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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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3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19日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安排,进一步加大城市建成区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力度,提升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水平,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积极培育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场(一)加速推进城市公交、城际公交、市政环卫等公共领域运输作业车辆新能源化。

各地新增公交车、市政环卫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对达不到国家和我省规定排放标准的在用燃油汽车,国家及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在3年内、其他城市要在5年内完成更新工作。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二)推进在用燃油出租车分批置换新能源汽车。

各地新增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要引导购买《河南省新能源出租车重点车型推荐目录》内的产品。

国家及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在3年内、其他城市要在5年内完成在用燃油出租车置换工作。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三)在城市物流领域推行新能源汽车分拨配送。

从2020年起,各地城市建成区逐步限制燃油物流车进入,引导燃油物流车城外卸货,使用新能源物流车进行分拨配送。

甘肃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

甘肃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

甘肃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抢抓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重大战略机遇,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以示范应用为抓手,加快公共服务领域以及私人应用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充分发挥示范效应,培育扩大市场需求,带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逐步形成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基地。

二、总体目标(一)充电设施满足需要。

到2020年基本建立适度超前、车桩相随、布局合理、设备先进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

其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5,省内其他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力争达到1:10,能够满足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

(二)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效。

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并逐年提高比例,2016—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标准车)分年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1.5%、2%、2.5%、3%。

(三)商业模式取得成效。

积极推广整车租赁、特许经营、充换电便利服务等多种商业模式,纯电动汽车在公务、出租车与商业租赁领域得到大力推广。

(四)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到2020年,形成年产6万辆纯电动轿车及1000辆纯电动新能源客车生产基地,并大力引进新能源汽车企业落户我省,引导和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并延伸产业链条,完善产业基础,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电动车与充电桩政策与有关通知(1)

电动车与充电桩政策与有关通知(1)

电动车及充电桩政策及通知汇编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及山西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2016 年行动计划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五、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七、关于加快居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八、太原市公布电动车充电收费标准九、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1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有关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 2015?1454号)及《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科学确定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第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三府〔2016〕35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352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七届中共三亚市委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三亚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1日三亚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和《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点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琼府办〔2016〕138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取向,以公共服务领域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切入点,积极鼓励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创新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科学规划和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规范的充电服务体系和运行保障体系,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我市“双修”、“双城”建设,进一步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国际化热带滨海旅游精品城市的步伐,助力海南生态省建设。

本方案所指新能源汽车为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基本原则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商业化运作”,“车桩相随、适度超前”,“统一标准、通用开放”的原则。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5年)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5年)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基本建设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5年)》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6日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5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进一步促进本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范围涵盖保定市22个县(市、区),规划期限为2016—2025年,用于指导“十三五”、“十四五”期间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发展。

一、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现状(一)保定城市概况。

保定市位于河北省中部,太行山东麓,地处京津冀腹地。

西接山西省,北邻北京市和张家口市,东临廊坊市和沧州市,南接石家庄市和衡水市。

距北京约150公里、天津约170公里、石家庄约130公里,位于京津石三角区域之间,区位条件非常优越。

下辖莲池、竞秀、清苑、满城、徐水5区,涿州市、安国市、高碑店市、易县、涞源县、涞水县、定兴县、顺平县、唐县、望都县、高阳县、安新县、雄县、容城县、曲阳县、阜平县、博野县、蠡县18县(市)和国家级高新区、白沟新城2个开发区(其中含雄安新区领域内的雄县、安新县及容城县)。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分析及方案探讨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分析及方案探讨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分析及方案探讨摘要:随着化石能源的日益枯竭,能源危机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严重。

以环保、清洁、节能著称的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发展已经升级为国家战略,作为新能源汽车配套的充电基础设施必须与电动汽车发展齐头并进。

充电基础设施是国家政策支持最多、发展前景最为广阔的行业之一。

本文对目前充电基础设建设难点进行分析,并进行建设方案探讨。

关键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模式运营管理电力场地建议1、前言根据发改委印发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显示,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目标是到2020年,建成集中充、换电站1.2万座,分散充电桩480万个,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全国5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发展指南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根据《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显示,2016至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

因此,利用国家新能源的政策契机,大力发展充电基础设施势在必行,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场地有如下几种方式:政府统一规划划拨、单位或私人产权土地。

