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学 第十章共同海损
海商法第10章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一、常见的共同海损牺牲: 1、抛弃货物 2、扑灭船上火灾 3、有意搁浅 4、切除残留部分 5、起浮脱浅 6、运费牺牲 7、作为燃料烧掉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续)
二、常见的共同海损费用 1、救助报酬 2、与避难港有关的费用(驶往、驶离避难港的费用; 避难港港口的费用;卸载、搬移或储存、重装货物、燃 料、物料的费用;在避难港等地停留期间所支付的船员 工资、给养和其他费用;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费用(有 条件,我国未规定) 3、代替费用:如修理费 4、杂项费用:如垫付共同海损费用的手续费
10.1.3我国《海商法》关于共同海损的 我国《海商法》 我国 规定
《海商法》第十章专章193~203条规定了共同 海损制度。 定义: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 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 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支付的特殊费用。
10.2.1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10.2.3共同海损的宣告 共同海损的宣告
船舶和货物在海上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船长应 及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船东或船东代理,并 通过船东代理分别通知收货人。船长有权宣布共 同海损。如提单或租约中规定了共同海损的理算 地点,须通知并委托该理算地点的理算师进行理 算。 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出共同海损请求的一方 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宣告的损失应列入共同海 损。所以船方应注意收集证据。
10.3.2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地点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 与机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分摊,均应以航程终止的时间和地点 的价值为基础进行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共同海损理算往 往由当事人委托专业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及理算师负责。 1969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置了海损理算处,专 门办理海损理算业务。目前,世界上各海运国家大多设 有各自的海损理算机构,其中,英国理查德.霍格国际 海损理算人协会影响较大。1961年成立的理算人国际组 织“欧洲国际海损理算人协会”成立,秘书处设在比利 时的安特卫普,1981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正式成 为其团体会员。
简述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共同海损是指在海运过程中,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是国际海事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到国际货物买卖、海上保险、船舶租赁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共同海损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简述。
二、共同海损的概念共同海损是指在海运过程中,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包括:1. 海上风险:存在可能危及船舶、货物及运费的损失或损害。
2. 有意采取措施:为了共同安全,船舶所有人或其代表有意地采取措施。
3. 特殊牺牲或费用:采取的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的费用。
4. 直接后果:采取的措施必须直接导致损失或费用的发生。
5. 共同利益: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船舶、货物及运费的安全。
三、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海事法律适用中,国际惯例具有优先地位。
我国《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国际海事惯例,在不违反本法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优先适用。
”2. 当地法补充原则:当国际惯例无法适用或存在争议时,可参照当地法进行解释和适用。
3. 公平合理原则: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分摊。
4. 遵循国际公认的海损理算规则:在海损理算过程中,应遵循国际公认的海损理算规则,如《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
四、共同海损的法律规定1.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191条规定:“船舶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遭受损坏或者丧失其适航能力,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航程的,船舶所有人有权要求减少运费;船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载的,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192条规定:“船舶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发生共同海损,船舶所有人有权要求按照共同海损原则分担损失。
”2. 国际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ISG)第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责任。
海商法第10章 共同海损
