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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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其功能

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以证明或设定权力为目的而制定的各种书面凭据,如股票、债券、发票、提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各种有价证券。由于其性质、特征、效用很不相同,需由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如股票、债券由证券法调整;汇票、本票、支票受票据法调整;发票、提单则由其他法律调整。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种类,即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或金融机构向受款人或持票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既然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与股票、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相比,有共性,但更有其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本文将对票据的法律特征和功能做简要论述。

一、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就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的关系不同,证券可以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两种。证权证券上的权利在证券做成之前已经存在了,做成证券就证明了这种权利的存在;当证券灭失、毁损而无法提示时,只要通

过其他途径证明这种权利的存在,则该权利仍可行使,如股票、债券、提单等。设权证券上的权利在证券做成之前并不存在,做成证券就创设了证券权利;当证券灭失或毁损无法提示时,该证券权利也随之无法行使。票据就属于典型的设权证券。

2、票据是债权证券

就证券上的权利所表示的法律性质不同,证券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三种。物权证券是用以证明财产权的,如提单、仓单等;社员权证券是用以证明社员权利的,如公司的股东权即为社员权,股票就属这类证券。票据上所示之权利,是一种以一定的金额为请求权的债权。票据权利人(即受款人或持票人)对票据义务人(即付款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或被追索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

债权证券,就其表彰的权利的经济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请求支付金钱为内容的金钱证券;另一种是以请求支付物品为内容的物品证券。票据是以一定的金钱为支付标的的,支付“票据金额”是发行票据的唯一目的,因此票据是金钱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是一种债权证券,就应该具有流通性。因此,各国票据法都强调票据的流通证券属性,即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而不像一般的债权的转让需要民法规定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有的国家规定票据有绝对的流通性,如在美国,票据被称为流通证券,其票据法称为流通证券法。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设立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但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根据为前提。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各自独立。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只要要式具备,即可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也就是说持票人不必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就有权请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付款人也不必过问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要式具备,背书连续即须无条件付款。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权利的行使也不发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是其流通性的保障。我国现行《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规定票据为有因证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实际上修正了法律规定,将票据规定为无因证券。

6、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影响。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均应依签名时的票据文义对票据负责,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来变更或补充其文义。因此,票据的文义性维护了善意持票人的正当权益,以达到保护交易安全之目的。

7、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根据法定形式制作才有效。各种票据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外,还必须标明其票据种类,严格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记载应载明的事项,如出票人姓名、票据金额,付款人和受款人姓名、日期、地点、签名等。票据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则该票据无效。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依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才有效。据此,票据的要式性使其有别于一般债权凭证的任意记载性,即不要式证券。

8、票据是占有证券

票据权利人形式票据权利,必须实际占有票据。如果票据失窃、毁损、灭失或出质,则无法向付款人主张权利。因此,票据权利主张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

9、票据是提示证券

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义务人经审查票据是否真实及是否具备要式之后,才可按票据文义履行付款义务。可见,票据是提示证券。

10、票据是返还证券

票据的占有性和提示性特征决定了票据必须是返还证券,即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实现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因此,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的占有是不可分离的,持票人须交出票据,才能取得票面上所载的金额。付款人是主债务人时,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付款人是次债务人时,付款后持该票据向其前手追索。

上诉票据的特征虽有十个之多,但它们并不是简单、杂乱的排列,而是有着内在的有机联系。设权、债权、金钱特征表彰着票据所创设的是一种以金钱为标的的债权凭证。这种债权凭证又有极强的流通性,票据的无因性、要式性和文义性,有充分保障了流通的顺畅。占有、提示和返还特征则表彰着票据同时也是一种完全证券,即证券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提示和返还为条件。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不占有、提示票据则不能主张权利,也就是权利证券化了。这就与提单、仓单、记名股票和债券等不完全证券相区别。基于此,有学者把

票据的特征概括为8个,即占有、提示和返还特征合一为完全证券之特征,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二、票据的功能

票据是金融工具的一种,它是商业信用的载体。票据具有多种功能,一般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汇兑功能

