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
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摘要]:本文通过对一起买卖合同中发生的一些事情和纠纷进行分析,简单对买卖合同所涉及的一些问题和可能采取的一些处理办法进行简单的讨论和介绍,以便于对买卖行为所牵涉的一些问题有更明白、清楚的认识。
[关键词]:买卖合同交付方式不当得利
浅论买卖合同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
买卖行为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一种行为,小到油盐酱醋,大到楼房汽车,无一不与买卖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那么如何更好的解决在买卖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呢,下面我就结合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来龙去脉,来对买卖合同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例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及相关问题
我们先来结合案例看一下案例中所采取的支付方式,先来看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是一种现实交付的支付方式,现实交付是指直接占有权的转移,那么案例中的这种交付方式又属于现实交付中的一种:是由出卖人代办托运的,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交付时间应为出卖人办理托运手续结束的时间。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当甲公司对货物办理托运之后,微波炉的所有权就已经发生了转移,这时,微波炉的所有权人已经变更成为甲公司,也就是说甲公司享有了对这批微波炉的所有权。那么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乙公司能不能在办理托运手续之后就要求甲公司付款呢,我认为这是不行的,因为案例中已经明确提到,双方约定的是货到付款,虽然此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货款的支付,所以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微波炉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实际所有者为甲公司,但货款应在货物运送到甲公司时给予支付。这是我们首先要明确的第一个问题,下面我们再来看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先要注意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为3月13日,而乙公司办理托运的时间为3月10日前,说明此时甲公司拥有对这批微波炉的所有权,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应该是有效的,此时通过对案例的简单了解,可以看出甲丙双方采用的是现实交付中出卖人送货到约定地点,然后由买受人验收的交付方式,这种交付方式以验收合格的时间为实际交付的时间。但需要注意一点,山洪爆发属于一种不可预见的意外,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案例中山洪爆发属于一种不可预见的意外,而因山洪爆发造成的100台A型微波炉的损坏,按照法律规定,应由买受人丙公司承担意外灭失风险。
那么我们再往下看,我们又能够发现一个问题,丙公司在4月15日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的观点能否成立,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够成立的,首先,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甲丙双方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而货物是3月20日到达丙公司的,直到4月15日丙公司才对这批
货物中部分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那么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结合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首先甲公司对因山洪爆发而造成100台微波炉受损的情况是不知情的,其次,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对于货物检验和通知的义务,所以应视为这批微波炉的质量是符合约定的。也就是说,丙公司不能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拒绝支付货款和要求退货。
二、对于不当得利的简单分析
通过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乙公司在装货时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该如何处理,这构成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我认为,此时甲公司应属于不当得利,乙公司有请求返还的权利。下面我就结合案例简单分析一下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而案例中很明显,甲公司是受益人,甲公司的收益同乙公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这多交付的50台B型微波炉并没有法律上和合同上的依据,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甲公司的构成不当得利,对于不当得利的处理方法一般是标的物的返还,一般来说方法有两种,第一、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第二、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案例中对于这50台B型微波炉的现状并没有多提及,但可以判断出这50台微波炉没有损坏,那么基于不当得利的债权请求权,乙公司可以要求返还这50台微波炉,如果微波炉由于种种原因已不存在,那么可以要求甲公司按照价款进行赔偿,这里还有注意一点,个人认为丙公司不负责这50台微波炉的风险损失,因为这50台微波炉并不在甲丙之间的合同约定范围之内,综上所述,对于乙公司多装的这50台B型微波炉,甲公司构成不当得利,乙公司有权利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