10.3.2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地点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 与机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分摊,均应以航程终止的时间和地点 的价值为基础进行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共同海损理算往 往由当事人委托专业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及理算师负责。 1969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置了海损理算处,专 门办理海损理算业务。目前,世界上各海运国家大多设 有各自的海损理算机构,其中,英国理查德.霍格国际 海损理算人协会影响较大。1961年成立的理算人国际组 织“欧洲国际海损理算人协会”成立,秘书处设在比利 时的安特卫普,1981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正式成 为其团体会员。
10.2.6共同海损与新杰逊(森)条款 共同海损与新杰逊( 共同海损与新杰逊 (New Jason Clause)条款内容 )
通常该条款的内容是:如果承运人恪尽职责,使船舶在 各方面适航,并恰当配备船员,并为船舶恰当地提供配 备和供应,现同意,倘若由于引航员、船长或船员在航 行或管理中的过失或疏忽,或潜在的缺陷或其他缺陷, 或船舶不适航而造成危险、损坏或灾难,则不论上述原 因在开航前或开航当时是否存在,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 不能免除分摊共同海损或支付所产生的任何特殊费用的 责任,而应与承运人一起分摊共同海损,并支付特殊费 用。 经过多次反复,“共同海损疏忽条款”的效力已被美国 法院确认。
10.2.4共同海损的担保 共同海损的担保
按国际惯例,在船方宣布共同海损后,收货人不提供共 同海损担保就不能提货。船方有权留置货物,以防止在 国外交货后因收货人失去支付能力而对自己造成不利。 收货人在接到船方宣布共同海损的通知后,应立即报告 其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办理卸货前的担保提货手续。 如经初步勘查,认为船方所宣布的共同海损不能成立时, 保险公司应在收货人的协助下当场取证并拒绝出具担保 函,或对不合理的牺牲和费用部分拒绝摊付。
第十章 共同海损
( 3)危险必须是客观真实的 , 而不是主观臆断的 , 但不一定 ) 危险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而不是主观臆断的, 是急迫的。 真实的危险” 指存在着危及船、 是急迫的。“真实的危险”,指存在着危及船、货安全的客观 事实,主观推断出的危险不是真实的危险, 事实,主观推断出的危险不是真实的危险,基于错误判断而采 取的措施也不属于共同海损的行为。例如,船舶在航行的中, 取的措施也不属于共同海损的行为。例如,船舶在航行的中, 船长发觉舱内有焦味,即主观认为船内发生火灾, 船长发觉舱内有焦味,即主观认为船内发生火灾,于是下令灌 水灭火。事后检查未发现舱内有火烧的痕迹,而是船长的主观 水灭火。事后检查未发现舱内有火烧的痕迹, 臆想,由此而产生的货物湿损,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臆想,由此而产生的货物湿损,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2. 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1)“有意的”,指船长或者船上有权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 ) 有意的” 的人员在主观上明知采取该措施会直接导致船、货或者其他财 的人员在主观上明知采取该措施会直接导致船、 产的牺牲或者产生某些费用,但为了船、 产的牺牲或者产生某些费用,但为了船、货和其他财产的共同 安全,而有意识地主动采取的行动。例如,船舶搁浅后, 安全,而有意识地主动采取的行动。例如,船舶搁浅后,为重 新起浮,反复使用倒车,船长明知这样可能会造成机器的损坏, 新起浮,反复使用倒车,船长明知这样可能会造成机器的损坏, 但为使船舶重心起浮只能采取该措施。 但为使船舶重心起浮只能采取该措施。这样措施即属于有意的 措施。 措施。
第二节 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
一、共同海损的牺牲(Sacrifice of 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的牺牲 指在船、 货面临危险的情况下, 指在船 、 货面临危险的情况下 , 为了船舶以及货物的 共同安全而采取措施导致的船舶或者货物的损失。这种牺牲 共同安全而采取措施导致的船舶或者货物的损失。 包括船舶的损失、货物的损失和运费的损失。 包括船舶的损失、货物的损失和运费的损失。 依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的规定, 安特卫普规则》 依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共同海损的牺牲 一般包括下列几项: 一般包括下列几项: 第一,抛弃货物的损失 规则一)。 第一,抛弃货物的损失(Jettison of Cargo,规则一 。 规则一 第二,扑灭船上火灾的损失( 第二,扑灭船上火灾的损失(Extinguishing Fire on Shipboard)。 )。
共同海损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为共同安全,由船方或货方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造成的损失。
本文旨在探讨共同海损的概念、成立条件、赔偿原则以及其在国际海事法律中的地位和后果。
一、引言海上运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海洋环境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各种风险和事故。
为了确保船舶和货物的安全,船方或货方有时需要采取牺牲一部分船舶或货物的措施,以减少整体损失。
这种措施在法律上被称为共同海损。
二、共同海损的概念共同海损是指在海运途中,由于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为了共同安全,船方或货方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使船舶、货物或运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利益,减少损失。
三、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1. 船舶、货物或运费遭受了损失;2. 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3. 采取的措施是为了共同安全,即采取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船舶、货物或运费的安全;4. 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即措施是必要的、适当的,且在当时的条件下无法避免。
四、共同海损的赔偿原则1. 优先赔偿:共同海损损失应优先于其他损失赔偿;2. 分摊原则:共同海损损失应由受益方按照各自利益的比例分担;3. 限额赔偿:共同海损损失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价值的一定比例。
