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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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运输合同
出卖方为甲方:香港富力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买受方为乙方:
根据蒙古国、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从甲方处购买已使用过的二手北奔牵引半挂车14 辆,车辆单款为元,首期付款为每台60000 元(陆万元整)。
二、经甲方同意乙方所购车辆有自行管理权并按公司市价收取
车业主合理的管理费用。
三、还款方式:甲方安排乙方车辆到蒙古艾力巴音煤矿至中国
满都拉口岸从事煤炭运输并由甲方负责结算运费,甲方按每月
每趟从乙方运费中扣除作为车辆还款。直至还清剩余车款、关税、保险及其它费用为止。
四、车辆运营中所需要的费用,如燃油、中蒙通关、保险、关
税等费用由甲方垫付,并在每月运费中扣除。
五、结运费方式:甲方于次月15 日支付乙方所管车辆的运输费,如次月15 日未结运费,截止到30 日前必须结清,如30 日前还未结清运费,乙方有权利对所瞎管车辆采取必要的停运等措施。造成停运等后果,责任由甲方负责。
六、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如有整月不能出车甲方应补给车业主每辆车每月生活费3000 元,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七、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如有自行拉活不告知甲方的,车辆一律由甲方收回。因为车辆是为甲方煤炭运输服务的车辆必须在甲方经营范围之内提供运输服务。
八、乙方要遵守甲方委托的管理制度,服从甲方对车辆的统一调度。在运费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如车业主不服从管理,未出车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处理。
九、车辆不得随意转让,如有转让必须由甲方同意并签订转让协议后方可进行,乙方管理下的车辆如遇丢失,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负责及时追回。如无法追回,则由乙方负责垫付下欠甲方的剩余车款。
十、车辆进入通道监管库,司机要听从现场人员指挥,为确保安全,不得聚众闹事、赌博、围攻、禁止打架斗殴。在和谐的环境下,使公司和车业主获得双赢利益效果,未经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香港富力实业有限公司签字:
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