生野生保护鱼类的行为;加强野生鱼类资源保护力度,尽快出台我市相关野生鱼类保护办法,促进我市鱼类资源可持续发展。

昌都市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卡诺区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检察建议,于2019年7月5日针对检察建议书反映的问题向卡若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书面回复,并进行了整改:一是加快完善昌都市野生鱼类保护办法,提交昌都市人大常委会进入立法程序,完善本市渔业行政治理体系建设,建立相对持久的管理制度;二是依法打击、查处非法售卖野生保护鱼类或来源不明的鱼类、违规捕捞、违规放生野生保护鱼类等行为;三是加大对澜沧江、金沙江的增殖放流力度,进一步改善我市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典型意义】野生鱼类是重要的国家资源,对人类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建议发出后,渔业执法部门加强对野生鱼类资源保护的宣传,加大了渔业执法力度,2019年下半年向金沙江流域、紫曲河流域增殖放流鱼类73万尾,社会效果明显。

通过开展野生鱼类保护专项监督活动,能够有效推进昌都市野生鱼类的保护工作,切实把野生鱼类保护工作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生态建设的重要环节,进一步助推昌都市渔业生态环境的改善,促进野生鱼类可持续发展。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例一索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8年4月16日,琼结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时发现索某等四人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4月16日立案审查。

【调查和诉讼】2018年5月16日,琼结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琼结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6月28日开庭审理,2018年10月4日依法公开宣判。

被告人不服本案判决提出上诉,经由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琼结县人民法院重审,琼结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藏05刑终9号终审判决。

对被告人索某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被告人扎某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被告人布某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被告人次某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旦某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索某、次某共同赔偿国家损失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索某、扎某、洛某、布某共同赔偿国家损失人民币二十一万元,以上各被告限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履行并上缴国库,洛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索某、次某、扎某、洛某、布某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典型意义】该案系山南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涉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具体表现。

本案的办理再次明确全区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公共利益保护等社会治理中的分工和定位。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利用法律专业资源优势,节约行政机关司法诉讼成本,有效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属性。

本案作为西藏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助推了全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发展。

案例二鱼某某等四人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8年9月9日下午15时许,鱼某某、吴某某、丁某某、杨某某在昌都市边坝县加贡乡一工地上将捡拾到的旧汽车轮胎焚烧后取出钢丝,经过简单的加工后制作出猎捕动物的钢丝套锁,随后四人前往加贡乡加贡村亚荣(地名)山上捕猎,经过几次放入钢丝套锁后共捕获三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林麝。

【调查和诉讼】2018年10月31日,边坝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本案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督促相关单位或组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

经报请上级检察院同意,2018年12月28日,边坝县人民检察院向边坝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四名被告人赔偿国家生态资源损失人民币60000元整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9年1月18日,边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鱼某某、丁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四名被告人共同承担国家生态资源损失人民币60000元整。

由于四名被告人已于2019年1月17日以书面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道歉,故不再判令公开向社会道歉。

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并积极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野生动物资源作为生态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非法猎捕、杀害林麝的行为属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侵权行为,损害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础。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生态环境资源领域保护案件中,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既依法严惩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犯罪,又充分履行了公益诉讼职能。

通过办案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真正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案例三洛某、比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8年5月中旬,昌都市洛隆县腊久乡萨玛村村民洛某、比某非法获取麝香牟利,在昌都市丁青县尺牍镇玛色村夏夜玛山和朋秀夏山放置钢丝套锁猎捕马麝(俗称獐子)。

经西藏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次涉案两只动物尸体全部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马麝,确定为两只马麝个体,两只野生动物产品全部为麝香。

【调查和诉讼】2019年6月25日,丁青县人民检察院对洛某、比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7月9日,丁青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在第8914期《检察日报》上进行了公告,督促相关单位或组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

2019年11月4日,丁青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丁青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洛某、比某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并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9年11月12日,丁青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侦办该案的丁青县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参加旁听。

庭审中,洛某和比某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均真诚悔罪,自愿缴纳资源补偿费。

2019年11月30日,丁青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洛某和比某履行了丁青县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洛某和比某已在第1664期《昌都日报》上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典型意义】该案系西藏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的典型案件。

检察机关必须通过办案让公众树立尊重自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走绿色发展道路的生态文明理念。

生态文明关系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关系人民福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

该案的成功办理,既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了被告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侵权责任,震慑了生态资源破坏者,真正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目的。

案例四多某甲、多某乙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9年7月15日,多某甲、多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昌都市察雅县肯通乡帕措山违法设置铁丝套锁七十二个,猎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林麝一只,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资源,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人民币3万元。

【调查和诉讼】察雅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多某甲、多某乙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2019年8月27日,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2019年11月27日,察雅县人民检察院经批准依法向察雅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多某甲、多某乙共同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万元,同时判令多某甲、多某乙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12月13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察雅县人民法院当庭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求,两名被告人当庭通过察雅电视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开庭审理时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县护林员等10余人旁听庭审,昌都市电视台、察雅电视台就案件庭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在市县两级新闻媒体上进行播放,给广大市民、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通过本案的办理,在社会中起到了警示宣传教育作用,同时,结合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普法宣传教育,使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加强行政机关对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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