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若干问题的简要探讨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行政公益诉讼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难。
本文将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较少。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如案情复杂、证据收集困难、公益组织利益受损等,导致检察机关很难找到适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宣传,增加公民对行政公益诉讼的了解和支持,积极引导公益组织参与行政公益诉讼,提高案件数量。
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存在困难。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广泛的法律问题,如环境保护、资源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等,而这些领域的法律法规十分复杂。
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能够熟悉并正确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为此,我们建议加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地位不明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为“检察机关”,但对于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与其他行政诉讼主体的关系,以及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权益保障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建议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和权益保障,确保其能够顺利开展诉讼活动。
第四,行政公益诉讼的成本较高。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般涉及大型企业或政府机构,而这些被告方通常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法律团队。
相比之下,检察机关的经费和人力资源相对较为有限,这给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我们建议加大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增加相关经费和人力资源投入,确保检察机关能够顺利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
行政公益诉讼的效果评估不明确。
行政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社会公益、维护社会稳定,但在诉讼结束后,我们往往缺乏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效果进行评估。
我们建议建立完善的行政公益诉讼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对已结案件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开,增加行政公益诉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摘要]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的提起权,并从制度上进行切实保障,以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笔者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程序制度的构建等方面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广大同仁。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研究一、公益案件的审理盲区迫切需要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按照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确认和保护所诉合法权益并排除侵害的活动。
公益诉讼与我们日常惯用的公诉有着不同的含义。
从法律的意义上说,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而公益诉讼则主要是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而言,两者在主体、法律程序、诉讼对象等方面都有较大不同,因此应严格区分适用。
关于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应通过有关机关对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的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污染环境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然而事实上,我们无法回避的是、在我国,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情况依然存在,并成为社会矛盾的重要层面。
具体表现为:一是通过非法手段侵占、破坏、浪费国有资产案件越来越多,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特别是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被低估或不评估、国有股不配股、不分红、国有资产被低价出让或入股、国有资产被无偿划拨或侵占等等导致国有资产以极快的速度在流失。
而一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能弱化,无法有效肩负起保护国有资产的重任。
二是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案件、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价格违法案件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案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冲击。
三是违反环境保护,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自然资源遭受破坏的案件,对我们的生存环境和质量造成严重和无可挽回的影响。
应当说,对上述情况,我国都设立了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行政执法职能没有得到很好行使和发挥,行政机关执法监督处于力不从心的地位,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和相互脱节及处罚的滞后,形成了行政执法的盲区,使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摘要:虽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得到了法律的确定,但现有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对许多程序方面的规定仍旧缺失。
2022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不久,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日常实践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2022 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相关讨论分析,力求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些许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讨论(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与其他诉讼的竞合问题。
在日常实际办案中,我们经常会发觉,一个详细的案件通常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构罪条件的,还会涉及刑事诉讼。
此类案件实践中常见于环境污染案中,通常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两者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不一样。
再比如线上餐饮案件,线下商店的违法行为通常涉及违反《食品平安法》,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一般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所以通常是启动民事相关诉讼还是行政相关诉讼,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2.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具有一些公权力方面的优势,但是鉴于公益诉讼是一种还在不断摸索过程中的新型诉讼,困难自然层出不穷。