五、共同海损的法律后果1. 船方和货方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船方和货方在共同海损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2.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同海损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诉讼时效:共同海损损失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六、国际海事法律中的共同海损国际海事法律对共同海损有明确规定,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等。
这些规则规定了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赔偿原则以及船方和货方的权利义务。
1. 《海牙规则》:规定了共同海损的定义、成立条件、赔偿原则等;2. 《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提高了货方的地位,规定了赔偿限额等。
共同海损课件
共同海損犧牲的範圍(二)
3. 割棄殘損物所造成的損失(Damages by cutting away wreck)
• 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的計算公式
–共同海損措施保全的財產價值+共同海損犧牲金額 (共同海損補償額)
• 船舶分攤價值
– 計算方法一:航程終止時船舶完好價值-單獨海損 損失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四)
–《1994年規則》 修改如下:(1)增加首要條 款 ,明確規定共同海損損失必須是合理的; (2)規定僅在拖航雙方均從事商業活動而非 救助作業時才屬於處於同一航程;(3)規定 環境損害或清除污染物的費用一般不列入共同 海損。
•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字母規則與數字規則是 共同安全派與共同利益派兩派妥協產物
共同海損費用的範圍(四)
– 代替費用主要種類 • 拖帶費 • 臨時修理費 • 貨物轉運費 • 船舶載貨入塢的追加費用 • 加班費用
5. 其他費用 – 共同海損墊款保險費、船貨共同海損檢驗 費用、共同海損墊款的利息與手續費、共 同海損理算費
共同海損與當事人過失的關係(一)
• 一般原則 – 當事人過失引致共同危險不影響共同海損的 成立 – 共同海損分攤應充分考慮當事人責任制度
4. 有意擱淺損失(Damage Done by Voluntary Stranding)
5. 起浮脫淺損失 6. 充作燃料的貨物、船用材料與物料(Cargo,
Ship’s Materials and Stores Used for Fuel) 7. 貨物操作損失 (Damage to Cargo in Discharging, etc) 8. 運費犧牲(Loss of Freight)
探析海商法中共同海损法律制度
探析海商法中共同海损法律制度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虽然是基于海上运输风险而产生,但却不同于海上运输和海上保险。
共同海损制度起源于古代习俗,共同海损中的分摊义务并不是根据任何合同的条款而产生,而是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习惯。
共同海损的法律制度早在海上保险问世前就已形成,正是这个原因风险活动中的当事人,不论其财产是否保险,他们都应承担共同海损分摊的义务。
其中一方当事人参加保险,对共同海损的理算没有丝毫影响。
所以说,共同海损是完全独立于海上保险的一种法律制度。
共同海损不因海上保险法的任何规定而受到影响或变更,保险合同中有关共同海损的规定只能对其起到限制或除外的作用。
一、共同海损行为《1991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规则A规定:只有在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做出特殊牺牲或引起特殊费用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行为。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从保险的角度出发,也对共同海损行为做出定义,其中第66条第2款规定如下:为保护同一航程中面临危险的财产而有意地合理地做出或产生特殊牺牲或费用的,就构成共同海损行为。
中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尽管上述法律对共同海损的定义所采用的措辞并不一致,但都体现了共同海损中最基本的原则,即采取的措施是为了共同的利益。
共同海损中的共同意即由大家共同分摊。
从这种意义上而言,这就区别于单独海损,。
此外,根据上述所列举的定义,不难看出,共同海损的损失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共同海损牺牲;其二是共同海损费用。
牺牲与费用之间的区别,在海上保险中尤为重要。
其重要性可充分体现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6条第2款和协会船舶保险条款中。
共同海损牺牲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船长为了航程的共同安全,避免共同的危险而砍掉桅杆或把货物抛入大海所造成的损失;而为了航程的共同安全,把船舶拖带进入避难港,由此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诸如卸货费、仓储费、货物的重装费等,都属于共同海损费用。
第十章共同海损
(4)切除船舶部件造成的损失 但《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 4“切除残留部分”规定:“因切除由于意 外事故原已折断或实际上已经毁损的船舶残 留部分,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二)货物牺牲 1、抛弃货物。但应当是按照正常航运习惯运送的 货物。《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1规定: “被抛弃的货物,除非按照公认的航运习惯运送, 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例:未经托运人同意,承运人擅自将白糖装载于甲 板上,结果途中船舶遇险被迫抛弃白糖入海,该案 中白糖的损失应由责任方即承运人负责而不能列入 共同海损。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只有属于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后果的损失或费 用,才能作为共同海损。环境损害或因同一 航程中的财产漏出或排放污染物所引起的损 失或费用不得认作共同海损。不论是在航程 中或其后发生的滞期损失、行市损失和任何 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的费用以及任何 间接损失都不得认作共同海损。
