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期货法律制度及其对中国期货立法的启示
浅谈美国股指期货市场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借鉴与启示
浅谈美国股指期货市场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借鉴与启示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指期货市场作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提供股票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市场参与者的投资工具。
在全球范围内,美国股指期货市场一直是最为活跃和成熟的市场之一。
本文将浅谈美国股指期货市场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借鉴与启示。
一、市场机制的完善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得益于其严谨的市场机制,值得我国股指期货市场进行借鉴与学习。
首先,美国股指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确保了交易公开、公平和公正。
这种交易制度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减少市场操纵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美国股指期货市场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成交限制、波动限制和风险监控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稳定市场运行,降低系统性风险,保护投资者和市场的稳定。
最后,美国股指期货市场拥有健全的交易结算系统,能够确保交易成交和资金清算的高效进行。
这为市场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和参与者。
二、市场监管的有效性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成功还得益于其强大而高效的市场监管机构,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可以借鉴其中的一些经验。
首先,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市场监管机构具备独立、权威和专业的特点,能够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
这种独立性和专业性是监管机构发挥职能的重要保证。
其次,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机构与交易所之间形成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在市场监管方面形成了联合作战的格局。
这种合作模式有利于提高监管的效果和影响力。
最后,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机构注重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能够及时掌握市场的动态和风险,做出及时的监管决策。
这种前瞻性的监管能力对于保障市场安全和稳定至关重要。
三、市场参与者的多样性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也得益于其多样化的市场参与者,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可以在市场参与者结构上进行一些改革。
首先,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市场参与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专业交易商等多个类别。
简论美国期货市场的产生及对中国的启示
简论美国期货市场的产生及对中国的启示作者:武磊来源:《现代营销·理论》2018年第10期摘要:1848年,芝加哥谷物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世界范围内现代期货市场的产生。
经过170年的发展,如今的美国期货市场已经成长为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经营规模最大、运作最规范的期货市场。
美国期货市场形成的期货价格在世界经济中有重大影响。
通过研究美国期货市场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对如今正高速发展的中国期货市场朝着规范化和现代化的方向迈进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芝加哥期货市场启示美国商品期货市场,是由一批商品生产者、经销商以资源联合的方式,采取会员制组织形式而创办的。
经过170年的发展,它是世界期货市场中历史最悠久、最具规模、最为规范的期货市场。
一、现代美国期货市场的演变历程(一)芝加哥谷物交易所的诞生因为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战略地位,芝加哥成为美国乃至世界的期货市场发源地。
芝加哥坐落在密歇根湖畔,毗邻中西部肥沃的大平原。
19世纪40年代,随着密歇根——伊利诺运河的开通和通往芝加哥铁路、公路的建成,使他水陆交通极为便利,带动了当地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促使它成为商品谷物的集散中心。
因为农产品在生产流通环节受到当时环境的制约,而且人们交易需求旺盛,市场价格波动频繁,特别是谷物生产的农场主和谷物经销商经常受谷物价格波动风险的冲击,所以,芝加哥的商人们急需一个集中信息的场所。
1848年3月13日,82位谷物商人在芝加哥创立了美国第一家交易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
当初的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并非是一个市场,而是为了促进芝加哥工商业发展而自发形成的商会组织。
交易所成立之初,采用远期合同交易的方式,待合同到期实行实物交割。
1851年3月13日,芝加哥谷物交易所推出玉米远期合约,玉米之后,又推出了小麦的远期合约。
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是标准化期货合约的初级形态。
芝加哥谷物交易所推出远期合同交易在世界期货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二)标准化期货合约与保证金制度的诞生远期合同交易方式在交易过程中面临着很多不确定性,如商品交割的等级、交货时间等都是交易双方拟定的,合同转手异常困难。
国际期货市场定价机制变化对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启示
国际期货市场定价机制变化对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启示近年来以石油、黄金为代表的大宗产品价格出现剧烈震荡,以致引起许多国家经济起伏,政治动荡,人民生活水平严重下降。
受此影响我国期货价格均上演了过山车般的巨幅震荡;现货价格也出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涨跌互现。
而石油、黄金价格的巨变更使消费者神经绷紧,推动了期货、现货市场的投资热潮。
面对国内外复杂的经济环境及日益严重的通胀压力,我们不得不思索影响国际期货市场价格因素是什么?对我国期货、现货市场的影响程度有多大,如何规避市场风险,推动市场发展成为当前的主要任务。
1 从期货、现货价格关系分析期货市场定价机制的改变根据经济学理论,现货价格主要由商品生产、运输成本及供求状况等因素决定;而期货价格是投资者根据现货市场商品供求状况、当前价格水平及对未来价格预期的基础上,通过交易形成的;同时期货、现货价格又是相互影响,互为作用。
但是这种传统理论在期货市场发展中遭遇冲击,主要体现在商品期货价格定价机制的变化。
这里我们以石油期货为代表探讨这一转变过程。
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主要出口国沙特报价是18美元/桶。
后在第四次中东战争中opec组织将石油定价权收归国有,并降低石油供给7%,造成石油从1972年的每桶约3美元猛然冲高到第二年年末的1282美元,使发达国家在其后的三年中经济损失占到gdp 的3%~8%。
