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指标认定口径及确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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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认定口径及确定办法
一、财务指标:
1、利润指标:财务账面与审计确认。如中层以上工资纳入时间、人员及其他科目。
2、货款回收指标:当年货款回收与累积货款回收和呆坏账损失指标的确认。
3、呆坏账损失指标:无考核。
4、资产总额指标:不良资产或不使用资产的确认、考核界定等。
5、上缴基数指标:上缴方式、时间的确定及三级单位的责任归属。如招待所。
6、分厂经营费指标:考核办法的确定及考核部门的确定。(财务或审计、对开算基数否)
7、部门经费与专管费用指标:根据年度工作精确调整指标。
二、发展规划部
销售收入指标:考核办法的修定、合同签订指标与考核部门的对应衔接。
三、工程部
质量、安全、设备管理、指令性任务指标:完善考核结果的确认办法(只打分无评价结果)
四、办公室
重大专项任务指标、经营招待费指标、重大责任事故指标:完善考核办法。
五、人力资源部
工资性收入指标;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指标等。规范考核范围及办法。如驻外分厂、劳动公司、培训中心、煤场、招待所。
六、党群部、纪检办
完善考核办法。如稳定、重大责任事故等。
七、干部处
经理层考核办法。
八、以年度经营合同为依据,以其他规定为辅助。对所有签订合同的单位的考核,各考核部门应统一纳入、统一考核口径。如驻外分厂、劳动公司、培训中心、煤场、招待所等。