(四)救助报酬 (五)杂项费用 1、共同海损费用保险费; 2、船舶货物共同海损损失检验费; 3、船舶避难港代理费、电报费; 4、船主、货主代表或监修人费用; 5、共同海损理算费;
练习
1.共同海损中船、货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 共同的真实危险这一要件包含以下含义 ( )。 A.共同面临的危险 B.共同危险是真实的 C.海损发生在同一航程之中 D.海损可以发生在不同航程之中
海商法第十章 共同海损与海上保险
七、共同海损与保险赔偿
⑴共损牺牲直接赔偿,共损分摊先理算后赔偿。 ⑵保险人赔偿共同海损后,可取得代位求偿权。
八、案例分析
某货轮航行途中搁浅,为脱浅强行倒车无效,主机因而受损, 后抛弃部分货物并经救助脱浅。该轮抵达目的港后宣布共同海损。 该案各有关方遭受的共同海损牺牲、费用如下: 船舶主机修理费: 250000元 抛弃货物价值: 35000元 救助费用: 15000元 船舶在目的港完好价值: 1000000元 货物到岸价值(不包括抛弃货物): 365000元 假定该轮向PICC投保船舶一切险,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 1000000元。根据上述资料,试计算船、货双方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及人保的赔偿金额。
⑴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 ⑵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 ⑶共同海损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共损行为直接造成的。
三、案例分析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 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 火很快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雇用 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继续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 失共有: Ⅰ.1200箱货被火烧毁。 Ⅱ.650箱货被水浇湿。 Ⅲ.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Ⅳ.拖轮费用。 Ⅴ.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问: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损失?为什么?
第十章 共同海损与海上保险
一、共同海损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 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 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行为(措施) 共同海损损失(牺牲+费用) 共同海损分摊
二、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第十章共同海损new
第二节 共同海损的成立(续)
二、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Conditions of GA )
(一)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二)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是有意和合理的 (三)共同海损措施所造成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 是直接和特殊的 (四)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最终有效果
三、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和联系
•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联系
第一节 海损概述(Introduction of GA)
• 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所产生的各种损失或 损害。 • 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海损可以分为通常海 损与非常海损。 • 非常海损也就是狭义的海损,是指在海上运 输中,基于非常的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 事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所造成船舶或货物的 损失或损害。狭义的海损包括两种,即单独 海损与共同海损。
《海诉法》条文选摘 ”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第88条 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纠纷,可 以协议委托理算机构理算,也可以直接向 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海事法院受理未经理 算的共同海损纠纷,可以委托理算机构理 算。 第89条 理算机构作出的共同海损理算 报告,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作为 分摊责任的依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 海事法院决定是否采纳。
本章思考题
1、 什么是海损、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2、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区别和联系。 3、 试述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4、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有哪些? 5、 共同海损的分摊金额如何计算? 6、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首要规则、 字母规则、数字规则和解释规则的含义。 7、 如何确定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共同海损的分 摊价值? 8、 试述共同海损与船方过失的关系。 9、 共同海损的担保形式有哪几种?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简介
