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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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华航校发〔2011〕35号,2011年3月23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增强我校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根据河北省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平台,其目标是将特色突出、市场价值显著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配套化研究,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或服务、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产品。
第三条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航天工业需要,突出行业与航天特色,紧密结合学校重点学科、特色学科专业建设,以应用技术研发为核心,以技术创新为目标,以提高研发平台的工程化水平为重点,积极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研究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性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为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培育和稳定一批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建设一支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科技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专业队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校科学技术处是研发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建设规划,负责制定学校研发中心的总体发展建设规划;
(二)负责研发中心的组建申请、论证、立项;
(三)指导研发中心的运行和管理,负责组织研发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考核和验收,配合省教育厅做好对省级研发中心的评估工作;
(四)负责聘任和考核研发中心主任、副主任,审定研发中心编制,对应用技术委员会主任及组成人员进行备案;
(五)根据工程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协助研发中心制定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第五条研发中心涉及的学科(群)所在系部为研发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鼓
励跨学科、跨单位组建研发中心,鼓励研发中心根据其研发方向组建具有一定实力、研发方向明确的研究所。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建研发中心的组织和申报工作;
(二)负责研发中心的组建实施和运行管理,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协调解决研发中心发展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推荐和考核研发中心主任、副主任,聘任应用技术委员会主任及组成人员;
(四)负责研发中心日常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报送科学技术处;
(五)负责指导协调研发中心与相关单位的合作。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申请组建的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研究领域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航天需要,研究方向明确并具有前瞻性;
(二)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具有相关支撑学科、技术的系统集成条件;
(三)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承担并完成过省、市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重大横向课题或自主研发项目获得过省、市以上科技奖励;
(四)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经充实完善后,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五)研发中心班子成员创新意识强,组织管理机构高效精干,具有较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六)研发中心主任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有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应用技术带头人2-3人;有相对固定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10人以上。
第七条依托单位填写《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申请书》,与建设可行性论证材料一并报送科学技术处。
第八条科学技术处对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由学校择优立项。获得立项的研发中心填写《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报科学技术处审定后进入建设阶段。
《任务书》是研发中心建设和验收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不得随意变
更。确需调整的,须经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由科学技术处审定后批复。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研发中心命名统一为“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研发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依托单位推荐,学校聘任。
第十一条研发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研发中心应设立应用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审议研发中心的发展规划、研发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应用技术委员会一般由7-11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本校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应用技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十三条学校对研发中心以科研项目立项形式进行支持,每年每个中心可申报1-2项重点专项项目,按学校《科研重点项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鼓励研发中心多渠道争取研发经费,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课题,积极开展多方位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学校根据研发中心承担科研项目层次和规模等实际情况,核定一定数量的科研编制,负责研发中心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对研发中心运行发展中急需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引进急需的创新人才给予优先支持;制订吸引、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激励政策,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
第十六条研发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研发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本研发中心名称,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研发中心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做好保存工作。
第十八条研发中心确需变更研发方向、更名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经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批准。
第五章验收、考核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