我们抛开现象看本质,其实在20世纪40年代晚期到70年代初期,石油的实际价格已下降了大约65%阿里?乔哈尼《石油输出国组织的神话与沙特阿拉伯的作用》(纽约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1982订正重版本)第97页,并参见1982年7月4日英国《观察家报》《石油:革命前的暂时宁静》一文中所引美国能源经济学家莫里斯?阿德尔曼语,仅在60年代,石油的实际价格就由于世界性的通货膨胀而下降了1/3贾汉格?阿穆泽加《一个没有石油输出国组织的世界》一文,美国《华盛顿季刊》1982年秋季号。
,这应当说是1973mdash;1974年石油大幅度涨价的最根本原因,只不过利用了当时中东战争的形势突变而已。
浅议中国期货市场法律制度建设
浅议中国期货市场法律制度建设作者:冯松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15期摘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且能充分发挥效力的期货市场法律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为此,一方面需要学习和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也需要总结十多年来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
在通过比较和总结,提出对中国期货市场法制建设的有益建议。
关键词:期货市场;期货法;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5-0087-02一、其他国家或地区期货市场法律及对中国的启示(一)美国期货市场立法过程当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最早于1848年成立时,美国并没有相关的规范期货交易的法令,这些市场仅仅依靠交易所自定交易规则。
由于长期缺乏政府监督管理,导致市场上囤积现货、炒作期货价格、非法交易及欺诈事件曾出不穷。
为调整这些混乱局面,美国政府曾于1916年通过《棉花期货法》,但该法仅就棉花等级,而未对期货交易行为加以规范。
1921年通过的《期货交易法》为第一个涉及期货交易有关的法律,但1922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确定该法案的个别条款因赋税问题而被宣布为违宪而失效,此法后重新修订并改名为《谷物期货法》,以管理当时境内九家期货交易所。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的期货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会根据新的市场条件,对1936年《商品交易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并将新法规定名为《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
1983年被修改为《期货交易法》,1986年又被修改为《商品期货交易法》。
1992年由于《商品期货交易法》在修改中较多地引入了——《期货交易实践法》的草案内容,所以又称为《期货交易实践法》。
(二)日本期货市场立法过程日本在1893年正式颁布《交易所法》,从此开始了对期货交易进行立法管制的历史。
二战期间日本进行了全面的经济管制,商品交易所失去了存在的经济环境和自身的功能和价值,期货交易自然停止,期货管理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国际期货市场定价机制变化对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启示
国际期货市场定价机制变化对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启示近年来,国际期货市场的定价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跨国交易的增加、透明度的提高以及多元化的交易品种等方面。
这些变化对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
首先,国际期货市场的发展表明信息技术在期货交易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交易所的交易平台也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技术的支持。
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要求交易者能够迅速获取、处理和分析大量的市场信息,以及快速响应市场变化。
因此,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应积极引入和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交易效率和交易品种的多样性。
此外,国际期货市场的透明度提高对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也提供了借鉴。
透明度是一个有效市场的重要特征,它可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得他们能够做出理性的交易决策。
国际期货市场通过推动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和完善交易规则等途径,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
我国期货市场应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管,完善交易信息的披露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
最后,国际期货市场的多元化交易品种对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传统上,期货市场主要以农产品、工业品和能源等商品为交易品种。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交易技术的进步,国际期货市场的交易品种越来越多样化,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外汇期货等。
我国期货市场应积极推动多元化交易品种的开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需求,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综上所述,国际期货市场定价机制变化对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启示主要包括:积极引入和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开展与国际市场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市场透明度、推动多元化交易品种的开展。
这些启示将有助于我国期货市场更好地适应全球化、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新环境,提高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和竞争力。
论期货犯罪惩治的国际化与我国的法律应对
论期货犯罪惩治的国际化与我国的法律应对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交易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
然而,与之相伴的是期货犯罪的日益猖獗,且呈现出跨国化、智能化、复杂化的特点。
在这样的背景下,期货犯罪惩治的国际化成为必然趋势,我国也需要积极应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国际合作,以维护期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期货犯罪惩治国际化的背景与趋势(一)期货市场的全球化发展如今,期货市场已不再局限于一国境内,资本的流动和交易的跨区域使得期货交易具有全球性特征。
投资者可以在不同国家的期货市场进行交易,期货产品的种类和交易方式也日益丰富多样。
(二)期货犯罪的跨国性特点期货犯罪不再受国界限制,犯罪分子可以利用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和监管漏洞,在多个国家实施犯罪行为,如跨境操纵期货价格、跨国洗钱等。
(三)国际合作的加强为了应对期货犯罪的跨国挑战,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纷纷加强合作,共同打击期货犯罪。
例如,国际刑警组织、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在信息共享、联合调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期货犯罪的现状及特点(一)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包括利用网络技术操纵期货价格、内幕交易、编造传播虚假期货信息等。
