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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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XX县人社局、XX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紧紧依靠相关单位的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9年治理清欠工作情况

2019年上半年,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开展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检查建筑、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前10月受理违法投诉案件70件,涉案金额1748.4万元,涉及人数1036人。其中:立案查处32件,组织双方协商38件。为农民工追讨回工资1391.9万元,涉及农民工人数879人。立案查处的32件案件已结案24件,其余8件按照法律程序正在调查处理当中。组织双方协商的案件一部分经已调解成功,一些证据材料不足的

已要求当事人补正材料。

2018年遗留的8件农民工投诉案件(涉及金额137.6万元、人数102人),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已按法律程序全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于2019年7月前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由于一些建设项目在审批环节控制不严,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管缺失,因此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然存在。今年1-10月受理的70件案件中有32件是发生在建筑领域,涉案金额1594.7万元,是总涉案金额的91.2%。其中: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案件17件,涉案金额170.5万元。清欠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案件案情日趋复杂,监管难度增大

由于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不到位,疑难纠纷案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农民工追讨工作呈现多种情形,一是

“白手讨薪”,二是工程质量纠纷,三是工程结算争议,四是欠条虚开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监管存在盲区,执法被动。一些用人单位把属于自己业务范围内的工作通过招标等方式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除派人检查工作质量外而对其他工作放纵不管,认为签订有协议合同,按《合同法》是有效的,不应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追究单位的连带赔偿法律责任。

(二)工程项目层层转包、非法分包问题严重

建筑企业违法分包发包、层层转包情况依然普遍存在,导致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非常混乱,极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许多工程项目单位没有把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手上,而是按和包工头签订的承包协议把钱支付给包工头。一旦包工头携款潜逃,农民工工资就会被拖欠;工程款被拖欠或发生纠纷,包工头则又煽动工人聚集闹事或集体上访向政府施压,借追讨工资名义来追讨工程款。如广西四建公司承建的锦绣榕园项目2019年春节前

发生的“讨薪”事件和2019年5月发生的XX上英国际置业有限公司“讨薪”事件就属于这样的典型案例。

(三)工程项目报批不规范,没有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部分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收取不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处理难度大。如:浙江万里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县供水公司管道项目(江滨路、体育路)拖欠冯有务等24名农民10.6万元工资案,劳动监察大队已于2018年12月29日按法律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此工程项目在建设及验收环节存在诸多问题,农民工也多次上访,但拖欠工资问题依然无法得到解决。

(四)工程项目管理不规范,证据收集难度大

工程项目管理不规范,如工作考勤、工作量核算和工资发放花名册没有建档管理,发生案件调查取证处理难度大。今年受理的70件案件中有38件无法取得上述证据材料。县劳动保障监

察大队几经周折外出到项目单位、有关企业和部门调查才得以了解案情,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协议解决问题。

三、执法依据

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执法相关依据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没有其他新的法律法规在执法中执行。

四、对策和建议

(一)全面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加强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监督管理,特别是拖欠问题严重的建筑领域,住建部门应严把审批关,加强日常监管。同时组织力量加大对县域范围内的重点工程项目的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排查,发现拖欠工资隐患及时预警。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签订及用工备案制度,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自觉性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

(二)实行部门联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建议成立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组织协调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健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信访局(政府办)、公安局、人社局、司法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工商局和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分析问题,制订措施。通过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失信企业信息。对失信企业在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能力建设

为落实监管责任,必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能力建设。一

是配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增加人员编制。以“两网化”建设为契机,在用人单位较多的乡镇配置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使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二是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上升的趋势,政府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投入,增加执法办案业务经费,保证开展劳动保障工作的各项需要;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待遇,劳动保障监察员津贴应统一标准(注:各地标准不同,有些地方没有),并列入财政预算随工资统发,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走上正规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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