内容分为解释规则、首要规则、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 解释规则,是对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关系的规定,其内 容为:“在共同海损理算中,适用下列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 凡与这些规则相抵触的法律和惯例,均不适用。除首要规则 和数字规则已有规定者外,共同海损应按字母规则办理”; 首要规则(The Rule Paramount),是《1994年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新增加的一条规则,旨在弥补数字规则的不 足,进一步强调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合理性,其内容为: “牺牲或费用,除合理作出或支付者外,不得受到补偿”。 字母规则,共计7条(Rule A~Rule G),是有关共同海 损的定义以及理算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数字规则,共计22条(RuleⅠ~RuleⅩⅫ),按罗马数 字顺序排列,是关于共同海损损失项目的具体规定;
《海商法(第5版)》 教学课件07共同海损
第7章 共同 海损
【学习目标】
知识 目标
技能 目标
了解共同 海损的概 念与特征、 共同海损 的构成要 件;理解 共同海损 与单独海 损的区别。
能够基本 掌握共同 海损理算 规则及相 关的应用 技巧。
能力 目标
能够灵活 运用共同 海损理算 的法律依 据,具有 确定共同 海损损失 金额、共 同海损分 摊金额的 能力。
在各国的立法中,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基本类型 (见表7-2)(略)。
7.1 共同海损的概念与特征 7.1.2 共同海损的特征
通过共同海损制度,实现风险合理分摊,对航运事业的健康发 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共同海损制度是海商法特有的制度,具有明显的特征(如图71所示)。
7.2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思政 目标
能够全面理解 与掌握海商法 理论、制度及 规则的价值和 意义,坚持中 国海商法律文 化与法律制度 的充分自信, 自觉维护社会 主义法治原则, 以实际行动弘 扬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
7.1 共同海损的概念与特征 7.1.1 共同海损的概念
在各国的海商法实践中,海损分为狭义的海损和广义的海损 (见表7-1)。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由欧美海运国家于1860年在英国格拉斯哥 制定的,于1864年在国际共同海损大会上通过,先后经过1877年、 1890年、1924年、1950年、1974年、1990年、1994年、2004 年、2016年修订。当事人在选择该规则时,都会注明选择哪一年的 版本。2016年修订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有些不同的规定内容: 除首要规则和数字规则已有规定者外,共同海损应按字母规则理算。 关于首要规则,规定牺牲或费用除合理做出或支付者外,不得受到补 偿。此外,还规定了运费损失、分摊价值、保证金的处理等内容。
共同海损分摊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分摊是指在海损事故发生后,各受益方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分担共同海损损失的法律制度。
我国《海商法》对共同海损分摊适用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共同海损分摊适用法律进行探讨。
二、共同海损分摊的法律依据1. 我国《海商法》我国《海商法》第191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分摊,是指在海损事故发生后,各受益方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分担共同海损损失的法律制度。
”2. 国际公约《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海牙规则》)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维斯比规则》)对共同海损分摊适用法律也作出了规定。
我国是《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成员国,在处理共同海损分摊案件时,可以参照这两个公约的规定。
三、共同海损分摊适用法律的主体1. 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是共同海损分摊的主体之一,其承担的分摊责任包括船舶损失、救助费用、共同海损损失等。
2. 货物所有人货物所有人是共同海损分摊的另一主体,其承担的分摊责任主要包括货物损失、救助费用、共同海损损失等。
3. 运输合同当事人运输合同当事人包括承运人、收货人、托运人等,其在共同海损分摊中的责任主要依据运输合同约定。
4. 救助人救助人是指为救助船舶、货物、运费及其他财产而进行救助行为的人,其有权获得救助报酬,并在共同海损分摊中享有分摊权利。
四、共同海损分摊适用法律的原则1. 公平原则共同海损分摊适用法律应以公平为原则,使各受益方在分摊损失时,承担与其受益程度相当的责任。
2. 适当原则共同海损分摊适用法律应考虑各受益方的实际损失,确保分摊责任的适当性。
3. 法律适用原则共同海损分摊适用法律应根据我国《海商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选择最有利于各方利益的法律适用。
海商法共同海损条款要点分析_刘宪
The Discrimination and Analysis about the Points of GeneralAverage Clauses of Marine LawLIU XianSchool of Economic Management of East China Jiaotong University, Nanchang 330013, ChinaE-mail: liuxian6401953@Abstract: The discrimination and analysis about the points of general average clauses of marine law include the analysis about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clause 193 --- 200 of the Marine Law of PRC, especially about burden of persuasion, the amount of 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 of ship/cargo/freight, the contribution value and contribution proportion of 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 of ship/ cargo/ freight. Detailed discrimination and analysis will be conducive to the transparent and fair management of general average adjustment.Key words: Marine Law; General Average; Clause; Points; Value海商法共同海损条款要点分析刘 宪华东交通大学经管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E-mail: liuxian6401953@【摘 要】海商法共同海损条款要点分析包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3-200条主要内容的分析,特别是关于举证责任的分析,关于船舶、货物、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的分析,关于船舶、货物、运费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和分摊比例的分析。