而实际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遇到两个最大的问题“建设场地”和“可用电量”。

本文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同条件下遇到的难点进行分析和建议。

2、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简介2.1充电基础设施定义充电基础设施功能类似于加油站里面的加油机,在电动汽车使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安装于公共建筑(商业、写字楼、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和居民小区停车场,可以根据不同类别为各种型号的电动汽车提供快慢充电服务。

财建[2016]7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财建[2016]7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财建[2016]7号关于“⼗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应⽤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应⽤的通知财建[2016]7号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委、能源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委、能源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应⽤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件要求,为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奖补对象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应⽤规模较⼤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

⼆、奖补条件获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的各省(区、市)应满⾜以下条件:(⼀)新能源汽车推⼴规模较⼤。

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要具备⼀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西、江苏、浙江、⼭东、⼴东、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例不低于2%、3%、4%、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例不低于1.5%、2%、3%、4%、5%。

其他省(区、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例不低于1%、1.5%、2%、2.5%、3%。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8日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部委的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部署,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强化政策引领,加快市场培育,扩大推广应用规模。

加强统筹规划,科学有序构建布局合理、运行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改进和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性能,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和品牌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领,市场主导。

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力度,增强社会信心,引导个人消费。

充分发挥市场对产业发展驱动和决定性作用,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科学规划,充电先行。

将充电设施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科学确定规模和空间布局,构建覆盖全省、互联互通、标准统一、智能高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网络。

——创新驱动,培育产业。

引导和推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生产建设运营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和品牌建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安全和性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科学技术部对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第7204号建议的答复

科学技术部对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第7204号建议的答复

科学技术部对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第720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07.06•【文号】国科建议高〔2021〕165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204号建议的答复国科建议高〔2021〕165号曾庆洪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革新方面科技部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十五”到“十三五”期间,连续启动实施国家科技研发专项,持续强化新能源汽车攻关,对包括充电基础设施相关技术在内的核心技术进行持续攻关部署,开展了各种充电技术及相关标准、接口和协议等研究,对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实现互联互通提供了重要支撑。

“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先后启动部署了“电动汽车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与互联互通技术”“安全可控、能源互联、开放互通的智能充电网研究与应用示范”“基于新型电力电子器件的高性能充电系统关键技术”等项目,累计投入国拨经费6000多万元,在多种功率充电、无线充电及充电安全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

在传导充电设备方面,研发了基于碳化硅器件大功率单向充电系统和双向充放电系统,研制了62.5kW充电功率模块,输出电压范围DC200~1000V,满载效率≥97.5%,满载比功率1.65kW/kg。

在大功率充电技术方面,已在北京、南京、常州、深圳、长春等地同时开展技术验证,充电功率覆盖240~360kW,验证了插接器前向兼容性及热管理技术。

在无线充电系统方面,研制了3.3~60kW的无线充电系统样机,无线充电距离≥20cm,无线充电系统整体最大效率可达93%;研制了6.6kW无线双向充放电系统样机,系统整体最大效率86%。

在互操作性方面,确定了互操作性技术方案和性能测试方法,并开展了技术验证。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中心城区—浑江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中心城区—浑江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中心城区—浑江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白山政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中心城区—浑江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山政发〔2019〕8号浑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为积极响应国家能源汽车推广发展战略,落实国家、省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相关政策要求,加快推进白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满足白山市电动汽车发展要求,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白山市中心城区—浑江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积极抓好落实。

白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8日白山市中心城区—浑江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白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关于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9号)、《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文件精神,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战略、落实相关政策要求、满足白山市电动汽车发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名称白山市中心城区—浑江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特许经营权项目。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08•【文号】财建〔2019〕213号•【施行日期】2019.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为促进公共交通领域消费,推动公交行业转型升级,加快公交车新能源化,现将中央财政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升技术水平,保障产品供给按照技术上应先进、质量上要可靠、安全上有保障的原则,适当提高新能源公交车技术指标门槛,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的优质产品。

新能源公交车技术指标应满足《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以下称《通知》)要求。

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新能源公交车辆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产品一致性监管,督促企业注重产品安全性、一致性。

加快研究新能源商用车积分交易政策。

二、完善财税政策,促进产品消费根据规模效益和成本下降情况,调整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标准,具体按照《通知》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从2019年开始,新能源公交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提前预拨部分资金,满足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请清算。