汇兑功能指票据是代替异地输送现金的良好的汇兑工具。特别是汇票出现后,更体现了票据的汇兑功能。用汇票汇款,通常是汇款人将款项交付银行,由银行作为出票人将签发的汇票寄往或交汇款人寄往异地,持票人在异地银行凭票据兑取现金或办理转账。这比现金汇兑既方便、安全,又节约费用。

2、支付功能

汇票、本票作为汇兑工具的功能形成后,在交易中票据又形成了支付功能而代替现金使用。以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可以节省通货,减少国家的货币发行量,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携带和点检现金的麻烦,达到资金运转安全、迅速、准确的目的,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结算功能

在经济交往中,当双方当事人护卫债权人和债务人时,可运用票据票据进行债务抵消,更显得手续简便、迅速和安全。

4、流通功能

流通功能是指票据得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而只要票据符合要式就可以交付或以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背书转让时,背书人对票据的付款负有连带保证责任,背书次数越多,则保证人越多,因而票据的可靠性越强。因此,票据作为流通证券,其流通性几乎与货币不相上下。

5、信用功能

这是票据作为商业信用工具的体现。现代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的周期性和季节性,决定了商业信用产生的必然性。信用交易中,接受信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体现出来。这是票据产生的缘由。更由于票据法规定了对票据债务人抗辩的种种限制和票据债权人的严密保护,使票据成为一种可靠的信用工具。特别是远期票据,还可以使付款人凭信用调剂资金的暂时短缺,使经营活动不

受时间障碍而得以及时顺利进行;对收款人来说,一则在规定时间内可凭票据兑取现金或转账,使其债权有了保障;二则如票据没有到付款期,而需要履行债务,同样可以将票据背书转让他人。因此,双方的当事人都可以利用票据的信用功能来满足各自的需要。此外,对于以往信用欠佳的人来说,也可利用信用较好的人所签发、承兑或保证的票据用此支付,从而使经济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6、融资功能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指票据未到期时,权利人可向银行办理贴现而融得资金。贴现还有转贴现和再贴现。

不同种类的票据,其功能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汇票的主要功能是汇兑、其支付、信用、流通的功能也很大;本票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信用工具,也常被当作汇兑、支付和流通的工具;支票的只用功能是用作支付手段,也可用于异地汇兑或充当流通工具,支票的信用功能也正在逐渐被人们所利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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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的种类及特点

公司债券的种类及特点 一、公司债券主要有以下几类: 1、按是否记名可分为: ①记名公司债券,即在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发行公司登记的公司债券。 ②不记名公司债券,即券面上不需载明持有人姓名,还本付息及流通转让仅以债券为凭,不需登记。 2、按持有人是否参加公司利润分配可分为: ①参加公司债券,指除了可按预先约定获得利息收入外,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参加公司利润分配的公司债券。 ②非参加公司债券,指持有人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利率获得利息的公司债券。 3、按是否可提前赎回分为: ①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即发行者司在债券到期前购回其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债券。 ②不可提前赎问公司债券,即只能一次到期还本忖息的公司债券。 4、按发行债券的目的可分为: ①普通公司债券,即以固定利率、固定期限为特征的公司债券。这是公司债券的主要形式,目的在于为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提供资金米源。 ②改组公司债券、是为清理公司债务而发行的债券,也称为以新换旧债券。 ③利息公司债券,也称为调整公司债券,是指面临债务信用危机的公司经债权人同意而发行的较低利率的新债券,用以换回原来发行的较高利率债券。 ④延期公司债券,指公司在已发行债券到期元力支付,又不能发新债还旧债的情况下,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延长偿还期限的公司债券。 5、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持有人选择权分为: ①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指在一些公司债券的发行中,发行入给予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选择权)、有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和可退还公司债券(附有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前可将其回售给发行人的选择权)。 ②未附选择权的公司债券。即债券发行人未给予持有人上述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二、与其他债券相比,公司债券的主要特点包括: (1) 风险性较大,公司债券的还款来源是公司的经营利润,但是任何一家公司的未来经营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债券持有入承担着损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风险。 (2)收益率较高。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要求较高风险的公司债券需提供给债券持有人较高的投资收益。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6?1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答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

