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互联网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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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张楚主编.网络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张红旗等.信息安全管理[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 [3]常建平等.网络安全与计算机犯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出版社.2002. [4]张彦,李慧凤著.信息安全网络空间的较量[M].南京:江苏科 学技术出版社.2006.
活之保护纳入侵权行为法的范围的话,那么一个多世纪后的
(1 )行业自律模式
今天,社会不是在向着有利于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方向发展,
行业自律模式也称为指导性立法主义,该模式最具特色
相反,现代科技尤其是电子信息技术对大众生活的巨大影响, 的形式是建议性的行业指引和网络隐私认证计划,如著名的
使得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变得更加迫切。
无论是 BBS 论坛、实名博客、电子商务、还是其他各类 到刑法的处罚。对于其他个人信息的侵害如果构成犯罪就很
作者简介:李振汕( 1 9 7 2 - ) ,男,硕士,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信息工程系主任, 副教授,研究方向:计算机应用,电子商务,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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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找到适用依据。
2 我国当前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分析
公民的个人隐私仿如“公共”资源,让我们几乎成了生活在
虽然法律界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得到立
透明玻璃缸里的金鱼,已经没有隐私可言。如何保护个人信 法机关的重视,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
息安全已经成为人们面临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法律上加以规定,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没
(1 )正确收集原则 关于个人数据的收集,必须取得数据主体同意 ;数据使
用者必须以正确、公正、合法的方法收集数据,不得以任何欺 骗、盗窃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收集的私人数据必须准确、完 整、不过时;收集数据的目的、动机必须合法、明确、具体。
(2)正确保管、使用原则(限制利用原则) 持有他人数据要被认为是合法的,必须具备完备的程序,
但是垃圾邮件依然是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一大威胁。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这两种与公民的
(3)个人侵权
隐私权有关的侵权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
一是在 BBS 泄露个人信息,BBS 中人们有意无意可能会 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
披露个人的信息,这些无异于暴露于大庭广众,可能被任何 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方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
来,人们普遍感到“天下真小”,大千世界有时竟找不到一处
美国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主要是采取政策性引导下
安宁的容身之地。物质文明越发达,人们对精神文明的追求 愈高,也就愈感到个人隐私受到侵害所带来的极大痛苦,越 感到保护个人隐私的极端重要性。
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身具有盲目性,它不可能自发 地沿着为社会大多数人谋福利的方向发展;相反,科学技术 在某些方面的不当利用,如果没有具有高度理性的价值评判 标准加以约束、限制或取缔,则可能带来重大危害。例如,因 为用基因技术克隆人会引起社会混乱和严重的伦理道德问题, 因此国际社会普遍要求抵制人体无性繁殖这类研究。信息技 术及其产品的不当利用则对公民的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强化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限制一些监控和间谍产品的研制及利用 (如限制使用范围),则可为这一领域提供一个具有更高人权意 义的价值评判标准,避免科技在这方面的畸形发展及其产品 的不当利用危害人类自身。
的;有权查看、访问被收集的私人资料;有权在付费情况下 获取有关自己数据的副本;有权对被收集的自己的数据提出
异议,有权要求修改或销毁该数据;如上述各项权利被拒绝, 数据主体有权要求复议,并保留就此起诉的权利。
6 结束语
当今中国,随着计算机日渐普及和信息处理传播科技的 快速发展,个人数据资料被越来越广泛地收集和使用,各行 业的内部和跨地区的私人数据资料交换也正在加速进行。与 此同时,在我国这样一个现代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的社会里, 隐私权保护的传统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而高科技对公民私人 生活的种种影响,却一个也不少。因此,建立我国个人数据 法律保护制度的现实意义已经明显表现出来。使个人数据能 在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安全迅速地收集和流通,将有利于促进 我国社会信息化进程,有利于我国信息业与世界接轨,并体 现现代文明社会对人的尊严和人权的保护。可以说,我国已 经站在跨入信息社会的门槛上,适时以法律保护个人数据隐 私全已成为我国步入信息时代的“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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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联网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探讨
李振汕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信息工程系 广西 530023 摘要:个人信息在网络空间经常面临一系列的危机,正常的社会秩序正因此而面临严峻的考验。如何解决这一新的社会 议题,关系着和谐的信息社会的构建。本文以我国当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为切入点,讨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紧迫性 和必要性,国外当前所采取的保护模式,提出立法保护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必由之路,并探讨了实施立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保护
5 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在网络环境下,传统上侧重于保护精神性人格利益的隐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原则是各国数据隐私权立法中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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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问题,也是数据主体依法行使控制、保护私人资料权,约 束数据使用者侵权行为的根本依据。因此,立法中对此均作 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尽管各国立法、学者以及国际公约对个 人数据法律的原则意见不尽相同,但概括起来,最基本的有 三项原则:
1 互联网世界个人信息受到的威胁
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仅在司法实践上确认将隐私权归于名誉
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下所受的侵权,根据侵权主体不同 权中加以保护,或作为一般人格利益的内容之一。而个人信
可分为以下几类:
息权利更没有被当作一项公民权利加以立法保护。
(1 )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
