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曾经以为励志奖学金是一种奖学金,是不用做义工打扫卫生的。自从上了大学生合法保护权益这门课以后,我曾经郁闷的心情突然开朗了。我有得奖金的权利就有做义工的义务。法律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等的。那作为一个高校学生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何享有自哪己的权益?

法律是国家赋予每个大学生的权力,那么我们大学生又该如何正确行使这些权力呢?在大学生活中,我们总是会遇到些我们无法正常处理的事情,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所以我们在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来向学校申请奖,助学金,这是我们大学生都拥有的权力。如果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在校学习的生活中,偶尔会犯错误,学校有权力对我们犯的错误给予一定的惩罚,我们也必须接受,但有时我们犯得错误不足以构成学校给予我们的惩罚是,我们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这是我们拥有的权力。总之,我们是国家的一份子,我们就有权力去享受国家赋予我们的种种权力,只要我们正确的去使用,去对待就可以。

有权利就有义务,因为我体验过享受了就必须有付出,所以知道大学生同样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我们在校大学生主要要履行的义务有哪些呢?首先,我们最基本的义务就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毕竟作为大学生,我们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如果这点义务请我们都履行不了的话,那么那些权力我们也不值得去拥有,去享受。另外.我们要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这是我们作为在校学生最体现我们素质的一点。然后我们也必须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做一名合格的大学生。

作为一个合格的大学生我们必须懂得法律,运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做一个执法懂法用法的新型大学生,一个合法守法的新公民。在学校保护自己的权益,让一些非法手段无法对我们造成伤害,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自己行得更正,走得更稳。履行自己应有的义务,做一名有责任心,有担当的大学生。在生活上学会做人,做一个诚信之人。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

1、怎样从招聘渠道上防患未然,维护就业权益? 在我们前面提到的几种招聘信息来源渠道中,由高校就业指导部门正式发布的需求信息以及各地方教委、人事厅(局)教育系统主办的面向大学生毕业生招聘会上所获得的需求信息,可信度相对较高。多数招聘单位都与高校或教育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建立了长期供需合作关系,招聘过程及选聘待遇都比较规范。而由一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人才交流大会,其招聘对象多为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员,对大学毕业生而言针对性不强。对于报纸及部分人才网站上发布的招聘信息,大学毕业生应慎重处理。一般来讲,地方综合性报刊所刊登的招聘消息大多面向社会人员,不适用于没有太多工作经验、社会经验的大学毕业生,同时,一些刊物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并不认真核实招聘广告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可靠性,对招聘单位自身的资质情况更是不闻不问。越是把聘用后待遇吹嘘天花乱坠的招聘信息,越是对应聘者没有任何条件限制的招聘广告越要审慎对待。同样,对于校内公共海报栏里随意张贴的各种告示、街边小广告以及公众BBS上随意发布的帖子,大学毕业生们也应持慎重的态度。各类人才网站上发布的需求信息也不宜盲从。一方面,一些投机心强的人才网站为吸引所谓“读者眼球”,将网站“人才库”和“单位信息库”盲目做大,其中各类信息的时效性往往偏差较大;另一方面,一些招聘单位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和动机,往往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甚至充当“黑中介”、“黑猎头”。据国内某大型人才网站内部人士透露,2003年该网站注册求职者人数超过30万人,而真正通过网站提供信息找到满意工作的不到300人。 或许有人会觉得,“这也要慎重,那也要慎重,找工作岂不畏首畏尾错失良机?” 我们说,与其事后后悔,不如事前三思。盲从注定会导致失败,审慎不等于惧狼畏虎。一方面,大学毕业生应多选择规范的信息来源渠道求职,另一方面,应仔细认真地分析每一条招聘信息,思考招聘条件字里行间背后的含义,有必要的话,既可以登录该招聘单位的网站或致电该单位人事部门查实有关消息,又可以向当地工商、人事部门核实该单位资质情况。2、怎样在“实习期”“试用期”维护个人的就业权益? 2009年5月,河南某大学与某市某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双方约定:该大学向这家企业提供实习学生58名,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教学,实习期限为2009年5月8日至11月7日。今年5月郑某等3人被学校委派到该企业实习,从事技术员工作。7月1日,3位学生在学校正常领取了大学毕业证书。随后3人提出,他们已经属于毕业生,而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企业应当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但此要求遭到企业拒绝。学校和企业都认为只有实习期满才能获得正式员工的待遇。9月24日,3位毕业生决定离开该企业,但该企业坚持不向3人发放9月份工资,双方为工资给付等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此后,3位毕业生向该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为此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于10月23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10月26日,3人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2月27日,郑海等3位毕业生拿到了应得的工资。 我国《劳动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聘用双方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作为就业供需市场的一项惯例,“实习期”、“试用期”也是大多数招聘单位籍以考察应聘者综合素质、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而法律关于试用期、实习期的工资待遇问题却并没有明确表述。很多招聘单位都认为“试用期的工资完全可以由企业自主确定”。但这并不等于招聘单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任意地制定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水平。因为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理应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大学生权益保护法

