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权利的保护与权利滥用的规制_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一致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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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解读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解读

之有形或无形, 并非指权利而言, 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 资源 , 即客体 究竟有无外形。。 本文的作者认为 , 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其某 种利益所可 以实施行为的范围和界限, 基本是没有外在 实体之主观拟 制的; 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 的本质区别, 不是所谓的该项权 利的无
形 性 , 是 其 客 体 即知 识 产 品 的非 物 质性 。 外 , 述 的 专 有 性 、 间 而 另 上 时 性和 地 域 性 , 知 识 产 权相 对 于其 他 财 产权 利 尤 其 是 所 有权 而 言 的 , 是 而并 非 都 是 知 识产 权 所 特 有 的 。 二 、 垄 断 法 的 基本 问题 概 述 反 ( ) 垄 断 法 所规 制 的 垄 断 一 反
承认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 是一种私权。 这是 因为知识产权所反映 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与其他组织之 问的财产 关系和人 身关系 , 而这也正是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特征。 对知识产权的 私权性质可从三个层面进 一步解读 : 首先, 它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其次, 它是特 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最后, 它是允许追求合法的个人利益 的权利。0 法和司法活动更是带有极强的政策性 , 同样的法条在不同的国家和相 同国家的不同时期 的执行情况就可 能有很大的差异。 第三 , 国家干预 性 。反垄断法在本质上就是现代 国家为弥补 民商法调整之不足而 自 觉地干预市场 。 以维护 自由、 公平 的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而制定的。 当然 , 反垄断法所体现的 国家干 预性 , 并不是对 民商法所确认的经营 自由和契约 自由的否定, 而是 为了更好地确保这种 自由。 正如博登海 默所言:任何 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 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 “ 因此为了 社会福利, 自由就必须受到某些 限制 , 而这就是 自由社会 的经验。无 限制的经济 自由也会导致垄 断的产生 。 人们 出于种种原因。 通常都乐

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行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行规定
用的反垄断法指导方 针》 取 代 了 19 年重新 颁布 的《 利和技术 ( 99 专 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 ; 鉴这些 国家的立法经 )在借
识产权 , 并在客观上导致 了排除、 限制竞 争的效果 时, 便触 犯 了反垄
断法。
当然,反垄断法》 《 第五十五条是对于垄断性知识 产权 滥用行为
其指 出了我国反垄断法在规 制知识产权 滥用方 面的基本原 则与 立
加具有可操作性。反垄断法作为调整市场竞 争秩序的公法 , 出 表现
极大 的国家意志和政策性 , 往往需要根据不 同的时间和地点适时调
整。因而我国的《 反垄断法》 在这方 面可 以说是 借鉴 了世界主要 国
家的先进立法经验 , 在反垄断法典 中仅仅对 于知识产权滥用的整体 规制原则作出 了规定 , 并无进行具体 的细化 。这就需 要我国 的反垄 断执法机构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局根 据我国的《 反垄 断 法》 对于知识产权滥用 的原则性 规定 , 时 的制定更具有 可操作 性 适 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 指南性 的规范性文 件。在之后 制定 的知 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指南性 的规 范性文件 中应当将《 反垄断法 》 第 五十五条 的原则性规定 详细 化、 具体 化 : 对知识 产权滥 用反垄断 规 制的原则 、 体系和方 法做 出准确 的、 切合 我 国反 垄断实 际的定义 和 解释 ; 将合法行使知 识产权 的行 为列 为反垄 断法 的适用除外 , 而将 采用“ 概括加列举 ” 的模式 。 在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指南规 范性文 件时 , 我们 可以充分借鉴美国、 本 以及欧盟等发到 国家 和地 区的成熟 的立 法 1 3 经验 。如美国司法部 的《 识产权 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 》20 年 发 知 ; " 07 布的《 反托拉斯执法与知识 产权 : 促进竞争 与创新》 的报告 ; 0 年 24 0

法条评析题【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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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评析题(20分)对于一道10的法条分析题,一定要有答题要点,这个答题要点,我认为这要有以下几点:1>该法律条文所反映的是民法中的什么法律制度2>该法律制度的概念3〉该法律制度的法律特征或者说是该制度的法律构成要件4〉该法律制度的法律价值或者法律目的、法律效果立法目的,条款解决了什么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在现阶段有什么不足《消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或者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的,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答:1、本条是有关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要求赔偿的规定。

