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金融体系的对比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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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金融体系的对比与启示
一、美国农村金融体系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国家之一,这与其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密不可分。经过多年发展,美国形成了政府主导型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以及农村商业性金融体系共同发展的局面。这些已为农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为基本原则的农村金融体系,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资金保障。(一)美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美国政府的农业政策性信贷机构包括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其主要目的是稳定国内商品流通领域的农产品价格,借以实现政府的农业政策目标,同时提高农民的收人,办理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农业项目的投资。比如投资于土壤改良、兴修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灾害补贴等。政策性金融所提供的贷款具有利率低,期限长的特点。他们利用政府提供的资本金、预算拨款、贷款周转资金和部分借款办理商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意提供的政策性贷款,如救济受灾农民、支持新创业的农民,支持农村社区发展的长期福利贷款以及对农产品提供价格支持的抵押贷款等,以弥补农业资金渠道的不足。(二)美国农村合作性金融体系美国政府的农村合作性金融体系包括联邦中间信贷银行、联邦土地银行系统以及合作银行系统。其中,联邦中间信贷银行是美国最重要的农业信用合作系统,成立于1923年,主要解决农民中短期贷款难的问题。在美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最初阶段,农业信贷资金几乎都是由私营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这样的信贷资金数量有限,而且期限非常短,不能满足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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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需求。因此,美国开始探索构建完善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美国政府于1916年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农贷立法,由美国政府主导设立农贷专业银行及其基层机构从而组成信贷系统。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农业相关组织、农业发展项目放贷,扩大农业可用资金的来源,改善农民工作条件和福利,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发展。最初的农村金融合作组织都是由政府领导并出资支持建立起来的,随着国家资金的逐步推出,现在的农村合作金融已成为由农场主所拥有的合作金融机构。
(三)美国农村的私营金融机构美国的私营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人寿保险公司和其他私人信贷机构。这些商业信贷方式主要有不动产贷款和生产性短期贷款。在美国,大多数商业银行都普遍办理农贷业务。主要发放中短期农贷,遵循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对农民的贷款需求,通常提供小额度,期限短的贷款;对具有充分偿还能力的,提供信用贷款。且长期贷款都要以不动产为抵押,中短期贷款一般以作物、家畜、机械和产品作抵押,有的还要由第三者在借款合同上联署作保。(四)美国的农业保险体系美国农业保险最初是由私营保险公司提供的,但由于农业保险的风险巨大,其经营的农作物保险均以失败而告终。为了帮助农民规避农业生产风险,1938年美国政府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积极参与农作物保险计划。经过7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农作物保险业务,包括风险管理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全国农作物保险的经营和管理;私营保险公司,受到政府在保费补贴、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和税赋上的支持,实际上是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经营活动,具体实施政府的农作物保险计划。其主
---------------------------------------------------------------范文最新推荐------------------------------------------------------ 要险种包括多种农作物保险、团体风险保险以及收入保险;农作物保险的代理人和查勘核损人。这些措施使保障水平和农民参与率不断提高,对于稳定农业生产、提高国民福利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2004年,美国农业保险企业保费收入达到41.9亿美元,承保面积2.21亿英亩,赔偿责任金额446.2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达到24.8亿美元,占美国农业增加值的1%以上。事实上,美国农业保险体系已成为政府补贴农业的一个重要渠道。这样既规避了WTO的相关规则,又实现了对农业、农民的有效补贴,可谓一举两得。二、法国农村金融生态系统法国是欧盟最大的农业生产国和世界主要农副产品出口国,是世界农业大国之一。法国政府重视农业发展,采取大量补贴政策,设置了一些专门机构服务于农业发展。(一)以合作金融为主法国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目前,法国开展农村金融业务的银行主要有4家,即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它们都是政府所有或受政府控制的,在法国银行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是典型的合作金融型制度,核心机构是农业信贷银行。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在四家农村信贷银行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全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最高管理机关,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在农村由分支机构网络吸收的存款和发行债券;还有一部分来自于政府借款以及其它方式募集的资金。在法国的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历程中政府始终没有完全退出。(二)法国的农业保险体系法国是农业保险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的国家之一。1900年7月,法国政府颁布农业互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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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法,明确了农业互助保险社的法律地位、权利和风险范围。法国农业互助保险机构由三个层面构成,一是中央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制定经营方针,对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二是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主要针对对基层的农业保险社提供再保险;三是农业互助保险社。是法国农业保险最基层的经营单位,直接面向农民提供各类保险服务。在法国,农业保险是受到立法保护的。政府为减轻农民的保费负担还向农民提供很大比例(50%-80%)的保费补贴、向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与税收优惠政策等等。此外,法国还建立了政府与社会共同联办的国家保险公司独立经营广义农业保险。到目前为止,法国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公司净资产已达45亿欧元,保费收入120多亿欧元。[1]法国的农业保险体系为农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和保证。三、日本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日本经济虽很发达,但其国土面积较狭小,资源匮乏。日本的农业并不发达,为了保持本国农业的独立性和城乡协调发展,日本政府借助其强大的财政能力,建立了完善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日本的农村金融由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组成。为日本农业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一)日本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政策金融主要是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它负责提供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意或不能提供的信贷,并成为日本农业金融中的“最后贷款人”。1953设立的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作为主导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手段和政策性金融的重要体现,实行较之其他金融机构更为优惠的资金运用政策。贷款的基本特征是长期、低息。贷款平均期限为19年,最长的强化林业经济基础贷款期限达55年。公库平均贷款利率为3.89%,有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