(二)涉案金额巨大一些期货犯罪案件涉及的金额高达数十亿甚至数百亿元,给投资者和市场造成巨大损失。
(三)对金融稳定的威胁期货市场的波动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我国在期货犯罪惩治方面面临的法律挑战(一)法律规定的滞后性现有的期货法律法规在应对新型期货犯罪手段时存在不足,难以涵盖一些复杂的犯罪行为。
(二)国际法律衔接的困难我国的期货法律制度与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标准存在一定差异,在跨境执法和司法协助中面临法律冲突和协调难题。
(三)监管机制的不完善期货市场的监管存在漏洞,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对期货犯罪的发现和打击不够及时有效。
四、我国应对期货犯罪惩治国际化的法律策略(一)完善期货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和补充相关法律条款,明确新型期货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加大对期货犯罪的打击力度。
发达国家期货法律制度及其对中国期货立法的启(2)
发达国家期货法律制度及其对中国期货立法的启(2)发达国家期货法律制度及其对中国期货立法的启三、新加坡期货市场的法律规范新加坡有一个较发达的期货市场,这也是国际上比较有代表性的期货市场之一。
在亚洲,新加坡证券期货市场是仅次于日本的国际金融中心。
长期以来,新加坡政府一直将金融业作为本国发展经济的重要支柱,并为其做出了不懈努力。
其中,充分利用后发优势加强法制建设,是新加坡期货市场繁荣昌盛的关键因素之一。
新加坡期货市场建立初期,政府并没有制定专门的规制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
对那些因期货交易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主要依靠民法的契约原则来加以调整。
新加坡第一部专门规范期货市场的法律是1986年颁布的《期货交易法》,该法一直到2001年的《证券期货法》生效后被废止。
1992年颁布的《商品期货法》主要针对除金融衍生品、石油、黄金期货外的天然橡胶期货、咖啡期货等一般期货品种,2001年更名为《商品交易法》。
目前,规制金融期货和能源期货的《证券期货法》和规制一般商品期货的《商品交易法》是现行新加坡期货市场的主要法律渊源。
此外,《公司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新加坡国际企业委员会法》、《所得税法》、《民法》、《银行法》、《商业信托法》等商事、金融法律,也维护着新加坡期货市场的秩序,并对投资者的保护各自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建立了较完善的期货市场监管制度新加坡期货市场的政府监管机构主要有两个: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委员会,囡交易品种的不同而各自履行不同的职责。
《证券期货法》第一章规定,金融期货和能源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指按《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cap.186)》设立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其拥有对金融期货和能源期货市场广泛的监管权力,除期货市场建立审批、规范,期货交易执照的颁发,期货交易行为的规制外,还有规章制定、命令发布等抽象行政权和账簿查阅权、调查权、特定事项审理权等具体行政权。
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委员会为《商品交易法》规定的其他商品期货市场的政府主管机构,享有相应的监管权,但其监管权力仅及于在新加坡商品交易所内交易的期货。
浅议我国期货市场法律制度建设
浅议我国期货市场法律制度建设论文关键词:期货市场期货法法律制度论文摘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且能充分发挥效力的期货市场法律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为此,一方面需要学习和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需要总结十多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和总结,提出对我国期货市场法制建设的有益建议。
一、其他国家或地区期货市场法律及对我国的启示(一)美国期货市场立法过程当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最早于1848年成立时,美国并没有相关的规范期货交易的法令,这些市场仅仅依靠交易所自定交易规则。
由于长期缺乏监督管理,一度导致市场局面混乱,囤积现货、炒作期货价格、非法交易及欺诈等事件层出不穷,于是美国政府1916年通过《棉花期货法》试图改善市场环境,但该法仅就棉花等级加以规范,对期货交易行为未作规定。
1921年,第一个涉及期货交易的《期货交易法》应运而i,但1922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确定该法案的个别条款因赋税问题而被宣布为违宪而失效,此法后重新修订并改名为《谷物期货法》,以管理当时境内九家期货交易所。
《谷物期货法》于1922年9月21日正式颁布,这也是美国期货交易法正式存存的开始,该法要求所有期货交易应在规范的交易所内进行,交易所应公开更多的信息及限制市场垄断的数量。
所以该法最终还是约束了交易所本身。
由于受到1929年股市崩盘及经济萧条等事件的影响,以及为与1933年、1934年证券法配套,于1936年,1922年的《谷物期货法》被修订为《商品期货交易法》,此后就存在的问题多次进行小规模修改。
进入70年代以来,美国的期货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会根据新的市场条件,对1936年《商品交易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并将新法规定名为《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
1983年被修改为《期货交易法》,1986年又被修改为《商品期货交易法》。
1992年由于《商品期货交易法》在修改中较多的引入了一《期货交易实践法》的草案内容,所以又称为《期货交易实践法》。
期货业对外开放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期货业对外开放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金瑞期货课题组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我国金融行业国际化的呼声越来越高。
期货行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对外开放、如何国际化便成为了重要的课题。
通过学习和借鉴美国、英国、韩国、香港和台湾期货行业发展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期货行业对外开放应坚持“金融化”的发展策略,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
部分国家和地区期货业对外开放情况-法律法规与发展路径在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金融活动确立为混业经营的模式,构建了与此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把规范的重点从金融活动转变到管理和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主体的联合和竞争。
2000年通过的《2000年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是继《1992年期货交易实践法》之后修改内容较多的法律。
该法的修改使原来有争议的掉期交易、柜台交易(OTC)更具合法化,不仅使美国的期货立法步伐走在世界前列,也使得美国投资者在期货领域大展宏图。
具体的修改关键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解除个股期货交易禁令,明确联合监管;(2)对期货中介结构与人员管理进行了新规定;(3)明确场外交易市场外汇衍生品的管理。
近年欧洲交易所对美国的期货市场构成了明显冲击。
随着全球化势不可挡的趋势,美国期货经营机构早早的迈出了全球化的步伐,与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合作成为期货行业发展的重要议题,国际合作的进程也在加紧进行中。