2、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3径:1、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2、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或者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的,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3、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4、本法条目的:保护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时,可以得到产财保障和人身保障,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也明确售后服务、网络诈骗等问题,如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五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关系根据反垄断法,不仅企业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以及划分销售市场的行为是违法的,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如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是违法的,甚至企业谋求垄断的行为也被视为违法,如美国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

反垄断法之所以禁止垄断行为,禁止卡特尔行为,禁止大规模的企业合并,它并不是成心和大企业过不去,而是因为在市场存在垄断的情况下,产品的价格高而且质量差,即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因此,反垄断法通过各种反垄断的措施,把企业置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迫使它们努力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产品,其结果就是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知识产权则是指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

许多国家现在都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

在专有技术方面,各国一般通过合同中的保密协议保护被许可人有排他性地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对知识产权也有保护性的规定。

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

然而,授予专有权不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即国家通过给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使用其智力成果方面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以鼓励社会的发明与创造工作。

如专利权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发明活动,著作权可以激发人们生产知识产品,商标权则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从而激发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开展价格竞争,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和反垄断法一样,目的都是激发人们的竞争性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它们两者推动竞争的方式有不同:反垄断法是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来推动竞争,因为这些行为能够损害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即以某些限制竞争的方式,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竞争。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在当今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企业在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上取得的法律授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而反垄断法律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而制定的法规。

那么,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呢?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一、知识产权对于市场竞争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出现和保护,可以激励创新和研发,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它赋予创作者或发明家对其创作成果或发明所享有的独占权利,使其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进而进一步推动创新的动力。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滥用专利权、垄断市场等行为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种保护垄断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的环境。

二、反垄断法律的出现与发展反垄断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它限制垄断行为的发生,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其市场地位,打破垄断,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反垄断法律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法律和政策。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有着内在的联系。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旨在激励创新,而反垄断法律则旨在防止市场的垄断行为。

这两者的目标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度可能导致滥用,形成垄断。

而反垄断法律则可以对垄断行为进行限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然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之间也存在一些冲突和矛盾。

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可以激励创新和研发,但另一方面也可能限制市场的竞争。

因此,在具体实施中需要进行权衡和平衡,以确保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竞争之间的协调。

四、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协调发展为了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协调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限制;2.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3.加强合作与沟通,促进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律的协调;4.加大对市场主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其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律的意识。

浅谈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浅谈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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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谈 反 垄 断 法 对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的 规 制
侯 代 悦 . 超 汉 张
( 北 政 法 大 学 国际 法 学 院 , 西 陕西 西 安 7 06 ) 10 3
[ 摘
要] 滥用知识产权在反垄断领域主要 表现为 滥用市场 支配地 位和联合 限制竞 争的行 为。本文 通
利益。

反垄 断法与 知识产 权的 关 系 ( ) 垄断法 与知识 产权 的一致性 一 反

知识 产权是 一种 私权 , 通过 对 智力 成果 的保 护 , 提 高权 利 人 进行 创 新 的积 极 性 , 利 于鼓 励 社 会创 有 新, 维护公 平竞 争 , 最终 促 进 经 济 社会 的发 展 , 利 有 于整个社会 的公 共利益 。反垄 断 法 对垄 断行 为 进行
z g r l t n hp ewe n a t — mo o oy lw d i t l c u lp p r ih s a d ds u sn i ea i s i sb t e n i ・ n p l a a n el t a r et r t ic s i g n o n e o y g n i l me tt n o h n s t —mo o o y lw i h e d o tl cu lp o e t h e a t l mp e na o fC i e e a i i n n p l a n t e f l fi e e t a r p r i n l y,t ri e c wi k p w t o u g s o s o ef c n b s fi tl c a r p r ihs r g l td l ma e u i s me s g e t n fp re t g a u e o el t lp e t r t e u ae l h i i n e u o y g b t —mo o oy lw. yai n n p l a Ke r s: t —mo o oy l w;A u e o tl cu r p r g t ;l g l e u a o y wo d a i n n p l a b s fi el t a p et r h n e l o y i s e a g lt n r i

浅谈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浅谈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浅谈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靳加强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局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作为激励和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国际和国内的高度重视。

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应该确保它的行使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而在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方面,反垄断法的作用尤为重要。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五十五条对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做了如下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这一亮点使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仅仅有这一条的规定又显得过于简单。

