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藏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0年6月15日)
野生动物是维护大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的重要基础。

人类大量猎捕野生动物、滥食野生动物,不仅是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也会使野生动物体内存在的有害生物或物质通过此途径传染给人类,造成疫病流行。

对此,检察机关将依法拿起公益诉讼的法律武器,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非法猎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职尽责,为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和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作出应有贡献。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
案例
督促昌都市农业农村局对野生保护鱼类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
昌都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能过程中发现,昌都市卡若区海南街便民鱼铺和第一综合农贸市场均有大量出售“昌都鱼”、“花鱼”、“甲鱼”、“土鱼”等情况,经昌都市人民检察院委托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水产科学研究所依法对昌都市场上出售的“昌都鱼”、“花鱼”、“甲鱼”、“土鱼”进行专业性鉴
定,“昌都鱼”属于濒危、国家二级、自治区一级野生保护鱼类;“花鱼”属于濒危、易危野生保护鱼类;“甲鱼”属于濒危野生保护鱼类。

“昌都鱼”、“花鱼”、“甲鱼”、“土鱼”均非昌都市管辖区域的土著鱼类,均属于雅鲁藏布江中游分布鱼类。

另查明,当地群众以每斤30元的价格购买“昌都鱼”后在扎曲河、昂曲河中放生。

【调查和诉讼】
案件线索由昌都市人民检察院移交卡若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2019年6月3日卡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

经多次走访多家鱼铺、农贸市场,2019年6月12日卡若区人民检察院向昌都市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昌都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我市渔政执法,依法查处非法捕捞、销售、违规放生野生保护鱼类的行为;加强野生鱼类资源保护力度,尽快出台我市相关野生鱼类保护办法,促进我市鱼类资源可持续发展。

昌都市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卡诺区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检察建议,于2019年7月5日针对检察建议书反映的问题向卡若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书面回复,并进行了整改:一是加快完善昌都市野生鱼类保护办法,提交昌都市人大常委会进入立法程序,完善本市渔业行政治理体系建设,建立相对持久的管理制度;二是依法打击、查处非法售卖野生保护鱼类或来源不明的鱼类、违规捕捞、违规放生野生保护鱼类等行为;三是加大对澜沧江、金沙江的增殖放流力度,进一步改善我市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典型意义】
野生鱼类是重要的国家资源,对人类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建议发出后,渔业执法部门加强对野生鱼类资源保护的宣传,加大了渔业执法力度,2019年下半年向金沙江流域、紫曲河流域增殖放流鱼类73万尾,社会效果明显。

通过开展野生鱼类保护专项监督活动,能够有效推进昌都市野生鱼类的保护工作,切实把野生鱼类保护工作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生态建设的重要环节,进一步助推昌都市渔业生态环境的改善,促进野生鱼类可持续发展。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例一
索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6日,琼结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时发现索某等四人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4月16日立案审查。

【调查和诉讼】
2018年5月16日,琼结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琼结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6月28日开庭审理,2018年10月4日依法公开宣判。

被告人不服本案判决提出上诉,经由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琼结县人民法院重审,琼结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
人不服,提出上诉。

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藏05刑终9号终审判决。

对被告人索某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被告人扎某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被告人布某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被告人次某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旦某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索某、次某共同赔偿国家损失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索某、扎某、洛某、布某共同赔偿国家损失人民币二十一万元,以上各被告限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履行并上缴国库,洛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索某、次某、扎某、洛某、布某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典型意义】
该案系山南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涉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具体表现。

本案的办理再次明确全区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公共利益保护等社会治理中的分工和定位。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利用法律专业资源优势,节约行政机关司法诉讼成本,有效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属性。

本案作为西藏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助推了全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发展。

案例二
鱼某某等四人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
2018年9月9日下午15时许,鱼某某、吴某某、丁某某、杨某某在昌都市边坝县加贡乡一工地上将捡拾到的旧汽车轮胎焚烧后取出钢丝,经过简单的加工后制作出猎捕动物的钢丝套锁,随后四人前往加贡乡加贡村亚荣(地名)山上捕猎,经过几次放入钢丝套锁后共捕获三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林麝。

【调查和诉讼】
2018年10月31日,边坝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本案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督促相关单位或组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