从英国法律的演变看,英国与期货相关的法律主要与行业的监管相关,并没有涉及到期货行业的对外开放问题。
事实上,在英国期货行业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英国的期货行业就一直是一个完全开放的市场,外国的机构和投资者享有与英国本国的机构相同的权利。
英国期货市场的繁荣和国际地位也正是建立在开放的基础上的。
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的例子就是很好的佐证。
伦敦金属交易所(London Metal Exchange,LME) 是一家有着125年历史的世界最大的基础金属期货交易市场,其年交易额达2万多亿美元。
浅析中国期货市场法律制度建设
浅析中国期货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期货市场逐渐成熟,为了保证期货市场的合法合规,推动期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中国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是现阶段我国政府需要坚定执行的策略。
而期货市场法律制度建设,需要结合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史,学习国外成熟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经验,二者结合来探索适合中国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之路。
标签:中国;期货市场;法律制度引言根据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历史调查分析,可见与世界成熟的期货市场相比,发展时间与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有较大的差异,我国在这两方面明显有较大的不足。
以法律制度为例,目前我国《期货法》仍然处于立法阶段,近几年国家虽然大力推动《期货法》的立法工作,但是,我国现行的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仍然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主要法律,对于日益成熟的我国期货市场而言,其没有深深的切入期货市场,不能够完全规范和约束到期货市场的所有行为,具有一定的不全面性特征。
因此,为了完善期货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笔者在本文中将深入探讨现行期货市场法律制度的不足,为期货市场法律制度建设提供思路。
一、中国期货市场法律制度建设方向根据对多个优秀国家和地区的期货市场法律制度的立法过程进行调查,如美国、新加坡、日本、台湾、香港等,可以发现我国期货市场法律制度的建设,需要从以下几点内容出发:第一,期货市场是通过期货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形成的交易市场,为了保证期货市场的稳定良好运行,必须要从法律上约束所有的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保证法律上的一致性,避免出现混乱;第二,期货投资者是期货市场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交易主体,其利益的实现,能够保证其期货投资行为的稳定性,同时,也能够为期货市场带来更多的资源,但是,一旦其利益受损,受到不合法的攻击,那么必然会影响其后续的投资行为,因此,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也需要立足于期货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三,期货市场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一部分,属于国家金融资本市场,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也有一定的地位。
借鉴日本期货经验提高我国期货市场应对能力
借鉴日本期货经验提高我国期货市场应对能力近年来, 日本当局通过改革商品期货市场的规则制度,提高了商品期货市场的信用度、便利性和运行效率,使商品期货市场发展迅速,新产品不断推出,并得到了社会的高度认同和投资者的广泛参与。
我国目前期货市场总体情况虽然较好,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产品深度不够,衍生品市场发展滞后,期货公司实力偏弱等,因此,日本期货市场的成功改革对我国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日本期货操作的经验(一)放开部分限制,推动期货创新为推动期货市场的创新发展,日本先是在2022年修改了《商品交易所法》中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OTC市场等四个方面内容:一是交易所可以选择公司制,并放宽了会员资格准入;二是放宽了期货经纪公司的代理范围,规定违反保证金分类保管将受惩罚等;三是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强制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加入等;四是引入独立于交易所外的清算机构,建立日本商品统一结算所,并放宽对OTC市场的限制,允许上市商品也可以开设OTC市场,明确了交易所和OTC交易间的相互支持关系。
在此基础上,日本于2022年又制定实施了《金融商品法》,进一步完善了日本期货市场监管体制,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完善,拓展了市场生存与发展空间,使各种创新产品不断推出,商品期货市场的功能不断完善,及时满足了相关行业日益增多的保值避险需求。
(二)建立投资基金,提高投资理性期货投资基金自1988年被日本引入后,近年来获得了迅速发展,成为日本金融市场中的一项重要投资工具。
日本的期货投资基金根据组织形式可分为以下三种:1. 有限合伙制。
这是由有限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构成有限合伙制公司从事期货基金管理和投资的一种形式。
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以及由此获得的收益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合伙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一般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公司负无限责任,同时,负责合伙制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2. 匿名组合型。
这是依据日本商法组成的一种契约形态。
参与期货基金的投资者与期货基金管理者之间签订匿名组合契约后,投资者成为匿名组合员,并且分享来自期货基金运用所产生的收益。
论期货犯罪惩治的国际化与我国的法律应对
论期货犯罪惩治的国际化与我国的法律应对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期货市场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的关键作用。
然而,伴随着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期货犯罪也日益猖獗,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
这给各国的法律体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我国亦不例外。
在此背景下,深入探讨期货犯罪惩治的国际化以及我国的法律应对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期货犯罪国际化的表现及原因期货犯罪的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行为跨越国界。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期货交易可以在瞬间完成跨境操作,犯罪分子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差异和法律漏洞,实施跨国犯罪活动。
其次,犯罪主体的国际化。
参与期货犯罪的人员可能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形成了复杂的犯罪网络。
再者,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和智能化。
