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学习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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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管慎用强制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学习体会

宜昌巴东海事处彭锦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经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通过单位组织学习、个人自学,并参加了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的行政强法测试,本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有了更深的理解,作为水上安全监督和船舶防污染管理的主管机关,我们更应该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慎用强制。

一、实施行政强制,避免滥用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律。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

能得到及时执行。

《行政强制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内容。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

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实施行政强制,遵循原则

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行政强制法》为此规定了以下原则:

1、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这是关于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的规定。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没有设定行政强制的权限。

2、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适当原则是行政法规领域中的一项普遍原则,有行政强制领域中,也称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这样做才是适当和合理的。

3、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

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政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了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体现在很多规定中:(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不得收取保管费。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3)收支两条线。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三、实施行政强制,遵守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实施条件主要有:一是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实施。二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况。三是必须有法规、法规的明确授权。四是必须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法规、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作为一名海事执法人员,不仅要学透《行政强制法》,更要用好《行政强制法》,全面履行水上安全监督和船舶防污染管理职责,依法监管,慎用强制;实施强制,遵循原则、遵守规定,认真保障管理当事人的合理权益,坚决打击管理相对人水上违法行为,防止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确保海事行政执法不缺位、不越位,确保辖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确保辖区水上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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