经报请上级检察院同意,2018年12月28日,边坝县人民检察院向边坝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四名被告人赔偿国家生态资源损失人民币60000元整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9年1月18日,边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鱼某某、丁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四名被告人共同承担国家生态资源损失人民币60000元整。

由于四名被告人已于2019年1月17日以书面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道歉,故不再判令公开向社会道歉。

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并积极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野生动物资源作为生态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非法猎捕、杀害林麝的行为属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侵权行为,损害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础。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生态环境资源领域保护案件中,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既依法严惩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犯罪,又充分履行了公益诉讼职能。

通过办案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真正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案例三
洛某、比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中旬,昌都市洛隆县腊久乡萨玛村村民洛某、比某非法获取麝香牟利,在昌都市丁青县尺牍镇玛色村夏夜玛山和朋秀夏山放置钢丝套锁猎捕马麝(俗称獐子)。

经西藏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次涉案两只动物尸体全部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马麝,确定为两只马麝个体,两只野生动物产品全部为麝香。

【调查和诉讼】
2019年6月25日,丁青县人民检察院对洛某、比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7月9日,丁青县
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在第8914期《检察日报》上进行了公告,督促相关单位或组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

2019年11月4日,丁青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丁青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洛某、比某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并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9年11月12日,丁青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侦办该案的丁青县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参加旁听。

庭审中,洛某和比某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均真诚悔罪,自愿缴纳资源补偿费。

2019年11月30日,丁青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洛某和比某履行了丁青县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洛某和比某已在第1664期《昌都日报》上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典型意义】
该案系西藏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的典型案件。

检察机关必须通过办案让公众树立尊重自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走绿色发展道路的生态文明理念。

生态文明关系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关系人民福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

该案的成功办理,既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了被告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侵权责任,震慑了生态资源破坏者,真正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目的。

案例四
多某甲、多某乙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5日,多某甲、多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昌都市察雅县肯通乡帕措山违法设置铁丝套锁七十二个,猎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林麝一只,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资源,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人民币3万元。

【调查和诉讼】
察雅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多某甲、多某乙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2019年8月27日,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2019年11月27日,察雅县人民检察院经批准依法向察雅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多某甲、多某乙共同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万元,同时判令多某甲、多某乙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12月13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察雅县人民法院当庭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求,两名被告人当庭通过察雅电视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开庭审理时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县护林员等10余人旁听庭审,昌都市电视台、察雅电视台就案件庭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在市县两级新闻媒体上进行播放,给广大市民、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通过本案的办理,在社会中起到了警示宣传教育作用,同时,结合检察机关
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普法宣传教育,使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加强行政机关对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案例五
张某某、杨某某、依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
诉讼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杨某某经事先商量,购买钢丝绳、吃住物品,于2017年12月的一天,从拉萨市坐车来到那曲市嘉黎县往尼屋乡方向64公里处的擦嘎沟达多山上,两人在该山上放了200多根钢丝圈。

2月6日凌晨4时许,依某在达多山上看见了张某某和杨某某之前下的钢丝套上套死了两只獐子和一只狐狸,之后张某某和依某在下山过程中被护林员抓获。

经鉴定,涉案2只獐子尸体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马麝,1只狐狸属于西藏自治区一级保护动物赤狐,2只马麝折算经济价值共计60000元人民币,1只赤狐折算经济价值共计800元人民币。

【调查和诉讼】
嘉黎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森林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民行部门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审查,张某某、杨某某、依某三人使用铁丝套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马麝2只、西藏自治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狐狸(赤狐)1只,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应
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嘉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随将此案层报至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批。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批准嘉黎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11月1日,嘉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与民行科联合办案,分别作出《起诉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起诉至嘉黎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因需要补充侦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12月28日恢复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依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马麝2只、赤狐1只,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主张张某某等被告人共同赔偿因非法猎捕造成国家生态资源受到损害的经济损失共计60800元人民币,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1月21日,嘉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依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令张某某赔偿国家生态资源受到损害的经济损失26448元;判令杨某某赔偿国家生态资源受到损害的经济损失20976元;判令依某赔偿国家生态资源受到损害的经济损失13376元,并判令三名被告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针对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检察机关一方面持续加大依法惩治力度,
另一方面,把每一次野生动物保护的办案和监督活动转化为生动的普法实践,通过公开审理案件,警示和震慑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努力提升公众的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倡导共建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的美好家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