比如环境污染之类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损害鉴定方面就面临着技术困难,由于缺乏相关专业力量,导致实际办案寸步难行;再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稀有,或者就是鉴定费用昂扬,致使办案成本远超预期。
有学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遵循“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外,在处理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件时,则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负责“自证清白”。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一、困难分析1.立案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要证明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尤其是公益性、合法性、群体利益等方面的证明难度较大。
2.证据难:行政公益诉讼所需证据范围广泛,涉及公益性、法律依据、侵害事实、损失情况等多方面内容,这也给检察机关收集、固定、保存证据带来困难。
3.程序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按照规定进行诉前调解、举证、听证等程序,而这些程序本身也会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4.定性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要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损害性,这也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实践经验等进行一定的研究和掌握。
二、应对之策1.提高证明能力:检察机关需要加强法律规范的研究和掌握,同时积极收集相关公益事件的信息和材料,制定适合的证明方案。
2.保证证据合法有效: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增加技术装备、建立证据保存机制等方式,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此为基础保证案件证据的合法有效性。
3.科学程序管理:检察机关需要制定清晰明确的工作程序、规定时间节点和质量标准,并建立相应的任务分配、监督评估、引导指导机制,提升程序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4.加强法律素养:检察机关需深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先进经验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精准的证明策略、法律文书和证明方法,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总结与建议行政公益诉讼是一项公益性质非常强的工作,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作用十分重要。
虽然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难点和困难,但是只要我们在工作中坚定信心,加强学习和实践,制定出更加完善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就一定能够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实现更好的发展和进步。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摘要:随着民诉法和刑诉法的修改,民事公益诉讼的在我国发展并将逐步推进,但是关于民事公益诉讼一系列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本文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的原则、提起方式等探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提起主体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它是对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大突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理论界和实务实践中对对”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理解意见不尽一致,检察要机关是否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也争论不休。
一、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适当性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这里的”机关”概念比较宽泛,类型很多,包括立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等,因此,需要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将”机关”解释为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因为:(1)检察机关在我国宪政中居于法律监督者的特殊地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和实现者的职能角色;(2)现行法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二款已经赋予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权,即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诉;并且近年来各地检察院已经积累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经验。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检察系统进行公益诉讼不仅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有适当性。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则(一)保护社会公益原则。
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基于保护社会公益,必须谨慎行使诉权,规制并厘清诉讼程序中国家与个人间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做到积极而不滥用,慎重而不失职,更好地履行保护公益的职责。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⑦ 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对检察公益诉讼的二审庭审程序作了 明确: “第一,上级人民检察院并非二审程序中独立的一方当事人,也不是与原审公益诉讼起诉人共同作为一方当事人。第二,上级人 民检察院在二审庭审中发表意见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为‘派员参加了庭审并发表意见。’”
⑫ 钱祎、吴巍: 《道歉并赔 61 万余元!全国首例在线审理的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载浙江新闻网 2019 年 9 月 5 日, https:///news.html?id=1281686。
⑬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规定的调查方式“ :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询问违法行为人、证人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 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物证、现场;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规定的调查方式“ :查阅、 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物证、现场;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 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更是基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 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而新增加的一项检察职能。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五年多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有 力促进了依法行政,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①。党的十九届四中 全会进一步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充分肯定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为制度发展指明了方向。本文立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际,针对实践中的困难问题,放眼域外公益诉讼制 度,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更好地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科学发展。
