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课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实行。
总理温家宝二OO七年四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务PPT课件
❖ 告知法律依据:国办发〔2010〕5号第二点,《市办法 》第八条
❖ 告知复议、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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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机关制作和保存的信息
❖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 ❖ 《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
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 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1、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制作机关负责公开。 ❖ 2、行政机关保存的行政相对人的政府信息:保存机关负 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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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三需要原则 ❖ 二、处理建议 ❖ 1、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 2、说明不符合“三需要”原则的理由 ❖ 3、告知法律依据 ❖ 4、告知诉讼、复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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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政府信 息,但是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属于不予公开的 范围。
❖ 三、处理建议 ❖ 条例第二十一条:(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
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 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联系方式。 ❖ 1、答复书告知。 ❖ 2、说明非本机关职责,非本机关制作。 ❖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指引申请人向相关部门咨询或 申请公开。 ❖ 指引错误,可以撤销。 ❖ 4、政府信息不存的,注意收集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检索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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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 国办发〔2010〕5号文: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 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 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 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七章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PPT课件
三、信息公开的实现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原则:
以公开为准则,保密为例外(Freedom of information is now the rule and secrecy the exception)。
民众可以向政府申请公开信息。 政府若拒绝提供信息应承担举证责任。 对信息公开争议提供司法救济。 政府信息面前人人平等,不对有权获得信息的主体做限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 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 确定。
开并行。 从政府任意决定公开或不公开到建立监督和救济机制。
存在的问题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法定例外过于宽泛。 申请公开需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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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公民状告政府信 息公开的行政诉讼: 2008年黄友健诉汝城县 政府案
(《新京报》孙旭阳摄) 10
第二节 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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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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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1、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保密审查制度
第六条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 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 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 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 单位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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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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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众传播媒介的保密制度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 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 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 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711号发文日期:2019年04月03日施行日期:2019年05月15日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来源:中国政府网日期:2019-04-16 16:28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解读课件PPT模板
修订的总体思路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修订《条例》的总体考虑 修订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 推进政务公开的指示精神,积极回应人 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从我 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在总结实践经验 的基础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 善。
修订《条例》的总体考虑
修订的总体思路
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既要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 要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同时要防止有的申请人不当 行使申请权、超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能力,影响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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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由于制定《条例》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刚刚起步,尚处于探索阶段,有 些制度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
修订的总体思路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条例》
在实施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有必要修改完善.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依申请公开制度实施中遇到一些问题,有的申请人向行政机 关反复、大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或者要求为其搜集、整理、 加工政府信息,占用了大量行政资源,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的正常开展;
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关心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增强,对政 府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有的行政机关存在 公开内容不够全面准确,公开深度不能满足群众需要的问题;
02 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
03
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 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深入学习《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讲座稿精品资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讲座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讲座稿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刚才党校的李副校长给大家讲解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背景及意义,在大家了解此部条例的立法背景及意义的基础上,接下来由我和大家一起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内容。
在学习条例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政府信息为什么要公开:政府信息之所以要公开,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政治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其权力只能是来源于人民,最终还必须回归于人民。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这就是说,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内容、程序和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这种权利是宪法赋予人民的当家做主的权利,也是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表现形式。
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所拥有的这些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影响这种权利的实现。
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义务,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好。
二是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及时发布公共信息,为群众生活和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信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特别是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以及对敌斗争的复杂期、刑事犯罪的高发期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凸现期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政府信息是否公开、透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程度,也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
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解读PPT模板(完整版)
修订的三个主要方面
一是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主 动公开。
二是
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切实保障申请人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少 数申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作出必 要规范。
三是