公司债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2015/5/30

目 录
证监会【第 113 号令】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交易配套规则基本齐备 .................................. 3 关于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自律规则的通知 ................... 4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 5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 ............................ 8 关于进一步明确债券评级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 ......................... 10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2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 》的通知 .... 24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 ........ 38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通知 ...... 43
版本更新日期:2015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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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交易配套规则基本齐备 作者:倪铭娅 周松林 张莉来源:中证网 2015-05-30 08:57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 29 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1 月 15 日,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确保《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经证监会 批准,近期,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制定发布了一系 列配套规则。其中,中国证券业协会于 4 月 23 日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将于近期发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 5 月 29 日发布《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至此,《管理办 法》相关配套规则基本齐备。b5E2RGbCAP 上交所准备工作就绪 上海证券交易所 29 日发布《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三个配套规则。上交所于 20 日发布《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自此,上交所公司债券预审、上市相关规则已陆续 发布,上交所发行、上市、交易公司债券所有准备工作已全面就绪。p1EanqFDPw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交所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 的交易机制,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上交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交所相关规则,对 债券发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 任。DXDiTa9E3d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在上交所现有私募债券品种相关规则的基础 上制定的, 以全面规范非公开发行债券挂牌转让行为。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简化挂牌转让流程; 二是体现私募债特点,完善监管制度;三是体现特殊品种的差异化性,促进私募债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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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取消专业投资者标准,实行合格投资者标准;明确了 投资者可投资的债券范围;完善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名单报备途径。5PCzVD7HxA 关于存量公司债券相关制度衔接的问题,上交所明确:存量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受托管 理人等专业机构,应按照新规则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再实施债券风险警示制度,已实施风险警 示的债券, 按照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管理; 不再对原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进行发行前备案;对于原允许普通投资者买入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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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陈方杰 2007-06-05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利得偿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及)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该利益的权利。[1] 票据权利返还请求权作为票据权利丧失的救济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多有规定。 票据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性质上是一种债权,并且是一种短期债权。票据法基于加强票据的流通功能和保障票据安全性的要求,规定了票据债权的短期债权性和形式债权性,即规定了票据权利的短期消灭时效和权利行使的严格形式要件。持票人稍有疏忽,不遵守这些规定,就有丧失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可能。这些性质与特点体现了票据制度本身的需要,但在涉及票据制度和普通民事制度的关系上,却导致了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容易丧失,而部分债务人单方面获得了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对价却不必支付票面金额。这对于票据的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票据法为谋求相互间利益的均衡,补救当事人的损失,遂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2] 因此从形式上看,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出于制度配置的需要。我国既然选择了短期时效和严格的追索权手续,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就是必然。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为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此条即是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那么,上述规定的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仍享有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民事权利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厘清,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要件、时效、利息计算、担保权的继承等诸多内容的适用都有不无裨益。 有关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学界认识不一,归纳起来有五种不同观点。损害赔偿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相同。[3] 票据上的权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所以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4] 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票据上残存下来的一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与票据权利有着割舍不断的联系,相当于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此为德国通说。日本学者进一步推演,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虽不是票据权利,从实质上考虑它应是票据上的残存物或票据权利的变形物。[5] 特定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既非票据权利,也非民事权利,而是基于衡乎的理念,为缓和票据的严格性而由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或特定请求权。[6] 不当得利请求权说则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民法上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权利。[7] 笔者赞同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不当得利之债而产生的,其性质就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而其它几种学说都有不当之处。票据上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是由于票据权利人怠于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所致,即由于请求权本身的过失和不作为造成,而并非由于票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有何侵权行为所生,所以不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损害赔偿请求权说显然对性质判断有误。同样,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由票据行为所产生,而且其法律关系也非票据关系,产生的时间也是在票据权利消失之后,将利益返还请求权视为票据上的权利难以自圆其说。利益返还请求权以票据权利的消灭为前提,即它是票据权利消灭后独立发生的权利,并非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或变形物,二者之间的联系只是时间顺序的衔接,但条件与价值等方面并没有什么实质的联系。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理论解释上牵强之处甚多。特定请求权说更是勉强且流于表面,并未能给利益返还请求权真正定性。