法学毕业论文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摘要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其中最令人瞩目的莫过于拟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增加公益诉讼,反映了我国在法治进程中已经开始重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法律救济。
但是,公益诉讼的探索在我国毕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提起的方式以及可能遇到的障碍的解决方法,在理论界仍有不少的争议。
本文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谦抑性原则一、检察机关应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明确了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关于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肯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另外,在《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支持起诉条款中也间接肯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的资格。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着天然优越性首次,相对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中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没有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牵涉,更适合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其次,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是诉讼主体,更有着法律监督者的特殊身份,拥有法定的调查权,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容易遇到的调查事实取证困难的现状,检察机关能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再者,检察机关作为专业的司法机关,拥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检察人员和专门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拥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客观条件。
在国外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多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格主体。
因此,作为法定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和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侵害公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是检察监督权的表现,同时更是维护公共利益所不容推辞的责任。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随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推进,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实施主体,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检察机关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影响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有效开展。
本文将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以及相应的建议两方面进行探讨。
1. 资金和人力资源不足。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经费投入,而目前很多检察机关的人力资源和财力都比较有限,无法满足行政公益诉讼的需求。
2. 缺乏相关经验和技能。
由于长期以来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较少,很多地方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缺乏经验和专业技能,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问题。
3. 系统配套不完善。
行政公益诉讼需要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和配合,包括信息共享、证据收集、证人出庭等,但目前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机制还不够完善,制约了行政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1. 加强资金和人力资源支持。
政府应该加大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为检察机关提供充足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确保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
2. 提高检察机关的专业水平。
加强对检察机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行政公益诉讼的专业水平,使其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和操作技能。
4. 加强行政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推广。
增加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在社会中的广泛开展。
5. 增加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奖励机制。
建立合理的奖励机制,对提起成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检察机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尽管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方面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但只要政府、社会和检察机关共同努力,解决相关问题,进一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相信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果,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发挥更大的作用。
检察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检察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诉讼模式,有其独特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位不清晰:检察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定位不明确的问题。
一方面,检察机关在进行公益诉讼时,既承担了检察职能,又承担了诉讼职能,这容易导致职能定位的模糊。
另一方面,检察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检察机关可能过多地考虑了个别案件涉及的具体利益,而忽视了整体社会利益的维护。
2. 缺乏独立性:检察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与其他政府机关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这会造成在行使公益诉讼权力时受到其它利益干扰的问题。
因此,需要加强检察机关的独立性,确保其在进行公益诉讼时能够真正做到客观、公正。
3. 效果不明显:一些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由于证据收集不到位、法律适用不准确等原因,导致最终的案件结果不尽如人意,无法真正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专业能力培养,并加大对公益诉讼案件的侦查和办理力度,确保案件能够真正取得明显的效果。
为了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加强立法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的条件、程序和范围等,进一步规范检察公益诉讼的实施。
2. 提高独立性: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独立性保护,确保其在进行公益诉讼时不受到其他利益干扰的影响。
可以通过优化组织体制、完善人员选拔任用机制等措施来实现。
