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抒情的文学”与“叙事的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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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抒情的文学”与“叙事的文学”

作者:张冠夫

来源:《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03期

[摘要]在中国文学的观念和理论体系由传统向现代转化的进程中,就文学类型的划分而言,王国维将文学分为“抒情的文学”和“叙事的文学”两大类型,这与西方盛行的三分法明显不同。王国维的二分法既表现出清末文学思想激变中的某些共性特征,更体现出所受以叔本华为代表的西方文学、美学观念的深刻影响,但其中仍包含着独特的个人的体悟和创见。虽然在其二分法中有着一定的源于时代和个人的认识偏颇和局限,但王国维随后即进行了反省和纠偏。王国维的文学类型二分法的理论价值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其所经历的心路历程至今仍具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王国维;文学类型;抒情的文学;叙事的文学;二分法

[中图分类号]J106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8—1763(2017)03—0100—08

Abstract:The conception and theoretical system of the Chinese literature has experienced a conversion from the traditional stage to the modern stage.In terms of the division of literary genre,literature has been divided by Wang Guowei into two parts: the lyrical literature and the narrative literature.This division differs from the prevailing trichotomy in the Western.The dichotomy indicates violent changes of literary thoughts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Besides,the profound influence made by the Western literary and aesthetic conception represented by Schopenhauer,can be seen from this referred changes.However,the unique personal insights and creative ideas of Wang can still be dug from the changes.Despite the bias and limits due to the influence of the certain time and objectivity,Wang has done introspection and correction.Up to now, the theoretical value of the dichotomy of literature genre by Wang has not been completely recognized,but the enlightening significance of his inner mind journey about his theory should be noticed.

Key word:Wang Guowei;Literary genre;Lyrical literature;Narrative literature;Dichotomy

谈到清末民初中国传统文学观念向现代的嬗递,新的文学类型观的形成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对“何为文学?”和“文学何为?”等问题的认识发生质变的一个直接的反映,甚至中国知识界对中国传统文学的评价和认同所发生的变化也投射在其中。迄至目前,学界对清末民初文学观的新变的研究多关注小说、戏曲的地位的上升,即主要关注的是文学体裁观的变化,而对体裁之上的文学类型观的变动则少有涉及,这是一个不应有的忽视。

触及中国现代的文学类型观的形成,就不能不提到王国维。可以说,他是形成现代文学类型意识的第一人。他对于文学类型的划分不但突破了传统的认识,且在借鉴西方文学类型观的基础上,又不同于西方传统的史诗、戏剧诗、抒情诗的三分法,而提出“抒情的文学”和“叙事

的文学”[1]的二分法,这是他对于建构中国新的文学、美学理论体系的独特贡献之一。但对于一些具体问题的认识又体现出他个人性或时代性的局限。可以说,王国维的文学类型观是他此期更新中国文学观念的自觉努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遗憾的是,这尚未引起学界充分的注意。

一“抒情的文学”与“叙事的文学”的二分法的提出

关于文学类型(genre)的划分,在西方文论史上从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来就多有探讨,并逐步形成延续至二十世纪的史诗(叙事诗、小说等)、戏剧诗(包括散文体的戏剧)、抒情诗三种类型的划分法。中国传统文论中上述的在各种具体文学体裁之上的文学类型意识相比于西方,尚未得到充分发展,其中以常被提到的诗与文二者的区分最为典型,其划分依据主要是外在的语言形式,而西方的文学类型的划分则兼顾了形式和内涵以及创作主体与对象的关系等多个维度。正如中国现代文论体系主要建立于对西方文论体系的借鉴和移植一样,中国现代文学类型观的形成和发展也概莫能外,直到目前,中国文论界也多采用这种借鉴自西方文学理论体系的三分法。在这样一种文学类型观无论在西方,还是在现、当代中国都居于绝对主导地位的局面中,王国维在二十世纪初的中国所提出的与之迥然有别的二分法就格外应引起注意,可惜无论在当时,还是在王氏身后,他的这一学术贡献都未引起应有的注意,个中原因耐人寻味。

1906年12月,王氏在《教育世界》139号发表由十七则短论构成的《文学小言》。从第五则至第十三则,王氏对古代诗人和诗歌作品进行点评,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他对于以屈原、陶渊明、杜甫、苏东坡为代表的古代杰出诗人的高度评价,以及对于《诗经》、楚辞中的伟大诗篇的充分肯定。在随后的第十四则,王氏谈到:“上之所论,皆就抒情的文学言之(《离骚》、诗词皆是)。至叙事的文学(谓叙事传、史诗、戏曲等,非谓散文也),则我国尚在幼稚之时代。”[1]从王氏所使用的“我国”这一限定,以及后文将“我国”的“叙事的文学”与“西欧”所做的比较不难看出,此处王氏所提到的“抒情的文学”和“叙事的文学”显然不是仅针对中国文学,而是在理论层面,就一般性的文学所做的分类。很显然,王氏是将文学分为“抒情的文学”和“叙事的文学”两大类型。这里要特别注意王氏在“叙事的文学”后面所加注的说明。如果说,“抒情的文学”后王氏的加注——“《离骚》、诗词皆是”,是以举例的方式来说明,则附在“叙事的文学”后面的说明文字明显与之不同。此一说明是王氏要明确他所说的“我国尚在幼稚之时代”的“叙事的文学”是指其中的“叙事传”(何谓“叙事传”?从王氏将其与“史诗”并称来看,他是以之指称区别于史诗的一般记人记事的叙事诗)、“史诗”、“戏曲”等韵文体的体裁,而我国“散文”体的“叙事的文学”则不在此评价之列。结合王氏在同时期对于文学问题的其他论述即不难看出,他所谓的“散文”的“叙事的文学”主要是指小说。王氏为何要特别强调,他所说的“我国尚在幼稚之时代”的“叙事的文学”不包括“散文”体的小说等在内?1904年王氏发表《红楼梦评论》,将《红楼梦》称为“彻头彻尾的悲剧”、“悲剧中之悲剧”,给予高度评价,并认为其所表现的解脱精神甚至胜过“欧洲近世之文学”中“为第一者”的歌德的《浮士德》。[2](P912)虽然未见王氏对其他的中国小说给予充分注意和高度评价,但单单一部《红楼梦》,足以使王氏将中国小说放在“尚在幼稚之时代”的评价之外了。可以说,王氏之所以在“叙事的文学”后加注,其本意是明确“尚在幼稚之时代”的所指,但其中却透露出王氏对于“叙事的文学”的理解。首先,王氏的“叙事的文学”概念超越了韵文、散文之分,也即,语言等形式范畴并不被他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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