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卫普规则》规则F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23
共同海损费用
救助费用
救助报酬由船方和货方按照获救的财产价值进行分摊,则该 救助报酬可列为共同海损。而特别补偿是由船舶所有人支付的。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合理的措施 ( Reasonable Act ) ➢ 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安全的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案例:The “Alpha”(1991)
该轮在非洲搁浅,船长为使船舶脱浅,不合理地使用主机,也犯 了其他错误,如没有等待涨潮、办事毫无计划等,最终导致主机 遭受损坏,船舶也变为推定全损。货方以船长所作所为不合理进 行抗辩。法院也认同这是事实,但是判1974年的规则中没有措施 应是合理的要求。
船舶发生火灾时,为灭火而将船上消防用的泡沫或二氧化碳消 耗掉。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17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
全部获救 部分获救
➢ 即使只有部分财产获救,也不影响共同海损分摊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18
共同海损损失
作为规则十〖1〗所述情况下船舶进入或离开任何港口或地点 的条件的;
作为规则十一〖2〗所述情况下船舶在任何港口或地点停留的 条件的。但假如实际已有污染物漏出或排放,则为了防止或减 轻污染或环境损坏而采取任何额外措施的费用,不得作为共同 海损受偿;
为了货物卸载、储存和重装的需要,如果这些措施的费用可以 认入共同海损。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十一〖4〗)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十章共同海损Section 1 概述一、定义•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单独海损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或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处理。
二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一)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遭遇了共同危险•1危险是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例外(1)空载航行的船舶所作出的牺牲•(2)单纯为了某一方的利益而做出的牺牲•(3)为了救助他船而做出的牺牲• 2 危险是真实存在的•指存在着危及船货和其他财产安全的客观事实•主管推断的危险不是真实危险,基于错误判断而采取的措施不属于共同海损行为。
•(二)采取的措施是有意而合理的1 有意措施•指船长在主观上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进一步损害,但为了避免船货的共同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
•2合理措施•本着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安全的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三)做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在非正常情况下,船长在其应尽义务之外所采取的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和支付的费用称为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
•(四)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指船长所采取的措施达到了使船货或其他财产脱离危险的目的。
•Section 2 共同海损表现形式一、共同海损牺牲指由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或其他财产在形态上的灭失或损坏。
(一)抛弃货物•(二)扑灭船上火灾所造成的损失•(三)割弃残损物所造成的损失•(四)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五)机器和锅炉的损害•(六)当作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七)在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害二、共同海损费用指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支付的额外费用。
•(一)救助报酬(二)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三)避难港费用•(四)驶往和停留在避难港等地所消耗的燃物料•(五)修理费用(六)代替费用(七)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八)理算费用Section 3 共同海损与当事人过失的关系一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过失造成的海损,共同海损成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续)共同海损理算
3.共同海损的理算步骤 共同海损的理算步骤 1)共同海损的宣布和时限 船长将共同海损事故情况向船东或代理人报 告,经授权后在船舶抵达第一停靠港后宣布 共同海损,并应当分别通知船舶保险人和收 货人.宣布意义,船舶所有人行使共同海损分 摊请求权的标志,理算的前提.经过宣布的,船 东无 法得 到分 摊补偿的损失,可以从保赔协会得到赔偿.反 之,则视为放弃请求权,保赔协会不赔.