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

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本文关键词:票据,法律问题,完善,面对,措施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本文简介: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文章从电子票据概念入手,剖析电子票据的特性,分析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的差异,阐述电子票据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借鉴国外电子票据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建议。关键词:电子票据;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建议;随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本文内容: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文章从电子票据概念入手,剖析电子票据的特性,分析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的差异,阐述电子票据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借鉴国外电子票据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票据;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建议;

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纸质票据向电子票据过渡发展的势头不可阻挡,近年我国电子票据业务发展迅猛,越来越成为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xx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票230.47 万笔、金额8.34万亿元,同比增长71.89%、48.96%;贴现83.77万笔、金额5.77万亿元,同比增长69.09%、54.54%.然而我国现行规范票据权利义务的法律是票据法,其制定距今有20多年,相关内 容与电子票据存在诸多矛盾,如何修订适应电子票据发展需要的法 律制度成为当前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电子票据概述 (一)电子票据概念 电子票据概念可以分为广义的电子票据和狭义的电子票据两类。其中广义的电子票据包含信息和货币两个层面:一是纸质票据的电子化,即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将传统纸质票据的各种要素信息转化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主要表现是:①调整对象的国家协调性②经济法结构体系的综合性③经济型④调整方法多样性⑤经济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③市场管理关系④社会市场保障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经济法的地位:①从经济法产生来看,可以说是经济法师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②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③从经济法和相邻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看,经济法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有区别于相邻法律部门的界限。二,经济法的作用:①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②巩固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促进科技进步③巩固和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协作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④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对外开放。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①资源优化配置原则②国家干预原则 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一直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广泛性和隶属性③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它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他们分别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奖惩制度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7.什么是法人?其有哪些特点?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按法律程序组成的,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能力,那么它就可以以自身独立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拥有人身权。 8.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力保障实现的经济权责关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颁布、施行相应的经济法规。二是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事实。 9.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答: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企业性、法人性、法定性三方面。公司的种类: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剖析

案例分析 41.案例:甲公司为向乙支付货款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此前甲之股东A曾在甲请求代为付款的报告上签字同意,故甲将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A。票据到期前,乙向A提示承兑,A拒绝承兑。乙以甲、A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诉讼,请求判令甲和A对支付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问:(1)A是否是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当事人? (2)A拒绝承兑是否合法? (3)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1)不是。理由:在我国一般要求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者,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不合法。理由:汇票上的付款人为A,故A就成为了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一,其拒绝承兑的行为就不合法。 (3)不应当支持。理由:乙无权请求甲承担责任。 42.案例:甲在出票人栏中加盖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代其出票。”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以“从未委托甲出票”为由拒绝。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 问:(1)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1)票据代理。票据债务人是乙。 (2)票据表见代理。票据债务人是甲和乙 (3)有,持票人现在为善意持票人,其合法权益优先受到保护。 43.案例:A公司为还债向B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由C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D银行承兑的汇票。B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E银行作为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后B公司未还款,E银行向D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E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C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 问:(1)D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在D银行拒绝付款后,E银行可怎样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利益? (1)不成立。根据票据的无因性,D银行在见票时即应付款,不得提出抗辩事由。 (2)E银行可以向B或者C行使追索权,维护自己的利益。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练习题库:票据业务基础知识随机显示题型:判断单选多选打印 第1部分判断题 题号:Qhx014634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1. 签发支票可以使用黑色或蓝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但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JH-n ??丁????I*?? W???SI:???ail???WHTU????TH??ITT? 解析: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也就是讲必须是黑色的钢笔或水笔填写。 题号:Qhx014635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2. 票据小额金额Y,大写金额应写为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肆分。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票据小额金额Y,大写金额应写为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零肆分 题号:Qhx014628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3. 填明“现金”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七条,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题号:Qhx014633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4. 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为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题号:Qhx014630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5.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未支付对价而取得的票据不能享受票据权利