大学生权益保护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保护 第三章社会保护 第四章司法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注:一般定义下,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本法所指是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在校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在校大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在校大学生是指在在普通高等学校注册入学的群体统称。 第三条在校大学生享有听课权、活动权、建议权、考试权、学位权、学历权、择业权和获得公正评价权等权利,国家根据在校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校大学生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受教育权。

在校大学生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在校大学生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在校大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在校大学生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在校大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在校大学生,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在校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在校大学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在校大学生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在校大学生保护工作;将在校大学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具体经费由国家相关部门支出。

高校大学生在地质灾害发生后的自我保护

兰州交通大学 搏击操论文 题目:高校大学生在地质灾害发生后的自我保护 学院:环境与市政工程 专业:给水排水科学与工程 班级:水1203 姓名:牟宏志 学号:201201131 指导教师:胡永泽

高校大学生在地质灾害发生后的自我保护 作者:牟宏志 摘要:甘肃地处黄河、长江源头地区,因其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境内地质灾害类型多、发育集中,为我国地质灾害危害较严重的省份之一。 关键字:自我保护;地质灾害;地震;泥石流;暴雨洪水。 参考文献:德阳日报 《中国减灾》杂志 常梦飞,防震.请借鉴历史经验[N].检察日报, 2008-05-14. 潘正良,地震勘探原理仪器原理,东营: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1996 董敏煜,地震勘探,东营: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2000 韩振海,试论震性会商制度[J].国际地震动态, 1991,11: 9. 甘肃地处黄河、长江源头地区,因其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境内地质灾害类型多、发育集中,为我国地质灾害危害较严重的省份之一。长江流域所处的陇南地区地势高峻,河流切割强烈,降水量丰富,滑坡、泥石流集中发育.中部的黄土高原,土质疏松、地形破碎、沟壑交织、水土流失严。降水量相对丰富的洮河中游、渭河、泾河上游地区黄土滑坡集中、泥流发育。河西走廊自然环境较差,由于人为不合理的水土资源开发造成土地沙漠化和土壤盐渍化为主的地质灾害发育。 那么如何在发生地质灾害后进行自我保护就成了在甘肃的每位高校大学生的必修课。就2013年来说,7、8月份洪水灾害仅天水地区受灾人次123万人,21人遇难,直接损失82.75亿。身为天水人,我亲身经历了此次灾难,深切的感受到了人在自然面灾害面前的无助。就在我们邻村,有三家人因撤离不及时,三家人无一幸免于难。而在7月22日早上7时45分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漳县交界发生了6.6级地震,致95人遇难58万人受灾,天水地区震感明显,受灾较重。这不得不叫我们深思如何防灾减灾,在灾害发生时如何自我保护,如何帮助他人。 身处地质灾害多发的甘肃,懂得如何在灾害发生后进行自我保护显得尤为重要。那么我就从以下三种地质灾害简单谈一下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大学生权益保护知识

大学生权益保护知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大学生权益保护知识 大学生的哪些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 到侵害时不知道应该如何采取正当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干脆忍气吞声,曾经的天之骄子,似乎在一夜之间沦为了“弱势群体”。 据调查,大学生在购买产品、中介服务、求职就业领域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最为突出。作为时尚、电子、影像等消费产品时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产品质量低劣、实物与广告宣传差距过大、大学生在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和电器售后服务极为缺乏等,涵括眼镜、电脑、MP3、手机、服装、鞋帽、洗涤用品、化妆品等等;中介服务方面,受到投诉最多的莫过于房屋出租中介,兼职介绍中介。 当今大学生维权现状 2006年3月15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一篇题为《职场陷阱坑苦学生,大学生维权率只有10%》的报道,报道指出虽然大学生有知识、有理性、综合素质较高,但维权意识不强。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一项调查显示,大学生维权比例只占10%,不到全国的平均水平(11%)。由此看来,如何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健康的消费维权观念,引导他们理性消费、理智维权,畅通大学生投诉维权通道,创造一个和谐的消费环境,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课题。 “打工”大学生该如何维权 越来越多利用课余时间兼职的大学生,除了希望通过勤工俭学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应变能力、拓宽人际关系外,最主要的还是想以此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随着“兼职热”在大学校园里兴起,一些人也瞄准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而又赚钱心切的心理,向校园“打工族”伸出了“黑手”。