在普遍取消地方购置补贴的情况下,地方可继续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补贴支持。

落实好新能源公交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政策。

三、加大支持力度,优化使用环境地方应按照《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要求,发挥好中央财政基础设施奖补政策作用,创新支持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快新能源公交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满足车辆使用需求;应将除公交车外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集中用于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环节。

惠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惠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惠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年)(公开征求意见稿)年月目录一前言错误!未指定书签。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一)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发展背景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规划目的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规划依据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规划内容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发展基础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发展现状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发展环境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问题与挑战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问题与不足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机遇与挑战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需求预测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求预测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充电设施的配置原则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充电设施需求预测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指导思想与原则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指导思想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基本原则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发展目标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充电设施总体发展目标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充电设施布局原则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充电设施布局分区规划方案错误!未指定书签。

七重点任务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全面推进充电设施网络布局和建设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统一设计建设标准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探索可持续商业模式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建设信息服务平台,提高设施利用率错误!未指定书签。

八保障措施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实施策略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部门分工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具体保障措施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与附表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前言(一)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发展背景、电动汽车发展背景车用能源的稳定、清洁供应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也日益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

如果继续按照传统的化石能源动力系统发展下去,过高的能源对外依存度将难以支持我国汽车产业的持续发展。

从全球范围来看,即使保持现有石油消费水平不再增长,既有已探明的石油储量也仅能满足不足年的开采需求。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一、政策背景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迅速,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然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成为制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瓶颈。

为解决这一问题,十三五期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推广应用。

二、政策内容1. 建设奖励政策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鼓励各地采取投资补贴、税收支持等方式,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建设。

具体来说,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

新建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和商业综合体等场所要求配建充电设施的,可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 运营奖励政策对于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场,国家鼓励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直接补贴或者激励机制,鼓励公共停车场开发商、物业服务商等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国家还鼓励各地通过招标或者竞价方式,设立充电站运营服务标准和价格水平,以促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良性发展。

3. 技术支持政策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先进的技术支持。

国家鼓励各地开展技术研发、标准制定、推广培训等工作,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还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与智能网联、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深度融合,提升充电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水平。

三、政策效果自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实施以来,全国各地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数量持续增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新增新能源汽车充电站超过10万个,充电桩数量超过50万个,充电基础设施覆盖率明显提升。

新能源汽车销量也持续增长,新能源汽车市场呈现出快速扩张的态势。

四、政策建议尽管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充电桩国家财政补贴政策

充电桩国家财政补贴政策

充电桩国家财政补贴政策减免新能源车船购置税、开放电动乘用车准入、取消对新能源汽车的限行限购,最近,接二连三的利好政策正在不断地“砸”向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领域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充电桩国家财政补贴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充电桩国家财政补贴政策1、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减免新能源车船购置税、开放电动乘用车准入、取消对新能源汽车的限行限购,最近,接二连三的利好政策正在不断地“砸”向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领域。

201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11月,财政部出台《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议奖励的通知》,2015年3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初具规模,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的总量达到30万辆;新能源汽车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完备,新能源汽车运营效率和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2015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未来可能出台有关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补贴政策,补贴比例最高有望达到40%,充电站建设最高有望补贴300万。

业内预期,补贴细则有望在2016年初公布。

2015年1月深圳出台《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公交车和出租车更新、新增使用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70%;严格执行国家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购买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配套地方补贴,且不退坡; 对个人、企业购买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给予使用环节补贴,主要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路桥费、充电费、自用充电设施及安装费等补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充电设施,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充电服务费标准,对集中式充电设备(站、桩、装置)投资给予30%的财政补贴,且在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后予以拨付。

新能源汽车 进入发展新阶段

新能源汽车 进入发展新阶段

COVER STORY封面新能源汽车锋芒显露 助力高质量发展2020年11月20日,广州车展开幕,国内外参展车企展车总数达980辆,其中,新能源汽车142辆,占比近15%。

此外,在10月落幕的北京车展共展示了785辆车,其中有160辆新能源汽车,占比超过20%。

更早一些的成都车展上,也是新能源车型扎推。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

近年来,各国因为能源战略、节能减排等压力,纷纷出台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带动了新能源汽车销量大幅增长,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进入新的加速发展阶段,市场迎来井喷式爆发。