3. 加强协调合作:检察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的协作,因此需要强化与其他相关机构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增加工作力度:加大对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侦查力度,提高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确保案件能够真正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总之,完善检察公益诉讼需要从法律制度、机构设置、工作力度等多方面进行改进,以确保其能够更好地发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基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面临问题及解决对策
JIAN FA SHI WU
基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面临问题 及解决对策
◎李海申
2017 年 7 月,全国检察机关全面 推开公益诉讼工作。作为一项全新的 检察职能,公益诉讼工作从立法推开 仅一年多的时间,检察机关在工作开 展过程中面临不少突出问题,尤其在 基层检察机关中,由于人力、物力等 因素的制约,公益诉讼工作呈现线索 成案率低、案件数量低、办案效果不 明显等问题,这与中央的要求、立法 的本意和人民的期待相比有一定的差 距,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
(作者 :李海申展专 题学习,认真组织学习修改后民事诉 讼法、行政诉讼法和高检院相关文件 规定,提高对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工作 规范性认识。加强调查研究,积极邀请 专家学者和公安、法院执法人员等进 行互动交流,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 讼的证据规则、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 探讨,借助外部力量研究破解办案实 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实 战实训,积极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 观摩庭审、调训轮训等活动,有针对 性补齐业务短板,着力提升民行检察 干警理论研究、调查取证、文字撰写、 庭审应对和沟通协调等能力,培养全流 程专业化的公益诉讼检察队伍。
三是装备和经费保障不足。公益 诉讼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检察机 关 调 查 取 证 往 往需 要 配 备 专 业 设 备, 此外,公益诉讼涉及的鉴定评估费用 较高,经费保障不足也制约了公益诉 讼的发展。
四是队伍素质存在短板。公益诉 讼案件的办理包括线索发现、调查核 实、审查起诉、出庭支持诉讼以及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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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 作存在的问题困难
一是案源渠道不够充足。一些基 层检察机关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线索数较少,甚 至存在线索空白 , 此类线索发现难且 渠道闭塞,检察机关掌握线索主要依 靠内部线索移送,线索摸排的手段较 为单一,此外反贪、反渎部门的转隶, 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此类线索的渠道 不畅通。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近年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我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但也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就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建议进行分析探讨。
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现状1.法律法规的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2.检察机关的积极性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工作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积极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
一些检察机关还成立了专门的公益诉讼部门,加强了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3.取得一些成绩在一些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绩,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1.立法不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立法相对滞后,与社会发展和需求不相适应。
对于一些新兴领域的公益诉讼,法律法规还比较模糊,给了一些违法行为可乘之机。
2.检察机关力量不足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力量和资源比较有限,加上公益诉讼工作的复杂性,导致一些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面临困难。
3.司法保障不足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存在一些难题,导致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4.公众意识不高在公益诉讼中,公众投诉意识、配合意识不够高,也给了一些违法行为可乘之机。
三、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建议1.完善立法加快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一些新兴领域的公益诉讼进行法律规范,提高公益诉讼立法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2.加大投入对检察机关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行适当增加,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办案能力。
3.加强协作与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加强合作,优化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流程,保障公益诉讼案件的顺利办理。
[对策,公益,问题]浅谈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公益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该条可以看出,社会公共利益被纳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保护范围,与公益诉讼相关的当事人的范围也会相应扩大,同时将大大增加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
二、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公益诉讼制度自从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地成效,但毕竟处于实施的初始阶段,不管是在对条款的理解方面还是适用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亟需我们注意到问题的存在并尽快解决。
(一)原告主体模糊、范围狭小诉讼主体问题是公益诉讼制度首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对新条款中所表述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理解可能存在分歧。
一种理解(也是目前大多数人的理解)是:依文义来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仅指现行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可以就某一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
然而,目前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和个人都被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
另外一种理解是:法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尤其是检察机关,有可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由于规定过于笼统,大家对原告主体具体包括哪些存在争议,尤其是此前业界普遍认为最为适宜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
而且如果按照第一种理解,原告主体的范围显然很有限,会使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很难执行。
