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609f860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22.png)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中证协发〔2022〕137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37号各有关主体:为规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建设证券基金行业文化、防范道德风险工作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2.关于《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20日附件1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建设证券基金行业文化、防范道德风险工作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以下简称“执业声誉信息”)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对象在开展证券行业相关业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诚信信息以及协会在会员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组织水平评价测试与培训等自律管理工作中收集的影响自律管理对象声誉状况的其他各类执业信息。
前款所称自律管理对象是指证券公司、其境内子公司会员以及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加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考生等。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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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由于期货法律法规考试科目做了部分调整,增加和取消了一些考试内容,接下来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xx年4月19日证监会、财政部公布根据xx年1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修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期货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期货投资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四条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
保障基金的规模应当与期货市场的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条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七条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实行比例补偿。
第二章保障基金的筹集第八条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保障基金名义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保障基金。
第九条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xx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形成。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包括:(一)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缴纳;(二)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三)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确定,并可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因财务状况恶化、风险控制不力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较高比例缴纳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状况确定。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关于提升服务能力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关于提升服务能力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f4d8b70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c9.png)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关于提升服务能力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关于提升服务能力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服务能力,规范手续费竞争秩序,我会制定了《关于提升服务能力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的实施意见》,现予发布实施。
各期货公司和营业部应于本年9月30日前向期货公司住所地、期货营业部所在地地方协会报备初次承诺的平均手续费率和居间人佣金比率(上限)。
各地方协会应于本年8月30日前将相关工作计划或方案报送我会,10月30日前将辖区期货公司和营业部初次承诺的平均手续费率和居间人佣金比率情况报送我会。
附:关于提升服务能力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的实施意见中国期货业协会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附:关于提升服务能力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的实施意见(2012年6月27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各会员单位:近年来,期货公司实力明显增加,规范化经营水平不断提高,但依然存在服务能力不足,手续费过度竞争等问题,影响了期货公司的健康发展。
为推动期货行业诚信建设,提升服务能力,规范竞争秩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升服务能力,规范竞争秩序的重要意义当前,期货市场运行安全平稳,市场创新有序推进,市场功能显著发挥,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与此同时,期货公司规范经营水平和创新能力也在不断提升。
但也有一些期货公司存在基础性投入不足,专业服务能力不高,信息技术系统不强、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不能满足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需要。
部分期货公司采取低于成本价收取客户手续费或零手续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客户,扰乱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2023年修订)》
![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2023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5a90d498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9c.png)
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3.11.27•【文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2023年修订)(2023年9月5日经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23年11月27日经民政部核准生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Futures Association,缩写为CFA。
第二条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国家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实行期货行业自律管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对期货相关衍生品交易业务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交易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的规范发展。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协会党委要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协会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协会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五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中国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1ca8d717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f6.png)
中国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4.1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国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2024年4月18日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称专业委员会或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协会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或更名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应当围绕协会“自律、服务、传导”职能,汇集行业智慧与资源,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增强行业核心竞争力,提高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升行业形象,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行业治理与发展生态。
第四条协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对口专业委员会的联络、协调等日常事务,为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协会指定专门部门统筹负责专业委员会设立、变更、换届等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充分协商、公开透明、务实高效、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与构成第六条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草拟自律规则、业务规范等,评估实施效果,并提出修改建议;(二)调查、收集、整理并反映行业动态、意见和建议;(三)推动行业文化建设,强化行业文化价值引导作用;(四)发挥智库作用,对行业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五)引导行业创新发展,协助开展业务和产品创新评估工作;(六)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七)协助开展交易者教育和保护活动;(八)为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九)推进行业人才培养,协助组织行业培训;(十)总结推广行业典型案例、示范实践;(十一)证监会、协会等委托或协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e032c735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ac.png)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1月15日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7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1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货公司不得授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8号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e7feb12f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31.png)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8号)《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七年七月四日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一)期货公司;(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
第二章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第六条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240cb13f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66e4b7e.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7年12月7日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 号)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七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