如何理解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如何解析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何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和创新法律制度规范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这些都是我们在实施《反垄断法》之际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1.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致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通过对智力成果的保护,提高权利人进行创新的积极性,有利于鼓励社会创新,维护公平竞争,最终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排除危害公平竞争的因素,保护合法的竞争,为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权利本位也是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和谐。

从宏观角度和长远利益上审视,二者都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保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2.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反垄断法以反垄断为目的,它对违法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从而使被破坏的市场竞争秩序恢复到正常状态。

知识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私权利,它的本质是一种垄断,是由法律赋予的合法的垄断权利。

在知识经济的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使用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权利人利用其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会实施许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导致对公平竞争机制的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政法 � 社会
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我 国 � 刘熔 炉 知 识 产 权 � 滥 内容 摘 要 � 知 识产 权 是法 律 赋 予知 识 产权 人 合法 的 专 有权 其目 的 是鼓 励 创 新 保 用 的 护 智力 � 成 果 反 垄 断法 规制 排除或 妨碍 竞争的 行为 以 保护公 平竞争 的秩 序 知识产 反 � 权是 法律赋 予的 垄断 权 但 拥有 知识产 权并 不意 味着具 有垄 断地 位 知 识产 权法 与反 垄 断 � 垄断 法存 在着复 杂的 关系 形式 上表 现冲突 实 质上是 一致 的 即具 有共 同的 促进 竞争 规 制
的目 的 知识 产权制 度发 展到今 天 滥用 现象日 益普 遍 严 重妨 碍了 市场竞 争和 社会经 意义 � 的限制 知识 产权 滥用 的法 律 设立 独 立的 权 威的 反 垄 断执 法 审查 机 关 关 键 词 知识 产 权 反 垄 断法 权 利滥 用 规 制 作者 简� 介 刘 熔炉 湖南 人 文 科技 学 院讲 师 法学 硕 士 主 要 从事 民 商法 学 研究
年英 国颁布 了世 界上第 一部 现
代意 义上 的专 � 利法 垄 断法 规 , 其中 禁 两 个以 上 同一 属 性的 知 识产 权 并 存� 正 是 止 一切 垄 断 行为 , 只 把 发 明 者对 自 己 发 明 特 殊事 项 保存 下 来 , 它 是 私 权神 圣 不 可 侵 犯 的自 由 资 本主 义 法律 理 念的 充 分体 现 " 从 本质 上 说, 知 识 产 权 是为 了 不 让 竞 种 垄 断 客 户 的 权 利 "� 我 国 民 法 学 者 认 为 知 识产 权 指的 是 人 们可 以 就 其智 力 创 造 的 成 果所 依 法 享有 的 专有 权 利 知 识 产权 的 一个 重 要 特 点是 专 有 性 或 称 垄断 性 或 称独 占 性 ��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规制论文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规制论文

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17-02摘要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知识产权滥用现象日益普遍,传统司法规制权利滥用的方式已明显不足。

因此,探索我国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的问题,创设更为有效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法权利滥用规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与国际接轨时,应注意采取并运用适当的法律对策,建立知识产权行使的约束机制,以应对西方国家跨国公司滥用其知识产权对我国进行市场和技术垄断行为。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般认为,构成权利滥用有四个要素: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主观方面是权利人存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害他人权益的后果的行为①。

因此,笔者认为,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一般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主观方面是权利人存在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害他人权益的后果的行为。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虽然它涉及反垄断法的问题(如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但它又不限于此,因为滥用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本身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相抵触的,同时也与民法上的公平、诚实信用和权利不得滥用等基本原则相违背。

由于反垄断法是各国基本的公共政策,而且知识产权本身的垄断性决定了其滥用行为往往容易造成对反垄断法的破坏,因此滥用知识产权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往往表现得更为突出,也特别受到关注。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下,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和反垄断法(Antitrust Law)是一对对立但又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知识产出,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确保公平竞争和防止市场垄断。

因此,这两个领域之间的冲突和协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知识产权主要以版权、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等形式存在。

版权保护文学、艺术和音像作品,商标保护商家的品牌标识,专利保护发明创造,商业秘密保护商业机密和机构的内部信息。

这些形式的知识产权为创新、研发和商业活动提供了保护,并促使企业不断创新以保持竞争力。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了垄断的可能性。