(二)受案范围的不确定性从以上《民事诉讼法》第55条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对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只是简单地表述为“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概括式的立法方法虽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限定得过于狭窄,但是缺陷也是很明显的[1]。
现实中除了污染环境案件、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之外,还有哪些权益类型可以归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所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我们无从查知,也只有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由法官自由裁量。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司法公正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近年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背景、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背景及意义(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逐渐增多,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众多受害人,且受害人的个体损失较小,导致受害人缺乏起诉的动力。
为维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开始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
(二)意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一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二是弥补个体诉讼的不足,为受害人提供司法救济;三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一)立法现状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
检察机关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实践现状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多样,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多个领域。
这些案件的审理,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四、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一)起诉条件及范围界定模糊当前,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及范围,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这导致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的操作存在一定困难。
(二)案件审理难度大由于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问题复杂,案件审理难度大。
同时,由于缺乏专门审理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庭和法官,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
(三)公众认知度不高目前,公众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认知度不高,导致部分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行为存在误解。
五、解决对策及建议(一)完善立法规定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范围及程序,为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行为提供法律支持。
试述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几点思考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40-2017 年第 8 期职工法律天地成为赃物,委托人就已经丧失了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委托人所有,故受托人就没有侵占委托人的财物。
而且,该财产受到受托人的实际控制占有在前,成为赃物而认定属于国家财产在后,受托人占有该财产不是基于自己与国家成立的委托关系,这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因而无论如何,受托人也无法成立侵占罪,该财物不能成为该罪的对象。
诸如,甲以犯罪的故意将财物委托给乙,而乙侵占并拒不返还,这时该资金属于赃款理应收缴,乙未侵占甲的财产,也不能认为乙和国家成立委托关系,故而已不构成侵占罪。
在委托人未被排除返还请求权的情形下,受托人是否构成侵占罪,先要看受托人是否与委托人委托财物目的指向的一方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共同犯罪,那么,受托人就不再成立侵占罪,如果没有构成共同犯罪,那么,受托人就可以成立侵占罪,在此情形下,委托的财物才能作为该罪的对象。
如,丙被人勒索而被迫交纳财物,丙委托丁代其缴纳,然而丁占有后拒不返还,这时丁的行为得成立侵占罪。
参考文献:[1]周光权.刑法学的西方经验与中国现实[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24,2:23[2]王泽鉴.不当得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93-111.[3][日]佐伯仁志,道垣内弘人著,于改之,张小宁译.刑法与民法的对话[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47-72.[4]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900-907.作者简介:孙鹏华(1991~),男,汉族,河南平顶山人,单位:广西师范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类别、类型公益,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社和利益,即公共利益,“不待定多数人的利益”为共公利益的界定范畴,“不特定”和“多数人”是成为公共利益主体的必要条件。
如环境污染案件和食品药品安全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是侵犯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内典型案件。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探究
1 . 关于检 察机 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1 ) 检 察 机 关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是 实 现其 基 本 职 能 的根 本 要 求 。实 行
2 . 关 于 我 国公 益诉 讼 制 度 的 立 法 构 建
( 1 ) 确立 “ 以公 诉 制 度 为 主 . 私诉制度为辅” 的公 益 诉讼 制 度 模 式 。
法律监督 . 维护 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 职能。 近几 年来 . 检察机关 为 实现其监督职能 . 采取 了一系列检察监督方式。 如检察意见、 检察建 议、 民事抗诉。国外许多 国家的检察实践都有一个共 同特点 即以积极 、 主动 的方式参与诉讼活动 因而有学者提 出: “ 现代诉讼 的基本 理论认 为. 检 察机关在诉讼 中最 突出 、 最主要 的职责是代表 国家公众把被告 人( 刑 事被告人 、 民事被告人 、 行政被告人 ) 的违法行 为和违法事实提 供 给法院 . 要求其依 法进 行审理和裁判 . 并对审理 的过程及裁判 的结 果进行监督 。”
( 4 )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可行的 国家为 了保护其利益不受 侵犯 . 法 律应 当把起诉作 为一种义务赋予 特定 的起诉 主体 . 使主张公 益 的起诉变成一种公权力 根据公权力不得 随意委托的理念 . 接受这 种义务 的起诉 主体只能是 国家机关 . 而不 可能是公 民、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此外 . 由于有 的案件涉及几个交叉的国家利益 这就 会造成几个部 门的互相推 诿或重复劳动 . 有的涉及到地 方利益 . 会受 到地方政府 的