第十章 共同海损
本章条文(第193-203条)
共同海损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共同海损发展前景
共同海损概念和构成
概念: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 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 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 特殊费用,由受益的各方来共同分担的制度. 构成:1.必须在海上航程中发生 2.必须有共同,真实的危险 3.必须有意地采取了合理有效的措施 4.损失须是直接,特殊,异常的
(续)共同海算理算内容
2)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即获 益财产价值。 3)确定分摊金额
(1).共同损失率: 共同海损总额/分摊价 值总额 (2).分摊额: 共同损失率 X 各受益放分 摊的价值 4)进行分摊
共同海损与当事人过失的关系
共同海损行为与共同海损分摊是两个概念 共同海损行为与过失无关 共同海损分摊与过失有关 结论 1、共同海损行为与共同海损分摊是两个不同的 概念,前者不要求有共损行为的效果,而后者 则要求之; 2、共同海损行为与过失无关,共同海损分摊与 过失有关,当事方存在不可免责的过失,非过 失方有权拒绝分摊共损损失和费用; 3、过失的概念受运输合同的制约,过失又决定 着共同海损能否得到分摊,因此,共同海损不 是一个游离于运输合同之外的独立的法律制度。
共同海损的理算
1.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和理算人 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和理算人 具备法定资格的海损理算人,对共同海损的损 失和费用,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和分摊数额, 按照理算规则进行的审核和计算. 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即共同海损 , 理算事务所和理算师. 机构属民间组织.我国 的海损理算机构设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 会下. 国际上影响最大的理算机构是英国的 共同海损理算机构. 2.理算的根据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我国 理算的根据: 理算的根据 的<北京规则>
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分摊
实例.一租用船舶价值为100万(以下均为美 圆),所载的货物价值为100万,船舶抵达时应 赚取的运费为10万.假定船舶在遇难时.船长 为减轻船载而抛弃价值10万的货物,使运费 损失为1万,在抛货过程中造成船甲板损坏 计5000. 船舶利益方总价值110万,损失1.5万 货物价值100万,损失10万. 三方利益总价值210万,共同海损行为造成 总损失11.5万.共同海损率为115/2100. 货物利益方承担金额约54761.90,船舶利益 方承担60238.10.由于货物遭受10万损失, 大于损失的分摊额,船方应支付该数额间的 差额,货方最终遭受的损失为(10000054761.90=45238.10)
共同海损制度的前景
面临困境:1.缺乏效率 2. 造成额外风险 3.国际统一性差 4.缺乏必要性 取消共同海损制度的争议 减少理算所需时间和费用
地点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字母规则 G– 以航程终止的时间和地点的价值 为基础理算. 时限: <北京理算规则> 不迟于到达第 一 港 后 48小时宣布,有关证明材料在有关方收 到后1个月内提供,但全部材料不迟于 航程结束后1年提供.
3.共同海损理算步骤
2)确定海损分摊人: 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 运费受取人 3)出具共同海损理算书: 内容包括共同海损事 故情况概述,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划分表,共 同海损分摊表,共同海损收付结算表,并附相应 证明文件. 理算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约束力, 而是初步证据,证明损失和费用的结果.当事人 有异议,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4)共同海损的担保 CMC202. “经利益关系人要求,各分摊方应当 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实践中,通常由作为当事 方的货方提供担保. 担保形式: 保证金,担保函,由船货双方签署共 同海损协议书,船货双方签署不分离协议书,由 船舶所有人行使留置权.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的发生完全 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航海人员的过失 直接造成。共同海损由于船货遭遇共同危险 时,为了共同安全而有意采取合理措施导致 的损失。 处理依据不同:单独海损当事人之间签订的 合同或法律。共同海损依据国际惯例。 处理结果不同:单独海损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或过失方承担;共同海损的损失,由各受益 方按受益比例分担。
4. 共同海损理算内容
1)确定共同海损损失(哪些损失可以共同海损 的名义分摊?) 牺牲:财产的物质损失。 牺牲 船舶:部分损失—按实际支付的修理费, 减以新换旧。未修理的按牺牲造成的合理贬 值计算。 全部损失—按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 减不属于共同海损估计的修理费和损后余额。 货:灭失—装船时价值,保险费,运费 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 损坏— CIF价—出售货净值 运费: 运进出港费用,在港工资, 给养,燃物料,救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