当一个企业拥有某项技术或创新的独家权利时,它可以通过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来掌控市场份额,这会导致市场的缺乏竞争及消费者利益缺失。

这与反垄断法的原则背道而驰,该法律旨在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的目标与原则反垄断法追求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它通过限制企业的合并和垄断行为,确保市场的开放性和多样性。

反垄断法的原则包括禁止操纵价格、限制竞争和滥用市场地位等。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促进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需要构建一个合理的平衡。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激励企业创新和研发的重要手段,它们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以鼓励企业在技术和创新领域的投入,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实施是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它们应该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内得到限制。

一种协调的方法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当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时,反垄断机构可以介入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关系的探讨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关系的探讨

2009年2月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Feb.,2009第22卷第1期 Jo urnal of Shi yan Technical Inst it ut e Vol.22No.1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关系的探讨张殿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00)[摘 要]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成为主要的经济要素,如何在知识经济的时代浪潮中把握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与原则界限,以便促进良性竞争,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话题。

本文结合已经实施的《反垄断法》条文,分别探讨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一致性与冲突。

最后,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解决二者冲突的办法,建议出台《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

[关键词]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冲突与协调[中图分类号] D F4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24738(2009)0120030203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出台以前,已有许多人在关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的“垄断”是否排除在《反垄断法》的范围之外,如何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给出了一个比较笼统的答案。

本文拟结合新的法律条文,再次探析这一问题。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的一种,其中一个典型的特点就是独占性或者说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也是一种垄断权。

这一“垄断权”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做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

由于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的创造需要巨大的智力和物力投入,并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是现代高新技术的开发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如果别人可以任意地、无偿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创造成果,那么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其继续智力创造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最终会阻碍科技进步、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

知识产权毕业论文 论知识产权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

知识产权毕业论文 论知识产权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

知识产权毕业论文论知识产权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知识产权毕业论文论知识产权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法律领域之一,它涉及到创新创造的保护与利益的分配。

然而,在知识产权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冲突的问题。

本文旨在论述知识产权法如何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

一、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在探讨知识产权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之前,我们需要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法以保护创造者的权益为出发点,同时也注重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

在实践中,知识产权法通常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

二、利益冲突的背景和表现形式利益冲突在知识产权领域普遍存在,并体现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纷争。

利益主体包括创作者、企业、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等。

他们各自追求不同的利益,导致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和运用方面出现冲突。

例如,大型跨国公司持有大量专利和商标,往往会限制其他企业的市场竞争;同时,被掌握了专利和商标的创作者则更关注自己的利益保护。

此外,知识产权的实施也可能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一定的限制,例如药品专利会导致高昂的药价,进而影响大众的获得医疗服务的能力。

三、权益平衡的法律机制为了解决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利益冲突,知识产权法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机制来实现权益的平衡。

1. 例外和合理使用原则知识产权法通常规定了一些例外和合理使用的情况来保护公众利益。

例如,在著作权法中,存在对作品进行学术研究、新闻报道、批评评论等合理使用的例外规定,以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的权益。

2. 防垄断法的应用当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导致市场垄断时,防垄断法可以被引入来限制滥用行为。

通过防止滥用专有技术和垄断地位,防垄断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起到积极作用。

3. 强制许可机制为了保护市场竞争和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还设立了强制许可机制。

强制许可机制允许当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时,有关机构可以强制许可其他企业使用该知识产权,以平衡利益冲突。

4. 国际合作和标准化在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标准化也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的新发展 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评介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的新发展 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评介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的新发展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评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的新发展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评介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文拟就其中涉及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解读和评介。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反垄断执法是一项重要、复杂和敏感的任务,因为《反垄断法》条文的原则性和规则的不确定性是各国反垄断法的普遍特征。

现实中的竞争问题充满复杂性,往往需要执法机构根据每件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一方面,依靠执法机构和法院在具体的执法案例中,通过法律适用来明确和统一执法的尺度;另一方面,执法机构也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不同领域的情况,制定具有法律性质的规章或具有指导性文件性质的指南,来为执法机构的执法和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提供指引。

《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施往往更为复杂和敏感。

保护知识产权以激励创新,实施《反垄断法》以维护竞争,都是现代各国重要的政策选择。

但是,这两种政策之间有一个协调的问题,需要把握好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反垄断执法的“度”,如处理不当,容易损及创新或者限制竞争。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对此有原则性规定,即“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这虽然表明了我国对知识产权领域实施《反垄断法》的基本态度,但是该规定非常原则。

