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气合同协议书范本 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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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证号:
注册地址:
用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执照证号:
注册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按安全、平稳、合理地供应和使用天然气的原则,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检修
1.1 用气地址。
1.2 用气种类为天然气。
1.3 用气性质为。
1.4 年最高用气量立方米。
1.5 用气设备:。
第二条供气方式和质量
2.1 供气方式:供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方供气。
2.2 供气质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3.1 用气的价格:供方根据用方的用气性质和用量,按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准的天然气价格执行,天然气元/立方米。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物
价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3.2 天然气计量
3.2.1 供用气双方以计量表(A、户内、外IC卡天然气计量表;B、户内、外皮膜式计量表;C、远传计量表,D、计量表)的计量为依据结算。
以IC卡、远传计量天然气计量表为结算依据的,IC卡、远传计量表电子计量系统部分出现故障,结算依据IC卡、远传计量天然气计量表基表(即皮膜式气表或其他机械计量表)计量为依据。
3.2.2 天然气按标准体积进行计量,计量及计量器具的管理按国家计量规程、规定执行。凡天然气计量表使用时间达到有关技术法规限定年限后,应进行到期表更换,费用由天然气计量表的产权人支付。
3.2.3 计量装置及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及计量装置加封、启封等由供方完成,费用由产权人承担,用方实施必要的监督和提供工作方便。
3.2.4 按规定的周期检查、校验、轮换计量装置。计量异常时,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整改。3.2.5 双方共同抄表次数为:次/月,抄表日期为:;以抄表记录作为用气量和用气费用的计算依据。
3.2.6 计量装置出现异常时,以故障前日的平均用气量作为结算依据。
3.2.7 任何一方对计量装置提出异议时,可以进行校验。校验合格的,校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校验不合格的,由计量装置的产权人承担。
3.2.8 其它约定:。
3.3 气款支付担保选择以下种方式:
3.3.1 用方通气前向供方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双方核准的一个月气费金额元,见索即付。一旦用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气款,供方有权请求银行执行保函,保函期限为(期限最短不得低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后6个月)。
3.3.2 用方将其房产、车辆等可供担保财产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作为其履行缴纳气费义务的担保。该抵押登记是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后,每月按实际发生额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气费。已交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期限为:。
3.3.3 用方出具经公证后的租用经营场所产权人承担用气连带责任担保书作为履约担保。
3.4 天然气费结算方式采取以下种:
3.4.1气费以(时间)为结算周期。用方于(时间)前自行到供方指定银行网点或供方收费大厅缴纳气费,结清上月气款或预存下月气款,如交费地址、交费时间调整,供方另行通知用方。
3.4.2用方预先交纳一个月气费元,在抄表后按实际用气量结算当月气费,预收气费不足时应及时补足;以后月份气费在每月日前自行到供方指定银行网点或供方收费大厅缴纳气费,结清上月气费或预存下月气费,如交费地址、交费时间调整,供方另行通知用方。3.4.3 使用IC卡天然气计量表和远程控制IC卡的用方执行先款后气使用方式,若IC卡天然气计量表或远程控制IC卡计量表电子计量系统部分出现故障,结算依据IC卡、远程控制IC卡天然气计量表基表(即皮膜式气表或其他机械计量表)计量为依据。使用智能天然气表预购气量的用户,剩余量不足可预购气量,每次预购气量不得超过m3。
3.4.4 供方按月上门收取气费。
3.4.5 用方委托公司代理缴费业务。
3.4.6 办理供方指定的银行代扣气费,扣款帐户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用方应到指定银行网点办妥代扣气费手续并告知供方。用方应确保代扣帐户有足够余额。若因当期余额不足造成代扣不成功产生的气费违约金或供方停止对用方供气,责任由用方承担。
3.4.7在气费结算中,双方对天然气计量表的计量准确性有疑义时,均可以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检定结果符合合同相关约定要求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要求的一方全额支付;检定结果不符合合同相关约定要求的,检定费用则由计量装置产权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方应先承付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在下次气费结算中清算差额。
第四条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4.1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
4.2 沿天然气流向位于产权分界点前端(含/不含)计量装置的天然气设施产权属于供方,由供方负责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并承担费用,用方应给予配合。
沿天然气流向位于产权分界点后端(含/不含)计量装置的天然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方,由用方负责管理和维护。若用方需要委托供方管理和维护,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管理和维护协议。
4.3 供方、用方分别承担各自产权部分天然气设施的所有损失、风险和相关责任。
4.4 若因政府规划、用方申请、超过使用期限或危及安全用气等原因需要拆改用方天然气供气设施的,用方承担天然气设施拆安费用。
4.5 其他约定:。
第五条供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有权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用方的天然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制止用方在天然气设施安全距离内进行房屋、构(建)筑物等建设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其拆除。
5.2有权制止用方改变用气性质用气。
5.3 用方天然气设施存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危及财产、人身安全时或擅自改动天然气管、变更用气性质、或拒不交纳气费和气费违约金的,或阻碍供方抄表的,供方有权中断供气并不免除用方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
5.4 启动应急预案,按预案等级需采取限供措施或者停止供气的,或由于气源单位原因引起调峰停止供气或限制用气的,供方可以采取限供措施和停止供气。
5.5用方所有的计量表计量不准确或不能正常使用以及不按规定到期更换的,经供方通知而用方不予维修更换的,供方可以采取中断供气直至更换合格。
5.6供方对用方的天然气设施及安全运行状况有权定期入户进行天然气设施、计量、安全检查,用方应当配合并在检查单上签字,否则供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气安全。
5.7有义务在所属的营业场所公开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5.8供方因供气设施检修、依约限气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中断供气时,应提前48小时通过媒体、电话、短信、网络通知、在小区张贴通知等方式告知用方(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均视为供方已履行告知义务)。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或供方在天然气设施上按规划设计进行天然气施工作业,如碰口延伸管线、发展新用户等,供方应及时告知用方,用方应当配合。
5.9 发生漏气、爆管等紧急情况,供方应按应急预案及时抢修、恢复供气。
5.10 有义务指导用方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5.11供方有义务向用方提供有效的电话通讯号码,并同意接受用方发出的用气咨询、用气设施维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