我国现有的保护模式通常都是通过适用部门法中对个人
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系;同时还可以保护网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促使网上
3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交易有序化,推动各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
1890 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沃伦和布兰德斯在《哈佛法律 4 个人信息的两种保护模式
评论》上发表了著名的《隐私权》 (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从
(2 )立法规制模式 立法规制模式也称为积极立法主义,该模式的优势在于
有章可循,通过立法的途径,确立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各项 基本原则、具体的法律制度及相应的司法或行政救济措施。 缺点是法律相对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创新具有相对滞后 性,并有难以考虑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标准的相对僵 化性。欧盟是采用该模式的典型代表。
因此有关个人信息如果被确定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理。
己的信息自己控制”兼具人格和财产属性的权利,即资讯自
(5 )其他法律保护
决权的概念。这不啻是大陆法系传统人格权法律保护制度的
我国其他法律如:《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妇女 一次革命。
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涉及了对隐私权
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它突出了公民的
TrustE和BBBonline组织。此种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倡导和贯
首先,人类逐步摆脱贫困,步入不再因物资条件之贫乏 彻自律自治原则,便于创造一个开放的产业发展空间,以鼓
而影响其生存的时代,他们会将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对精神 励和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劣势在于行业自律缺乏有力的
包括对其人格的关注方面。自工业革命完成到电子时代的到 执行措施和保障手段。
在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确实是一个复杂而又必须解
此揭开了法学研究、立法和司法的一个新篇章。如果说,当年 决的突出问题。对个人来说,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企业
这两位美国法律学者敏锐地观察到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对人们 来说,要加强自律;对国家来说,要加强立法;还要借助于
私生活的业已存在的和潜在的巨大威胁并试图将对公民私生 技术和道德的力量。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2)民法保护
等,这些是互联网环境下催生的新型产业,他们通过各种途
在 1986 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
径收集了大量的个人身份资料、个人上网痕迹等等;二是发 为公民的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送垃圾邮件,虽然各大邮件提供商都制订了反垃圾邮件策略,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是在第 140 条规定了
即持有者得到授权并且履行了批准手续;对个人数据必须采 取完全保障措施,防止数据遗失、被破坏和篡改;对于研究、 计划、统计需要处理个人数据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谨 防侵犯数据主体的人格权;未经数据主体同意,使用数据不 得超过收集目的所规定的范围;数据使用者不得任意向他人 透露个人数据。
(3 )个人参与原则 表现为数据主体有权了解数据使用者收集自己数据的目
的行业自律模式。美国政府一直以来都是将鼓励自由竞争,发 展行业自律作为自己的首选政策,以避免对市场造成不当的限 制。当然,美国国会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也做了不少的立法工 作,对行业自律性保护进行补充。还需注意的是,美国行业自 律保护模式仅限于在商业领域调整业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其他领域仍倾向于立法规制。
息不可避免的要提供给对方,但是由于网络行为具有不可追 律保护。这是公民隐私权的部分组成,《宪法》从基本法的角度
溯性,使得此种个人信息侵权的成本很低。
作了原则性的保护,因为宪法是母法,且实际可操作性较低,这
(2 )商业公司侵权
些条款只为隐私权在其他法律部门中的保护提供了依据。
一是网上调查公司、非法收集用户上网习惯的窥探公司
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 个人独立的、不受干扰的生活权利免受骚扰,实现和谐社会
自由和通信秘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所追求的有序、安全与稳定;更有利于促进个人信息的共享
实施办法》第 18 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 与有序流动,协调好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关
一是普通的 ISP、ICP,人们在注册或者使用 ISP、ICP 的 隐私权的规定来保护个人信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披露一些个人信息,除非 ISP 有健全的法规
(1)宪法保护
并得到很好地执行,否则这些信息遭到滥用的风险非常高;
《宪法》38 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9 条规
二是电子商务 E-commerce,尤其是在 B2C 和 C2C 中,个人信 定住宅不受侵犯,40 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
Hale Waihona Puke Baidu的保护。
信息自由权,凸显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回应了和谐社会权利
(6 )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保护
有序化的诉求。而且,立法保护个人信息还具有反射性功能。
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 其对已受害的公民来说可能难以提供完全充分的补救,但其
7 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 所蕴含的预防效应将惠及一国所有公民。这种效应不仅能使
BBS 登录者发现并使用;二是实名博客等对他人的相关描述, 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可见对于
其风险甚至高于 BBS;三是在互联网恶意暴露个人信息,甚 个人信息的保护还处在很低的阶段。
至散布虚假消息,其他途径秘密窃取个人信息。例如部分软
(3)刑法保护
件硬件绑定和黑客的攻击。
如果他人故意侵害公民隐私权,造成严重后果,则要受
0 引言
ISP 网站,如何规范其在获悉、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是个人信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 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手机短信骚扰无孔不入,个人电 话号码、家庭住址在网上泄露的事情屡见不鲜,个人信息泄 露已成一大公害,这在某种程度上是社会诚信困局的折射。
息保护在网络技术下面临的最大课题。采用行业自律的方式 也好,专门立法保护也好,总之网站对于个人信息合理保护 是确保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障最关键的一环。
私权概念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各国已经逐渐认识到了传统隐
(4 )诉讼法保护
私权法律保护的不足,纷纷制定出新的法律以更好地保护与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 个人网络信息有关的隐私权,隐私权的内涵也已从消极被动
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的“私生活不受干扰”的人格性权利发展为积极能动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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