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08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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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规则

我国与巴基斯坦有长期友好的关系,我国支持巴加入《曼谷协定》,但因印度反对,巴一直未能加入。2003年,巴方希望与中国商签自由贸易协定,从而抵消曼协对巴造成的不利影响,中方建议两国先参照《曼谷协定》签订优惠贸易安排。2003年11月3日,巴总统穆沙拉夫访华时与中国签署《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中方将《曼谷协定》项下作出的关税减让适用于巴方,而巴方向我提供等同于印度在《曼谷协定》项下作出的关税减让,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清单的输往巴基斯坦的出口货物开始签发优惠原产地证。

2005年8月15日至16日,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第一轮谈判会议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召开。

双方首先就我国提出的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核查程序文本草案及巴基斯坦在此基础上的修改文本进行了磋商,并通过了经双边共同修订的文本草案。正式文本将于八月底前经两国官方确认后最终达成一致。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有13条规则。规则1是定义,对文中的术语作了定义。规则2是原产地标准,规定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的原产品。规则3是对完全获得的原产品的定义。规则4是对非完全获得的原产品中的大多数普通产品规定的百分比标准,即,非原产成份不超过产品离岸价的60%,并对某些术语作了定义。规则5是关于原产地累计的规定。规则6是特定产品的原产地标准。规则7是最小的操作和加工,规定了不能赋予产品原产资格的加工种类。规则8是关于直接运输的规定。规则9是关于如何确定包装材料原产资格的规定。规则10是关于如何对待随主要产品一起出口的附件、备件和工具的规定。规则11是关于在确定产品产地时如何考虑用于产品生产但未成为制成品的组成部分的材料的规定。规则12是关于产地证明的规定。规则13是关于复议和修改的规定。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有22条规则。规则1-3是关于签证机构的规定。规则4、5是关于申请的规定。规则6是关于出口前核查的规定。规则7-11是关于签发原产地证书的规定。规则12-17是关于提交证书的规定。规则18-20是关于特殊情况的规定。规则21是关于打击欺诈行为的规定,规则22是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定。

根据新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可获得自贸区关税减让的产品分为完全原产品或完全获得品和含有非原产成份但其所含非原产成份(非中巴自贸区的成份和来历不明的成份)的价值不超过产品离岸价的60%或产品符合特定产品规则的产品。

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资格时,应首先判定产品是否是完全获得的产品。如果产品不符合完全获得品的定义,按照其它有关规则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

对于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其所含非原产成份所经受的加工必须超出《中巴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规则7所列的最小加工、处理的范围。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时,应首先查阅特定产品清单,对于列入清单的产品,必须按相应的特定

标准判定产品的原产资格,对于未列入清单的产品,按所规定的百分比标准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

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申报时应提交由出口成员方指定的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FORM X,我国签发格式X的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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