设置陷阱诱人上当 几位在勤工俭学中上过当、受过骗的同学,近日同记者谈了他们的经历。吉首大学黄姣红同学称,去年她利用暑假去一家广告公司打工。可辛苦了一个月,这家公司却说她没有完成业绩,不发工资。小黄到有关部门投诉,但因为她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表示爱莫能助。 “我交给中介机构200元中介费,他们帮我联系到一家公司做礼仪兼职,刚上班公司又叫我交350元‘申请费’。”学生孙丽洪告诉记者,“我也知道这些钱是不该交的,但公司许诺每小时60元的高薪令我心动,结果是一个骗局,不但没拿到工资,连自己交的钱也要不回来了。”在湖南农业大学,一位家庭比较贫困的学生称,自己长期在外兼职,也经常受骗上当。去年他和同学在一家快餐店打工,老板动不动就罚他们的款,苦干一个月只领到50元钱,其余的钱都被老板以各种理由扣掉了。 很多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是用“吃一堑,长一智”来抚慰自己受伤的心灵。“吃一堑”固然能“长一智”,但这样的忍耐无疑给那些肆意侵害学生权益的人以可乘之机。 不难发现,一些用人单位惯于跟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打“擦边球”,比如国家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一些单位便在人员替代性较强的岗位上,采取使用4至5个月就找理由辞退的方式,变相把大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还有一些公司大肆刊登和派发广告,或在大型人才交流中心设立招聘点,以极低的录用门槛和高薪为诱饵,吸引涉世未深的大学生,然后再骗取他们的资料转让费、员工证费等费用。有些用人单位以所谓流动性大、单位设施设备贵重等理由,

大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如何提高自我安全保护能力

大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如何提高自我安全保护能力 近年来,随着高校的各项建设日趋完善,新时代的大学逐渐向一个开放型的教学、科研、生产、商贸等多元化的社会机构发展。当前高校管理方式社会化,办学形式多样化,学生结构复杂化,校园与社会相互交叉、相互渗透,大学生的日常生活也越来越丰富多彩。然而不可忽视的是,高校及其周边环境不安全因素也正在逐渐增加,这可能给学生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并影响其身心健康。当前,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薄弱,高校在安全防范教育和管理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要遵循一定原则,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首先,大学生要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安全意识。大学校园里的偷盗,诈骗事件屡见不鲜,通过对大学生中一些常见案件分析上看,大学生虽然文化知识较高,但因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安全防范意识,从而导致一些案件的发生。而这些案件绝大多数是由于大学生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思想麻痹,财物保管不当等导致的。要知道,这些坏习惯一方面可以诱发犯罪,另一方面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另外,相当一部分诈骗案件的发生,是作案人利用个别大学生容易动恻隐、怜悯之心,利用学生们的同情心骗取财物。还有一些学生在勤工助学或毕业求职中急于求成,不通过合法机构求职,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使之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据统计表明:发生在大学生中失窃和上当受骗案件占学生中发生治安案件的75%以上。 其次,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真实的感受社会生活的残酷与艰难。目前,尽管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走出校园,提前进入社会锻炼,但大多还是大学生严重缺乏社会实践经验的。现在各高等院校有不少学生社团活动以及校方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这些活动都有利于大学生开拓视野,增加阅历,增强判别是非的能力。然而不少大学生却不愿参加或家长不允许参加,理由是怕耽误学习。因此一些大学生只懂埋头读书而与社会生活严重脱节,造成社会实践能力的匮乏,一旦步入社会便无所适从,甚至上了犯罪分子的当。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 摘要:大学生兼职现象已经成为高校中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一方面,兼职有利于促进大学生的社会化进程,分担部分家庭负担,但随之而来的是,在兼职期间,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总是受到各种各样的侵害。本文从法律适用角度首先指出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在于该问题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面前遇到了巨大的困境。本文最后从完善大学生兼职立法、强化雇佣关系及提高大学生维权能力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者;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动权益; I.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受损.法律原因分析 1 .1现行立法否认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 原劳动部规章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309号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依据此项规定,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大学生勤工俭学不受劳动法保护,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协商的,可以签订.也可以不签订。由于勤工俭学不是劳动部所称的“劳动”,在劳动报酬支付方面.不受最低工资标准限制以及同工同酬原则限制,工作时间方面不受劳动基准法限制,用人单位也没有义务为学生交纳社会保险费,自然学生在劳动中受伤甚至死亡.也不能认定为为《劳动法》所称的“工伤”等等。 1.2司法实践错误的理解劳部发309号意见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1, 309号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该条文没有解释清楚,在逻辑上是有缺陷的。依据本条规定,若在学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自愿协商后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建立的关系是不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那理所当然地要受劳动法调整;如果不是劳动关系.那是不是法律关系,是什么法律关系?该条文的立法本意可能是:勤工俭学的大学生无论签订还是不签订劳动合同,都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但是如果该意见的立法原意是这样,那又何必多此一举地说“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本条规定在逻辑上存在缺陷。 2, 309号文件已与当今社会高校发展现状脱节,文件适用的基础己经不存在。309号文件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当时,学生的学费由国家承担,工作由国家分配,学生不需要外出打工;即使有参与工作的学生,人数也很少,而且,这些工作岗位和学生都在学校的控制之下。因此,勤工助学的学生不适用劳动法是可行的,学生的权利不会受到侵害。现在高校对学生实施的制度是收学费不分配工作,部分高校甚至鼓励在校学生到社会中工作锻炼,因此,309号意见适用的基础已经丧失。 即使承认309号意见的法律效力,很多人也误读了这一法条。他们认为凡是学生打工都可以归入勤工助学的范围于是顺理成章地认为学生打工都不受劳动法保护。但事实上,他们扩大了勤工助学的范围。“兼职”大学生与“勤工助学”大学生的范畴是完全不同的。2007年6月26日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学管理办法》也明确地表明了国

