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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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其功能
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是指以证明或设定权力为目的而制定的各种书面凭据,如股票、债券、发票、提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各种有价证券。

由于其性质、特征、效用很不相同,需由不同的法律来调整。

如股票、债券由证券法调整;汇票、本票、支票受票据法调整;发票、提单则由其他法律调整。

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种类,即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或金融机构向受款人或持票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票据既然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与股票、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相比,有共性,但更有其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本文将对票据的法律特征和功能做简要论述。

一、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

证券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

就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的关系不同,证券可以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两种。

证权证券上的权利在证券做成之前已经存在了,做成证券就证明了这种权利的存在;当证券灭失、毁损而无法提示时,只要通
过其他途径证明这种权利的存在,则该权利仍可行使,如股票、债券、提单等。

设权证券上的权利在证券做成之前并不存在,做成证券就创设了证券权利;当证券灭失或毁损无法提示时,该证券权利也随之无法行使。

票据就属于典型的设权证券。

2、票据是债权证券
就证券上的权利所表示的法律性质不同,证券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三种。

物权证券是用以证明财产权的,如提单、仓单等;社员权证券是用以证明社员权利的,如公司的股东权即为社员权,股票就属这类证券。

票据上所示之权利,是一种以一定的金额为请求权的债权。

票据权利人(即受款人或持票人)对票据义务人(即付款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或被追索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
债权证券,就其表彰的权利的经济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请求支付金钱为内容的金钱证券;另一种是以请求支付物品为内容的物品证券。

票据是以一定的金钱为支付标的的,支付“票据金额”是发行票据的唯一目的,因此票据是金钱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是一种债权证券,就应该具有流通性。

因此,各国票据法都强调票据的流通证券属性,即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而不像一般的债权的转让需要民法规定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有的国家规定票据有绝对的流通性,如在美国,票据被称为流通证券,其票据法称为流通证券法。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设立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但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根据为前提。

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各自独立。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只要要式具备,即可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也就是说持票人不必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就有权请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付款人也不必过问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要式具备,背书连续即须无条件付款。

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权利的行使也不发生影响。

票据的无因性是其流通性的保障。

我国现行《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规定票据为有因证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实际上修正了法律规定,将票据规定为无因证券。

6、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影响。

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均应依签名时的票据文义对票据负责,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来变更或补充其文义。

因此,票据的文义性维护了善意持票人的正当权益,以达到保护交易安全之目的。

7、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根据法定形式制作才有效。

各种票据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外,还必须标明其票据种类,严格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记载应载明的事项,如出票人姓名、票据金额,付款人和受款人姓名、日期、地点、签名等。

票据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则该票据无效。

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依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才有效。

据此,票据的要式性使其有别于一般债权凭证的任意记载性,即不要式证券。

8、票据是占有证券
票据权利人形式票据权利,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如果票据失窃、毁损、灭失或出质,则无法向付款人主张权利。

因此,票据权利主张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

9、票据是提示证券
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义务人经审查票据是否真实及是否具备要式之后,才可按票据文义履行付款义务。

可见,票据是提示证券。

10、票据是返还证券
票据的占有性和提示性特征决定了票据必须是返还证券,即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实现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因此,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的占有是不可分离的,持票人须交出票据,才能取得票面上所载的金额。

付款人是主债务人时,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付款人是次债务人时,付款后持该票据向其前手追索。

上诉票据的特征虽有十个之多,但它们并不是简单、杂乱的排列,而是有着内在的有机联系。

设权、债权、金钱特征表彰着票据所创设的是一种以金钱为标的的债权凭证。

这种债权凭证又有极强的流通性,票据的无因性、要式性和文义性,有充分保障了流通的顺畅。

占有、提示和返还特征则表彰着票据同时也是一种完全证券,即证券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提示和返还为条件。

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不占有、提示票据则不能主张权利,也就是权利证券化了。

这就与提单、仓单、记名股票和债券等不完全证券相区别。

基于此,有学者把
票据的特征概括为8个,即占有、提示和返还特征合一为完全证券之特征,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二、票据的功能
票据是金融工具的一种,它是商业信用的载体。

票据具有多种功能,一般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汇兑功能
汇兑功能指票据是代替异地输送现金的良好的汇兑工具。

特别是汇票出现后,更体现了票据的汇兑功能。

用汇票汇款,通常是汇款人将款项交付银行,由银行作为出票人将签发的汇票寄往或交汇款人寄往异地,持票人在异地银行凭票据兑取现金或办理转账。

这比现金汇兑既方便、安全,又节约费用。

2、支付功能
汇票、本票作为汇兑工具的功能形成后,在交易中票据又形成了支付功能而代替现金使用。

以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可以节省通货,减少国家的货币发行量,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携带和点检现金的麻烦,达到资金运转安全、迅速、准确的目的,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结算功能
在经济交往中,当双方当事人护卫债权人和债务人时,可运用票据票据进行债务抵消,更显得手续简便、迅速和安全。

4、流通功能
流通功能是指票据得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而只要票据符合要式就可以交付或以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

背书转让时,背书人对票据的付款负有连带保证责任,背书次数越多,则保证人越多,因而票据的可靠性越强。

因此,票据作为流通证券,其流通性几乎与货币不相上下。

5、信用功能
这是票据作为商业信用工具的体现。

现代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的周期性和季节性,决定了商业信用产生的必然性。

信用交易中,接受信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体现出来。

这是票据产生的缘由。

更由于票据法规定了对票据债务人抗辩的种种限制和票据债权人的严密保护,使票据成为一种可靠的信用工具。

特别是远期票据,还可以使付款人凭信用调剂资金的暂时短缺,使经营活动不
受时间障碍而得以及时顺利进行;对收款人来说,一则在规定时间内可凭票据兑取现金或转账,使其债权有了保障;二则如票据没有到付款期,而需要履行债务,同样可以将票据背书转让他人。

因此,双方的当事人都可以利用票据的信用功能来满足各自的需要。

此外,对于以往信用欠佳的人来说,也可利用信用较好的人所签发、承兑或保证的票据用此支付,从而使经济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6、融资功能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指票据未到期时,权利人可向银行办理贴现而融得资金。

贴现还有转贴现和再贴现。

不同种类的票据,其功能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

汇票的主要功能是汇兑、其支付、信用、流通的功能也很大;本票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信用工具,也常被当作汇兑、支付和流通的工具;支票的只用功能是用作支付手段,也可用于异地汇兑或充当流通工具,支票的信用功能也正在逐渐被人们所利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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