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中国的纺织品贸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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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中国的纺织品贸易政策

纺织品服装是我国出口大宗商品之一。据中国海关统计,我国此类产品出口量排名50种主要出口商品前列。其中欧盟25国是我国纺织品服装主要出口市场之一。据欧盟方面统计,2003年欧盟进口我纺织品超过18亿欧元,占欧盟纺织品进口总额的10.7%;同年,欧盟进口我服装超过112亿欧元,占欧盟服装进口总额的19.6%,我国是对欧盟出口纺织品服装最多的国家。

欧盟对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限制

在2004年下半年,配额取消在即,欧盟等就加快了对中国纺织服装出口限制的步伐。欧盟除继续加大推行环地中海区域优惠贸易政策外,还提前取消对中国纺织品的普惠制待遇,对中国纺织品的关税税率由目前的9%提高至12%。在2005年1月7日,欧盟正式启动对中国38个类别的纺织品实施“单独事先监控”,目的是有效地跟踪、监控中国纺织品进口数量和价格的变化,并修改法律,简化反倾销调查程序,降低反倾销调查门槛,随时对中国纺织品启动特保和反倾销措施。欧盟出于对中国纺织品服装大量涌入的担心,出台了一系列为扶植保护其纺织服装工业的政策措施,包括在2005年建立欧盟地中海沿岸国家纺织品自由流通区等。

欧盟未来几年针对中国纺织品的政策动向

从2005年起,欧盟取消包括中国在内的11个WTO成员的纺织品服装限制,但中国产品在进入欧盟时仍需提交原产地证明。

为密切跟踪最敏感纺织服装类别的进口情况,自2005年1月1日起,欧盟将针对自中国的进口建立监测系统(自动进口许可制度),以便在严重“市场扰乱”发生时能够作出相应反应。在进入无配额时代,欧盟给自己留了过渡期,欧盟将有可能会采取以下的措施:

1、虽然欧盟按照ATC协议规定如期取消了对中国的纺织品配额限制,但面对中国产品的强大压力,欧盟也加紧制定和实施了相关政策,以应付可能出现的种种贸易问题,且欧盟内部对中国纺织品服装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呼声并未减弱。“指南”并不是要针对某种中国纺织品设限,而是欧盟使用特别保障措施的一般性文件。

欧盟2003年以前的法律并不适用于对中国使用特别保障措施,欧盟2003年做了立法调整,关于针对中国的特保问题被加入欧盟法律文件(“Council Regulation 3030/93”)中。这是对2003年立法的补充。“指南”明确规定了对中国纺织品出口警戒的手段和程序,提出了警戒区、计算公式等概念。根据“指南”的公式中,欧盟从2005年至2008年分年度、针对中国不同出口量的纺织品类别设定了不同的出口增长警戒线,如占欧盟2004年进口总量7.5%以下的纺织品类别,2005年的警戒线是100%,而占欧盟2004年进口总量20%-35%的纺织品类别,2005年的警戒线是30%。这一公式意在控制中国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出口份额越大的产品,警戒线水平越低,越容易被欧盟使用特殊保障措施。我们认为欧盟此次推出“指南”只不过是发达国家在全球配额取消后防范中国的第一道防线,有效期到2008年12月31日。

2、根据《入世议定书》第16条,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 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者所出现之情势对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或者,如果某一WTO成员认为其他WTO成员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的特保措施(或中国主动采取的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该成员可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须的限度内,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该条款的适用期为中国正式加入后的12年,即截止于2013年12月10日。

3、根据《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该规定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以上规定的通俗解释是,中国企业(包括纺织品企业)在入世之后15年内,即截止于2016年12月10日,将不会被看做具备市场经济地位,除非自身能够证明。这就是说,一旦遇到反倾销,中国企业将因为非市场经济地位而受到制约,这种制约要到2016年12月10日才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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