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高频交易、算法操纵等,进行隐蔽的犯罪活动,增加了监管和打击的难度。
导致期货犯罪国际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得期货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资金、信息的流动更加便捷,为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
另一方面,各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不平衡,监管制度和法律体系存在差异,犯罪分子往往选择监管薄弱的地区进行作案。
此外,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增加,也为期货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二、国际上期货犯罪惩治的主要措施和经验国际社会为了应对期货犯罪的挑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在立法方面,许多国家和地区不断完善期货法律法规,明确期货犯罪的种类和处罚标准。
例如,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加强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加大了对期货犯罪的打击力度。
在监管方面,建立了国际间的监管合作机制。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等国际机构在促进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协调监管行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加强国际间的监管合作,提高了对跨国期货犯罪的监测和打击能力。
在执法方面,各国加强了执法力度,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犯罪调查机构,配备了专业的执法人员和技术手段。
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证券期货市场法律监管理念(吴庆宝 最高人民法院)
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证券、期货市场法律监管理念吴庆宝最高人民法院上传时间:2008-7-12中国在世界上地位越来越重要,中国的经济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以法国飞马投资集团为代表的投资中介公司等开始寻求进入中国市场进行淘金,他们纷纷到中国开办展示活动,介绍自己的产品和规模,并表示有信心在亚洲开发市场,希望这是合作的开始。
与此同时,他们也非常重视美国方面的市场监管发展变化的情况。
中国在制订监管规章时,会遇到如何面临世界各国规章的问题。
国外较为成功的做法是,对客户资金进行保险,例如私营保险公司、公益事业方面的保险公司,与客户打交道的人士要有许可证制度,例如期货、券商等。
其主要目的是尽力减少客户资金的风险,实现应有的利润率。
至于监管手段,市场上贸易商有几家,监管机构应当知道,要有相应的监管机制。
中介公司经营要有业绩,还要有争端解决机制,一套科学结算办法,以减少体制内可能带来的风险,也要避免跨市场做法。
市场结算办法:1、保险,2、保函,3、追加保证金。
监管机构要强调三公正原则,确保公平执法。
一、世界各国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概况(一)澳大利亚。
中央监管证券、期货整个市场;澳大利亚正处于过渡时期,强调证券、期货业许可证,2004年4月开始形成一个许可证,由证券投资委员会颁布。
中央政府与其他政府一样,只制订一般性规则;另一个则是自我管理层面,例如交易所,成员组织,负责日常业务。
澳大利亚由交易所进行自我管理,例如悉尼期货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
与客户实行协商解决争端办法。
澳大利亚代表管理的世界发展趋势。
(二)加拿大没有中央级监管机构。
由不同省份组成联邦政府,实际权力掌握在省、州政府,每个省都有不同规定。
加拿大应有一个统一的风险管理办法,短期内要统一是不可能的。
有一个投资管理协会,每个省份有不同的规则保护客户权益,例如:1、独立帐户;2、保险;3、资本维持原则。
(三)香港统一、单一的监管办法。
有一个赔偿机制:1、保险;2、政府保证;限于一定的赔偿数额,只是针对经纪商舞弊、欺诈带来的损失。
期货法律法规观后感
期货法律法规观后感期货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且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的用来约束期货交易行为和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规范。
期货法律是一个整体概念,它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期货合约;第二、期货合约所涉及的有关期货交易方面的法律;第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法律制度,比如结算管理、资金融通等问题的规定。
只要参加期货交易就必须受期货法律制度的调整和约束,因此,期货交易者首先应当知道期货法律有哪些具体规定。
期货交易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欧洲大陆,在当时人们利用贵金属作为商品买卖的保证物,即形式上以“货”为标准进行交换。
后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出现了许多适宜于保存、运输的实物,这样,以前被看做价值尺度的货币就逐渐失去了原始的功能而演变成一般等价物,由贵重金属转化为普通金属或其他材料,但是仍然继续执行流通手段职能,于是便出现了以货币为媒介的远期合同交易,交易双方将合同订立之日确定下来,签字盖章后各持一份合同书。
若干天后,再按照合同书规定的条件,依次找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另外一方有权收回合同所指明的财产,甚至没收全部本息,使自己遭受损害。
期货市场在欧美已经发展了100多年,我国的期货市场建设才刚刚开始起步,还处于初级阶段,很多地区的监管机构尚未健全,缺乏统一性和完善性。
目前期货投资公司鱼龙混杂,质量良莠不齐,难免造成期货投资风险增大。
这需要政府、企业、新闻界等广泛联系群众、沟通信息,努力营造防止欺诈、预防纠纷的氛围。
当然,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要加强对期货投资主体的教育工作,引导客户树立正确的期货观念,谨慎选择代理商,降低操作风险,严格控制好投入的资金额度,尽量减少亏损。
期货投资虽说风险较小,但毕竟是高风险的投资领域,特别是杠杆率极高的期货投资更是充满危险,稍微不注意就可能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任何一项新兴事物都会伴随巨大挑战,在我国推行期货市场既面临诸多困难又面临空前契机,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期货交易也是一种商品交易,同样也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否则容易给期货市场带来混乱,影响市场稳定,最终会影响到国民经济安全。
期货市场监管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期货市场监管的国际经验与借鉴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繁荣,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管也显得尤为重要。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有不同的期货市场监管措施和经验,这为我们制定和完善自己的期货市场监管体系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本文将探讨一些国际上常见的期货市场监管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对我国期货市场监管的一些建议。
一、全球期货市场监管的发展现状全球各国期货市场监管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差异。
欧美国家在期货市场监管方面相对成熟,美国的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英国的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等机构具有较高的监管水平和丰富的经验。