在实践中,正确理解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并明确正当的权利行使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进而准确地适用法律,则需要制定相关规章或者指南,以更好地指导反垄断执法实践,增强经营者对自身经营活动的预期性。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科技发展的迅猛,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保护创造者的权益,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这两个法律领域在实践中常常会发生交叉和冲突,因此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益的一种制度。

它通过授予创新者专利、版权、商标等权益,鼓励创新和创造。

然而,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创新者获得合理回报,激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新。

另一方面,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导致垄断和壁垒,限制市场竞争,阻碍了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创新。

二、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反垄断法是一种维护市场竞争的法律制度,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实践中,反垄断法常常会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

一方面,反垄断法要求企业在行使知识产权时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免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要求企业在进行合作和交易时不得限制竞争,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的关系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

在实践中,需要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既要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又要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遵循合理和公正的原则,避免过度保护和滥用知识产权。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应该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同时,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四、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协同作用尽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和限制,但它们也可以发挥协同作用。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市场竞争提供新的动力。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可以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创新者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

通过合理的协调和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可以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浅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 ) 专 门的 知识产权 滥用反 垄断指 南性规 范 二 制定 我国 《 反垄断 法》第 5 5条是对 知识产权 滥 用进 行规 制 的依
置 专章具 体规定 , 以便为 行政执 法和 司法提 供明确 的规则 。《 反 据 , 但什么是滥 用知识 产权 , 以及排 除 、 竞争的行 为应 该如何 限制 垄断 法》 选择 了一条折 中路线 , 阐明 了这样・ 个基 本立场 : 正当行 界定 等 问题 , 没有 作出明确 的规定 。 却
( ) 垄断法与知 识产权 法 的一致性 一 反
仅是对 各种垄 断行 为做 出原则 性、 括性 的规定 , 体的操 作规 概 具 范则 由反垄 断执法 机构 制定实施 细则或 者指南 等。 国 《 垄断 我 反 法》 的立 法现状 亦 是如此 , 但我 国并没有 相应 的配套指 南 。 因此 ,
知识产权 一般是作 为反垄断法 的适用除外 而存在 的, 它是法 有知 识产权本 身所引起 的, 而是 由于知识产权 具体的不 正当行 使 律赋 予权利 人的专 有权 、 占权 , 独 是合 法垄断权 。基 于这种 合法 的滥 用行为 所 引起 的 。 典型 的滥用知 识产权 行为如 , 通过 交叉许
正是基 于立法太过 原则化 , 们有必要 制定专 门的知识产权 我 断、 限制竞 争的行为 则应进 行反垄 断法规 制 。 是一种 合理 的规 滥用 行为 反垄断指 南性 规范 。 这
使产权 的行为作 为反垄断 法的适用除 外, 而滥用 知识产权构 成垄 定 , 正确地把 握和处理 了反垄断法 与知识 产权之 间的关 系: 它 这
这种 一致性首先 体现在二 者在功 能上 的一致性 , 即二者部起 更具有 可操 作性 的知 识产权滥 用 的反垄 断指南 性规 范文件 亟待 制定指 南时 , 既要 阐明知 识产权与 反垄 断法之 间既一致 又 着 促进 竞争和保 护社 会公共 利益 的功 能 。知识产权 通过 对智 力 出台 。 成 果的保 护 , 鼓励 公平竞 争, 鼓励 社会创 新 , 促进 社会经济 的发 冲突 的关系 , 需要对滥 用知 识产权 涉及 的排 除 、 又 限制 竞争 的行

《知识产权与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与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与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摘要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是经济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分别在于保护知识产权利益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然而,在实践中,这两者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如何协调二者关系,是当前需要深入探究的问题。

通过归纳分析相关文献和案例,本文探讨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概括了二者的冲突点和协调方式,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思考,以期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冲突;协调;案例正文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概述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具有独立权利的智力创造,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创新的激励机制,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反垄断法则是指禁止竞争中的垄断行为,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确保消费者获得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保护小企业免受大企业的压力和威胁。

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在理论上是互补的,但在实践中,它们也存在着一些冲突点。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知识产权导致垄断知识产权在保护独占权力的同时,也可能会形成垄断。