大学生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

大学生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 前言 大学生群体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生活方式也是特有的。他们特定的年龄结构、生活环境和文化背景,决定了大学生所面临的安全问题必然涉及日常学习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1.日常生活中的安全问题。大学生的生活阅历相对比较简单,生活经验还不够丰富。在安全问题上,表现为防火、防盗、防骗、防滋扰等方面缺乏基本常识,致使日常生活中的安全问题比较突出。对于一些骗局及意味情况,生活阅历丰富的人往往一眼就能识破并能应付自如,而一些青年大学生却常常难以应付,或是误入陷阱,或是缺乏临险救助的常识,从而造成不应有的或本该可以避免的损失。 2.社会活动中的安全问题。社会活动是大学生社会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不仅是大学生人生发展的需要,也是大学生实现人生价值的需要。主动或被动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对于同学们毕业后走上社会、适应社会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大学生社会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交往、勤工助学、社团活动、求职择业等。大学生在参与社会活动中的主要问题一是缺乏个人防范意识,二是缺乏社会公德意识,三是缺乏应急策略意识。 3.遵纪守法问题。优秀校园文化的熏陶和国家法律、校规校纪的约束是青年大学生健康成才的两个极其重要的方面。由于目前少数大学生法治观念淡薄等原因,致使大学校园内违法乱纪现象屡有发生。而随着近年高校办学规模扩大,校园开放程度增大,违纪事件呈现出上升趋势。校园中的盗窃、打架斗殴、吸烟、酗酒、聚众赌博以及涉黄涉毒、制造计算机病毒等违法或违纪事件,不仅严重影响了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而且也危及社会秩序和国家长治久安。 大学生应要有效地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能力,以避免生活安全事故的发生,为自己的成长成才创造更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就需要接受安全文化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第一章日常生活安全 第一节用电安全 1.触电事故的原因 (1)触电事故原因大多是由于缺乏安全用电知识或不遵守安全技术要求,违章作业所致。 (2)触电事故多发生在夏秋两季,雷雨多,空气中湿度大,皮肤接触电阻变小,身体暴露部分较多。 (3)电器设备损坏或不合规格。如日常照明用的电灯开关、灯头损坏,插座盖子破损等。 (4)因天气变化雷击触电;因放风筝时,电线绞在线上,大风将电线刮乱、刮断等。 2.如何防范触电事故的发生 (1)学习掌握用电安全知识。 (2)使用安全可靠的电源线插头,不购买假冒伪劣电器,不使用故障电线,不私拉乱接电线。 (3)检查计算机等电器时,必须先断开电源。 (4)不可以湿手碰触电器用品,不用湿布擦抹带电设备。