亚洲国家如新加坡和香港也在期货市场监管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在监管机构的设置上,不同国家采取了各具特色的模式。
美国的CFTC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负责监督期货和原油管道市场。
英国的FCA则是负责监督各类金融市场的权威机构。
这些监管机构通过建立规范的监管制度和有效的执法手段,保障了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
二、期货市场监管的国际经验1. 健全的监管体系国际上较为典型的期货市场监管经验是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
这包括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监管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对市场进行全面、细致的监管。
2. 透明度和信息披露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是保障期货市场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
各国监管机构普遍要求期货公司和交易所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的市场信息,包括合约标的、交易规则、费用等内容。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市场的透明度,能够减少不对等信息对市场的干扰。
3. 强化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期货市场监管的核心任务之一。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要求期货公司和交易所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控机制,确保市场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
4. 执法力度和惩罚措施执法力度和惩罚措施直接关系到期货市场监管的效果。
监管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严厉的处罚。
中国期货市场发展与期货法制创新论文
中国期货市场发展与期货法制创新论文【摘要】中国期货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中备受关注的领域,随着经济的发展,期货市场也在不断壮大。
本文通过对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分析,探讨了期货法制创新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具体的法制创新措施。
本文也分析了期货法制创新对中国期货市场的影响,指出其对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总结了中国期货市场发展与期货法制创新的相关内容,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
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法制创新必将推动我国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为经济稳定增长提供重要支持。
【关键词】中国期货市场、期货法制创新、发展历程、现状分析、必要性、具体措施、影响、总结、展望、发展趋势。
1. 引言1.1 中国期货市场发展与期货法制创新论文背景中国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中国期货市场逐渐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期货市场是一个集中的、标准化的交易场所,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机会,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风险管理工具。
随着国内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国期货市场的规模和品种也在逐渐扩大。
从最初的农产品期货到金融期货、股指期货等多种品种的发展,中国期货市场已经逐步成为全球期货市场中的重要一员。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期货市场的法制建设愈发凸显出其重要性。
在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加强期货法制建设,完善监管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成为当前中国期货市场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本文将围绕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现状分析,以及期货法制创新的必要性、具体措施和对中国期货市场的影响等方面展开探讨,为完善中国期货市场的法制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与目的中国期货市场发展与期货法制创新的研究意义和目的非常重要。
对于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来说,深入研究期货法制创新对市场的影响,可以帮助政府监管部门更好地了解市场运作和调控机制,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提高市场的效率和竞争力。
国际期货市场定价机制变化对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启示
近年来 以石 油 、黄 金为代 表 的大 宗产 品价格 出现剧 烈
震 荡 ,以致 引起 许多 国家经济起 伏 ,政治 动荡 ,人 民生 活 水 平严重 下 降 。受 此影 响我 国期 货价 格 均 上 演 了 “ 山 过 车” 般 的巨 幅震 荡 ;现 货 价格 也 出现 了令人 瞠 目结 舌 的 涨跌互 现 。而 石 油 、黄 金 价格 的 巨变 更 使 消 费 者 神 经 绷 紧 ,推动 了期货 、现货 市场 的投 资热 潮 。面对 国内外 复杂
年代初 期 ,石 油 的实 际价格 已下 降 了大约 6 %① ,“ 5 ” 仅在 6 年代 ,石油 的实 际 价格 就 由于 世界 性 的通 货 膨胀 而下 0 降 了 13 ” /  ̄ ,这 应 当说 是 17- 17 石 油 大 幅度 涨价 9 3 94年 的最根 本原 因 ,只不 过利用 了当时 中东 战争 的形势 突变 而 已 。因此 ,“93年原 油价格 的 高涨 既不是 石油 输 出 国组 17
1 3美元猛 增 至 1 8 9 0年底 的 3 . 3美 元 , “ 56 但石 油 收 入 的
本及供求状况等因素决定 ;而期货价格是投资者根据现货
市场商 品供求状 况 、当前价 格水平 及对未 来价格 预期 的基 础上 ,通 过交 易形成 的 ;同时期货 、现货 价格又 是相 互影
响 ,互 为作用 。但是 这种传 统理论 在期货 市场发 展 中遭遇
冲击 ,主要体 现在商 品期货 价格 定价机 制 的变 化 。这 里我 们 以石 油期 货为代 表探讨 这一转 变过 程 。 早在 2 0世纪 7 0年代 初 主要 出 口国沙 特报 价是 18美 . 桶 。后在 第 四次 中东 战争 中 O E P C组织 将 石 油定 价 权 收归 国有 ,并 降 低 石 油供 给 7 ,造 成 石 油 从 17 % 92年 的
期货法律制度与立法思索
期货法律制度与立法思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设定期货公司与客户、期货交易所在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民事责任承担。
司法解释实施以后,有不少法律界、期货业内人士,对交易主体和交易所应在哪些环节、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以及确立这些责任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期货交易所规则在审理期货纠纷案件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尚存在不同认识。
有必要在此进一步阐述,以期统一认识,更好地贯彻执行期货司法解释。