B 、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题号:Qhx014623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6. 我国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本票和支票 A 、 对 B 、 错 ?wr 正确答案:B 解析:我国未允许签发商业本票 题号:Qhx014627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7.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被背书 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A 、 对 B 、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应于“背书人”栏记载有关事项 题号:Qhx014626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8. 银行、单位和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印章(万次印章)作为预留银行签章。 A 、 对 B 、 错 nw■ VS W ■ ■■■ ■ ■ vr■ ■■■ ■ wr■ ■■■ ■ 9"r ?■ ■ TB ■ ■■ S3 I .■ ■ ■ ■ w■ ■■ ?■?」■ ■ ■ ■■ BW ?■ ■ ■ 正确答案:A 解析:为了保证印章不变形,人民银行于1997年发文要求不得使用原子印章作 为银行预留印鉴。 题号:Qhx014629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9.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两种。 A 、 对 B 、 错 nn■ ■?H ■ ■■■ ■ ■ tn:■ ■■■ ■ n■ ■■■ ■ m■ ■■ ■ 正确答案:B 解析:支票应当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题号: Qhx014625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10. 票据出票日期不可以使用小写填写的,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A 、 对 B 、 错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票据出票日期必须使用 大 写。 题号:Qhx014632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11. 银行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联,缺少任 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不能使用原子 ~"1

《经济法概论》作业

经济法概论》课程作业作业题目: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1、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简述法律事实的概念。 3、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第二章企业法 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特别是出资人的资格) 2、简述合伙企业的种类、法律特征。 3、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情形。第三章公司法 1、简述一人的特征。 2、简述股份设立条件。 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4、简述公司合并和分立的形式及原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 5、简述公司股票与公司债券的区别。第四章合同法 1、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简述要约的成立要件。 3、简述合同的主要条款。 4、简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5、简述不安履行抗辩权的实施条件。 6、简述代位权的含义和构成条件、实施方式与后果。第五章工业产权法 1、简述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区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注意不授权的情形)。 2、简述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第六章市场管理法 1、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2、简述《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3、简述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七章税法 1、简述税收的特征。 2、简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 第八章金融法 1、简述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 2、简述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第九章经济纠纷的解决 1、简述仲裁协议的容,仲裁协议有效条件。 2、简述民事诉讼的普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一般规定。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1、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容 2、简述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客观发生的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情况? 3、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 ⑴ 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企业法 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特别是出资人的资格) 1.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考题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考题 1.我国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本票和支票。(错) 2.银行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联,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对) 3.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两种。(错) 4.票据出票日期不可以使用小写填写的,否则银行不予受理。(对) 5.银行汇票因为其提示付款期限为1个月,故其为远期票据。(错) 6.银行、单位和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使用红色印泥。不能使用原子印章(万次印章)作为预留银行签章。(对) 7.单位出票人于支票上的签章,可以是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支票专用章。(错) 8.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错) 9.背书的背书日期必须记载,未记载背书日期的票据不得流通转让。(错) 10.票据小额金额¥,大写金额应写为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肆分。(错) 11.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被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错) 12.签发支票可以使用黑色或蓝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但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错) 13.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B )。 A、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 B、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C、付款人 D、收款人 14.我国的票据管理部门是(A )。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人民银行及各银行类金融机构 C、各商业银行 D、所有金融机构 15.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是(B)。 A、业务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B、单位财务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C、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D、单位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16.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不低于(C)元的罚款。 17.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防伪特征包括(C )项。 A、5 B、6 C、7 D、8 18.以下不能于票据大写金额栏书写的中文数字为(A )。 A、弍 B、陆 C、万 D、圆 19.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C )个月。 A、1 B、2 C、6 D、12 20.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入谁的账,(C )不垫款。 21.银行汇票的()不得更改,更改(B )的银行汇票无效。 A、多余金额 B、实际结算金额 C、汇票申请人 D、背书人 22.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其金额(B )。 A、可以部分转让 B、必须全额转让 C、可以超过面额转让