与公 益诉讼 私诉制度相对应的是公益诉讼 的公诉制度 。 就 目前能够代 表国家行使 诉讼权利 的三个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 政府和人 民检察 院来看 . 人民检察 院是 唯一适格的公益诉讼公诉制度的主体 人 民代 表大会虽是国家 的权力机关 .但其主要行使立法权等抽象的权力 . 一 般不涉及具 体权力 的行使 . 况且允许其参与诉讼必然会导致其为部门 利益而滥用 立法权 . 从而破坏法律 自身的正义性 政府是 国有资产和 社会 公共利 益的管理者 . 但其所实施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可能会 侵害到 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 从而成为公益诉讼的被 告人。 因此 , 政府也不 宜成为公 益诉讼 的主体 而检察机关却 因其 自身的特点 而符合公益诉 首先 . 从检察机关 的性质来看 . 人民检察 院是 国家的 监督 与诉讼是有机 结合的 , 实现监督 是诉讼 的 目的 . 诉讼是实现 讼的主体的要求 。 监督 的形式 和手段 对此列 宁曾有过精辟的论述 : “ 检察长的唯一职权 法律监督 机关。“ 法律监督是 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监督执行和遵守法 和必 须作的事情 只有 一件 :监督整个 共和 国对法制有 真正一致 的理 律的情况、 维 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一种国家权力 和法治活动。 ” 从这 解。 不管什么地方 的差别 . 不受任何地方的影 响。 检察长的唯一 职权是 定义来看 . 检察机关 的法律监督权 中. 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 包括起 把案件提交 到法 院判决 。 ” 由于检察机关并无最终裁判权 , 但随着案件 诉 、 参与诉讼 以及依上诉程序 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的权力等 。 “ 只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分析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分析所谓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对于特定范围内的某些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有关公民重要权利的行为,在无人起诉或当事人不愿起诉、不敢起诉、不能起诉、怠于起诉的情况下,有关组织或机关作为代表提起的民事诉讼。
关于民事公诉的提出,近年来,针对这一课题,一些省市参照国外的部分做法,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已经做出了一些尝试,据悉,河南、四川、福建、山西、贵州等省都有检察机关以保护国有资产为由提起民事公诉的先例,而且,多数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
这些尝试也更加激发了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的讨论。
在我国,普遍认为民事公益诉讼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利用无效合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检察机关应该具有提起《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确认无效之诉的权力。
二、在非法转让、租赁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时,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行政管理或者无法行使正常诉讼时,检察机关认为有提起民事公诉保护国家利益必要的案件。
三、对公民生存环境构成威胁的环境污染等公害行为的案件。
在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又无特殊主体时,个人诉讼困难重重、缺乏诉讼效益驱动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提起民事公诉的必要。
四、不顾生态平衡而对自然资源进行毁灭性、掠夺性开采行为的案件。
五、垄断部门为谋取部门利益,利用垄断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案件。
我国加入WTO后,反倾销会显得异常激烈,对因倾销严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有提起民事公诉的必要。
六、对于弱势群体其基本权益受到侵害,因为经济原因或个人原因不能承担诉讼主体的资格,又没有代为提起民事诉讼人选时,检察机关在适当时候也应给与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3.01•【文号】法释〔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其他规定,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8〕6号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行政公益诉讼是国家机关或者被授权的行政机构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它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旨在强化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在保护公众利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困难。
本文将分析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之一是难以确定主体责任。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常涉及多个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
在确定主体责任时,往往存在争议和难点,尤其是在涉及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的关系时更为复杂。
当一起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往往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如果无法确定主体责任,将无法进行行政公益诉讼。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建立责任分担机制,明确每个主体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赔偿机制。
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之二是证据难以获取。
行政公益诉讼需要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起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证据的获取往往面临一定的难度。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获取污染原因、程度和影响范围等证据常常较为困难。
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时的程序和决定往往不透明,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也很难获得相关证据。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证据保护和取证程序,明确行政机关的义务和程序,保证公民和组织获取证据的合法性和便利性。
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之三是判决强制力不足。
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往往只具有事实认定的效力,而缺乏判决的强制力。
这意味着一旦行政机关不执行判决,公众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一些地方政府拒不执行环境污染方面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这导致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探索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的强制执行机制,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效性。
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之四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和实施往往需要保持公正、透明和独立,然而在实践中常常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
行政机关在查实行政违法行为后,未能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法院未能独立、公正地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解决》范文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解决》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着诸多困境。
本文将就这些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和效果也存在不足,使得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2. 证据收集与认定困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到复杂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证据的收集与认定成为了一大难题。
由于环境污染往往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导致证据难以收集和保存。