一、处理期货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制定期货司法解释过程中,关于法律依据的适用前后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按照以前制定司法解释的规律,除了适用全国人大正式颁布施行的法律之外,还应适用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同时我们在适用的时候还要考虑到适用国家政府的政策性规章、文件等。
而且从长期的经济审判实践和进入21世纪以来的民商事审判实践来看,所产生的法制效果是好的。
中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今后更多的要考虑到法律和行政法则的结合适用,当然包括经济法规的适用。
规章、政策等退而居其次,只是司法审判活动的参考,不能成为直接引用的法律依据。
按照国际经济大环境的要求,实际上更应当注重与国际接轨的行业规则、惯例的参照适用问题,特别是象期货交易这种专业性极强的金融衍生行业活动,更应当体现其国际化标准。
虽然中国的期货行业仅有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但是其国际化程度也仍然是比较高的,其交易规则、结算方式等全面国际化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故而司法解释从征求意见到修改,一直到最终颁布施行,越来越强调交易规则和交易惯例的重要性。
(一)关于适用的民法依据经过近几年来修订司法解释,对行业行为的理解不断加深,使得我们将整个交易活动纳入民事活动范畴,主要是因为九十年代期货市场出现的问题和风险过大,也才导致国家政府机关对期货市场监管的严厉和加强。
从国外成功管理期货市场的经验来看,加强行业监管、加强诚信建设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一切行为都要纳入法制化的框架之内,通常情况下要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各项交易规则的健全来规范期货交易活动。
论股指期货的法律规制
论股指期货的法律规制摘要:股票指数期货作为新型的证券衍生产品,不仅是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同时也是规避风险的工具。
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来看,推出股指期货已刻不容缓。
国内外多方面的因素成为股指期货在我国推出的“绊脚石”,虽然为其上市已准备了两年之久,但是迟迟未有实质性进展。
法律规制方面不健全,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严重阻碍了股指期货推出的进程,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对股指期货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对股指期货的规范起步,良性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股指期货;法律规制;立法模式1 股指期货的概述股指期货的全称为股票指数期货,是以某种股票指数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的期货合约,股指期货交易合约的标的物是股票价格指数。
在合约到期后,股指期货通过现金结算差价的方式来进行交割。
股指期货是新生的金融衍生品,是金融期货中产生最晚的一个类别,但是却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在规模上与交易品种上都迅猛地发展。
据2006年的数据,在全球期货(期权)交易中,股指期货(期权)所占的比例为38%,位居第一位。
2 股指期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2.1 美国股指期货法律制度体系1982年,第一个股指期货产品诞生于美国,快速的发展使其在短短的时间内成熟起来,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美国有关股指期货的法律规范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国家期货管理法律、法规,二是交易所期货交易规则,互为补充和配合两部分法律规范体系不仅保证了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并且实现了市场的充分竞争和高效性。
在微观方面,美国股指期货规则是保证股指期货交易活动正常运转的基本法规。
美国有关股指期货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保证金制度、佣金及佣金商制度、价格报告制度、价格限制制度、交易头寸限制制度、违法违规行为制裁制度等。
2.2 日本股指期货法律制度体系日本的股指期货从产生到迅速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初始期:80年代初期到1987年,日本虽然已开放了其证券市场,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日本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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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农(1971—),男,南昌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王晓娣(1966一),女,南昌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江西南昌
330031)
期货基本法是确立期货交易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期货交易主体组织的根本法。
是否具有完善的期货基本法标志着一国期货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
国外期货市场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制定了相应的基本法。
有学者指出:“中国民事法律体系基本建立的今天,唯独缺乏的就是期货交易法。
”早在1995年,中国期货法曾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进入议程,但进展缓慢,至今仍未制定专门的期货基本法。
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已成为制约中国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目前,中国期货法的立法程序已经启动,因此,研究世界主要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对中国期货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期货市场的法律规范
1800年,美国期货市场刚起步时,人们只是进行“预见契约”或“远期契约”交易,而当时的契约并非现代的标准化合约。
那时的交易双方只能依靠契约或当时通行的商业惯例相互约束。
直到1848年,美国正式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期货交易所——芝加哥谷物交易所,但美国的期货市场既未制定规制期货交易的法律,也无政府部门的监管,而仅仅依靠芝加哥谷物交易所自定的交易规则,来调整彼此之间的期货交易行为。
因此,市场逐渐呈现出混乱局面。
1916年,美国政府出台了《棉花期货法》,但它只是规定棉花等级,而未规制期货交易行为。
因此,该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法。
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涉及期货交易行为的法律是1921年的《期货交易法》,但该法后来因个别条款违宪而被宣布失效,1922年经重新修订后改名为《谷物期货法》,规范当时提供服务的9家期货交易所。
《谷物期货法》建立了主要依靠交易所的自我管理、同时受农业部监督的管理框架。
可以说,这是美国第一部正式的期货交易法。
1936年《谷物期货法》被《商品期货交易法》所取代。
《商品期货交易法》即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的前身。
它建立了一个独立的机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为CFTC)。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拥有规制美国期货市场的诸多权力,如对违规行为的民事罚款权、补偿权,决定加大对期货违法行为刑事处罚力度的权利等,从而更有力地保护投资者。