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一、一、考试依据 1、1、教材:《公司法学》,徐晓松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6年10 月第1版。 2、2、教学大纲,开学初已在浙江电大网上发布。 3、3、本复习重点。 二、二、考试题型 1、1、选择题(14分) 2、2、填空题(15分) 3、3、名词解释(16分) 4、4、简答题(25分) 5、5、论述题(30分) 三、三、各章重点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1、1、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2、2、公司的种类 3、3、公司法的概念 第二章中国公司制度概述 1、1、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的制定和诞生 2、2、公司设立的一般原则,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采用的原则 3、3、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住所的规定,确定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4、4、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5、5、公司的行为能力 6、6、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授权资本制 7、7、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 1、1、有限责任公司概念、特征 2、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3、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4、4、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证明书的概念 5、5、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规定 6、6、担任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禁止条件 7、7、有限责任公司的的组织机构 8、8、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1、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3、3、股份的认缴和募集 4、4、股份的概念、特征 5、5、股票的概念、特征 6、6、股份转让 7、7、上市公司的概念及特征,上市条件 8、8、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9、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的职权 第五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般了解 第六章公司债

案例分析(票据法)

【案例】 原告:A小学 被告:B公司 1998年3月6日,被告B公司和C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C公司向B公司提供专利号为xx45xx的专利技术,而被告则支付给C公司10万元的专利技术转让费。同年3月9日,被告开出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予C公司。汇票上载明:出票人被告,收款人C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Y支行,票据金额10万元,到期日为同年6月9日。在签发汇票的同时,工商银行Y支行对此汇票已经作了承兑,并有工商银行Y支行与被告签署的汇票承兑协议一份。 C公司收到汇票后,即到其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W支行申请贴现,并提供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同年3月12日,建行W支行电传工商银行Y支行,查询该承兑汇票的真伪。同日,工商银行Y支行复电: “该承兑汇票属实。”同年3月13日,建设银行W支行将按规定贴现率扣除未到期部分利息后,将票据金额划入C公司账户。1998年3月20日,建设银行W支行将该汇票赠与原告A小学。 同年3月23日,原告要求工商银行Y 支行承兑票据责任。工商银行Y支行回称,B公司(被告)至今没有收到C公司的xx45xx号专利技术,不能划款。原告在向出票人B公司、其再前手C公司追偿未果的情况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称:C公司没有转让其专利技术,没有支付对价,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而建设银行W支行取得票据权利时,虽支付了对价,但它对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票据予以贴现,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责任自负;原告通过赠与取得票据,没有支付对价,不享有票据权利,并要求原告退还票据。 问: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能否取得票据权利?原因是什么?

《经济法概论》作业

《经济法概论》课程作业 作业题目: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1、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简述法律事实的概念。 3、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 第二章企业法 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特别是出资人的资格) 2、简述合伙企业的种类、法律特征。 3、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情形。 第三章公司法 1、简述一人的特征。 2、简述股份设立条件。 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4、简述公司合并和分立的形式及原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 5、简述公司股票与公司债券的区别。 第四章合同法 1、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简述要约的成立要件。 3、简述合同的主要条款。 4、简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5、简述不安履行抗辩权的实施条件。 6、简述代位权的含义和构成条件、实施方式与后果。 第五章工业产权法 1、简述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区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注意不授权的情形)。 2、简述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 第六章市场管理法 1、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2、简述《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3、简述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七章税法 1、简述税收的特征。 2、简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 第八章金融法 1、简述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 2、简述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 第九章经济纠纷的解决 1、简述仲裁协议的容,仲裁协议有效条件。 2、简述民事诉讼的普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一般规定。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1、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和容 2、简述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客观发生的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情况. 3、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企业法 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特别是出资人的资格) 1.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2.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5.个人独资企业须在中国境设立。 6.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简述合伙企业的种类、法律特征。 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大类: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1、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流通性 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流通主要通过票据转让来实现的,不附加任何限制条件的自由转让是票据实现各项功能的客观要求;但是,基于票据权利的私权利性质,以及维护票据信用和票据安全的需要,法律在保障票据流通性的同时,又规定了对票据流通的某些限制。因此,票据流通性实质上是流通与流通限制的有机统一。 流通转让(Negotiation) 是票据的基本特性。 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上的权利优于其前手,即: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 票据转让有以下优点: (1)受让人能行使的权利确定,行使权利的证明简易; (2)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简便;

