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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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后,将给承包户颁发新证。新证上需登记经营权共有人以及有关情况,如,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与户主关系等。那么,哪些家庭成员属于共有人,需要登记在证书上呢?

出嫁女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或出嫁女在娘家和婆家均未取得土地承包权,那么,出嫁女应登记在娘家还是婆家的权属证书上呢?

就此问题,省农委农经总站副站长秦仲华给出答案: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

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

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娘家人全家人口均已死亡的,出嫁女可享受承包户权益,娘家的土地应登记在出嫁女名下。

新增人口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人口增加了,承包土地不能调整。但作为家庭成员的新出生人员,是否也应登记在这次确权登记的新权属证书上呢?

对此,我省有关文件规定,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

全家迁出承包期内,承包户全家户口迁入城镇,且户口转为非农业,但目前他们仍有承包地,此次是否要给这部分人群确权登记且颁发证书呢?

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进城工作子女农村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留在城市,且个人户口迁入城市,他们中有的在小企业打工,有的进入了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但他们在老家仍有承包地,他们应不应该登记在新的权属证书上呢?

对此,秦仲华告诉记者,农民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后,考取了国家机关、事业、国企等单位,他们已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再作为共有人登记。如果毕业后在小企业打工或自谋职业,工作收入不稳定,为体现承包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可作为共有人确权登记。

离婚夫妻双方离婚后,双方达成了承包地分割协议,两人都分到了承包地。之后女方再婚嫁到外地。这种情况,该如何确权登记呢?

秦仲华说,双方离婚后,女方再婚,不论嫁到哪里,只要当初田地分割清楚无争议的,就应按家庭分割后土地协议登记确权,如果双方有争议的,等调处好后再确权登记。

大中专学生承包户家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且户口转到学校,在校期间一般以集体户性质管理,他们是否也应登记在权属证书上?

有关法规规定,大中专学生仍然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为其基本保障,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有家庭成员资格,应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现役军人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回农村,地方政府不负责安置,仍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五保户五保户死亡后无继承人,其生前出于赡养、医疗等原因,其承包地由亲属或他人种植的,可维持原种植现状,但不予代种人确权登记。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冀农管发[2014]35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

一、对“村改居”和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是否开展登记?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鉴于上述规定对“村改居”的土地所有权不予确权,对该地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予登记。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者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鉴于承包方承包的土地不再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的农村土地,不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二、什么情况下实行确权确地,什么情况下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

根据国务院领导讲话精神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4〕37号),凡土地已经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的,原则上都要确地到户,个别情况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即只登记农户承包地面积不确定地块位置,农户凭借确权到户的土地承包面积(股份)分享土地收益:一是村组仍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或实行临时承包的耕地;二是人均耕地少、已列入城镇建设规划范围、不适宜确权确地的城中村、城郊村;三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给新增人口补地人均土地面积较小、不适宜分户耕作;四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到期或者未发包的荒山、荒沟、荒滩、荒丘。此外,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已成方连片流转、地界不清,经流出承包地的农户同意,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三、如何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采用什么手段测量?

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规定:地块界址测量方法分为实测法、航测法、图解法、组合法。为减少确权登记颁证费用,对于承包方之间没有地界纠纷且界址明确、承包方在土地面积问题上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国土资源部门“三权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采用图解法确定承包方的土地面积和空间位置。对于已开展规模经营、承包方之间无地界标志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底账和承包合同为依据,逐户确定四至,在此基础上采取实测法或图解法等方法明确各承包方的地块空间位置。

四、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对实测承包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出入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延包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关于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何填写问题,农业部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式作修改,各地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开展相关工作,但暂不印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验收合格后,再按照农业部相关要求印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在登记时承包方代表已死亡,如何登记承包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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