强化便民服务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切 实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1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2 修订的总体思路
3 修订的三个主要方面 4 深入学习《条例》
第一部分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 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对于 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 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积极作用。
积极扩大主动公开
积极扩大主动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是能主动公开的 一律主动公开,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修订的总体思路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研究梳理现行《条例》 坚持问题导向,研究梳理现行
实施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将行之有效的经验 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增强制度的针对性、 操作性和实效性;
研究国外政府信息公开 四是研究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新经验、新做法, 对适合我国国情的予以借鉴。
第三部分
修订的三个主要方面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培训课件.ppt
主动公开制度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 A、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 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 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 当主动公开的。
B、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指南是对信息公开目录的补充和 说明,指南与目录相互配合就为政府信息 公开的实际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20至24、26条是对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要求。 申请方式、内容、答复以及答复时限 第25条是申请个人的信息。(公民的权利) 第27、28条是对依申请公开的收费规定。
1、中央政府主管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
2、 地方各级政府主管机关: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 开主管部门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 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是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条例》第4条要求,各政府机关都必须明 确一个机构作为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 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 日常工作。
两种情况: (1)赋予现有机构新职能,让现有机构承 担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2)建立新的机构,专门负责信息公开工 作
第五条是立法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 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 息,以免影响社会稳定和扰乱社会秩序。
信息公开的内容写入法律的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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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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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作、获取该信息属于该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且行政机关也制作、 获取,但由于各种原因灭失。 (3)制作、获取该信息属于该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且也制作、获取, 但在目前的查询系统中未找到。 这两种情况不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真实涵义,否则,一但行政机关 不愿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时,“信息不存在”便会成为一个非常方便的 借口。 对(2)种情况如何答复,《条例》中未规定,有待于以后立法或司 法解释予以明确。 对(3)种情况,应视为行政机关未尽全面搜索的义务,不应答复不 存在。
201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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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错误答复之公开的范围
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 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注:外国人、外国组织不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01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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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错误答复之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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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申请人不明 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未要求其补正的情况 下应如何答复。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受理申请的政 府部门应履行告知补正的义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内容不 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朱某申请公开某公司税务登记信息涉,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开业、 变更、注销等,朱某申请地并未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地税局误 将朱某不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作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予以受理。
201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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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涵义
1、什么是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 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 保存的信息。
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 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 机关可以拒绝的。
201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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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地税局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法进行答复的法 定职责。 2、朱某要求书面获取的某公司税务登记信息属于地税局在 履行税务登记管理职责中制作的政府信息。 3、地税局答复中告知朱某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但 地税局向法庭提交的某公司《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证明 某公司税务登记信息并非不存在。 4、朱某要求书面获取某公司税务登记信息,并未明确仅要 求获取某公司目前的税务登记信息,地税局辩解朱某申请 公开的是目前信息登记情况属地税务的片面理解。 5、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明确时,受理申请的政府 部门应告知其补正,若受理申请的政府部门未告知申请人 补正,政府部门应将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的相关信息提供给 申请人,而不能答复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 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 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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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错误答复之甄别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法规不断赋予行 政机关各项新的职责。 公民通过行政机关获取信息有三条途径: 1)履行法定职责 2)信访答复 3)信息公开。 可以通过谈话笔录等形式,将申请的真实意图予以明确并 固定下来。实路中,并非填写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就是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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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部门在受理申请人不明确的政府信息申请且未 要求其补正的情况下应如何答复。
(1)要求申请人补正: a.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通过变更或补正,申请明确具体的,政府部 门应受理。 b.当场表示不愿意变更或补正,政府部门则不予以受理。 c.申请人逾期不变更或补正,政府部门不予受理。 (2)若政府部门未要求申请人变更或补正,如何答复? 如已受理,应将能查询到的有关信息全部告知,(本案中应将能查询到 的某公司开业、变更、注销等税务信息全部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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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形式: 公开、不予公开、不属于本行政机磁公开、不存在。 3、什么是政府信息不存在? 政府信息不存在可能存在的三种情况: (1)制作、获取该信息属于该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且该信息自始 至终未产生。 只有这样情况符合《条例》规定中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真实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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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错误答复之公开主体
原则:“谁制作谁公开”、“谁保管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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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错误答复之答复时间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 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 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 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 的应告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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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3月1日,朱某向上海市地税局提出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要求书面获取某公司税务登记信息。 地税局在档案中未查询到某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 在已注销归档的档案中查到了某公司已于2005年 注销了税务登记。2010年3月17日,地税局向朱 某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要求获取 的信息不存在。 朱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地税局作出答复书 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