经过这些年的持续努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具备了一定基础。

如今,中国新能源汽车成交量已经连续5年位居全球第一,累计推广量超过了480万辆,占全球的一半以上。

经历了10多年的起伏波澜,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完成了从0到1的蜕变,正在进入全面市场化的转折点。

政策支持:主要驱动力不可否认,政策是中国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产业发展的最大驱动力,每出台一个相关政策,市场就会产生快速的连锁反应。

2006年年初,《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发布,新能源汽车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浮出水面,该纲要的出台也正式否决了中国发展柴油车的可能性。

2012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出台,提出到2020年,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超过500万辆,而上一年中国仅出售5579辆纯电动车。

2016年1月,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要求,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等重点省市,在2016—2020年,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3%、4%、5%、8%、10%。

201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要优化交通能源结构,推进新能源、清洁能源应用,促进公路货运节能减排,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全部实现电动化、新能源化和清洁化。

PPP项目法律法规政策汇总(最新最全)

PPP项目法律法规政策汇总(最新最全)

PPP项目法律法规政策汇总(最新最全)序号发文机关发布日期文号文件名称法律1全国人大会常委会1999.08.30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全国人大会常委会2014.08.31主席令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3全国人大会常委会2014.08.31主席令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国务院发布4国务院办公厅2002.09.10国办发〔200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5国务院2004.07.16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6国务院2005.02.19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7国务院2010.05.07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8国务院办公厅2010.11.26国办发〔2010〕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9国务院2011.12.20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0国务院2013.09.06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11国务院办公厅2013.09.26国办发〔2013〕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12国务院办公厅2014.06.14国办发〔201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13国务院2014.08.08国发〔2014〕28号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14国务院办公厅2014.08.11国办发〔2014〕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15国务院2014.09.21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16国务院2014.09.26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17国务院2014.10.20国发〔2014〕46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18国务院2014.11.16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19国务院2014.11.27国发〔2014〕62号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20国务院办公厅2015.01.14国办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1国务院办公厅2015.01.21国办发〔2014〕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22国务院2015.01.23国发〔2015〕3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23国务院2015.01.30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4国务院办公厅2015.05.08国办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25国务院办公厅2015.05.11国办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26国务院办公厅2015.05.17国办发〔2015〕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27国务院办公厅2015.05.15国办发〔2015〕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8国务院办公厅2015.05.22国办发〔2015〕4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9国务院2015.06.19国发〔2015〕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30国务院2015.06.30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31国务院办公厅2015.08.03国办发[2015]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32国务院办公厅2015.10.09国办发〔2015〕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33国务院办公厅2015.10.16国办发[2015]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34国务院办公厅2015.10.31国办发〔2015〕79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35国务院办公厅2015.11.22国办发〔2015〕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36国务院2015.11.23国发〔2015〕66号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37国务院2016.02.10国发〔2016〕14号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38国务院办公厅2016.02.16国办发〔2016〕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三五”期间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务院部、委等部门发布39国家计委2001.12.11计投资〔2001〕2653号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40住建部2012.06.08建城[2012]89号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41住建部、发改委等六部2012.06.20建保[2012]91号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42发改委2014.02.28发改委令第8号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43发改委2014.05.14发改委令第11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44发改委2014.05.17发改委令第1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45发改委2014.05.18发改基础[2014]981号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07.04财税〔2014〕55号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47财政部、发改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办2014.08.26财社[2014]105号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48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2014.09.12发改投资[2014]2091号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49财政部2014.09.23财金[2014]76号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50财政部2014.10.23财预〔2014〕351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51财政部2014.11.29财金〔2014〕113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52财政部2014.11.30财金〔2014〕112号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53发改委2014.11.30发改投资[2014]2724号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54财政部、民政局、工商总局2014.12.25财综[2014]96号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55财政部2014.12.30财金〔2014〕156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56财政部2014.12.31财建[2014]838号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57财政部2014.12.31财库〔2014〕214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8财政部2014.12.31财库〔2014〕215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59国家能源局2015.01.12国能新能[2015]8号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指导意见60财政部、住建部、水利局2015.01.20财办建[2015]4号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通知61财政部、住建部2015.02.13财建〔2015〕29号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62发改委、国开行2015.03.10发改投资[2015]445号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63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2015.03.17发改农经[2015]488号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64财政部2015.04.07财金[2015]21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65财政部、环保部2015.04.09财建[2015]90号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66财政部、交通部2015.04.20财建[2015]111号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67财政部、国土部、住建部等六部委2015.04.21财综[2015]15号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68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等六部委2015.04.25发改委等六部委[2015]第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69发改委办公厅2015.05.19发改办农经(2015)1274号关于开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70财政部2015.05.22财综[2015]15号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用管理的通知71发改委2015.05.25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72财政部、住建部2015.06.24财建[2015]201号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3财政部2015.06.25财金[2015]5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74财政部2015.06.30财库〔2015〕12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75发改委2015.07.02发改法规[2015]1508号关于切实做好《基础设施和共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76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等五部委2015.07.10发改基础[2015]1610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77财政部2015.07.24财库[2015]135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78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2015.07.31财税[2015]61号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9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等七部委2015.08.03发改基础[2015]1788号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80银监会、发改委2015.08.10银监发〔2015〕43号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81财政部2015.09.25财金[2015]109号关于公布第二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的通知82财政部2015.12.8财金[2015]158号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83财政部2015.12.18财金[2015]166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84住建部、国开行2015.12.10建城[2015]208号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85财政部2015.12.18财金[2015]167号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86财政部2015.12.21财预[2015]225号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87财政部、科技部、发改委等五部委2016.01.11财建[2016]7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88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2016.02.02财综[2016]4号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89财政部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2016.02.16财办建[2016]21号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90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16.02.22财建[2016]34号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91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16.03.21银发〔2016〕65号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92财政部、发改委2016.05.28财金[2016]32号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对新能源补贴政策+-