同时,证据的认定也需要专业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这对检察机关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3. 诉讼成本高、周期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大量的证据收集、鉴定、调查等工作,导致诉讼成本高昂。
同时,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诉讼周期长,给检察机关带来较大的压力。
此外,一些被告企业可能利用诉讼周期长的特点,通过拖延战术来逃避责任。
三、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为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和效果,确保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基金制度,为检察机关提供经济支持。
2. 加强证据收集与认定能力检察机关应加强与环保、科研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证据收集与认定的能力。
同时,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全制度,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通过优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等方式,降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成本和周期。
同时,加大对被告企业的惩戒力度,使其不敢轻易利用拖延战术来逃避责任。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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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南大 学学报 ( 社 会科 学版 )
2 0 1 3年第 1 9卷第 6期
家 对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列举 的环境污染 ,侵害 消费者 权 益等 案件提 公益诉讼 。最后 ,法律 的价值在 于适应 会发展 的需要 ,但具体 的法律规则常 常不 能涵盖社 会生活的所有 角落 。正如庞德所 言,是永恒 的社会 需 求而非僵化 的条文 引导了我们 的法律进步 。现 阶段公 共利益频频 受侵 ,追 究责任 、追偿损 失已刻不 容缓 , 既然宪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涉及 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的 栅括性监督权 ,那 么在必要 时由检察机 关提起 民事 公 益诉讼理应 属于 民诉法第 五十五条 的应有之意 。 ( 二)是否破坏诉讼结构
公益诉权 独家授 予中华环保联合会 ,排 除了其他一切
诉讼 主体。我们认为这种独家授权 的行为不符合立法 的基本 原则,也无法应对当下环境污染 日趋严重 的现
实 ,更不利 于检 察机 关发挥 自身优势 ,维护社会公共
利 益。
民事公诉权 和行政公诉权 ” ] 。从这个意义上说 ,检 察机关将公诉权扩展到 民事 、行政领域 的公益诉讼 ,
近年来 ,随着我 国经济社会 的飞速 发展 ,各种环
题 ,在 民诉法修改前 已有较 多的讨论 ,修改后 的民诉
法虽然 加入 了公益诉讼的 内容 ,却仍没有 Nhomakorabea明确检察机
境污染 、毒害食 品等事件层出不穷 , “ 公益诉讼 ”一词
日渐被人们 熟悉 ,而关于检察机关 能否提起 民事公益 诉讼 的争论更是从未停息 。本来被 寄予厚望的 民诉法 修 改 ,只含糊规定 “ 法律规定 的机关 ”可以向人 民法 院提起公益诉讼 ,没有 明确规定检察机 关的起 诉主体 资格 。 最近 出炉的 《 环保法 》 修正案草案更是规定 “ 对 污 染环境、破坏生态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行 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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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若干问题的简要探讨今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了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对于刚失去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检察机关而言,其重要性无需多言,在未来的发展中,也是检察机关塑造新形象最主要的发力点。
尽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的固定,但在此之前,包括在2015年7月后的试点期间,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质疑一直存在,今后能否卓有成效地开展此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仍存在不确定因素。
下面将以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主,从四个方面对如何加强公益诉讼工作作简要探讨。
一、关于线索来源和筛选标准公益诉讼对检察机关之所以意义重大,很大程度上源于其主动出击性。
与职务犯罪侦查的对人监督相仿,公益诉讼是对事的监督,都可以视作对法律实施情况主动的监督,因而同样面临开拓案源的难题。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检察院实施办法》)第1条、第28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相关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应当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该“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
因此,尽快建立两个方面的机制十分必要。
一是内部建立常态化线索移送机制。
民行部们与控告申述、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间的线索移送常态化机制。
在办理公益诉讼相关领域的刑事案件时,侦监、公诉部门对于可能存在行政不作为、违法作为,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且无法通过追究刑事责任达到公共利益救济目的的,应当作出初步判断,及时移送民行部门。
控告申诉部门在接待来信来访、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等过程中发现线索的,也须如此处理。
同时,可以预测,通过一定时间的案件办理和检察宣传,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社会影响将不断扩大,大量直接针对行政机关和拥有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权的社会组织的问题反映会以各种形式涌来,要求检察机关以诉讼途径加以监督,因而制定相应的案件分流、处理和移送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是外部建立实质化信息共享渠道。
主要是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和通报机制。
一方面是对接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
与行政机关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呼声由来已久,一些地区已经迈出第一步,但长期以来其效果受制于平台信息的选择性录入、录入不及时、不完整等因素,突破这些瓶颈非检察一家能力所及。
当前,可以以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为契机,及时汇报请示,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等的支持,推动市委办、市政府办以环境保护或市场监管等部门为试点,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由专人负责执法案件全部案卷材料的电子化处理,拓展检察机关线索来源渠道。
另一方面是建立与监察委员会的线索互通机制。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在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犯罪过程中往往伴随大量渎职失职行为,有些渎职失职行为以作出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为形式,达到犯罪目的的同时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虽然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纪委、监委对相关不当行政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却没有精力、职权或者相应机制予以纠正,使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此时,如能够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与纪委、监委的线索互通机制,使其定期或实时移交公益诉讼线索,那么由违纪、违法行为造成的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将被更加全面的制止和弥补,反腐败斗争能够在更深层次得到推进。
三是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挖掘线索。