大学生如何保护自身安全

亲爱的大学生朋友:当你步入大学的校门时,你就已经远离了家门,踏进了半个社会。昨天的你还依在父母的怀里听他们的叮咛,今天却要独自去面对一个纷繁复杂的社会。纵使你身处高等学府,身为天之骄子,但因你的单纯与幼稚,有时也难免被这种社会所蒙蔽。 新时代的大学是开放型的,是教学、科研、生产、商贸等多元化的社会机构。当前高校管理方式社会化,办学形式多样化,学生结构复杂化,校园与社会相互交叉、相互渗透,校园治安形势日趋复杂严峻。所以,增强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你得防盗。屡屡发生在大学校园里的偷盗事件,通过对大学生中一些常见案件分析上看,大学生虽然文化知识较高,但因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安全防范意识,从而导致一些案件的发生。而这些案件绝大多数是由于大学生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思想麻痹、财物保管不当,由此发生的案件,有些造成学生的财产损失等问题,如:宿舍没有养成随手关门、锁门的习惯;夏季开门休息;高档贵重物品如笔记本电脑、手机、快译通、MP3等随意乱放;现金不及时存入银行或将银行卡到处乱放,取钱时不注意保密,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等等,这些一方面可以诱发犯罪,另一方面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这是导致校内失窃发生的重要原因。 其次你得防骗。诈骗案件的发生,作案人一方面利用个别大学生容易动恻隐、怜悯之心,利用学生们的同情心骗取财物。另一方面利用个别大学生贪图小利、爱慕虚荣的心理,靠编造谎言,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如假冒身份、虚假文件、施小恩小惠等达到骗财骗物的目的。还有一些学生在勤工助学或毕业求职中急于求成,不通过合法机构求职,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使之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据统计表明:发生在大学生中失窃和上当受骗案件占学生中发生治安案件的75%以上。 再次就是如果你是女生,还要防流氓伤害实施不法侵害。在校女大学生、女研究生遇害事件,令人感到痛心和震惊。女大学生被害案件的增多表明,一是以女大学生为侵害目标的刑事犯罪活动已成为近来扰乱社会治安的新特点;二是女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亟待加强。我认为,除应加强社会治安,加大对侵害女大学生的犯罪分子打击的力度,要加强女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教育外,女大学生也要切实注意自我保护,增强对不法伤害的防范能力。 我希望你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对你非常有益: 第一,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大学生的经历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社会经验不多,思想较为单纯,对社会的阴暗面和复杂性知之甚少,因此,大学生对自身安全关注不够,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做一个善于自我保护的有心人。 第二,要切实加强防范意识。防范意识不仅是自身安全的有效屏障,而且是现代人必备的一种素养。 第三,要提高应变能力。特别的女生,女生大都身单力薄,在社会上是弱势群体,很容易成为不法伤害的对象。遇到歹徒侵害时,女大学生往往孤立无援,而对方身强力壮,人多势众,这时若一味硬拼,不仅难以脱离险境,而且会危及生命安全,最好的方法是在有限的条件下,与之周旋,用智慧摆脱坏人,避免不法伤害。据《法制日报》报道,北京某大学一女学生面对一身高体壮的外国人的伤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精)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 一、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概况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自2001年以来,我国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大幅增加,从2001年的114万人,到2004年的280万人,再到2008年的559万人,屡创历史新高。在二○○八年社会蓝皮书发布暨中国社会形势报告会上,中国社科院表示,2007年全国495万高校毕业生中,至今仍有100万人没有找到工作,而2009年又有610万应届毕业生涌入劳动力市场,加之宏观经济受到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风暴影响,大学生就业形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无疑受到了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高度关注,它必将对今后大学生就业市场产生震动性的影响。那么,《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究竟是“雪中送炭”还是“雪上加霜”呢?我个人认为,对于大学生而言,《劳动合同法》既是福音,也是挑战!它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求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使得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时更加谨慎挑剔,进一步加剧了大学生就业市场上供大于求的矛盾。 二、《劳动合同法》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 面对增多粥少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给他们撑起了“保护伞”,在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试用期限等诸多方面,该法均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保障。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鉴于目前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劳动合同法》特别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大学生求职应当注意这一环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的义务: 第一,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订立; 第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第五,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试用期限 试用期是一个敏感的阶段,应聘的毕业生虽已踏进用人单位,但在成为正式员工前总是惴惴不安,生怕失去眼前工作,所以对用人单位总是百依百顺答应一切要求。一些用人单位摸透了毕业生的这种心理,借机牟取非法利益,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手段: 一是随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然而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针对此现象,《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大学生权益维护篇