国家对新能源补贴政策+-

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一直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政策都对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于新能源汽车“十三五”期间的发展,国家和部分地方政府已发布相关政策。

以下汇总了目前已出台的2016年国家及地方新能源汽车政策,以供参。

一、国家政策:(1)《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2015年4月22日,四部委发布《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2016年新能源汽车各车型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并确定2017年至2020年的补贴退坡幅度为每两年下降20%。

其中,2016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为(单位:万元/辆):(2)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通知》2015年12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通知》。

通知指出,当前我国电动汽车已经进入快速推广应用时期,到2020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严重不足与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因此,通知指出,要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附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3)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2016年1月19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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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
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对象
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

二、奖补条件
获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

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
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3%、4%、5%。

其他省(区、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1.5%、2%、2.5%、3%。

新能源标准车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关系见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实行属地化考核,即相关单位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纳入所在省(区、市)统一计算。

(二)配套政策科学合理。

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推进机制;要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切实履行政府应承担的职责,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和地方鼓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2016年4月底前,各省(区、市)应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以下统称五部门)备案。

未按要求制定出台的地区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

(三)市场公平开放。

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标准;不得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强制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强制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

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上述地方保护行为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奖补资金进行相应扣减。

三、奖补方式和标准
(一)奖补方式。

中央财政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区、市)安排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地方,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领域。

(二)奖补标准。

奖补标准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推广量越大,奖补资金获得的越多,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奖补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
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

地方应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包括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在内的相关各方积极性,对率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解决充电难题的单位给予适当奖补,并优先用于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确定的相关重点任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

纳入奖补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应同等享受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公共机构的奖补标准。

五、资金申请和下达
(一)每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编制奖补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至五部门。

申请报告应包括:各省(区、市)上年度各车型实际推广情况,并按要求折算成标准车;车辆推广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车辆销售发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相关技术参数等。

(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复核并将结果提交至财政部,财政部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各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要对本地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将追缴扣回奖补资金。

(二)各省(区、市)要加大充电基础设施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支持措施;鼓励创新投入方式,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三)建立信息上报和公示制度。

各省(区、市)要建立车辆推广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上报制度,按月报送新能源汽车推广、充电设施数量情况等信息,并于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五部门。

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各省(区、市)应将上一年度车辆推广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上报至五部门,五部门将对各省(区、市)进行综合考核,并向社会公示。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2020年。

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政策。

附件:
1、新能源标准车折算关系表
2、2016-2020年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标准
财政部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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