例如,大型药厂通过专利权保护自己的药品,从而占据市场份额,抬高药价,从而导致公众无法购买价格合理的药品。

(二)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如价格垄断、垄断价格等。

但在知识产权保护下,专利持有者可以自主控制其专利的市场价值,任何价格都是合理的。

这就有可能使得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提出的限制成为了一种制约和难点。

(三)知识产权的交叉许可可能被视为反竞争行为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持有者会通过交叉许可来实现技术转移,这种行为原则上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交叉许可的条件受到制约,如影响市场竞争力等,就可能被视为反竞争行为。

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方式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制度,但它们之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加以协调:(一)制定和执行更加灵活的法律规定针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点,可以尝试通过制定和执行更加灵活的法律规定来加以解决。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2010年第7期(总第8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 fH e il o ng jiang Ad m i n istrati v e Cadre I nstitute o f Po litics And La wN o .7 2010(Sum N o .82)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郭永丰(兰州商学院法学院,兰州730020)摘要: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存在。

但不正当地行使知识产权,便会导致滥用,甚至是垄断问题。

尽管我国 反垄断法 第55条也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禁止,但由于第55条规定得过于抽象、原则,不足以胜任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之责。

因此,我国应借鉴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做法,另行制订专门的、确定性比较高的行政指南或规章。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F 5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7-0082-03 收稿日期:2010-03-29作者简介:郭永丰(1984-),男,甘肃镇原人,2008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对现代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繁荣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知识产权作为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是现代企业谋取利润,争取市场地位的重要手段之一。

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为反垄断法所豁免,从而为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豁免制度,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来限制市场竞争提供了可能,成为知识产权强者追捧的不正当的商业竞争手段之一。

特别是近年来国际上滥用知识产权案件的不断出现,使人们认识到在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以鼓励知识创新的同时,也必须防止知识产权被滥用,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同时运用法律来规制知识产权垄断权的滥用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作者:米娜来源:《商情》2013年第10期摘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容易被复制和利用。

因此,对知识产品的创造者赋予合法的垄断权来激励他们对智力成果的创新和开发,并在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一旦知识产权被滥用,势必会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和对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而反垄断法基于其社会本位性、保护有效竞争、维护公正等特点,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法一、知识产权滥用概述(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当权力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时,即构成“权力滥用”,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求具备四个条件:行为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滥用行为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不实施或者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并且侵犯了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1、拒绝许可行为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2、搭售行为一些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外跨国公司,凭借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所占有的优势地位,或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消费者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就不得不同时购买其他产品;或者是在销售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时就捆绑要求一些不合理的条件。

3、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权利人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差别待遇。

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

4、不公平的价格行为其中包括两种类型:过高定价和掠夺性定价。

试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试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试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邓志文【摘要】反垄断法是规制市场相关垄断行为,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经济宪法”.它在经济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适用除外制度在反垄断法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协调反垄断法本身价值与相关国家政策的冲突,使相关国家政策在反垄断法中得到实现.本文探讨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说明适用除外制度存在于反垄断法中的原因,分析适用除外的适用范围,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完善的建议.【期刊名称】《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9)003【总页数】4页(P13-16)【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豁免;完善【作者】邓志文【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2.29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起生效适用,这部法律和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一样,也规定了适用除外制度。

但是,我国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比较单薄,学术上对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的理解也不一致。

有的学者认为适用除外制度与豁免制度是一样的,有的学者则认为它们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两者也有联系,还有的学者认为适用除外制度与豁免制度不同,两者不能混淆。

一、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我国《反垄断法》中虽然没有出现“适用除外”这一概念,但是从相关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法》是存在适用除外制度的,焦点是适用除外制度与豁免的关系。

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是相互通用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从字面意义来看,两者确实存在差别,但从两个概念的起源、产生目的、法律后果等实质内容来看,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不过是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法律处理。