大学生权益维护篇 第一章:兼职就业类案例 案例一兼职学生追讨工资未果案 【案情介绍】 去年来自华南理工、华南师大等多所高校的在校大学生数十人,在广州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兼职做促销员时,出于信任,兼职大学生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做一天付50元推销费,按月给工资。然而,在30多名同学做工两三个月后,公司曾经答应的工资却分文未给,兼职大学生多次追讨却屡屡被拒。【法条链接】 《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 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最低工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权益及其保护

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权益及其保护 目前,大学生的就业权益经常遭到侵害,这有悖于法治社会的要求。本文分析了这些现象,阐述了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内容和保护对策,以促进大学生的顺利就业。大学生就业法律权益平等就业权就业是民生之本,大学生就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大学生就业过程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从法律的层面阐述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内容,寻求权利保护对策,就显得非常有意义。 一、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受侵害现状 在当前的大学生就业市场中,由于就业法律法规不健全、用人单位的观念、就业权益救济渠道不畅等原因,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屡见不鲜。2005年12月,CCTV与智联招聘网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一个网上调查,结果显示,有74%的求职者遭遇过正当权益被侵害事件。具体说来,有以下三种表现。 1.大学生就业中的歧视现象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主要有户籍歧视,例如,有些地方公务员招考中排除外地生源报考。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性别歧视,有关调查显示:55.8%的女生认为自己找工作时遭遇了性别歧视, 63. 7%的女生和47.6%的男生认为当前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是存在着/很歧视或/比较歧视女生的现象。另外,还有身高歧视、健康状况歧视、婚姻状况歧视、血型歧视等。 2.大学生就业中遭遇合同陷阱现象。有些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无条件地延长试用期;收取各种名目的押金、培训费;更有甚者毫无资质,招聘大学生搞传销或限制大学生人身自由从事非法活动。 3.用人单位随意违约或不兑现用人协议书的条款。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导致随意更改就业协议内容、不实际履行就业协议条款,甚至随意解除就业协议。例如,个别单位对毕业生承诺了很多优惠待遇,但当毕业生上岗后,这些待遇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损害了毕业生的权益。再比如,很多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不给大学毕业生交/五险一金,使得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1.大学生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权。等就业权渊源于我国宪法,是劳动权和平等权共同派生的一个权利,平等就业权综合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人权特征,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重要权利。大学毕业生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宪法第3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2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两条规定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依据。我国5劳动法6第12条对该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因此,当大学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时,完全可以法据理力争。 2.大学生毕业生享有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权利。大学生毕业生作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作为就业协议书的一方,其权利受民法原则以及合同法的保护。民法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对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有重要意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就业协议书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用人单位不能凌驾于毕业生之上,签定带有/霸王条款的用人协议。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毕业生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必须如实介绍自身的真实状况。就业协议书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它一经双方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当用人单位违约或不按照合同兑现义务时,毕业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3.大学生毕业生享有就业过程中的受教育权。大学毕业生作为高校的教育对象,理应享有受教育权。这种权利来自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除了传授大学生具有的专业知识外,还有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平等推荐毕业生;积极联系 就业信息;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等义务,以保证大学生顺利就业。教育部周济部长在2007年全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保护(同名10841)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保护(同名10841)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护 摘要: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近些年来,大学毕业生人数增多、就业形势严峻,毕业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就刚刚毕业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自身就业权益的维护显得格外重要。本文将主要针对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进行论述。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 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求职者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了解熟知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毕业后的就业的流程,从而使自己在就业时学会用政策法规保护自己,少走弯路,少受不合理的侵犯,成功就业。要做到顺利就业,在择业中就必须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只有明确了这些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一、大学毕业生享有的主要就业权益 (一)获得招聘信息的权利。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只有具有充分的就业招聘信息,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职业和用人单位。大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有很多,如网络、学校招聘会、报纸杂志、电视媒体、亲戚朋友介绍、单位公告等等。信息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信息公开: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截留。2、信息及时: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二)享有就业指导权。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包括:①向毕业生宣传国家的有关就业方针、政策;②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③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三)被学校推荐的权利。学校推荐经常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录用或淘汰,毕业生在就业中有权得到学校按真实情况进行推荐。高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毕业生享有的被推荐权应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如实推荐、公正推荐、择优推荐。 (四)自主选择职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作为求职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喜欢和擅长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