(3)受让人免受基础交易的抗辩; (4)票据转让的次数越多,受让人的权利就越有保障等。 正是由于票据转让有此等优越性,票据才更具流通性。 票据流通性的确立与发展 一般认为,票据起源于欧洲十二三世纪的“商人法”,[1]其最初的形式是汇票,是适应商业需要而产生的。它的产生解决了三个问题:金属货币不足,运输金属货币不便和异种货币之间兑换困难。最初的汇票仅限于一次付款,不可流通。只有同时具备了两个条件时,汇票才得流通:“一是销售货物的商人愿意接受汇票作为金钱的替代支付;二是签发汇票的货币兑换商或者其指示付款的货币兑换商同意。”[2]为表明持票人取得汇票是正当的或者是便于找到汇票的让与人,以防虚假票据的目的,商人在接受另一商人的汇票时,往往要求后者在汇票上签章。至16世纪末,汇票背书流通制度便逐渐形成,无论汇票凭证文件上记载的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它都可以背书转让给第三人。但18世纪中叶以前,汇票流通受许多限制和受让人须承担诸多风险,如支付对价的限制,抗辩权风险等。后来,曼斯费尔德重新界定了流通性原理,创设了抗辩切断制度,修改了对价原则。这样,进一步增强了票据的信用,节约了票据流通的费用,实现了票据的融资功能。英美法系现代意义上的本票起源于英国内战时金匠签发的便条,但普通法院当时拒绝承认其流通性。至1704年,英格兰的“票

有限责任公司定义及法律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定义及法律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除此之外对公司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所称之“有限责任”是对公司的股东而言,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股东也没有以自己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为公司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公司对于其债务则不是承担有限责任,而是要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出资并不以股份为单位计算,而直接以出资额计算。股东权利义务的范围也不以股份数额来计算,公司章程甚至可以规定一种其他的表决权行使方式。我国《公司法》第43条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此项特征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内全体股东认缴,而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公司发给股东的书面出资证明被称为“出资证明书”,亦称股东。股单只是一种权利证书,人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同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向社会募集股份,其会计账簿亦无须公开。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封闭性特点,还表现为对股东出资转让的限制。依我同《公司法》第72条、第74条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我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的目的,一方面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决定的,因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人合的特点,股东相互间需有信任关系,这就决定了股东人数不可能太多;另一方面是为了

票据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票据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又是票据法中的要式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外,又须具备票据法特别规定的要件。票据理论中通常将票据行为构成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是指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实质要求。票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注:鉴于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与本文所涉及案例分析无直接关联,故略。)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是指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形式要求。票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外观,是他人识别和判断票据行为人的意思和票据权利的依据,因此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除具备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具备形式要件。票据行为形式要件主要包括记载事项、记载格式(注:关于记载格式在前文票据要式性中已论及,此处不再赘述。)、票据签章和票据交付。 票据记载事项,是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之一,表现为票据记载的具体内容。依据票据法规定,票据记载事项有不同的效力。按照记载效力的不同,票据理论中一般将票据记载事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无益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应该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一般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必须依法进行相应记载的事项。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导致相应的票据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的文字、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七项之一者汇票无效。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但亦有学者认为,背书行为中不存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则,不禁止空白背书。在承兑和保证行为中,由于各国票据法规定不尽相同,故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亦不同。《德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的单纯签名被视为承兑。”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汇票正面的单纯签名,只要不是付款人或出票人的签名,即视为担保声明。”《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亦有类似的规定。即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德国票据法》中均认可略式承兑和略式保证。但我国《票据法》则不认可略式承兑和略式保证。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六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否则不发生承兑和保证的效力。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若对其未予记载,则应适用法律推定之内容,而并不因此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必要记载。 任意记载事项,也称可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是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记载,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而一经记载即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无益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不应该进行记载或即使记载也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票据签章和票据记载一起构成票据上意思表示的内容。票据记载表明票据行为的内容,而票据签章表明票据行为的主体。因此,在票据上签章是所有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最基本的条件。各种票据行为的内容虽有不同,但行为人的签章则是各种票据行为共同要求。所以签章也就成为各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最重要的形式要件。票据签章具体是指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根据签章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然人签章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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