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课法律部分的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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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概念: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犯了什么罪以及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加广泛;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没有离开过罪名的犯罪,没有离开犯罪构成的犯罪。

二、罪刑相当原则:是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刑相当。

三、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于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包括:定罪上一律平等,量刑上一律平等。

犯罪

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犯罪的特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受罚性。

犯罪的构成: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一、犯罪客体

(一)概念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类型: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物质客体和非物质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则未必。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仅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收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二、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客观损害的外在事实特征。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持有;危害结果。

(1)危害行为

含义: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害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持有,行为人对特定物品(毒品、盗窃工具、攻击性武器)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

不作为的成立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2)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含义:广义的危害结果,指的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仅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特征:客观性、因果性、侵害性。

三、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按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和身体缺陷)、单位犯罪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必要要素:罪过(故意—直接、间接;过失:过于自信、疏忽大意)选择要素:犯罪目的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含义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这两种因素。

(二)犯罪故意

1.犯罪故意的含义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2.犯罪故意的类型

间接故意的情形:一种是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时,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一种是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犯罪故意的类型: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犯罪过失

1.犯罪过失的含义: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2.犯罪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过失不希望结果发生。

3.犯罪过失的类型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定义:是指行为人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认识上,行为人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预见到,那么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意外事件。

意志上,行为人之所以在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依然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轻信,就是说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自身和环境的有利因素,认为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定义: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一是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区别所在。二是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正当行为

一、正当行为

(一)含义

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一定的损害。实质上,不具备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

(二)类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

(三)意义

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

二、正当防卫

(一)含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防卫意图

不具有防卫意图的行为:防卫挑拨:故意挑衅、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而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

相互的非法侵害。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防卫。

2.防卫起因: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不法行为的存在必须有现实性。

3.防卫对象: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对实施侵害行为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或无责任能力人,可否进行正当防卫?

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阶段。

下列两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事先防卫,是一种“先下手为强”的非法侵害。

事后防卫。不法侵害活动已经结束,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已不能通过防卫来制止或排除

如何判断不法侵害活动已经结束?侵害者自动终止不法侵害行为;侵害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侵害行为已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无法挽回。

5.防卫限度: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不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

虽然超过了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但实际上造成的损害不算重大。

三、紧急避险

(一)含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

(二)意义

有利于鼓励公民在必要的情况下,通过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互助友爱的思想。

(三)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避险意图:保护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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