大学生如何应对各种灾害及做好自我保护

大学生如何应对各种灾害及做好自我保护 摘要 : 天有不测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生活中火灾、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害。大学生有必要掌握火灾、地震等各种灾害的安全知识救助常识。了解灾害来临时的安全自救常识对我们的人身有很大的帮助。 关键词:地震火灾车祸洪水自救救助 一;如何应对地震 地震又称地动、地振动,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振动,期间会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全球每年发生地震约五百五十万次。地震常常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能引起火灾、水灾、有毒气体泄漏、细菌及放射性物质扩散,还可能造成海啸、滑坡、崩塌、地裂缝等次生灾害,近年来中国也多次发生地震,四川的汶川地震以及雅安地震,都对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破坏,以下介绍地震应对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地震的预兆 1;在大地震发生前的瞬间,往往有地声、地光和地面微动,先于强震动12秒钟左右出现于地表,作为大震即将来临的预警信号。2;地下水包括井水异常有发浑、冒泡、翻花、升温、变色、变味、突升、突降、井孔变形、泉源突然枯竭或涌出等。3;许多动物的某些器官感觉特别灵敏,它能比人类提前知道一些灾害事件的发生。伴随地震而产生的物理、化学变化(振动、电、磁、气象、水氡含量异常等),往往能使一些动物的某种感觉器官受到刺激而发生异常反应。那些感觉十分灵敏的动物,在感触到这种声波时,便会惊恐万状,以致出现冬蛇出洞,鱼跃水面,猪牛跳圈,狗哭狼吼等异常现象。 (二)经常发生地震的地区的准备措施 1;家庭成员平时要熟悉地震知识,掌握基本的地震方法,震前震后都不要听信和传播谣言。2;发布地震预报后,应准备好食物、水、手电筒、毛巾、简便衣物、塑料布和简易帐篷、收音机、呼叫机等,对煤气、电闸等做好关闭的应急准备。3;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易放在室内,要妥善安置。较高家具上不堆放笨重物品。房屋正门、楼道、走廊内不堆放杂物,以利人员疏散。4;发布临震预报后,家庭成员都要听从当地政府的指挥,按指定地点和路线疏散。 (三)发生地震时应该怎么办?

大学生权益保护研究调查报告

大学生权益保护研究调查 报告 一.前言 当今社会,关于大学生权益的问题有多的讨论,主要涉及到大学生是如何对待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以及大学生是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虽然大学生受过高等教育,但是仍然有许多大学生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调查目的 为了对大学生的权益保护状况有全面的了解,我们利用课余时间做了一次社会调查。 三.调查形式 调查采取问卷形式,共发放问卷100份,收回90份,有效回收率为90%;同时我们也通过网络进行在线调查,把调查结果与一些文献资料相结合,进行分析得到调查报告。 四.调查分析 二.本次调查主要涉及大学生对自身权益的了解程度,大学生的权益内容以及当大学生遇到侵权时会采取的措施等项目。调查发现: 1.对大学生自身权益的了解程度, 从性别来看:分别有46.55%的女生,47.45%的男生对自身权益了解的比较清楚,而对自身权益一点都不了解的占0%,其余的则认为没有必要了解。 从年级来看: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分别有30%,35%,35%的自身权益比较了解。 2.是否遇到过侵权行为 从性别来看:分别有61%的女生和39%的男生偶尔遇到侵权行为,10%的女生和6%的男生经常遇到侵权行为。

从年级来看:一年级,二年级和三年级分别有42%,38%,20%的学生不同程度的受到过侵权。 从整体来看:由于社会歧视等各种原因,女生受到侵权的比例比男生高,又由于社会阅历的不同或对法律了解的程度不同,低年级的学生受到侵权的比例比高年级高。 3.遇到侵权时是否运用法律武器 从性别来看:有35%的女生和38%的男生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其余的则选择忍气吞声。 从年级来看: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分别有20%,45%,59%的学生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从整体来看;高年级的学生更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4.当被用人单位录用时是否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从性别来看;分别有96%和98%的男生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其余的则认为签不签无所谓,只要用人单位肯录用自己就行。 从年级来看,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分别有90%,98%,98.5%的学生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从总体来看,认为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男生与女生比例相当,高年级和低年级的比例差距不大。 5.对劳动合同法内容的了解程度 从性别来看,分别有16.5%的男生和12%的女生对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了如指掌,35%的男生和34%的女生仅了解一些,而其余的均为只知道有这部法律却不知道其中出的内容。 从年级来看,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分别有32%,31.23%,35%的学生对劳动合同法掌握的比较清楚。 考虑到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面临着择业,就业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特殊情况,并与劳动合同法有密切联系,我们在调查中对劳动合同法做了相应的搜集。 根据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第二条规定:大学生找家教作为兼职属于个人用工行为不在该法的适用范围之内,个人用工关系中双方均是个人,相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力量对比没有那么强烈,劳动者保护自身的权益的能力比较足,加之在复杂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法》保护的能力和手段是比较有限的,所以个人用工更适合放在民法调整的范围内。