传统媒体、各类网络自媒体上反映的公共利益受侵犯的线索与上述两种途径取得的线索,在信息源头确定上有较大不同,其真实性因此而受损,须在做好大量前期调查、实地考察后,对线索作出初步判断,进行仔细筛选,严格防止选择性提起诉讼。
挖掘得到线索后,对线索是否进入立案调查程序的筛选应当制定细致规定,经过两年的试点,相信高检院将很快出台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规则,可以预想,线索筛选标准会至少遵循以下三条原则,即重大国家、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穷尽司法救济以外的所有途径,已通过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而不足以停止侵害。
其中最后一项标准,即诉前程序的履行,从试点期间的情况来看,已经成为整个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一部分,正如其名称一样,体现了其与司法诉讼过程的紧迫关系。
尽管绝大多数的线索在经过诉前程序后不会真正进入司法诉讼过程,但将诉前程序视作整个诉讼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仅符合事实,即诉前程序的履行,检察建议的发出,是基于大量调查和证据之上的,是检察机关已经做好诉讼准备的信号,也是有利于体现公益诉讼的成效的,诉前程序对公共利益保护起的作用越大,作为其作用发挥根基的公益诉讼的威慑力也就越大。
需要指出的是,在判断是否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应当注意区分与集团诉讼的区别,即在涉及多人利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处理其与公共利益受损害之间的关系。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否应当在诉请中包括确定个人的利益诉求,如果可以包括,是否涉嫌滥用公共司法资源,或者如何确定私益转变为公益的数量标准;如果不能包括,应当以何种形式将两者关联起来,才不至于相关联的事实被两次审理,浪费审判资源。
该问题相关解决办法的实效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验证。
此外,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是否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违法,也值得探讨。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已经去除了对行政行为“具体”的限制,且新法也不再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将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在行政诉讼法上已经没有障碍。
本文认为,对于合适层级的“红头文件”,无须等待利益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在调查核实后径直启动诉前程序,建议行政部门自行纠正或其上级行政部门责令纠正该抽象行政行为,直至提起公益诉讼。
二、关于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几个问题一是诉前程序的规范。
上文已经述及,诉前程序(主要指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存在一方面是检察权作为司法权谦抑性的体现,内含的前提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所具有的诉讼参与人和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属性。
另一方面是司法独立的另一侧面的内涵体现,就是保持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适当距离,是对行政权自我纠正的尊重,当然也有救济效率的考量,但前者或许是主要的。
因而,以此为出发点,诉前程序的作出背景应当是公益诉讼的提起,即如果不能通过诉前程序结案,那么检察机关已经做好随时提起诉讼的准备,这是权威树立的基石。
与此相对应,在实际操作中还须杜绝一类情况,在诉前程序发出了检察建议,行政部门也在规定时限内予以了答复,但在行政部门在答复中提出的整改措施不能解决问题,或者在实际整改中不能达到预期要求时,检察机关出于各种原因没有作出提起诉讼的决定,导致监督目的落空,监督权威的受损。
针对这一情况,有必要建立对行政部门在回复函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回复后的整改成效的跟踪、评价体系,对检察机关最终是否作出起诉决定加强规范。
此外,由于诉前程序已经成为起诉的前置必要条件,规范诉前程序中检察建议的拟制、送达回证的填写(签收人和公章)、回收也应当以诉讼中的要求为要求,避免造成不利后果。
二是破解案多人少问题。
司法体制改革后,对案件的办理将在办案组中完成,而占公益诉讼数量大头的行政公益诉讼主要将集中于基层检察机关的事实,与基层民行部门力量单薄之间形成明显矛盾,对此,可行的解决方案,1.配强配足部门力量是最佳选择;2.在某一系列案件集中涌现时可以考虑实行全市一体化办案模式;3.在日常调查核实、取证等过程中,部分涉及刑事案件的可以根据所处的诉讼阶段,借助相应业务部门检察官或辅助人员的协助下完成询问等工作,以满足相关的人数要求。
三是诉讼之外提升监督成效的途径(1)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监察委员会。
尽管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已经转隶,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公益诉讼线索过程中仍有可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贿、渎职问题,因而上文提到的与监察委员会的线索互通机制,自然也包括检察机关向监察委员会移送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在某种意义上实现对人的监督权对对事的监督权的威慑后盾。
(2)对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被告败诉的,建议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分。
公共利益主要的和首要的代表者、维护者应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公共利益受损使理应通过行政执法或者诉讼手段制止损害、全力弥补。
在行政机关没有尽心履职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通过检察建议形式督促提醒行政机关履行职权,若行政机关仍不予理会或履职不到位,导致启动司法程序,那么在其败诉后,相关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受到相应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并无不当。
因此,可以考虑与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建立处分建议制度,对收到诉前程序检察建议后不予回复,或回复函没有实质整改措施,或整改力度不大、规定期限内未消除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且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后作为被告败诉的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及直接负责人,由检察机关向纪委、监委发送处分型的检察建议,提升公益诉讼监督实效。
三、关于内部制约与监督问题主要目的是预防权力寻租,比如选择性提起公益诉讼,在诉讼请求上与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进行权钱交易等。
与民事私益诉讼不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是为检察官本人利益,是履行职权,根据《检察院实施办法》,检察机关可以与被告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办案人员自由度较大;从试点期间民事公益诉讼开展情况来看,民事公益诉讼的索赔金额可以高达数千万甚至上亿元,导致隐性的寻租空间较大,因此,强化民行部门内部、部门之间的制约殊为必要。
四、关于扩展行政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设想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首要的目的在于解决公益诉讼发起难的问题,使公共利益得到强有力的维护。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后置地位体现了司法谦抑性,在启动司法这一最后救济途径时又体现了其主动出击性,但不论检察机关如何强调其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能力,都不可能滴水不漏地消除所有行政违法行为和不作为。
对此,在未来的立法中可以考虑扩展行政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范围,形成检察机关主导下的行政公益诉讼格局。
如,参照民事公益诉讼,将中华环保联合会、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适格主体范围,检察机关则主要通过支持起诉的形式,指导调查核实和诉讼过程,提高行政公益诉讼的胜诉率。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能否顺利开展,事关检察事业转型发展的成败。
可以预见,此项工作是检察机关在未来重塑检察权威最直接有力的武器,是向更为纯粹的司法机关转型的重要名片,将在很大程度上扭转检察法律监督疲弱的旧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