增加两项,作为第十一条第十项、第十一项:“(十)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十一)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二、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中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中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修改为“报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四、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修改为:“(九)符合规定的最近 1 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f5e0722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cd.png)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7.0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7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7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七年七月四日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e3b569831b765ce0408140e.png)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727d634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7a.png)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08.09.03•【文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期货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为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与规范,完善各机构的治理结构,提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简称IT)治理水平,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联合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予以发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充分重视《指引》发布实施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掌握《指引》的指导精神和相关要求。
IT 治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证券期货行业信息系统的基础性建设,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在高度信息化的时代,如何将企业的IT 资产转化为企业的重要战略资产,通过设计和实施IT 决策权系统,妥善处理好企业的IT 决策内容、IT 决策部门和责任人以及如何制定和监控这些IT 决策的问题。
IT 能力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有效的IT 治理可以持续巩固和提升IT 能力。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通过IT 治理工作,增强驾驭IT 的能力,合理利用IT 资源,有效管理IT 风险,确保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安全、高效、稳定。
二、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落实《指引》的工作方案。
按照《指引》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公司IT 治理组织、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检查单位在IT 原则、IT 架构、IT 基础设施、IT 应用和IT 投入5 个方面的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和不足,并制定改进措施。
通过落实《指引》工作,推进和加强信息技术管理与规范,切实提高信息技术建设和安全运维、管理水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e224d00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2c4b544.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0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19年6月4日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五)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主营业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六)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七)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八)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九)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十)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4bb78c74e53a580217fcfea5.png)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第三条居间人应当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履行信义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承担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居间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及时准确登记居间人信息。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与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进行自律管理,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居间合作条件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与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的规定;(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五)已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居间人管理,不得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一)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的;(三)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的;(四)被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的;(五)被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六)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0号――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0号――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aa0abf21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11.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0号――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2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0号)现公布《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自2011年9月2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账户管理,建立更加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资料库,夯实期货市场规范发展基础,现决定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包括休眠账户的处理及历史账户的规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基本要求(一)处理休眠账户1.期货市场休眠账户是指截至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的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4个条件的账户。
具体认定标准见《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
2.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4号,以下简称《开户管理规定》),各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休眠账户进行认定和休眠处理,限制休眠账户的开新仓交易权限。
3.休眠账户在本次规范工作完成后申请激活时,应当先进行规范,然后再办理激活。
(二)规范历史账户1.历史账户是指在期货公司根据《开户管理规定》接入统一开户系统前,直接通过期货交易所生成全部或部分交易编码的账户,具体认定标准见《实施细则》。
2.历史账户应当按照《开户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自查规范,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3.各期货公司应当对历史账户进行检查,联系客户进行规范,将符合要求的账户资料通过统一开户系统上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接受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相应处理,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修订)
![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1efeabfaf46527d3240ce0a7.png)
附件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2011年2月18日修订发布,2017年3月9日第二次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纪律惩戒程序,保障协会依法实施自律管理职责,维护协会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协会对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给予纪律惩戒的,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协会理事会设立自律监察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分别由不同人员组成。
自律监察委员会根据协会自律监察部门的调查结果作出纪律惩戒决定,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审查被惩戒的会员和从业人员的申诉。
第四条受调查、受惩戒的会员或期货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认为参与案件处理的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所在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在收到回避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协会实施纪律惩戒,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严格执行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六条协会作出的立案通知、纪律惩戒意见告知书、纪律惩戒决定、审议决定等文书,可以通过邮寄、协会网站公告、委托相关会员单位协助等多种方式送达。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寄出后,北京市辖区内3个工作日,北京市辖区外7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通过电话、邮寄、委托相关会员单位协助等方式联系不到当事人的,可以采用协会网站公告方式送达。
以协会网站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章立案第七条协会通过下列渠道发现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经初步核实后予以立案:(一)书面实名投诉、举报,或匿名投诉、举报且线索清晰的;(二)监管部门转交;(三)自律检查中发现;(四)其他渠道。
第八条协会负责接待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填写受理投诉举报登记表。
受理投诉举报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实摘要和接待人员的初审意见。
协会主要受理对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投诉举报,该投诉举报已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受理的,协会原则上不再予以受理。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024375d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ed.png)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建立健全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监管制度体系,防范化解行业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维护资本市场安全平稳高效运行,我会起草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传真:************4.电子邮箱:***************.cn5.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9日。
中国证监会2022年4月29日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期货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及信息系统,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为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网络安全保障,以及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确保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同步推进,促进本机构相关工作稳妥健康发展。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循技术安全、功能合规的原则,为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与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共同保障行业网络安全,促进行业信息化发展。
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则
![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c953634b87c24028905fc34d.png)