大学生求职过程中的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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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求职过程中的自我保护 随着毕业生就业工作已经拉开序幕,同学们正踌躇满志地谋划着走出校门、迈出报效祖国和家庭的第一步,我们在此表示深深的祝福,祝同学们前程前程似锦! 由于急于找工作及涉世未深,请同学们在求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人身、财产、交通等安全问题,要提高警惕,注意识别和防范求职陷阱。目前,社会上的求职陷阱较多,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应着重注意防范以下几点: 1、多方面、多渠道详细了解公司情况及背景,看看公司是否正规,业务是否合法,单位是否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投诉或不良记录等。只要是来校现场招聘的单位学校就业办公室都会认真核实公司情况,请毕业生放心应聘。同学们了解单位情况的方法有很多,在网上搜索查询是了解单位情况的有效方法之一,如果一个招聘公司没有公司网站应特别注意; 2、警惕卷入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防止钱财被骗,保护好个人各种有效证件安全。一些单位或个人打着招聘的旗号,收取高额报名费、培训费、考试费、体检费等,甚至要求必须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还有一些企业以便于管理为由向求职者收取押金,或抵押身份证。毕业生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惕,国家劳动部门早就明文规定,任何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求职者的押金,或者以身份证、毕业证

等作抵押;一旦上当受骗,求职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公安部门报警,寻求法律保护; 3、无论哪种形式的面试或预约,切记:在出门前,一定要给家人、老师或亲朋好友留下要去招聘单位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以防万一,以备查用。正规的单位一般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若招聘单位面视地点选择宾馆等临时租借来的地方,要高度注意,谨防上当受骗。接到面试通知时,要问清对方的办公地址和固定联系电话,若招聘单位只有手机单一联系方式,要高度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4、只接受女生,且对专业没有什么要求的招聘信息。女生同学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了,只有在对公司有确切可信的前提下才可去应聘,另外尤其是女生要避免到私人场所或晚上去面试。 5、非正规渠道获得的一些招聘信息已经过时或失实,毕业生却为之耗费了许多财力、人力和时间。非正规渠道的招聘信息,欺骗成分也会相当大。求职过程中一定要对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进行审核。理智看待高薪高职,现在有很多虚假公司就是利用毕业生期望高职高薪的心理,打出诱人薪水福利待遇来欺骗毕业生。大家在求职时应该理性、理智地看待薪水福利等各种待遇,切不可盲目,不假思索; 6、如果是通过职业介绍中心等中介机构找工作,一定要弄清其是合法还是非法。正规的职介机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及政府的严格

大学生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曾经以为励志奖学金是一种奖学金,是不用做义工打扫卫生的。自从上了大学生合法保护权益这门课以后,我曾经郁闷的心情突然开朗了。我有得奖金的权利就有做义工的义务。法律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等的。那作为一个高校学生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何享有自哪己的权益? 法律是国家赋予每个大学生的权力,那么我们大学生又该如何正确行使这些权力呢?在大学生活中,我们总是会遇到些我们无法正常处理的事情,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所以我们在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来向学校申请奖,助学金,这是我们大学生都拥有的权力。如果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在校学习的生活中,偶尔会犯错误,学校有权力对我们犯的错误给予一定的惩罚,我们也必须接受,但有时我们犯得错误不足以构成学校给予我们的惩罚是,我们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这是我们拥有的权力。总之,我们是国家的一份子,我们就有权力去享受国家赋予我们的种种权力,只要我们正确的去使用,去对待就可以。 有权利就有义务,因为我体验过享受了就必须有付出,所以知道大学生同样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我们在校大学生主要要履行的义务有哪些呢?首先,我们最基本的义务就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毕竟作为大学生,我们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如果这点义务请我们都履行不了的话,那么那些权力我们也不值得去拥有,去享受。另外.我们要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这是我们作为在校学生最体现我们素质的一点。然后我们也必须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做一名合格的大学生。 作为一个合格的大学生我们必须懂得法律,运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做一个执法懂法用法的新型大学生,一个合法守法的新公民。在学校保护自己的权益,让一些非法手段无法对我们造成伤害,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自己行得更正,走得更稳。履行自己应有的义务,做一名有责任心,有担当的大学生。在生活上学会做人,做一个诚信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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