他们认为,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与豁免制度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对一种概念的两种表达而已,所以它们之间可以互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虽有区别,但也有联系,并不需要作严格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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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利的保护与权利滥用的规制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一致与冲突
邓志松1 聂钦中2
(1. 天地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 100028 ; 2. 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 100070)
摘要 :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既在法律属性 、目标和功用上相互统一 ,也存在对于滥用知识产权予以规制的潜在冲 突 。正确处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 ,立足于二者之间的一致之处 ,从保护消费者 、促进创新和 维护竞争的角度出发 ,合理平衡反垄断法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制 ,将是对于中国目前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指南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益启示 。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 ; 反垄断法 ; 滥用知识产权 ; 一致与冲突
知识产权和反垄断同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 ,前者 被称为市场竞争的首要竞争力 ,后者则为市场竞争的基本规 则 。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均是近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 是两大独立的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法通过对相关权利人法 定权利的保护 ,旨在鼓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 ,从而促进技术 进步与社会经济的发展 ;而反垄断法则是对完全自由的市场 经济的否定 ,它通过国家干预排除各种竞争障碍 ,从而为整 个社会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中国第三次修订的《专利 法》已经于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 , 而《反垄断法》也在 2008 年 8 月 1 日实施 。我国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关于知识产 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这一立法对于中国现代市场经 济的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也凸显了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密 切关系 。
反垄断法主要是公法 ,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 ,并以社会 利益的维护作为其价值追求 。反垄断法所限制的并非企业 通过先进技术 、优秀的策略等正当商业行为而获得的市场支 配地位及高额利润 ,而是出于消灭竞争压力 、长期获取超额 利润的目的以非正当的方式对于该利益的维持与滥用 。当 然 ,在另一方面 ,反垄断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 ,因而也一 直为一些自由经济学者所诟病 ,这点也毋庸讳言 。
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无形财 产权 ,它是知识产权法明文赋予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和一定地 域的对智力成果的独占性权利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 原则 ,这种权力的行使当然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 。如 1994 年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决定起草“知识产权特许垄断规则”, 并于 1995 年 4 月正式颁布该文件 ,认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 法在促进竞争 、增进消费者福利方面具有共同的目标 。文件 还设立了一个安全区 ,只要在这个安全区内 ,执行部门将不 对由于 知 识 产 权 特 许 协 议 所 形 成 的 贸 易 限 制 采 取 法 律 行动 。⑨
而言 ,知识产权范围之内的垄断是反垄断 法 的 适用 除 外 对象 。
当作为特别法的知识产权法对有关的知识产权滥用行 为没有规制或规制不明确时 ,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 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等等也可以对滥用知 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 。当然 ,受基本原则适用 的限制 ,这些原则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控制也是在特定情况下 以补充法律漏洞的方式实现的 。③
三 、豁免与竞合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一致 和冲突
竞合 ,简单的说就是竞争与合作的结合 。知识产权法与 反垄断法的竞合表现在这两种法律制度在适用时会在一定 范围内形成交叉关系 ,二者之间的竞合包括反垄断法对知识 产权给予的豁免 (豁免是竞合的一种表现形式) 和发生冲突 时如何协调这两个问题 。
1. 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豁免 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 ,亦称除外制度 ,是指在某些特 定行业或领域中 ,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
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豁免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是知识产权 垄断性的自身豁免 。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 ,它赋予权利人 在行使知识产权时排他性地适用权利 。⑩其次是反垄断法在 一定程度上对知识产权的行使给市场竞争所带来的限制予 以豁免 。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 ,反垄断法对行使知识产权 行为的豁免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对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予 以一般的豁免 ,一是对于反垄断法所不予追究的因行使知识 产权而限制竞争的行为加以列举 。λϖ