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协会负责信息平台的设计开发、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信息平台中信息的填报、采集、保存和使用,应当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协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因使用信息平台而知悉相关非公开信息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信息平台的功能第五条信息平台具备期货公司信息管理、期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期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等功能。
期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规则另行规定。
第六条期货公司信息管理主要包括公司基本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诚信信息等。
第七条期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主要包括期货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任职信息、学习经历、培训情况、工作履历、诚信信息等。
第八条资格考试成绩管理主要包括参加资格考试人员的个人信息、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和考试成绩等。
第三章信息报送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协会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在信息平台中填报信息。
第十条期货公司填报的所有历史信息均由信息平台统一自动存档并长期保存。
填报信息进行核查,并督促期货公司对虚假、不准确、遗漏或已过期的信息进行修改、补充等操作。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发现其所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更正并报告协会。
第十三条协会认为期货公司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时,可以要求其进行复核。
期货公司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更新信息,并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一)变更名称;(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三)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四)变更注册资本;(五)变更经营范围;(六)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七)设立或者终止分支机构;(八)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九)变更与协会的联系方式;(十)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cbdb924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65.png)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我会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期货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2年9月16日附件1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期货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五条期货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3daa7727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ba.png)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二)发布市场信息;(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书;(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0d0ddff9ec3d5bbfc0a740b.png)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
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协会会员由普通会员、特别会员和联系会员组成。
普通会员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期货经营机构。
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活动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以及组织开展其他衍生品交易的机构。
联系会员是指经各地方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期货业社会团体法人、期货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业务或相关活动的机构。
第五条普通会员包括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私募期货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期货经营机构。
特别会员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监测监控机构及其他衍生品交易场所。
联系会员包括地方期货行业协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信息技术服务商、参与期货市场的实体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期货服务机构。
第六条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业务或相关活动;(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籍第七条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第八条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一)按协会要求填写的《入会申请表》;(二)法人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复印件;(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协会在常设办事机构收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入会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吸收申请机构入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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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更名由协会理事会决定,按照理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遵循充分协商、公开透明、务实高效、勤俭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协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专业委员会的联络、协调等日常事务,为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草拟自律规则,评估实施效果,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调查、收集、整理并反映行业动态、意见和建议;
(三)对行业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四)为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五)为会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六)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
(七)总结、宣传行业实践;
(八)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委员会组成与任职条件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协会会员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非会员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代表性、专业性要求,具体条件如下:
(一)拥护《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愿意并能够保证必要的时间参与委员会工作;
(三)在期货及衍生品领域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丰富的从业经验或研究成果;
(四)会员单位委员原则上应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的职务,或是该项业务的主要负责人;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除应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在行业或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具有创造性完成协会交办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会员单位或其他相关机构可以向协会推荐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会员单位或其他相关机构推荐委员候选人时应当向协会提交书面推荐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聘任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名,协会理事会聘任。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外的委员的聘任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聘任。
专业委员会委员聘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同一专业委员会不得有两名及以上委员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协会纪律惩戒的;
(二)会员单位委员调离期货行业或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
(三)委员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会委员情形。
委员发生前述第(一)、(二)、(三)款情形的,应当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予以解聘;其他委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解聘。
第十四条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增补委员。
增补委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聘任。
增补委员的聘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
第十五条专业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担任。
第四章委员及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
(二)参与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参与委员会组织的专题研究和方案论证;
(四)承担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五)理事会或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按照协会授权,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三)主持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主持专题研究与方案论证;
(五)代表委员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协会或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二)根据主任委员的授权召集和主持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三)协会或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
(二)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
(三)负责起草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撰写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会务的组织和安排;
(六)办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遇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一条
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协会相关业务部门建议,专业委员会可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委员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决议或决定应经过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专业委员会对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报告、决议等文件,由会议主持人审核后,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协会备案,明确工作重点、时间进度和责任人。
专业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小组,开展专项工作。
工作小组组长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委员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借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对与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敏感信息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得擅自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委员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未经授权,不得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
需要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理事会授权制订本委员会工作细则,并报协会备案。
专业委员会制订的工作细则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