2000年12月11日,美国又通过《2000年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
这是一部着眼于整个金融市场改革的法律,也是现行美国期货市场主要的法律渊源之一。
其中针对期货市场的重要内容有:
(1)保护投资者。
《2000年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第3章(b)款明确规定,该法立法目的为“保护所有的市场参加者以防止被欺诈或其他滥用买卖行为以及滥用客户资产;并且促进合理的革新和商会问、其他市场间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
(2)将CFTC角色变更为期货市场监督者。
该章(g)(5)(B)(iii)(Ⅲ)规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取得联邦财政管理权力机构要求的信息,以使管理机构履行管理或监督的责任。
”
(3)扩大市场参与者范围。
根据第l章规定,市场参与者包括两种人:一种是合格合约当事人,即为自己利益行事的参与者;另一种是合格合约参与人,即台格的贸易实体。
美国期货市场另一法律渊源是《联邦条例法典》第17章——商品期货及证券交易。
该章是专门针对期货市场,由期货管理委员会制定、为期货交易法配套的法律规范,它随着美国法典化的出现而产生,随着期货交易法的修改而变更。
第12条——赔偿规则,是就全面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及补救、速度、公正问题而作出的规定。
第166条为客户保护规则,要求在客户实际控制自己的账户前,任何期货佣金商、介绍经纪人等不得为该客户执行交易。
二、德国期货市场的法律规范
德国期货市场的起步比证券市场晚了好几百年,其证券市场开始于1558年,而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与中国一
样,德国法律也禁止具有投机性质的期货交易行为。
直到1990年,德国期货交易所(DTB)才正式开业。
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德国国内产业领域发生的巨大变化,为了使国内期货市场的发展环境更加宽松,德国针对资本市场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如修订相关法律等,这些措施促进了德国期货市场迅速发展,以至于1997年诞生的欧洲期货交易所(EUREX)在短短几年时间内,便跃升为全球最大的期货交易所之一。
(一)法规体系
德国期货市场法规体系由《证券交易法》、《交易所法》和各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构成。
1,法律层面
德国没有专门针对期货市场的《期货法》,德国期货交易行为和期货交易所长期由《证券交易法》和《交易所法》调整。
2004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法》第1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为“投资服务和投资附加服务的提供、交易所内外的金融工具交易、金融期货交易、金融分析及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一定比例表决权的变更。
”
2,法规层面
负责德国金融市场全面监管工作的联邦金融监管局(简称BaFin,于2002年5月1日由银行监管局、保险监管局、证券监管局合并而成)和各州制定与颁布的条例,大多是监管性质的条例,因此,真正对期货市场的具体发展和规范直接发挥作用的,还是各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
(二)监管体系
《金融市场促进法案》,实行三级监管:第一层面是联邦金融监管局,对整个金融市场实行全面监管;第二层面是州政府,州政府设交易所监管机构,但州政府的交易所监管机构与联邦金融监管局之间并无隶属关系,德国始终将州政府的监管看作是市场监管中的重要一环;第三层面是交易所,交易所设交易监察部门,德国充分尊重各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德国EUREX和苏黎世EUREX各自的管理委员会,可自行直接决定在自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交易品种,而不受他人干预。
交易所的这种自主权,在某种程度上也促进了其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
三、新加坡期货市场的法律规范
新加坡有一个较发达的期货市场,这也是国际上比较有代表性的期货市场之一。
在亚洲,新加坡证券期货市场是仅次于日本的国际金融中心。
长期以来,新加坡
政府一直将金融业作为本国发展经济的重要支柱,并为其做出了不懈努力。
其中,充分利用后发优势加强法制建设,是新加坡期货市场繁荣昌盛的关键因素之一。
新加坡期货市场建立初期,政府并没有制定专门的规制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
对那些因期货交易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主要依靠民法的契约原则来加以调整。
新加坡第一部专门规范期货市场的法律是1986年颁布的《期货交易法》,该法一直到2001年的《证券期货法》生效后被废止。
1992年颁布的《商品期货法》主要针对除金融衍生品、石油、黄金期货外的天然橡胶期货、咖啡期货等一般期货品种,2001年更名为《商品交易法》。
目前,规制金融期货和能源期货的《证券期货法》和规制一般商品期货的《商品交易法》是现行新加坡期货市场的主要法律渊源。
此外,《公司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新加坡国际企业委员会法》、《所得税法》、《民法》、《银行法》、《商业信托法》等商事、金融法律,也维护着新加坡期货市场的秩序,并对投资者的保护各自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建立了较完善的期货市场监管制度
新加坡期货市场的政府监管机构主要有两个: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委员会,囡交易品种的不同而各自履行不同的职责。
《证券期货法》第一章规定,金融期货和能源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指按《新加坡金融管理
局法(cap.186)》设立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其拥有对金融期货和能源期货市场广泛的监管权力,除期货市场建立审批、规范,期货交易执照的颁发,期货交易行为的规制外,还有规章制定、命令发布等抽象行政权和账簿查阅权、调查权、特定事项审理权等具体行政权。
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委员会为《商品交易法》规定的其他商品期货市场的政府主管机构,享有相应的监管权,但其监管权力仅及于在新加坡商品交易所内交易的期货。
(二)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严厉处罚期货交易违规行为、严格的互保基金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分别从不同角度为参与期货市场的投资者保驾护航。
《证券期货法》和《商品交易法》都规定了新加坡期货市场的违法行为,如虚假交易、私下对冲、操纵价格、囤积行为及虚假陈述等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受违法行为侵害的投资者,可以在违法行为人被宣告有罪之日起6年和2年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证券期货法》要求交易所建立并严格实施互保基金制度。
(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富有特色的、内容具体明确的审计制度
新加坡《证券期货法》规定的审计制度比中国期货市场的审计制度更为具体。
有意思的是:它规定期货市场服务者可以自由选任审计人员为自己服务,只有在发生特殊情况时,如审计人员不按规定提交审计报告,审计人员认为期货市场服务者财务状况不佳、不合常规或存在欺诈,才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直接委任。
只要无恶意,审计人员所作的任何陈述都不受追诉。
四、美、德、新加坡三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对中国期货立法的启示
(一)应注重对投资者的保护
投资者保护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永恒主题,是市场发展的法宝。
期货市场同样如此。
不管是美国还是德国、新加坡,都很重视对投资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