一 、法律属性 :专有权与垄断的界限 反垄断法上所禁止的“垄断”与日常生活语境中的“垄 断”是不一样的 ,前者专指法律所禁止的垄断行为 ,后者则指 一种独占的格局或状态 ,与反垄断法并无直接联系 。知识产 权实际上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或者商业标记使用者对成果 或标记拥有排他性权利或专有权 ,而这种专有权和其他的财 产权 (譬如所有权) 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如果一定要将知识 产权称为“垄断权”, ①那么所有权人对特定的所有物具有排 他使用的权利也同样可以称为“垄断权”。②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国家间的竞争主要集中在 所谓“知识经济”领域的竞争 ,而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的竞争 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已经从传统意义上的个人权 利 ,逐渐成为企业乃至国家争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业已 成为企业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 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 ,是私权 ,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 权人以垄断权 ,是法律综合各种利弊关系后所作的一种行为 选择 ,其目的在于刺激智力创造者的创造积极性 ,促进科技 成果的创新 ,从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 提高 。这一点与反垄断法所追求的目的相一致 。因此 ,一般
1. 促进竞争和优化资源配置 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则 ,也是整个市场运作的 原动力 。竞争的作用是实行优胜劣汰 ,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得 以优化配置 ,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 。知识产权法通过对知识 产权所有人可预期的合理的垄断利润的保护 ,使经营者能够 事先根据法律将赋予其的独占程度 ,比较确定地预期其技术 开发和创新投资的经济回报 ,从而鼓励其通过技术创新增强 市场竞争力 ,更好地释放其竞争潜能 ,从而推动科技进步 。 对反垄断法而言 ,维护平等竞争秩序是其存在的根源和内在 精神 ,促进有效竞争和经济发展是其目标和归宿 。反垄断法 通过禁止一切垄断行为和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 ,从而在尽 可能大的范围保证市场竞争状态 ,并期待通过市场竞争 ,尽 可能地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日本学者 在分析专利权和交易限制时也指出 ,与所有权制度提供竞争 经济的普遍基础一样 ,专利制度可以说创造了启动和维持研 究开发竞争的一个条件 ,即把创造出的成果作为私有权利的 这种愿望和启动竞争压力 ,由此维护着竞争的进行 。⑤可见 , 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所要达到的目的和实现的功能是 一致的 。“如果知识产权没有激励竞争的基本功能 ,保护知 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就没有任何积极的和现实的意义 。”⑥ 2. 保护消费者利益 知识产权法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促进科技进步 ,而 科技进步与技术革新的最大受益者则是消费者 ,因为由知识 产权转化而来的现实产品 ,总是为消费者提供更多 、更新的 选择 ,他们的生活水平也由此得以提高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 法通过对具体市场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止和制裁来使 消费者免遭交易中的损害 ,也可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而 反垄断法通过对市场壁垒 、市场份额及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 规制 ,体现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为消费者提供最大限度的 选择权的目的 。因此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都具有推动创 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的共同目的 。正如美国法官在 1990 年 一案的判决中指出的 “: 专利权和反托拉斯法的目标乍看起 来似乎是完全不同的 。然而 ,两者实际上是相互补充的 ,因 为两者的目标都在于鼓励创新 、勤勉和竞争 。”⑦尽管知识产 权法和反垄断法对竞争的关注与调整的角度和方式不同 ,但 是它们在促进消费者福祉方面殊途同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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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力的反托拉斯政策在促进创新的共同目的上是同一枚硬 币的两面”。④
在 ,也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联合行为 ,反垄 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 。⑧反垄断法的豁免是各国反 垄断法中共有的法律制度 ,在各国反垄断法中 ,豁免的对象 主要是那些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 或领域 ,以及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 ,但对整体利益 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是世界各国普遍给予反垄 断豁免的一个领域 。
二 、目标与功用 :促进竞争与保护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致力于保护竞争 ,使之免于私力限制 ,但竞争 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 。竞争性市场有益于提高生产效率和 资源配置 ,因而可以使消费者最大限度地受益 。知识产权则 具有促进创新进而推动竞争的作用 ,并且最终和反垄断法统 一于对消费者的福利上 。知识产权法企图促进的创新与创 造力只不过是进行永无休止的竞争的特定手段 ,而保护竞争 正是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 。诚如斯言 “, 强大的知识产权与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 ,与一般的财产权相一致 ,虽然具 有独占和排他的性质 ,但其权利本身并不产生反垄断法上的 问题 。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取决于知识产权所有人市场行为 的合法性问题 ,而非知识产权本身的功能所致 。相反 ,知识 产权的这种独占还会激励人们在经济领域展开竞争 ,而反垄 断法则通过禁止那些损害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的行为 ,保护 和推动竞争 。二者应该是一种互补的关系 ,共同作用于推动 技术革新和促进竞争并进而增进消费者福祉之上 。因此 ,它 们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 、内在的冲突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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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并不存在“知识产权滥用”。那许多所 谓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与普通的商业竞争行为没有根本上 的区别 ,不能仅仅因为该行为所涉及的产品拥有知识产权 , 就将其定义为知识产权滥用 ;另外 ,许多情况下即使是合法 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也有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 ,因为 企业滥用的是市场支配地位 ,而非知识产权权利本身 。这时 我们不能将其称之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否则会混淆知识产 权正当行使与不正当行使之间的边界 ,不利于知识产权自身 权利的保护 ,并且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增加一种不必 要的紧张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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