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宏观调控主要政策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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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主要政策概览
2003年6月5日,人民银行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121号文件)ϖ
ϖ 2004年3月30日,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下发通知,规定“8.31大限”
2004年4月27日,国务院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到35%及以上ϖ
2004年9月30日,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ϖ
ϖ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和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两个“八条”)
ϖ 2005年,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12号文件)
ϖ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将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列为限制类投资项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2006年4月25日,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ϖ
ϖ 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国六条” )
2006年5月24日,银监会刘明康主席提出房地产调控措施ϖ
2006年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九部委起草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ϖ
ϖ 2006年5月,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6年7月,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ϖ
ϖ 2006年7月,六部门下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2006年8月,五部委下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ϖ
ϖ 2006年9月,建设部出台《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2006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ϖ
ϖ2006年10月18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坚持把好土地、信贷闸门和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加快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把房地产调控措施落实到每个城市
央行五次升息,两度上调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ϖ
195号文件主要内容
ϖ2001年6月19日,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主要有三条规定,成为121号文件的前身
ϖ严格住房开发贷款条件:企业自有资金不得低于30%,项目必须“四证”齐全,防止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住房开发项目
195号文件主要内容
强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禁发放“零首付”贷款,严格工程进度规定——多层封顶,高层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ϖ
ϖ规范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贷款比例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应为现房
121号文件主要内容
ϖ2003年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2003]121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被称为121号文件
ϖ121号文件共八条,分别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建筑施工企业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进行了规范
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规定
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ϖ。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ϖ支持重点: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ϖ项目准入:四证齐全(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ϖ贷款性质: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自有资金定义: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ϖ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ϖ
对土地储备贷款的规定
基调: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ϖ
担保方式:抵押ϖ
ϖ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ϖ
ϖ禁止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建筑施工企业贷款的规定
贷款用途:只能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ϖ,不得用于施工垫资
贷款准入:对自有资金低、应收账款多的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商业银行应限制对其发放贷款ϖ
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
基调: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的需要ϖ
工程进度要求:主体结构已封顶ϖ
ϖ首付款比例: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执行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
ϖ贷款利率:购买房改房或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高档商品房、别墅除外),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浮动);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对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规定
重申195号文件的规定: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ϖ
ϖ明确了现房的定义:经过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住两用房规定:一律按照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ϖ
对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ϖ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账户管理,理顺委托关系
ϖ住房委托贷款业务仅限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对使用其他房改资金(包括单位售房款、购房补贴资金、住房维修基金等)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一律不得承办
《风险管理指引》主要内容
ϖ出现最多的是“关注”、“密切关注”、“应”等字眼,很少能找到“必须”、“严禁”等强硬措辞,贯穿了监管部门引导商业银行识别和防范风险的立法主旨,而不是出台新的房贷政策
揭示了房地产信贷业务四类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ϖ
分土地储备贷款ϖ、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品种分别制定了风险管理措施,土地储备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部分主要是重申以前的规定
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新规:建立面谈制度;设置两条控制线,即借款人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内和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内;建立抵押物价格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